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销售公司输气管道进项税能否抵扣(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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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公司输气管道进项税能否抵扣

专家,您好。集团下属一家天然气销售公司,为销售燃气购入、安装输气管道,账务核算为固定资产,请问购入管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你公司购进的用于安装输气管道进项税金属于构筑物组成部分,因此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新条例第十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就是说,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又进一步对新细则中属于不动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作出明确,《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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