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七章)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国际结算(第七章)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 1、含义: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
单后应立即付款的一种信用证。 2、即期付款信用证的汇票问题: (1)有无汇票:可以要求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汇票。
实务中,即期付款信用证通常不要求汇票 (2)如果有汇票,各方当事人是谁?
出票人-----受益人 收款人-----受益人 付款人-----付款行/开证行 3、即期付款信用证常用套语格式图:
如:原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0,000,允许分批装运
信用证修改书规定金额为USD5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金额为USD50,000
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证的规定,也符合信 用 证修改书的规定,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书。
根据UCP600的规定,对于信用证修改书,受益人的沉默并 不等于接受。所以开证行在修改书中声称受益人某几天内 不表示拒绝即为承认修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UCP600 的这一规定正体现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7、 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
(1)保兑行同意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 该修改约束。
(2)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应不延迟地 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8、单据绕过保兑行
(1)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 过保兑行,直接寄给开证行,正值开证行无力付款时, 再请保兑行付款,保兑行要求交单,等到把单据交给 保兑行审核时已过保兑有效期,保兑行有权拒付。等 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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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 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 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 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货物 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 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 异常,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 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 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 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 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 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国际结算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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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案例
内地T公司向国外A公司出口货物一批,A如期开来即期付 款信用证,开证行是A所在地的R银行,通知行是外国C银 行中国分行。来证经C银行加具保兑,并指定C银行议付。
T公司于8月27日交单议付,C银行审单之后认为单证一 致,向T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但是汇款迟迟没有到位。
不一致 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 说明对单据的处理情况(代保管/退单)
如果开证行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则无权宣称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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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案例——关于清洁提单
F出口公司向A.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由集装箱装载 运输。5月4日装运后,于5月8日向议付行交单。5月2 3日单据到达国外开证行,但是开证行于6月4日提出拒收单 据。
信用证的基本关系人 付款承诺 有条件:(1)信用证上规定要提交的货运单据
(2)一定的金额 (3)规定的期限
对定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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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定义
开证申请人 (进出口商)
通③ 知将 受信 益用 人证
开证行
②寄信用证
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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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定义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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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2、开证行(Issuing Bank)
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的权利 有权审单退单 进口方无力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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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开证行审单
终局性付款, 一致 无追索权;
于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受 益人或议付行;
国际结算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202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 (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 定义和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
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 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是,即构成开 证行的确定承诺去支付、承兑信用证项下 交来的汇票或单据 开证行的确定承诺表现在信用证最后的“承 诺付款”中,具体包括如下:
二. 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可以贴现融资 延期付款信用证属于远期付款行为,所以银
行可以进行即期贴现。
国际结算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三. 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 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 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 并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成为承兑信 用证。
益人的汇票/单据。但直接付款跟单信用证 项下开立汇票/单据的购买人只有权代表受 益人提交汇票/单据。
国际结算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一. 即期付款信用证
(三)指定付款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指定付款行给付受益人票面金额,并不从中
扣除利息 当开张行在指定行有账户时,开证行应在信
用证中规定交来的单据如果相符,请直接 借记我行在你行账户
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即保兑行在对 信用证加保兑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到该证 得约束
国际结算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保兑行的责任
A. 由保兑银行兑用 者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
即期付款
未付,保兑行付款
B. 由其他指定银行 兑用者
延期付款 承兑 议付
未承担延期付款义 务,保兑行付
承担延期付款义务, 保兑银行须对相符
国际结算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一.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三)保兑的需要和做法 如果开证行被认为是第一流的银行,则不存
