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董事责任的豁免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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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在实际工作中:
——避免不作为:应为而不为,未履行责任(包括故意、过 失或疏忽) ——避免不当作为:不应为而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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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履行注意义务判断
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标准趋于客观化,“董事必须具备人们 可以合理期待于履行同样职能之人的一般知识、技巧和经 验。”包含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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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1、董事适当人选标准与资格 2、董事资格的国际借鉴 3、董事的产生及辞职 4、董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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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事适当人选标准
3.1 董事的基本诚信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基本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诚信义务分为两类: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诚实信用,对“道 德”的要求)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勤勉尽责,对 “称职” 的要求) 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义务,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而 不是个别或部分股东的利益。 董事的基本义务的构架主要来源于成熟市场国家经济实 践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对董事的基本义务的分析
1、董事不得以其对公司实际业务的不知晓作为抗辩
2、董事不得以其实际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与客观标准存 在的差异而推卸责任
商事判断原则,对注意义务的判断的运用
董事如果被授权采取某项行动,行动时是本着善意并已 尽适当注意,那么即使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董事已 无需承担责任。(在美国,董事可授引“商业判断原则”豁 免其责任。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摘要: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

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董事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等义务的完善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义务;立法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今天,公司实际是由董事来控制。

因而,董事处于受信人的地位。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的行为负有信赖义务;董事因接受公司的信赖而负有诚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8条在制定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比起2004年《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列举式规定,《公司法》引入董事忠实义务这一总括性概念无疑是一大进步。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兜底条款也使得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制变得更为周延。

法律与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充分的权利,从权利义务一致性上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利,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即董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交易,这里的交易指利益冲突交易。

(2)竞业禁止义务,即从法律上明确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可能利用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3)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之禁止义务。

法律规定无论是作为受任人或受托人,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因严重违背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对于完善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有:一、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规定完善忠实义务制度,须同时设置积极性、消极性规定,双管齐下,正面指导与反面督促结合,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第4章 公司治理 董事会运作 机制设计

第4章 公司治理 董事会运作 机制设计

5.3 董事治理
第一,关于董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当董事代表公司与自己或者与同自已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或企业交易时,就发 生了关联交易,也称自我交易。
关联交易的风险是,在交易中公司利益将可能失去代表方,公司有可能在这种 交易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各国早期对董事的关联交易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无论该交易对公司是否公平, 都一概无效。但是随着公司集团化经营的普遍,以及董事社会资源渠道职责的被接 受,关联交易中公司一方并不一定是受害者。
在这方面的忠实义务规定,重点是判别该薪资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公平合理, 以及信息披露的程度如何。
该类义务还要关注董事在制订经理薪酬制度时,是否沆瀣一气。
5.3 董事治理
第五,若干对公司资产的禁止性义务 除了以上董事将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的需要权衡处置的限制性行 为外,忠实义务也要求了若干禁止性行为。 董事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公司专利、商标等无形资 产;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董事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董事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将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第三,来自董事能力的异质性问题。董事的能力是有差异的,不仅平均值上有 高低,每人擅长的领域也有差别。
董事的责任5及.3 董免事责治理
董事的责任是董事义务的延伸,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 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董事会决议采用集体决策原则,但是这些决议的议案提出、最终决定, 反映了董事个人的意思,董事行使了意思决定权。所以,董事要对董事会行为承 担个人责任。
5.3 董事治理
董事的勤勉义务
董事的勤勉义务(Duty of Care),常被直译为注意义务,也称善管义务,是指 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付出适当的时间和精力,并按照公司的最佳利益谨慎行事。

公司法论述题及答案

公司法论述题及答案

公司法论述题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公司法论述题及答案(4题)1.试论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答案要点: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1、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2、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责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管理等2.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案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设置灵活;(5)股东参加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1)具有最典型的资合性质;(2)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4)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具有开放性。

3.试论董事的民事责任。

答: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学习解读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课件(讲义)

学习解读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课件(讲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我会立足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实际,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第一部分:《独董办法》的立法背景2001年,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

