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科博会期间开放夜景照明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科博会期间开放夜
景照明设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科博会期间开放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
天管委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领导的批示,在第十二届科博会期间即2009年5月19日至24日天安门广场地区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按照重大节日要求开放夜景照明设施。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开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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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7.19•【字号】京政管字[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市领导批准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07-06-13(2002年9月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与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容。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首都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规范夜景照明设施管理,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营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
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区(县)、街道(单位)三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纳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对位于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或位于其他地区的高大建(构)筑物,均应按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抓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公主坟至大北窑,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南北中轴线等重点地区的夜景照明工作,并对各区、县及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凡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视野范围内较明显的高大建(构)筑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纳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
四、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有关单位开阔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天安门地区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夜晚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时间段。
为了保护城市夜景,提升市民居住环境的质量,北京市制定了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以规范夜景照明的建设和使用。
本文将对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夜景照明管理范围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夜景照明项目,包括建筑物、公共空间、景观工程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夜景照明设计与施工1. 夜景照明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确保夜景效果与白天景观相协调统一。
设计方案需进行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
2. 夜景照明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建筑、电力等相关安全规定,保证安全稳定运行。
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专业监测和验收。
三、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1. 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并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2. 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光效的达到。
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维修。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用设施,需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四、夜景照明的节能管理1. 夜景照明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的消耗。
对于老旧设施,应进行改造或更新,提高能效标准。
2. 夜景照明的亮度应适度控制,避免过度照明造成能源的浪费。
建筑物、景观工程的照明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监测。
五、夜景照明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夜景照明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指导和惩罚,并要求整改到位。
2. 违反夜景照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工、撤销资质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六、夜景照明管理的宣传和培训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夜景照明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节能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夜间环境。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夜景照明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夜景照明管理的落实和效果。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夜景照明已经成为了展示城市形象、丰富市民生活的重要元素。
然而,为了确保夜景照明的合理、安全、有序,北京市出台了相应的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夜景照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能够为城市增添魅力,吸引游客和投资,还能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让人们在夜间也能感受到城市的活力与温馨。
比如,王府井步行街的璀璨灯光,让购物者仿佛置身于梦幻之中;长安街沿线庄重而明亮的照明,彰显了首都的庄严与大气。
但是,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有些区域的照明过度,造成了能源的浪费和光污染;有些地方则照明不足,存在安全隐患;还有一些照明设施维护不善,影响了整体效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首先对夜景照明的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布局、功能分区以及文化特色,确保照明效果既美观又符合城市的定位。
比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夜景照明要突出文化底蕴,避免过于现代化的灯光设计破坏其原有风貌;商业区的照明则要注重营造热闹繁荣的氛围。
在照明设施的建设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质量和安全标准。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选用合格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同时,要充分考虑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因安装不当而影响交通、居民生活等。
对于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要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和设备,保证照明效果的持续性。
在特殊天气或节假日等重要时段,要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能源节约是管理办法中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鼓励采用节能型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合理控制照明时间和亮度,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通过智能化的控制系统,根据不同的时段和需求,灵活调整照明亮度,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核,电力部门保障电力供应,而各个区域的管理单位则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8]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在对《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城市照明实际,市政市容委编制了《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和《北京城市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道路照明、适度完善景观照明为基础,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节能、高效运行、服务及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注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合目前城市照明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相关要求和法律职责,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秩序,推动北京城市照明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12月,开展针对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现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城八区是治理整顿的重点。
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一律予以清理,并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项处理措施:(一)擅自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带有商业广告内容的灯杆旗、灯箱,一律属于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置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2004年10月1日之前,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越权批准在灯杆、电车杆等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灯箱广告的审批行为一律无效,审批部门应在2004年12月15日之前撤销审批,并督促设置人按照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逐步拆除。
对于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等标语、宣传品,并加带商业广告内容的,一律视为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由设置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近年来,夜景照明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亮点,能够为城市增添独特的魅力与活力。
然而,随着夜景照明设施的增加,一些问题也相继出现。
为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北京市制定了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下面就将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夜景照明的管理,规范建设活动,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夜景照明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的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使用等与夜景照明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政府负责夜景照明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向社会公开夜景照明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制定夜景照明规划要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和城市特色,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夜景照明。
第五条夜景照明设计要遵循“照明平衡、照明合理、照明情境”的原则,保证照明效果与目标一致。
第六条夜景照明设计要合理选择灯具和光源,降低能耗,减少光污染。
第七条夜景照明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交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工程施工与维护第八条夜景照明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已建成的夜景照明工程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夜景照明工程维修期间,应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及时恢复夜景照明设施。
