有关下发《北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规定修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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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京医保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1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社会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肿瘤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

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 年2 月20 日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 号令),并于2005 年5 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 号令)。

为便于员工了解有关政策,特编发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员工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1.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在职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社平的60%做为其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社平的300%做为其缴费基数。

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 什么是个人账户?金额如何体现?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个人账户。

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只能用于取钱。

2. 个人账户资金每月按什么标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基数. 合计比例(详见下表)3. 个人账户能够支付哪些费用?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含)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退


休 人
医 疗 保
统个 筹人 基账 金户
额员

统 一

补 充
互医


疗 保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特困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 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 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 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万以上
97.0% 98.5%
96.1% 97.6% 99.1%
70岁 以上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90%
一级及以下 军残补助
最高支 付数额
医院
90% 95% 97%
5-6级残 疾军人 7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0万 20万
97.0% 98.5% 99.1%
5-6级残 疾军人 5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 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 人员。(除中央公疗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 学生外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京医保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京医保发[2006]45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一、未评定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答:未评定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定点医院按一级医院标准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答: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凡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通用名称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中有“转移性××癌”的,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其费用?答:“转移性××癌”指列出的癌变部位为原发癌,并发生其他组织器官转移的。

如“卡培他滨注射液”说明书适应症为“转移性结肠直肠癌一线治疗”,即指原发癌位于结肠或直肠,同时伴有其他组织器官转移时,使用该药品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6]237号)中规定,“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

7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知京政发〔〕38号

7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知京政发〔〕38号

7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知京政发〔〕38号北京市人民*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8号颁布时间:各区、县人民*,市*各委、办、局,名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个人参保缴费与*补助相结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坚持*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编制基金预决算,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第七条区县*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残疾人员补助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第八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第九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区县福利机构内由*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市级福利机构内由*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十条区县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应在区县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待遇,根据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第四章参保方式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第十三条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少年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第十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少年儿童,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五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六条区县社会福利机构内*供养的服务对象,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级福利机构的福利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市级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于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x月x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x月x日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在门诊就医,享受本办法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元第二十三条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第二十四条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第六章就医管理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第三十条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三十一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继续享受原待遇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政策的制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第二部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以下黑体字为京医保字[2000]18号文件附件的原文)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即:1.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用药适应症及限医院等级使用的药品标准仍然不变。

3.根据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住院病人出院带药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医院制剂,按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即:1.凡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可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未被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2.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只限在规定配制该制剂的医院内就诊时使用,若超出规定的医院使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不予报销。

3.凡注明限量使用的制剂,若超出规定的限量使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只能报销限量内部分。

4.属治疗性集体用药的制剂(即患者共用一个包装的医院制剂),以治疗费或检查费形式计价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可以报销。

5.已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各医院不得擅自提高制剂的价格。

确需调价的制剂,应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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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北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主要分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大类。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一、政策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158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23]185号)文件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应办理哪些手续1、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以集体形式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参保时,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的手续并不多,主要是两个:一是登记个人的有关信息,身份证号码需填写18位号码,以便输入信息系统;二是个人要按规定填写表格,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提示。

3、参保人员怎样确定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怎样变更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参保单位开始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变更定点医院。

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是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单机版库为基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定期维护,由于规定不够具体,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单机版库的维护无统一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单机版库的维护标准,方便相关业务查询,我们将以《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等相关文件为基础,综合整理近两年来下发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文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支付范围及标准》)。

《支付范围及标准》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四大类,我们将逐类分期向全市下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付范围及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市参保人员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首次下发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

其余三大类项目的支付标准,仍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单机版库相关要求执行。

三、《支付范围及标准》中未列入的医疗服务项目,如需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审批办法》(京医保发[2001]20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批后予以纳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凡 此前 文 件相 关



本通知 规定 不

致的

本通知规定为 准
北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局
2 01 7



22


79





医事
服务费纳 入本市城 镇职


基本

疗保 险和城

居民
基本 医 疗 保 险 支付 范


医疗
保 险基金定额 支付


急 诊 医 事服 务费

不 累计计算 门
急 诊 医 疗 待 遇 具体支付标准为




定 额 支付 三 级定 点 医 疗机构

诊 医 事服务费

40





定 额 支付
及以上

级定 点 医 疗机构 普 通 诊 医事服务费
30
诊 医事服务费
28


副 主任 医 师








定 额支付
级及 以 下 定 点 医 疗机构 普 通





事服务费



副 主任 医 师及 以



诊 医 事服务费 级

20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障 局
关 于 医 事 服 务 费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标 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3]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3.07.04【实施日期】2003.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2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00三年七月四日1、对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以市物价局、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订本)》(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北京医药价格信息》为依据,在充分衡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因此,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服务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高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低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实际收费支付。

经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人员前必须将本规定与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说明。

2、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提供此类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细化说明。

第一章:基本情况1.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概述1.2 医疗费用支付的原则和目标第二章:医疗费用支付范围2.1 住院治疗费用支付范围①一般住院治疗费用②特殊病种住院治疗费用2.2 门诊治疗费用支付范围①门诊诊疗费用②康复费用2.3 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支付范围①检查费用②治疗费用③手术费用2.4 医用材料费用支付范围2.5 药品费用支付范围①中成药费用②西药费用2.6 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支付范围2.7 医疗技术服务费用支付范围2.8 其他费用支付范围第三章:医疗费用支付标准3.1 医疗费用支付比例3.2 医疗费用支付限额3.3 医疗费用支付补偿标准3.4 外地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政策文件、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请参阅附件内容。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支付需求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以社会共担、个人参保、按月缴费的方式,通过医疗保险基金将缴费者的医疗风险进行分散,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共同支付。

5.2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建立和管理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它的目标是为广大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保障,保障人民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分担,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5.3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是指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范围。

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用材料费用、药品费用、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医疗技术服务费用等。

第六章:全文结束请根据具体需求补充和修改文档内容,以适应实际的应用场景。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最新)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每个人都避免不了有大病小灾的,发生疾病医疗保险卡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现在大部分人都会购买医保,但是对于医疗保险怎么报销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一、门诊费用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友谊、宣武、广安门中医、同仁、协和、北医三院、北大人民、北大第一、积水潭、朝阳、健宫、良乡)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23元,2023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3、就医管理: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4、报销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将单据录入企业版,将电子信息及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5、申报材料:普通门诊、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划价),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

6、申报日期:每月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需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住院费用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2001年3月19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下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规定》第十条“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不含临时派出)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四)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以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京医保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3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

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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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
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
京医保发[2002]16号
2002.05.14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参保人员入住监护病房14日后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参保人员进行心脏体外循环直视术后护理费,第一日按100元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日起按有关规定支付。

8、以下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肿瘤检测(仪)、肿瘤高频热疗(体表治疗、体腔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监测(进口、国产)、ist胃肠疾病智能诊断、乳腺按摩、希内智能监测、康复评定、康复咨询、激光针灸、气功信息模拟疗法、推按运经仪排石疗法。

9、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录象带、光盘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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