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七章)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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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兑行在信用证上面加列保兑条款和加盖保兑行名 称的橡皮章表示它已保兑此证。P275
5、保兑行责任的开始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 付或议付的责任。
6、保兑行的议付 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点不同:
(1)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而 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受益人 达成协议;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用证 •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 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 of 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Irrevocability)。 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 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确定付 款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具体说来,开证行在以下情形必须承付: (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开证行不 能议付) (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①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发出接受修改的通知表示接受。
②受益人也可不发出接受通知,以提交的单据来明确表示接 受。当提交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时即表示不接受修改;当 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修改书时则表示接受修改书。
举例:课本P268 第二种方法的局限性: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 证又符合信用证的修改书时,无法确认受益人到底是否接 受修改书。所以,开证行最好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受益人 发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书。
(2)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指定 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与客户 之间的协议而定。
7、 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
(1)保兑行同意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 该修改约束。
(2)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应不延迟地 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8、单据绕过保兑行
(1)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 过保兑行,直接寄给开证行,正值开证行无力付款时, 再请保兑行付款,保兑行要求交单,等到把单据交给 保兑行审核时已过保兑有效期,保兑行有权拒付。等 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机会。
(2)正规的做法是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索偿,保兑行 审单相符予以偿付再寄单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单 相符,予以偿付再交单给开证申请人向其索偿。
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要么 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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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用证
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经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 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2、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 (1)承付。 在以下情形下承付: 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 开证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1、含义: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指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 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效,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 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该证。即信用证未 经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 也不能撤销。(思考:信用证的修改或撤销是否需要 得到保兑行的同意呢?)
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E、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无追索权地议付。(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3)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向保兑行寄单索偿时, 如果单据在寄递途中丢失,保兑行仍向保兑行承担偿付的 责任。
见保兑行的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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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原因:信用证由一家 较小的银行开证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有政治、经济风险。
4、保兑行加具保兑的方法,通常有如下两种
(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 兑”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P272
(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为什么开证行不能做议付行?
• 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获付款的,议 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议付 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 续费及邮电费
2、信用证修改书在何时对以下三个当事人生效?
(1)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对其 生效,受其约束。
(2)对保兑行而言,自保兑行将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 上的内容时起即对保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3)对受益人而言,自其接到修改书后,表示接受修改书时 期起对其产生约束。
受益人表示接受的方法有两种:
9、沉默保兑
(1)含义:在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而加具保兑的情况下, 一家银行与受益人达成协议(往往是在受益人的要求下) 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行为,习惯上称为沉默保兑。
(2)沉默保兑的本质是加具沉默保兑的银行向受益人作出 承担开证行履约风险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 约或无法履约时,沉默保兑的银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
如:原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0,000,允许分批装运
信用证修改书规定金额为USD5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金额为USD50,000
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证的规定,也符合信 用 证修改书的规定,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书。
根据UCP600的规定,对于信用证修改书,受益人的沉默并 不等于接受。所以开证行在修改书中声称受益人某几天内 不表示拒绝即为承认修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UCP600 的这一规定正体现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5、保兑行责任的开始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 付或议付的责任。
6、保兑行的议付 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点不同:
(1)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而 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受益人 达成协议;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用证 •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 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 of 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Irrevocability)。 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 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确定付 款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具体说来,开证行在以下情形必须承付: (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开证行不 能议付) (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①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发出接受修改的通知表示接受。
②受益人也可不发出接受通知,以提交的单据来明确表示接 受。当提交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时即表示不接受修改;当 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修改书时则表示接受修改书。
举例:课本P268 第二种方法的局限性: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 证又符合信用证的修改书时,无法确认受益人到底是否接 受修改书。所以,开证行最好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受益人 发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书。
(2)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指定 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与客户 之间的协议而定。
7、 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
(1)保兑行同意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 该修改约束。
(2)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应不延迟地 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8、单据绕过保兑行
(1)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 过保兑行,直接寄给开证行,正值开证行无力付款时, 再请保兑行付款,保兑行要求交单,等到把单据交给 保兑行审核时已过保兑有效期,保兑行有权拒付。等 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机会。
(2)正规的做法是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索偿,保兑行 审单相符予以偿付再寄单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单 相符,予以偿付再交单给开证申请人向其索偿。
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要么 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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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用证
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经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 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2、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 (1)承付。 在以下情形下承付: 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 开证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1、含义: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指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 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效,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 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该证。即信用证未 经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 也不能撤销。(思考:信用证的修改或撤销是否需要 得到保兑行的同意呢?)
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E、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无追索权地议付。(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3)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向保兑行寄单索偿时, 如果单据在寄递途中丢失,保兑行仍向保兑行承担偿付的 责任。
见保兑行的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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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原因:信用证由一家 较小的银行开证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有政治、经济风险。
4、保兑行加具保兑的方法,通常有如下两种
(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 兑”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P272
(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为什么开证行不能做议付行?
• 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获付款的,议 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议付 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 续费及邮电费
2、信用证修改书在何时对以下三个当事人生效?
(1)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对其 生效,受其约束。
(2)对保兑行而言,自保兑行将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 上的内容时起即对保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3)对受益人而言,自其接到修改书后,表示接受修改书时 期起对其产生约束。
受益人表示接受的方法有两种:
9、沉默保兑
(1)含义:在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而加具保兑的情况下, 一家银行与受益人达成协议(往往是在受益人的要求下) 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行为,习惯上称为沉默保兑。
(2)沉默保兑的本质是加具沉默保兑的银行向受益人作出 承担开证行履约风险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 约或无法履约时,沉默保兑的银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
如:原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0,000,允许分批装运
信用证修改书规定金额为USD5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金额为USD50,000
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符合原信用证的规定,也符合信 用 证修改书的规定,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书。
根据UCP600的规定,对于信用证修改书,受益人的沉默并 不等于接受。所以开证行在修改书中声称受益人某几天内 不表示拒绝即为承认修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UCP600 的这一规定正体现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