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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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 术语和定义
“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 部门及人员职责
5.1. 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 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 具体内容
6.1. 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项目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 环境保护部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治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危害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建议停产治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6.5. 由于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各分子公司,哪级负责人同意生产的,就由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6. 各级环保员要监督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反映本单位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各分子公司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或知情不报的环保员,应负与有关领导相同的责任。
6.7.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等,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需停用或搬迁时,应报请环境保护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并与所属产品生产的设备,同时按计划大修。
6.8.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相关分子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项目竣工工作报告相关材料,须经环境保护部完成竣工工作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项目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内,由项目相关分子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三废治理及设施运转情况报告。运转正常后,由环境保护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6.9. 凡属环保项目的资金均由其主体工程项目资金中支付。
7. 检查、评估及考核
7.1.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8. 附录(各类记录)
无
9. 说明
本文件自2016年03月24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