2023年,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按照《意见》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完善独立董事相关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第二部分:《独董办法》的主要内容《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总则一是明确独立董事定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论独立董事责任险

论独立董事责任险

论独立董事责任险作者:余兆然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1期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监督管理层及大股东、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等。

然而现实中不少独立董事沦为虚职,甚至出现了“花瓶董事”等戏称。

独立董事不尽职或履职瑕疵背后是制度的不合理及风控体系的缺失。

独立董事责任险作为由保险企业承担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而对企业和第三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责任;独立董事责任险;保险责任董事责任险作为董事职业风险分散机制,其产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以被保险人范围进行分类,董事责任险分为独立董事责任险和全体董事责任险。

所谓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独立董事共同出资购买,由保险公司赔偿独立董事因过失而产生的个人赔偿责任,并支付其抗辩所需法律费用的保险。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然而实际情况中独立董事由于受自身精力、知识结构、公司制度等方面的制约,难免会出现遭内部董事架空、判断失误等情况,从而面临承担重大责任的风险。

独立董事责任险可有效分散独立董事履职风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治理机制。

一、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及困境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大股东绝对控权,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其工作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职能。

我国青岛啤酒上市时开启了国内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先例。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合约的执行。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制度能有效抑制重大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摘要]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须从法的运行、公司自身、政府、社会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建立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运行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二要从公司自身入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三要完善政府行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四要大力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加强社会监督。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利益公司社会责任既可体现为法律性又可体现为道义性。

但从有效性角度来看,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更依赖于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属性,因为法律的约束功能明显要优于道德约束,若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完全建立在对公司良知的企盼上,未免过于脆弱。

故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加强立法,为公司设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底线并建立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一)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目前社会责任立法体系过于分散,内容过于笼统,义务人相对虚化。

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加强立法,整合、协调各部门法。

目前国内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中,有法律人士称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责任法,以便于实施。

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因为公司社会责任所涉范围甚广,用一部法律去涵盖其所有内容是不现实的。

建议立法部门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走“以公司法为中心,各单行法相互配合”的立法模式。

2.应建立科学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需要明确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当下大型国有公司、中小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并存和发展,不同类型公司因地位、实力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在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型公司实际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公司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度、是否关注人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是保障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

第30卷 第5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30 No.5 2021年5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May. 2021 文章编号:1008-8717(2021)05-0076-08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杨 琦(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00050)摘 要:董事勤勉义务历来是经久不衰的话题。

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董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侧重行政责任、免责情形过窄、赔偿机制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司法裁判多适用侵权法的规定,由于董事勤勉义务区别于普通注意义务,照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存在免责情形缺失、追责标准宽泛、赔偿范围过小的缺陷。

比较法视野中,主要有以美国为主的商业自治模式、日本的内部程序控制模式,德国的侵权责任模式。

通过对不同法域的董事赔偿责任界定的路径分析,在借鉴日本模式的基础上,以严重过失作为判断标准,将赔偿范围延伸至预期利益,同时允许股东会决议方式限免董事会责任,以促进公司利益与董事激励机制动态平衡。

关键词:赔偿责任;注意义务;商业自治;内部控制;商业判断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The Definition and Exemption of Directors'Liability for Breach of Duty of Dilige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YANG qi(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50)Abstract: The Director's duty of diligence has always been an enduring topic. China's legislation does not clearly define the scope of directors'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In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outstanding problems such as focusing on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too narrow exemption situation, unclear compensation mechanism, etc. judicial decisions are mostly applicable to the provisions of tort law. Because directors' duty of diligence i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duty of care, 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11-20杨 琦(1995-),女,河南新乡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托法,公司法。

董事责任豁免机制问题探究

董事责任豁免机制问题探究

董事责任豁免机制问题探究作者:郑雅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需要强化董事的法律义务,例如审慎义务、勤勉义务;也需要对已然尽到这些责任仍陷于诉讼的董事进行合理免责。

