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流程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珠府办[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工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无线电管理、防震减灾等职责整合划入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3.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合作、市场建设、商务服务、电子口岸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以下职责予以取消: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初审。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将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的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三)转移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以下职责交由有关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6〕16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6〕16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编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6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取消依据1市教育局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2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初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3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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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01号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无线电频率使用指南(1月6日)

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指南二○○八年十二月目录绪论 (2)第一部分无线电业务、名称及定义 (4)一、无线电业务分类及定义 (4)二、无线电设备类型分类 (8)第二部分无线电频率划分及指南 (16)一、标准频率划分 (16)二、频率(段)实用指南 (17)第三部分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参考 (30)一、无线电频率指配 (30)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许可 (34)三、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许可 (37)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许可 (41)五、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42)六、减、免频率占用费范围 (43)七、收费标准 (43)八、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办事指南 (45)九、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内容、处罚种类及执法依据 (50)第四部分附件 (52)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52)附件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58)附件三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68)附件四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72)附件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75)附件六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80)附件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4)附件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85)附件九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流程图 (86)附件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 (87)附件十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88)附件十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91)绪论根据国际电联(ITU)的相关定义,给出本指南的定义及有关说明如下:无线电是指在自由空间(包括空气和真空)传播的电磁波。
无线电技术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信号的技术。
无线电产业根据国际电联(ITU)的划分,包含:无线电通信的运营服务业、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制造业、无线电设备销售市场、无线电通信工程组网、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设计、研发,无线电广播业等。
无线电频谱(radio 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珠府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三日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管理第四条窗口设置。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窗口管理。
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一个窗口”接办。
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2•【字号】珠府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日珠海市“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广东省“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14号),现就我市“一照通行”涉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转变,着力简化企业开办和生产经营审批,优化再造市场准入业务流程,稳步推进“一照通行”改革,进一步拓展数字政府改革应用,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激发活力、优化服务。
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推动审批服务效能变革、质量变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珠府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1〕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09〕180号)、《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珠府办〔2010〕34号)及《关于加快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08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效能型机关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中央及省驻珠单位、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人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窗口设置(一)分类设置。
市行政服务中心增加设置服务窗口至100个,分布在行政服务大楼一至三层。
一层为交通、公路、路桥、市政园林、文体旅游及代办类等审批服务事项窗口;二层为科工贸信、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供水、供电、投资促进类等审批服务事项窗口,社会组织服务窗口及政府文件查阅中心;三层为建设工程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及报建类(发改、住规建、国土、环保、水务、人防、气象、消防)等审批事项服务窗口。
行政服务大楼四、五层为后台办公室,为窗口审批提供保障。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非行政许可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1.建设项目选址2. 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4.设置单收地球站01号非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一、非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列入城市规划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及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提出无线电管理的意见。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2、电磁兼容分析表明列入城市规划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能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环境;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不会对无线电台(站)造成干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函;3、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电磁兼容分析报告》4、《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打印盖章);5、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九、非行政许可程序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3、无管办领导审批;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复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非行政许可批复后,方可正式办理用地申请。
十三、收费无。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各类无线电业务技术材料要求(一)微波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微波站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二)广播、电视台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三)雷达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1份);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卫星地球站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
调整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6
•【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31日七届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
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
法,加强监督、指导;对本次未列入的属于日常业务(含转报)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管理,但也要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
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直部门目录。
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7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
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五十条。
市民政局
28
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十四条。
29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九、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0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44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411号)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珠海就业许可
45
外国人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
市公安局
20
港澳通行证的审批
3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1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
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22
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
3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
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47
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九条;
珠海市网上审批平台

珠海市网上审批平台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审批部门: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李传军联系电话:25382661事项基本信息和附件填写表(2)事项流程填写表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 2 T____-____-____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供申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
2.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十四种: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LM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TF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E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B国无管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S国无管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A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R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C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ME国无管表15 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G国无管表16 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资料申报表NG3.“T____-____-____”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T”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T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台(站)设置申请表。
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
当设台单位信息、缴费单位信息变更或变更己建台站(网)的技术参数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每次可申请修改同一通信网的多个台站的多项内容。
4.“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当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填写卫星操作者名称。
行政许可618

2
制式无线பைடு நூலகம் 台(站)强 制 备案
3.制式无线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电台(站)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 强制备案 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遗失补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 办) 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部门和 方式
1.汕头市行政 服务热线: 12345。 2.汕头市经信 局:075488698131。 3.省无线电管 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 1.汕头市行政 服务热线: 12345。 2.汕头市经信 局:075488698131。 3.省无线电管 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 1.汕头市行政 服务热线: 12345。 2.汕头市经信 局:075488698131。 3.省无线电管 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 1.汕头市行政 服务热线: 12345。 2.汕头市经信 局:075488698131。 3.省无线电管 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 1.汕头市行政 服务热线: 12345。 2.汕头市经信 局:075488698131。 3.省无线电管 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 1.汕头市行政 服务热线: 12345。 2.汕头市经信 局:075488698131。 3.省无线电管 理办公室: 020-83134746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 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网上办事大厅统一提供)。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转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 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测和年度检测(年审)等方式,加强许可事项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