《国际结算》第07章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的性质及作用 ➢银行保函的内容及种类 ➢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的性质及作用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和性质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 (合约、交易的一方)的请求向受益人(合 约、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 承诺文件。 独立性保函 从属性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特点 担保行的责任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 第二性的 银行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文件 担保行只处理单据而非基础合同
四、银行保函的作用 五、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比较 (一) 相同点 都是以银行信用来代替商业信用 都是独立文件 银行都只处理单据
(二) 两者的不同之处 适用范围不同 开立银行的责任不同 支付的款项性质不同 承担付款的银行不同 单据及要求不同
银行保函业务程序 课堂模拟
二、担保行审查及开具保函 担保行审查 担保行开立保函
三、受益人凭保函要求支付或索赔 四、担保人对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的追索 五、保函的注销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不可撤销性的 独立性 单据性
三、备用信用证的关系人
申请人 开证行 通知行 提示人
受益人 保兑人 指口保函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留置金保函 -质量保函
进口保函 -付款保函 -租赁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加工装配保函
其他保函 -借款保函 -海关免税保函 -透支保函 -保释金保函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 保函申请书 交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 提供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副本、 反担保文件、保函格式等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 受益人(Beneficiary) 担保人(Guarantor or Surety)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指示行(Instructing Bank)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学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同学对于最常用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相信一点都不陌生,可是面对这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容易混淆,缺乏有效理解,我们经常见到描述“我行”、“开证行”、“代理行”、“账户行”、“中间行”、“收款行”、“头寸行”、“寄单行”、“提示行”、“转让行”、“受让行”、“偿付行”,“议付行”对于各种名称的银行经常难以区分谁是谁,下面先我们好好分析一下信用证的相关概念和流程,对于这些“行”的概念,后续碰到我们再逐一解释。
信用证(Letter ofCredit):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具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以即期或远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开具流程解释:(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进口商、付款方(Payer、Drawee)、买方。
以美国某一企业I向中国企业E进口商品为例,进口商为I,即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受益人(Beneficiary):出口商、收款方(Payee、Drawer)、卖方。
出口商为E,即为受益人。
(3)出口地银行:寄单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托收行(Ordering Bank)、付款行(Drawee Bank)。
(4)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HonoringBank):一般情况下,如若在信用证开立时指明议付行,议付行可以买进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汇票和商业单据,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以及其他指定的原意对票据支付对价的银行,如若只审查票据,不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5)进口地银行:开证行(Issue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收款行(Beneficiary Bank)。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跟单信用证概述dpsd.pptx
一、信用证的含义
UCP600规定: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 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 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 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 票并到期付款。
六、预支信用证
全部预支:信用证仅凭出口方的光票付款, 实际上等于是预付货款,也有的要求出 口方在凭光票取款时,应附交一份负责 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
部分预支:
部分预支的两种情类型
红条信用证:在信用证的特别条款项下用 红色打成或写成,允许出口商凭以后补 交单据的书面担保,即可预支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
四、信用证项下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 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关系 通知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开证行与代付行的关系 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关系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 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一、根据开征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可分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⑨偿付
进口方银行 (开证行)
一、进口商申请开证 (一) 进口商填具开证申请书 (二) 开证行审核申请书及申请人 (三) 申请人提供保证金
二、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一) 信用证开立的形式 信开 电开(简电、全电) (二) 信用证的递送 (三) 开证费用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一) 通知信用证 (二)通知信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信用证的转通知 四、审核信用证、发货 (一)受益人的审证 (二)银行的审证 (三)采取的措施 (四)受益人发货 五、受益人交单
国际结算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的审核
• L/C: 要求 – 1、商检证由买方贸易代表Mr. KIN出具 商检证由买方贸易代表Mr. KIN出具 –2、使用海运提单 2 • 韩国 银行审单后第 天提出不符点。 韩国A银行审单后第 天提出不符点。 银行审单后第5天提出不符点 –商检证是假的,非KIN本人所签 商检证是假的, KIN本人所签 商检证是假的 –提单缺装运日期的批注 提单缺装运日期的批注。 提单缺装运日期的批注
一、银行审证(通知行、议付行) 银行审证(通知行、议付行)
6、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 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
付款人所在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 付款人所在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 是否会发生金融危机。 是否会发生金融危机。
案例3 案例3:假商检证争议案
• • • • L/C 类型: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韩国朝兴银行汉城分行(A) 议付行:N银行 时间:1997年12月
•
L/C要求: 要求: 要求 1、提供的货物收据必须由有权人签字 、
有权人:named Mr. Jinxing and He xiaowen , 而且 其签 有权人: 字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预留印鉴相符。 字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预留印鉴相符。 2、装运必须由不超过 年船龄的船只装载。 年船龄的船只装载。 、装运必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装载
E.g.4
– L/C THIS CREDITIS OPEN UNTIL APRIL 15th , 2005… SHIPMENT IS TO BE EFFECTED DURING APRIL 2005
E.g5