因为公司运营本身存在诸多不可预料的风险,合理的免责可以使董事在公司日常管理中能够轻装上阵,放手经营。

但我国董事责任免除机制立法并不完善,需通过对外国制度考察借鉴,对制度现状进行反思与重塑。

【关键词】董事责任;豁免机制;勤勉义务;诚信义务我国立法层面上关于董事责任豁免的规范并不完善。

例如实践中常被运用的《公司法》第118条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该规定是为了督促董事对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避免为个人利益做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同时法条也涉及了董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责任。

然而立法不足也很明显,例如未明确规定董事在表决时放弃投票权以及因缺席而未能参与表决的情况如何判定。

面对我国现行制度缺陷,本文将试述豁免制度必要性、通过对美国豁免机制的考察,探讨制度的合理设计以达到董事、股东、公司的利益平衡。

一、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公司董事因没有尽到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害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董事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董事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违规违法行为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董事参与董事决议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董事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而引发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责任;董事因监督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董事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例如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实行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度。

上述基本责任类型无一不体现了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尽到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

公司治理_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公司治理_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公司治理_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下列不属于股票期权的优点的是:答案:风险较小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管理层道德风险的是:答案:高管努力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3.并购防御机制可以作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免受监督的借口。

答案:错误4.信息披露对外部治理机制不提供帮助。

答案:错误5.下列哪些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活跃程度:答案: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_强化信息中介的守门人作用6.下列反收购措施中,通过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来降低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值的做法包括:金色降落伞计划_毒丸计划7.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案:外部注册会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_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立的、有能力的、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股东提供一个外部的客观保证_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审核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客观性,并预先制定和实施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等8.信息披露制度旨在向公司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公司信息,进一步,通过信用中介机构让公司利益相关者相信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信用中介机构的有:答案:法务部9.下列做法不违反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的是:答案:既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也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10.下列关于信息披露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答案:信息披露无法影响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11.下列不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是:不可预期的风险因素12.投资者、早期普通员工都适合作为初创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错误13.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着企业发展融资需求与控制权丧失的两难困境。

答案:正确14.毒丸计划一般表现为以下哪种类型:答案:毒丸弹出计划_毒丸负债计划_毒丸人员计划_毒丸弹入计划15.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一般是由()构成。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1、下列关于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两者作用范围不同,但表现形式相似B.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作用范围也不同C. 两者实施保障机制相同,但表现形式有所不同D. 两者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A.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B.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C.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D. 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3、企业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以下哪个文件是必须提交的?()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B. 企业章程C. 法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D. 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名单4、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的履行超过了对方所要求的范围,以下哪种情况可以构成不当履行?()A. 履行符合合同约定B. 履行超出合同约定,但未造成损害C. 履行超出合同约定,且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D. 履行超出合同约定,且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C. 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D.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情形?A.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B.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此次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C. 经营者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并且此集中对市场竞争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D.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但该影响可以被经营者提供的证据所证明为不显著。

董事 回避规则

董事 回避规则

董事回避规则
董事回避规则主要是针对可能影响董事公正决策的情况,要求董事进行回避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主要情况:
1. 自我交易:当董事进行自我交易的行为时,若并未对自身的交易进行披露,或者该交易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又或是该董事在向董事会(股东会)进行
充分披露后,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同意,该董事就需要回避表决,反之则不需要回避。

可以说,在自我交易的情形下适用董事表决回避规则需要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一刀切的禁止所有的自我交易行为。

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现代公司结构中,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形越来越常见,许多股东将公司的日常经营托付于董事打理,自己成为“甩手掌柜”,仅在公司出现重大变动和重大决议时才会现身。

若公司董事与被担保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极有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和公司的权益。

此外,还有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形: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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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析(一)(汪兴平)

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析(一)(汪兴平)

董事、⾼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析(⼀)(汪兴平)以下两个案例,⼀个是去年⽣效的法院判决,⼀个是近⽇证券市场披露出的信息,但都涉及如何理解董事、⾼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问题。

案例⼀、证监会查明,*ST华泽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的年报中,未披露关联⽅⾮经营性占⽤资⾦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将⽆效票据⼊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为。

