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甲乙结婚后为了装修房屋向丁借钱,离婚时甲乙约定该笔债务由甲承担。
关于甲乙与丁之间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说法正确的是O。
A、丁只能向乙追偿B、丁只能向甲追偿C、丁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向乙追偿0、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A4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意一方要求偿还。
D项错误,夫妻之间对于债权债务负担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
故正确答案为C.2 .甲2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22岁时知道了自己祓收养的事实.经多方寻找,终于见到亲生父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A、甲有煦养生父母的义务Bv甲有照养养父母的义务C4甲的生父母犯了遗弃罪D'甲的生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甲照养答案:B解析:本题考套民法常识。
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C项错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A. 一方的婚前财产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工资、奖金答案:D解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A 选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B 选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C 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 下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在结婚前进行B.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C.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在结婚后也可以进行;B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D 选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四年答案:B解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 下列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是()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因工作原因分居满两年D.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答案:C解析:因工作原因分居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A、B、D 选项均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5.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下列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是()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B. 离婚后没有住处C. 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D.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答案:C解析: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怎么样才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怎么样才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对于结婚后夫妻财产所有制,我国婚姻法以夫妻财产共有为原则,以约定所有为辅。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对于这“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到底该如何理解,争议很⼤。
⽐如,遗嘱中表述为“由某某(夫妻⼀⽅)继承”;或赠与合同中表述为“赠与给某某(夫妻⼀⽅)”;或未有赠与合同,但视为赠与,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或⽗母购买保险,将已婚⼦⼥作为被保险⼈或受益⼈,⼦⼥将根据保险合同获得⽣存保险⾦或死亡赔偿⾦(也应当视为⼀种赠与)。
在这些情况下,算不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如果仅仅从⽂意上看,既然《婚姻法》⼗七条明确规定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般情况下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第⼗⼋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的“确定”应当是⾮常明确清晰的,如果有含糊之处应当视为“未确定”。
那么,考虑到⼀般情况下,⽴遗嘱⼈、赠与⼈或投保⼈在⽴遗嘱、作出赠或投保时,往往并未考虑到继承⼈、受赠⼈或被保险⼈及受益⼈会离婚,很难说他们有明确的只赠与夫妻⼀⽅的意思。
那么,遗嘱中表述为“由某某(夫妻⼀⽅)继承”,或赠与合同中表述为“赠与给某某(夫妻⼀⽅)”,或未有赠与合同,但视为赠与,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或⽗母购买保险,将已婚⼦⼥作为被保险⼈或受益⼈,这些情况都不⾜以认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
但是,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在争论声中,最⾼⼈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其第七条规定:“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婚姻问题是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无论是在结婚还是在离婚的问题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的时候一个主要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中对于财产的分割有详细的解释,那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关于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适宜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这次修改,考虑到现在夫妻婚前财产越来越多,笼统地将上述规定作为法律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并且从物权制度上也需进一步研究。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一、财产部分1、什么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的讲,即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均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法律规定需给另一方多补偿的情形除外)。
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吗?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房价上涨即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婚后出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仍为个人所有。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2)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详见附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2008-04-14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
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
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
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目前,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下面,将一些国家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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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在离婚时,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比较难以界定的,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才可以进行分配,但是对于什么属于共同财产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故而在新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对什么属于夫妻的一方的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问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问答题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参考答案:《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廨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参考答案: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方的婚前财产;(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中的公正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某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一种新型化工产品,并取得国家专利。
甲公司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对该产品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在内部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
然而,在2018年6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同类化工产品与甲公司产品高度相似,且乙公司并未申请相关专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承认其生产的化工产品与甲公司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是在公开渠道获取的技术信息基础上自主研发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乙公司承认其生产的化工产品与甲公司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是在公开渠道获取的技术信息基础上自主研发的。
然而,乙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品是在公开渠道获取的技术信息基础上自主研发的,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二)模拟题
民法-婚姻家庭(二)(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选择题{{/B}}(总题数:30,分数:30.00)1.______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隐秘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______是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______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 A.姘居;重婚;通奸∙ B.姘居;通奸;重婚∙ C.通奸;姘居;重婚∙ D.通奸;重婚;姘居(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双方在谈婚论嫁之前发生性行为。
