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I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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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IBS)
以腹痛或腹部不适伴排便习惯改变为特征而无器质性病变的常见功能性肠病。
病因和发病机制
发病机制尚未明确,目前认为是多种因素和多种发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肠道动力异常、内脏高敏感、肠道感染治愈后(肠道菌群失衡)、精神心理障碍(焦虑、抑郁)等多种因素有关。
IBS与健康对照者的肠道菌群存在广泛差异。IBS患者肠道菌群的总体特征为:乳酸杆菌、双歧杆菌、大肠杆菌减少,微生物群落的不稳定性增加。肠道菌群的失调可能通过影响肠道动力、改变肠道通透性和肠道炎症进而导致IBS的发生。
诊断
罗马Ⅲ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近3个月内发作至少3日/月,合并以下2项或2项以上:(1)症状在排便后缓解;
(2)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标准。
罗马Ⅳ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近3个月内平均发作至少1日/周,伴有以下2项或2项以上:(1)与排便相关
(2)伴有排便频率的改变
(3)伴有粪便性状(外观)的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标准。
与罗马Ⅲ相比,罗马Ⅳ对IBS的诊断标准主要有三点变化:
(1)删除“腹部不适”。主要是由于有些国家的语言和文化中“腹部不适”这个词含义模糊,甚至没有这个词。删除这个词后,患者定义更加精确,且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下诊断的IBS患者更加一致,利于比较临床研究的效果。
(2)将腹部症状发作频率由“3日/月”改为“1日/周”。罗马委员会开展了一项纳入1162健康人群来源的受试者调查,发现不少正常人均有腹部症状的经历,但90%的人群腹部症状发作频率小于1日/周,因此在症状频率选择了90%分位数来限定为诊断阈值,作出了该项改动。
(3)将“排便后缓解”修改为“与排便相关。临床实践中发现,少数患者腹部症状并没有因为排便而缓解,而是在排便后加重,修改后可以将这部分患者诊断为IBS。
临床研究发现,有很多患者以罗马Ⅲ为标准,可以诊断IBS,而以罗马Ⅳ为标准,则不可以诊断IBS,新的标准使IBS的诊断率明显下降。
治疗
一般治疗:祛除诱发因素、建立良好的生活及饮食习惯、提高患者治疗信心
药物对症治疗:解痉药、止泻药/泻药、抗抑郁药、肠道微生态制剂(双歧杆菌、乳酸杆菌等制剂)
注意
罗马Ⅳ标准强调功能性肠道疾病(肠易激综合征、功能性便秘、功能性腹泻、功能性腹胀/腹部膨胀)是一组与病理生理机制特征相联系的症状谱,而不是独立不变的疾病。只是在临床上表现出来的症状数目、频度和严重度有差异,如便秘型IBS(IBS-C)和功能性便秘的诊断可能因腹痛程度的变化而转换,IBS的亚型也可能随着粪便性状发生变化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