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长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一、《管道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何出台《管道保护法》: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
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
四是这些年我国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
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一条可知,立法目的有三:一是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二是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三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因此,《管道保护法》的最终目的和保护的重点还在于点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管道保护法》是着眼于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部门法律,他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不是为管道企业的专门立法,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管道企业更多的是要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管道保护法》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的权利义务《管道保护法》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了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管道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一)规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其职责是:一是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探讨
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探讨摘要:目前,国内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持续加大,相较于石油、煤炭等资源,天然气资源具有更高的清洁度,因此在建立环保型社会的背景下,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鉴于此,必须加强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析与控制。
文章将简单介绍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的概念以及输差公式,分析了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期间产生输差问题的原因,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控制方案,以期缓解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问题。
关键词: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与控制引言天然气的运输多是通过管道进行,通过在管道沿线布设大量的流量计量装置,对管道内的天然气运行情况进行计量。
但是由于天然气具有一定的压缩性能,一旦输差问题过于严重,将会导致出现计量争端问题,为天然气公司以及用户方面带来经济损失。
鉴于此,必须重视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输差控制。
1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特点分析线路长、自然地形地貌差异大、地区跨度大、单项工程多、安全要求高、安装工艺独特、管径大、压力高是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主要特点。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是一项线性工程,施工线路较长、工期较长,对作业过程速度要求较高,野外环境作业内容多,安装工艺独特且安全要求高,需要承担繁重的后勤保障任务。
同时,在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中,需要严格根据天然气长输管道相关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防腐下沟、焊接施工一次性达到标准。
除此之外,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沿线地形复杂多样,自然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给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各个单项工程建设造成了风险隐患。
2天然气长输管道产生输差的原因第一,计量系统偏差。
现代社会,天然气计量主要有体积、质量与能量三种计量方式,工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通常以能量计量为主,辅以体积计量的方式,而国内对于天然气的计量主要使用质量计量或是提计计量的方式,是最常用体积计量方式。
体积计量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经过封闭管道横截面的天然气体积,常用的体积计量有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以及容积式流量计等。
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长输管道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四、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 依法依规、科学有序五、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成立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建立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网络,明确各级责任。
4. 建立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理。
六、隐患排查和预防1. 定期对长输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管道设施维护保养,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3. 加强管道周边环境监测,防止第三方施工等外部因素对管道安全造成影响。
4.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1. 建立长输管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管道运行状态。
2.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官方网站、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等。
八、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1.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上级部门。
2. 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故扩大。
3. 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九、应急响应1. 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 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4. 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事故调查结果。
十、后期处置1.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油气长输管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和实施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3.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4. 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管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管道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2. 制定本企业管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 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4.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5.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6. 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管道建设和施工安全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管道建设和施工;2.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管道运行安全管理:1. 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检、检测和维护;2. 严格执行管道运行操作规程;3. 加强管道设施的安全监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 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管道防腐与保温管理:1.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腐蚀和保温材料老化;2. 定期对管道防腐层进行检查和修复;3. 对保温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隐患排查与治理:1. 定期开展管道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 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长输管道保护法
长输管道保护法一、引言长输管道是指通过地下或水下等方式,将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从采油区或采气区运输到加工厂或终端用户的管道。
由于长输管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输管道保护法。
二、长输管道保护法的概念及意义1. 长输管道保护法的概念长输管道保护法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长输管道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长输管道保护法的意义长输管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因此,制定和实施长输管道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确保长输管道正常运行:通过规范管理和维护操作等措施,提高长输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防止环境污染:在运行过程中避免泄漏事故发生,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保障公共安全:控制管道周边的开发和建设,避免对公众造成安全隐患。
(4)促进经济发展:长输管道的运行对于国家能源的供应和需求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长输管道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三、长输管道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机构长输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长输管道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
其中,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内的长输管道进行管理;企业自身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2. 管理范围长输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长输管道的管理范围,包括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到环境因素和安全因素等因素;在建设阶段,需要加强施工监督和质量检验等工作;在运行阶段,需要加强巡检和维修等工作。
3. 管理制度为了确保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长输管道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巡检制度: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长输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
(3)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措施。
解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经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焊接成品油管线李徐进/摄成品油管线铺设李徐进/摄7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丙烯管道爆炸事故现场(来源于百度网)长输管线施工现场李徐进/摄《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是什么?管道运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
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都是通过管道运输的。
管道运输不仅关系着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说,中国已经成为管道运输的大国。
随着管道的发展,在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
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
四是这些年我国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
针对当前不法分子打孔盗油现象严重,有何相应规定?近几年,第三方破坏对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的“贡献率”达40%,严重危害油气管道的运营安全。
