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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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已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在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实践基础上,我国适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引入并非一蹴而就,历经三个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其引入是合理的。实践中该制度虽有积极作用,但发展不够健全,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实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合理性

1、概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历史演进的产物。美国学者一般根据董事的来源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中具有特定独立性的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美国学者习惯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中具有特定独立性的才称为独立董事。

2、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

我国组织机构一直采取的是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互相监督与制约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的出现并非公司治理实践发展的产物,而是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在政府机构主导下从境外引入的。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分三个阶段:

(1)倡导阶段

上市公司股票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出现的

一个诱因。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在香港上市,根据当时上市要求,聘请两名独立董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为满足香港证券市场上市需求,而非改善治理结构。首次涉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文件是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此条款注明为“此条为选择条款”,可见独立董事的设立仍采取倡导态度而未作强制规定。因此在倡导阶段,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功能仅是公司境外上市而应付出的机构设置代价,独立董事自身应发挥何种功能仍处于探索阶段。

(2)相对强制阶段

上世纪末,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体现国有股“一股独大”,为防止该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产生不良影响,1993年3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出硬性要求。该意见的发布说明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主管机关的注意,但该意见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未改变,仍希望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能借助于独立董事制度而满足境外证券市场对于公司机构设置的要求而顺利在境外上市。由于该意见仅适用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其适用面仍然有限。

(3)全面强制阶段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享有以下主要职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向董事会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以及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005年修订的我国《公司法》在第123条中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承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授权国务院对独立董事做出具体规定。至此,在政府主管机关的推动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项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开启了在上市公司普遍要求引进独立董事的全面强制阶段。

3、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是满足境外上市的需要,随着该制度的推行,其意义在于引入新机制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人们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希望他们能客观公正的监督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行为,捍卫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于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国有效发挥作用,理论界不乏质疑。有学者指出,在公司既存监事会的情况下强行引入独立董

事,势必在多方面产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二者的功能发挥。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存在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很多独立董事缺乏任职所须具备的资源。而且,我国独立董事的信誉机制并未成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是选择努力行使监督权还是一同欺骗中小投资者之间,独立董事可能更趋向后者。

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质疑有一定道理,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使我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存在问题,引入制度的目的是期待能解决公司治理的问题,以完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不足。与英美等国相比,我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也不同,但这并不成为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基础因素。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可行,主要由于:

(1)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股权结构因素

通常,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英美国家股权结构的分散,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英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意在解决由股权过于分散而致董事会监督不力引发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大问题是大股东滥用职权控制董事会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两种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二者间却有很大的同构性。归根结底,都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经营层滥用权力而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针对我国的股权结构现状同样适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在董事会内部完善监督机制可以解决监事会失灵问题。

(2)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需要

虽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同样发挥的是监督职能,但二者的监督效果不一样:我国监事会在权力上与董事会平行,其不参与公司决策、不掌握人事任免权,故其监督只限于事后监督;而独立董事本身是董事会的成员,和监事会相比,能够更多地参与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环节的监督,可以掌握更多的信息,便于打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在事前和事中更加全面地监督经营层。

4、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法律移植活动,该过程中存在着从不适应受体国到适应受体国再到较大制度价值的规律。虽然,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传统公司治理理念根深蒂固以及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仍不完全具备独立董事发挥制度价值所需的外部环境。但应积极看待前景:公司法修改后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科学,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正稳步推进,公司实践发展需求的存在必然催生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形成。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发展,公司治理理念会逐渐深入人心,独立董事制度也会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崔赫.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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