此外,*ST华泽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两起对外担保情况。

证监会认为*ST华泽的上述⾏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郭⽴红⾝为*ST华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上述情况,在开具的本票上签字审批,并多次在审议*ST华泽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故对郭⽴红作出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的⾏政处罚决定。

郭⽴红诉称,2013年的事项发⽣在其到职之前,是原财务总监的⾏为。

年报上仅是例⾏签字,不存在审批权,且被董事长和审计师胁迫欺骗。

同时,她是在被⽴案调查后才知悉关联⽅利⽤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凭证。

变造票据是诈骗⾏为,⾃⼰⽆法识别。

年报签字是形式上的签字。

违法事件是利益相关⼈封闭运作导致的,⾃⼰只能形式审查。

即使⾃⼰有失察之责但不是明知⽽为的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

⼀审法院认为,郭⽴红的辩解理由,均是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实际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但这不能构成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可以在⽆法确认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就在相关⽂件上签字的免责事由。

勤勉义务是⼀种积极作为义务,并不以当事⼈对于违法⾏为是否明知为要件,在⼤多数情况下恰恰体现为过失的不作为责任。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只有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对所有投资者和整个市场负责。

郭⽴红的诉讼理由综合起来,核⼼就是主张⾃⼰虽有财务总监之位,实⽆财务总监之权,⽽这正符合⾼级管理⼈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

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4-242006年6月9日,美国特拉华州高级法院就1997年发生的迪斯尼(Disney)公司股东诉迪斯尼董事违反信用义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迪斯尼董事在雇佣与解雇前总裁奥维茨(Ovitz)时未违反信用义务。

至此,这场迪斯尼股东与董事间的“世纪之争”案在历时10年后终于盖棺定论。

特拉华法院在判决认定迪斯尼董事们无需向股东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的同时,将美国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源起(一)美国公司董事信用义务的理论根源与内容在美国,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信用义务(fiduciary duty)。

关于董事信用义务的理论根源,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是信托财产理论,一是公司合同理论。

前者认为,公司董事的信用义务来源于财产信托关系中独一无二的伦理与道德含义,即在信托关系下,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有以财产所有人身份、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管理及处分财产并将收益转归受益人的义务。

此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财产信托关系中董事受托权的滥用及保护潜在的受害人。

信托财产理论是传统上解释董事信用义务的主导性理论,在现代判例法上仍具有重要影响。

但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确立后,公司财产归公司法人所有,董事不再具有名义上的财产所有人身份,董事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关系。

故继续用传统的信托关系来解释逐渐显得牵强,这样,公司合同理论就应运而生。

作为一种新兴理论,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的集合,公司董事的信用义务与传统的合同义务在很大程度是难以区分开来的,公司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可视为一种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要求自由设定条款内容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这种合同的体现之一。

与信托财产理论将董事的信用义务视作一种强制性义务不同,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董事的信用义务应主要留给当事人自行解决而非一概由法律强制。

试论商业判断原则

试论商业判断原则

试论商业判断原则作者:辛开琴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7期摘要: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一项判例法制度。

商业判断规则把因正常商业风险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和因为董事没有尽到法律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既鼓励董事大胆决策,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但具体到我国的适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关键词:商业判断原则;董事;股东一、商业判断原则的含义及具体内容(一)商业判断原则的含义商业判断原则是作为董事在治理公司法中尽到合理义务时的一项抗辩制度,是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较量。

商业判断原则在学术界及不同的地域又称为业务判读原则与经营性判断原则,指董事在受托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判断,本着对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善良、诚实地做出决议,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主体又有可能涉及到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也将这三类人员定性为商业判断原则的适用对象。

商业判断原则更多的适用于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是一种判例原则存在于判例法中,在成文法中并未规定。

其具体内容如下:(1)主观上是善意、诚实的这里的善意和民法中的所讲到的“善意”是有本质区别的。

民法中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从转让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里状态,最多适用的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解释。

而商业判断原则中的善意,则是指行为主体是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每作出一项决定都要以公司受益为目标,以保护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为前提。

这里对善意的要求是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只有上述主体以善意、诚实的主观心态作出的决策才有豁免责任的资格。