目前,我国建成的长输管道已形成跨区域、跨国境管道运输。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具有高压、易燃和易爆的特点,事关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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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 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 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 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 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 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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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1 一、总则 2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3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4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 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 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 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 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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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法律责任 6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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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
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
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解读:如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石油在运输的过程中,原油各种
成分之间、原油与管道及设备的摩擦将会产生静电负荷。如果 储运管道未接地,管道容易聚集静电荷而产生静电电位导致火 花放电,引起火灾。今年,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为应对强降雨确保 管道安全,用石笼加固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以确保管道安 全。
油气长输管道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油气长输管道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国家能源局关于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信息共享,公开透明。
二、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指挥部由以下部门组成:(1)应急管理部;(2)国家能源局;(3)公安机关;(4)消防部门;(5)卫生部门;(6)环境保护部门;(7)交通运输部门;(8)工业和信息化部门;(9)其他相关部门。
3.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和修订本预案;(2)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事故调查处理;(4)组织应急演练;(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2. 应急响应(1)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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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解读: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 灾石、油地输质送灾管害道的由区于域距,离与长建,管筑道物经、过构的筑区物段、不铁同路,、在公地路震、危航险道带、区 域将港行,可其口政能受、法新导地建市规致震管政 以整的道设 及个影通施 国输响过、 家送,的军 技产管区事术生道域设规的的受施范破瘫地、的坏痪理电强程,相条缆制度应件、性很的限光要大设制缆求。施,等规某带不保定一来能持 的段坏满本 保管处足法 护段。前和 距发并款有 离生可规关 。了能定法损导的律坏、, 致管重道大保经护济要损求失的。,而管且道,管企道业由应于当输提送出的防石护油方属案于,易经燃管物道品保,护地方震面时 遭的到专的家破评坏审可论能证会,引并起经次管生道灾所害在的地发县生级,危以机上附地近方厂人区民及政生府活主居管民管 的道安保全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为何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以往发生的石油天然气事故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我国于10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 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 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 和过去的《管道保护条例》相比, 《管道保护法》最明显之处就是增加了 《管道规划与建设》一章。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去法年1律0月、,行山政西法省国规土的资规源定厅执公布行了。某管道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 依法准永。久建该性设工用的程地管(在临道山县西通、省阳过境曲集内县体的压管所气道有站里、的程阀土是室地3)8约7或2公2者里5亩他。。该人该工取工程得程临在使时山用用西地权省约的境1.内国64用有万地亩, 土地补偿,标影准响共土涉地及土使地用约的1.6,6万管亩道,企临业时应用地当除按土照地管补偿道外建,设另时按土每亩地6的00用元缴 途给纳土予地补复偿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4. 1. 9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7.1.5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7.2.2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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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
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 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 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 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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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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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 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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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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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说明管道运输作为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大部分原油和天然气的运输,对经济发展、促进民生、社会安定和国防建设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油气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我国干线管道的总长度迅速增加,一批国际原油管道陆续建成后,我国干线管道总长度将进一步增加,形成规模较大、跨国境和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
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实施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现行条例对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管道保护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律。
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大量被非法占压,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须建立管道建设与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的制度。
二是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建立更加有效的管道保护制度。
三是管道与铁路、公路、河道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形成的相遇关系非常复杂,同时,管道在建设、巡护、检测、抢修过程中,与管道沿线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这些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切实予以规范。
四是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管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方面的作用将日益显著,而我国管道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与我国能源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
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确有必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
性质: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类别:颁布时间: 2001-08-02实施时间: 2001-08-02颁布单位: 国务院本文标题: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油气长输管道占压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油气长输管道占压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明确界定了各类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管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管道管理实践中,管道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复杂多样,难以靠一部法律在有限的篇幅内全面解决。
为妥善处理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占压等相关事宜,依照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各管道企业多年来管道管理实践,在确保管道安全的同时,兼顾管道沿线各相关方利益,现对管道建设和运行阶段的管道占压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管道占压管理工作原则1、严格执行管道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
3、对于严重危及管道安全运行、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管道占压要坚决清理。
4、在确保管道安全的前提下,兼顾管道沿线各相关方利益。
二、管道占压处理方法(一)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这一范围内修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都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管道失效后也可能对建筑物、构筑物内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应禁止,已建的要彻底清除。
(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为合理利用土地,维护管道沿线相关方利益,可根据地表植物的种类、种植年限、种植数量及管道防腐层类型等情况,采取如下不同方式处理:1、多年生乔本、木本植物,一般成年后枝冠蓬大、根系发达,易损坏管道防腐层,影响管道维护、检测,尤其是根系清除困难,影响管道应急抢修作业,应禁止。
2、当管道采用具有较强机械保护能力的三层PE外防腐层结构,并签订管道安全协议,明确预留巡检和抢修通道,承诺管道应急抢修作业时无条件清除,下列植物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1)用于绿化等目的的多年生低矮灌木(花卉、冬青等)和葡萄,一般根系不甚发达,易机械清除,对管道维抢修作业影响较小,已经种植的可以不清除,提出种植要求的可以不禁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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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 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 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 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 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 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 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 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 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 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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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臵管道标志。
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
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臵重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臵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