第四章能耗与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并优先采用LED等低能耗、高效益的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夜景照明工程不得滥用照明资源,对不必要的照明区域应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夜景照明工程的照度水平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避免过高过亮的照明。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夜景照明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夜景照明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对夜景照明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建设的夜景照明工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2【摘要】京政容发[2010]136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路灯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道路照明实际,编制了《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道路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总页数】5页(P95-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办理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办理景观照明建
设方案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30
•【字号】京政容发〔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办理景观照明建设方案
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4〕65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委对“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及文书汇编进行了修订。
现予以公布,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申报单位遵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参照我委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编制本区县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并书面函复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景观照明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汇编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京政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
为全面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条例》作为指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适应了广大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为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首都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评价到位,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和培训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为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管理规范的路段,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第一流的管理水平,充分展示首都城市风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指公主坟至大北窑路段,包括其间的主路、辅路、便道、沿线两侧各路口以内50米范围,以及天安门地区。
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和市政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社会管理等。
三、行政管理机关市市政管委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本辖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天安门地区可按照严于其他地区的要求进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项日常维护、保洁(养)等管理工作,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实行政府招标、企业操作的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2011年通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7号)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
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工作职责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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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京政容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城市照明实际,市政市容委编制了《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和《北京城市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道路照明、适度完善景观照明为基础,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节能、高效运行、服务及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注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合目前城市照明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相关要求和法律职责,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秩序,推动北京城市照明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二、主要工作(一)提高规划控制能力。
1.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区域城市照明控制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重点地区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速路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2.区(县)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区域城市照明控制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并经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3.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4.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照明、规划专业资质。
5.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区域特色,合理布局、总体协调,处理好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关系,落实节能、环保及安全要求,调整过度照明和不均衡照明,统筹城乡照明,实现照明层次优化、控制管理有力、科学协调发展。
6.经批准的城市照明规划应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
7.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二)加强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
1.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
2.本市景观照明行政许可范围分市、区(县)两级。
其中,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西起五棵松桥东至四惠桥)沿线;中轴线(南起永定门城楼北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为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审查批准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3.本市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要求,经市或者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在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全面实施专家论证制度。
(三)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工作。
1.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城市照明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符合所在区域的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3.从事城市照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应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文物保护等因素,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满足环保、节能和安全等要求。
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作为必要审查内容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道路配套工程项目批准、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事项,根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联动工作办法》(京政容发〔2011〕77号),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与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5.城市照明设施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眩光影响,避免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古建筑带来不利影响。
(四)提升城市照明节能水平。
1.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2.城市照明所用的光源、灯具、配电线路等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关节能等技术标准。
在新建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3.城市照明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坚持并推进“半夜灯”等节能控制方式。
4.各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先进节能管理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5.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宣贯节能计划、措施、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城市照明节能水平。
(五)提升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和服务水平。
1.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提升本市城市照明行业的运行、维护水平。
2.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状态安全、良好。
发现在所管辖的城市照明设施上擅自搭挂、敷设线缆及其他设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亮灯率应达到99%,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
3.城市照明设施的开启应满足城市运行、百姓出行和首都重要活动需要。
开灯时间由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其中,道路照明应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实施人性化开关灯;景观照明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开关,并根据首都重要活动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开关时间及等级。
4.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单位应逐步推进照明智能化控制建设,科学规范控制照明开关。
在雨、雪、雾等异常天气和保障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开关设施,满足照明需要。
5.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应急责任制;在用电紧张时,确保城市道路照明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适度关闭景观照明设施。
6.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保证照明设施美观整洁。
7.在城市照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避免树木生长产生的遮挡影响。
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园林绿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妥善解决道路照明与树木生长的矛盾。
8.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落实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反馈机制,提高城市照明的群众满意度。
(六)保护城市照明设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敷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因道路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道路照明设施,施工单位应配合道路照明运行维护单位,采取临时照明等有效措施,确保道路照明各项指标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将施工情况及保障措施报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管理要求(一)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为重点,强化节能管理,抓好规划、建设、运行及维护等环节,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单位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完善城市照明设施台帐建设,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进行考核。
(三)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