否则,即使作出了有利于公司的决定也不受商业判断原则的保护。

(2)事时正确而非事后正确事时正确而非事后正确,是从两方面来说,第一,商业判断原则从适用标准来看,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己的专业技能作出合理判断,在作出决议的当时此决定是正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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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董事责任的豁免机制(一)关键词:董事责任/责任免除机制/善意内容提要:强化董事责任有助于形成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但也会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

建立董事责任的免除机制,可以保障董事责任制度体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

公司应向董事提供责任免除机制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从而使公司经营活动具有活力。

董事责任免除机制可以分为三类:法定免除机制、意思免除机制、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董事及其行为对现代公司的影响力巨大。

在现代公司的产权制度安排下,股东不再拥有公司的日常经营权,而董事及董事会逐渐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权力。

公司权力已完成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

《美国示范公司法》和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了“公司的一切权利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

”这样的规定完全可以说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体现。

事实上,“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权力分配机制中相当盛行。

时至今日,强化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公司良好治理结构的形成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追究董事个人赔偿责任的诉讼也有日渐增多的趋势。

然而,过重的个人责任就象一把双刃剑,可能会将有能力的人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职务的性质决定了董事在某些时候必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经营决策。

在不参杂其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董事承担决策失利的全部后果可能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

单纯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强调董事责任,也会使公司董事不敢进行有风险的公司业务,妨碍公司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

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董事进行立法保护的需要。

因此,西方国家在建立董事责任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董事责任的豁免机制,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活跃性。

从美国等国外立法例来看,通过董事责任的豁免机制对董事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定董事的一般行事标准,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范围。

只要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行事标准,原则上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管该行为或后果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2.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减轻或者免除董事在特定情况下的个人责任。

3.规定董事的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

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董事因职务行为而被起诉时,对董事为抗辩其民事或刑事责任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根据法院判决或和解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或相关罚款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通过补偿,尽管董事是以被告身份出现的,但事实上由公司承担了诉讼花费和(或)判决书或和解协议中的赔偿责任。

4.为董事提供责任保险。

其中,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后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前一制度的补充。

总的说来,英美公司法在传统上比较注重董事个人利益的保护,董事责任豁免机制旨在强化董事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既不能使董事觉得有了责任豁免机制象吃了定心丸,就可以从事违背其信义义务的行为;又不能因缺乏法律保护担心承担个人责任而干脆无所事事、消极任之。

笔者认为,董事责任豁免机制从制度设计的基础看,可以分为三类:法定免除机制、意思豁免机制、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一、法定免除机制。

法定免除机制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

其制度基础在于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符合社会对董事的一般期望。

董事的行为没有违反他在公司法律关系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律制度直接规定其对相关人的损失不承担个人责任。

严格说,商业判断规则和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并不是免除机制,而是董事责任构成阻碍要件。

(一)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ementRule)作为一个判例法理,是在美国最先形成的。

然而在美国,甚至各个州对商业判断规则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而法院对它的内容所作出的解释也更是多种多样。

长期以来,美国的立法界以及理论界一直试图对商业判断的原则作一个统一的定义。

现在,关于商业判断的规则的概念,在美国主要存在三个主要的立场,分别是:《修正示范公司法》的示范规定;美国法学会(ALI)在《公司治理的诸原理——分析和劝告》(以下简称ALI“诸原理”)中的概括;以及特拉华州的判例理论。

其中以ALI“诸原理”中的概括影响最为深远。

ALI“诸原理”的第四篇对商业判断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即在第4.01条C项规定:“如果做出商业判断的董事或经理符合下列3项条件,就被认为是诚实地履行了本条所规定的义务:1、他与所从事的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意识到了他所做的商业判断所涉及到的主旨,而该主旨使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依据具体情况所做的商业判断是完全适用的;3、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他的商业判断将是对公司最为有利的。

”由于有关商业判断的规则在任何成文法中都不存在相应的规定,ALI“诸原理”中对商业判断原则作出如此概括和明确的定义可谓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同时,因为这个定义被认为和几乎美国所有的州对该规则所认同的法理相一致,因此在理论界它已被认为是一个最具权威性的定义。