– L/C 正面最后一行写: 正面最后一行写: – Shipping Marks: P.T.O. – L/C 背面第一行写: 背面第一行写: – 1-6783/NEW YORK /NO.1-UP
国际结算基础知识
国际结算基础知识2016-12-21来源: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编辑:刘佳迪国际结算是指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
由于国际货物贸易引起的货款跨境交易金额巨大,业务流程复杂,在国际收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国际结算又经常被称为国际贸易结算。
一、国际结算基本种类依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一)贸易结算因贸易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主要包括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
(二)非贸易结算由其他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货币收付结算,主要包括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入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二、国际结算业务分类按照使用结算支付手段的不同,国际结算业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现金/货币结算原始的为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现在较少采用。
(二)票据结算支付票据化意指受票人/制票人凭提示票据支付票款给收款人。
(三)凭单结算国际贸易订立销售合约后,卖方把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收货地,凭借运输商提供的货物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提出货物,贸易结算完成。
(四)电讯结算电汇、SWIFT电开信用证,电子交单,以及保理业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EDI),都属电讯结算范围。
三、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一般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一)汇票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二)本票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国际结算第7章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7.2单证审核 的要求和方法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 (1)政策性条款的审查。来证地区、开证行国籍和
信用证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 • 来证内容如有歧视性内容或不符合我国外交政策的条
款,视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 (2)开证行资信的审查。开证行必须是我方代理行,
审查其资信是否与来证金额相称。 • 如果资信不相称,可要求其他大银行加具保兑,或要
7.1单证审核的原则
• 7.1.5 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 《UCP600》第14条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 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 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 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7.3 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2.汇票审核要点
(4)汇款金额应与商业发票所载金额相同,信用证 规定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的(如draft for 90% invoice value)除外。汇票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 额或信用证项下允许的金额。 (5)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 也不得早于提单等其它单据的出单日期。一般汇票的 出票日期即为汇票的签发日期,但有些汇票的出票日 期不是签发日期。此时,应以票面上的出票日期为准。 汇票的付款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
银行独立审单原则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立法、惯 例及司法判例都确认开证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开证行并非买卖合同的签约人,它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 也无法选择和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如果开证行 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有义务了解和 处理主合同实际履行状况或争议的话,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价值
国际结算通常的跟单信用证-PPT精选文档
一.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七)单据绕过保兑行
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索偿,保兑行审单相 符予以偿付再寄单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 锁单相符,予以偿付再交单给开证申请人 向其索偿。源自一.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八)沉默保兑
二.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一)构成
开证行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被一家通知行 予以通知,信用证下面的通知行作为开证 行的代理人,除了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外,对受益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这就是不可撤销不保兑信用证。 (二)说明
一.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三)保兑的需要和做法
如果开证行被认为是第一流的银行,则不存 在信用证被另一家银行保兑的问题。
另一银行被授权加具保兑,但它无意照办时, 它应该将此事毫不迟疑地通知开证行
一.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四)保兑行责任的开始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 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即保兑行在对 信用证加保兑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到该证 得约束
一. 即期付款信用证
(三)指定付款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指定付款行给付受益人票面金额,并不从中 扣除利息
当开张行在指定行有账户时,开证行应在信 用证中规定交来的单据如果相符,请直接 借记我行在你行账户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
(4)信用证规定议付者,须无追索权地支付 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开立的汇票,以及叫 来的单据款项给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 受益人的明确同意,该证即不能修改,这就是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 性。 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生 效,即对开证行起着约束作用。 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书,并应 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生效,即对保兑行起 约束作用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i. Reimburse another bank with which a revocable
Credit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for sight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 by such bank prior to
receipt by it of notice of amendment or cancellation,
第六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节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四节 即期与远期信用证
第六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按开证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可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 不可撤销信用证。
Article 6
Bank or to the Issuing Bank and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
i. if the Credit provides for sight payment——to