1](p1337-1339)商业判断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董事,使其免于承担因合理、善意的经营决策而产生的风险。

,以调和其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因此该规则并非适用于董事的所有行为,只有在董事的行为是商业判断行为时,才有适用的可能。

所谓公司商业判断行为,应当是指为开展公司业务而进行的各种决策行为,具体应包括公司的投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或资产等的决策行为。

同时,在主观上董事在进行商业判断时须为善意。

善意是一种主观的状态,这种状态首先要求董事在进行商业判断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诚实、理性的相信自己的行为是最符合公司利益的。

而不能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的行事。

公司董事在进行商业判断时,如果存在董事的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那么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董事应当选择回避,即不参与商业判断,否则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董事一般难以公平、合理与善意的为公司利益进行决策,难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善意的商业判断还要求董事在进行经营判断时尽了合理的注意,勤勉、负责的收集到了对公司的经营判断有相当影响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在经营判断时给予了适当的分析考虑,即董事必须在掌握充分的信息,并理性的对待这些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经营判断才应该被认为是善意的。

(二)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我国《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是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善良管理义务之规定,立法的原意应为敦促董事对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不为其个人的利益(或控股股东的个人利益)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决议。

遗憾的是,现行《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虽然明确规定当董事违反义务致使董事会不当决议通过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方面却存在一个重大瑕疵:未明确规定董事在表决时投弃权票以及因缺席会议而未参与表决是否属于“表明异议”。

董事在表决时对决议提案如果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当然可以认定其对不当决议在表决时是否“表明异议”,但弃权票却是一个灰色地带。

从而得以规避法律,使立法意图不能得到实现。

可见明确董事对不当决议表决时所投弃权票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表明异议极有必要的。

现代公司制度对这个问题有着较好的示范例,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如果少数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或弃权,必须将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minutes),或是在会上或会后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异议”(writtendessent)。

如果日后股东或法庭对董事会的某一决议追究责任,弃权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就不承担责任。

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在作决议之前征求律师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多数董事的意见有问题,多数董事通常不会一意孤行,以免日后个人承担责任2](P160-161)。

美国法庭在Francis一案中的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准则:那些对公司事务进行监控的董事至少要对公司的商事事业有基本的了解,取得和阅读公司基本的财务文件,参加绝大多数的董事会会议。

如果发生了某些值得怀疑的地方,他应当予以调查。

如果调查表明公司高级官员或其他董事有不适当行为,该董事应当表示反对,咨询法律专家,甚至辞职。

该案也表明美国大部分州公司法有这样一种规则的存在:如果公司大多数董事的行为不适当,那些希望不因此承担的董事,包括没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以书面方式表示反对3](P173-174)。

可见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于董事会不当决议的弃权票是否负法律责任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董事仅是对董事会决议持不同意见,则应该递交书面的反对意见或弃权;(2)若已经怀疑董事会的行为有不适当之处(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显然是不适当的),则应该以书面方式表示反对甚至辞职,此时董事投弃权票不能免责。

缺席董事对于董事会不当决议的通过是否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普通法,由于董事没有参与违反义务的决议,他便不须承担责任。

然而,现代英美公司法要求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事务予以注意,如果他们不参加董事会会议,最好的办法就是辞职。

如果他们既不辞职又不参加公司会议,则对其他董事的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P172)以美国纽约州公司法为例,该法规定如果缺席的董事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不置可否,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

2](P160)董事应对公司尽勤勉义务,此亦为各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

笔者认为,每一个董事不仅不可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可让其他董事损害公司利益。

可能正是因为他的缺席,某个决议案得以通过,因此笔者认为这些董事应与那些对违反义务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单独及连带地承担责任。

对于这点,有些学者4]以至中国证监会在加强H 股公司管治时,也是持同一观点的。

5]二、意思豁免机制。

意思豁免机制包括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许可等。

其制度基础在于公司法律关系中某一具有追究董事责任权力的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豁免董事责任。

由于公司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意思豁免机制的运用有很多限制条件。

(一)、公司章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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