pay at sight;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指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 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三方明确同意, 否则既不可修改也不可撤销。
Article 9 Liability of Issuing and Confirming Banks d. i. An irrevocable Credit can neither be amended nor cancelled without the agreement(s) of the Issuing Bank, the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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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0,000,允许分批装运
信用证修改书规定金额为USD5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金额为USD50,000
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证的规定,也符合信 用 证修改书的规定,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书。
根据UCP600的规定,对于信用证修改书,受益人的沉默并 不等于接受。所以开证行在修改书中声称受益人某几天内 不表示拒绝即为承认修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UCP600 的这一规定正体现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①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发出接受修改的通知表示接受。
②受益人也可不发出接受通知,以提交的单据来明确表示接 受。当提交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时即表示不接受修改;当 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修改书时则表示接受修改书。
举例:课本P268 第二种方法的局限性: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 证又符合信用证的修改书时,无法确认受益人到底是否接 受修改书。所以,开证行最好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受益人 发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书。
(2)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指定 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与客户 之间的协议而定。
7、 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
(1)保兑行同意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 该修改约束。
(2)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应不延迟地 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2)保兑行在信用证上面加列保兑条款和加盖保兑行名 称的橡皮章表示它已保兑此证。P275
5、保兑行责任的开始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 付或议付的责任。
6、保兑行的议付 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点不同:
(1)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而 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受益人 达成协议;
8、单据绕过保兑行
(1)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 过保兑行,直接寄给开证行,正值开证行无力付款时, 再请保兑行付款,保兑行要求交单,等到把单据交给 保兑行审核时已过保兑有效期,保兑行有权拒付。等 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机会。
(2)正规的做法是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索偿,保兑行 审单相符予以偿付再寄单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单 相符,予以偿付再交单给开证申请人向其索偿。
(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为什么开证行不能做议付行?
• 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获付款的,议 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议付 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 续费及邮电费
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E、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无追索权地议付。(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 开证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Nhomakorabea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1、含义: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指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 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效,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 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该证。即信用证未 经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 也不能撤销。(思考:信用证的修改或撤销是否需要 得到保兑行的同意呢?)
2、信用证修改书在何时对以下三个当事人生效?
(1)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对其 生效,受其约束。
(2)对保兑行而言,自保兑行将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 上的内容时起即对保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3)对受益人而言,自其接到修改书后,表示接受修改书时 期起对其产生约束。
受益人表示接受的方法有两种:
(3)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向保兑行寄单索偿时, 如果单据在寄递途中丢失,保兑行仍向保兑行承担偿付的 责任。
见保兑行的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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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原因:信用证由一家 较小的银行开证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有政治、经济风险。
4、保兑行加具保兑的方法,通常有如下两种
(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 兑”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P272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用证 •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 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 of 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Irrevocability)。 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 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确定付 款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具体说来,开证行在以下情形必须承付: (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开证行不 能议付) (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要么 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用证
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经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 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2、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 (1)承付。 在以下情形下承付: 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9、沉默保兑
(1)含义:在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而加具保兑的情况下, 一家银行与受益人达成协议(往往是在受益人的要求下) 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行为,习惯上称为沉默保兑。
(2)沉默保兑的本质是加具沉默保兑的银行向受益人作出 承担开证行履约风险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 约或无法履约时,沉默保兑的银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