姘居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______∙ A.超生子女费∙ B.计划外生育费∙ C.社会抚养费∙ D.以上说法都错误(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第1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分别是______∙ A.22,20∙ B.23,21∙ C.25,23∙ D.25,24(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依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来划分,家庭暴力不包括______∙ A.身体暴力∙ B.语言暴力∙ C.性暴力∙ D.精神暴力(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5.哪个机构不承担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的职责?______∙ A.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C.受害人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
2020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山东联盟)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山东联盟)章节测试【完整答案】2020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山东联盟)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下列哪一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重婚D.为他人的婚姻问题提出建议答案: 为他人的婚姻问题提出建议2、下列哪一类人之间不是亲属关系:A.配偶之间B.血亲之间C.姻亲之间D.结拜的干亲之间答案: 结拜的干亲之间3、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大强和自己的父亲之间是血亲关系B.大强和自己的母亲之间是血亲关系C.大强和自己的孩子之间是血亲关系D.大强和自己的妻子之间是血亲关系答案: 大强和自己的妻子之间是血亲关系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亲属关系的三种类型是:A.配偶B.血亲C.姻亲D.结拜的干亲答案: 配偶,血亲,姻亲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一夫一妻原则D.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答案: 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6、下列哪些人之间是因为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A.小美与其婆婆之间B.小美与其公公之间C.大强与其岳父之间D.大强与其岳母之间答案: 小美与其婆婆之间,小美与其公公之间,大强与其岳父之间,大强与其岳母之间7、结婚自由不是绝对的。
A.对B.错答案: 对8、父母为子女安排相亲饭局,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A.对B.错答案: 对9、重婚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
A.对B.错答案: 对1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男女异性之间才能缔结为夫妻。
A.对B.错答案: 对第二章1、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A.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C.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D.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答案: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属于什么关系:A.属于同居关系B.属于夫妻关系C.属于合同关系D.属于合伙关系答案: 属于同居关系3、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A.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B.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C.双方的父母D.当事人所在单位答案: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4、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A.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B.一方受到另一方的欺诈C.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胁迫D.双方有亲属关系答案: 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胁迫5、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后:A.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妻子必须改随丈夫姓氏C.丈夫必须改随妻子姓氏D.以上都不对答案: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6、大强和小美结婚后,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大强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B.小美只能辞职在家照顾家庭C.大强和小美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D.以上都不对答案: 大强和小美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7、在我国,男女双方想要结婚,除了要有结婚的合意之外,还要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达到法定婚龄B.双方不能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C.不能有禁止结婚的疾病D.不能重婚答案: 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能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能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能重婚8、以下哪种情形下,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离婚时,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离婚时,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D.给付彩礼后一方反悔的答案: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时,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9、办理结婚登记的三个重要环节是:A.申请B.审查C.登记D.拍照答案: 申请,审查,登记10、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A.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答案: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章1、女方父母在女方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A.女方父母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B.女方父母对男方的婚前个人赠与C.女方父母对双方的婚前个人赠与D.以上都不对答案:A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属于:A.夫妻共有B.夫妻一方个人所有C.对方所有D.以上选项都不对答案:B3、大强在婚后发表小说《过去》并获得稿费。
高中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高中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客体是人格利益。
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两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必备的法律依据+实际行动。
(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冲突: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物权);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合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身权)。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是以为前提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是以为前提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其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均为夫妻一方所有。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女氰打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财产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及特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专题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家庭法》习题集(附答案)
《婚姻家庭法》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
A.以个人为本位B.以子女为本位C.以夫妻为本位D.以宗族为本位2、在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指()。
A. 1952年3月B.1952年5月C.1953年3月D.1953年5月3、“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于()。
A.1791年法国宪法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896年法国民法典D.1926年俄罗斯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4、下列婚姻家庭制度中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的是()。
A.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B.对近亲结婚的限制C.良贱不婚D.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5、普那路亚婚是指()。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6、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采用下列何种编制方法()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等编中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C.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D.制定与民法典相平行的婚姻家庭法典7、.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B.1896年德国民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8、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B.禁止家庭暴力C.禁止重婚D.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9、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
王丽父母的行为已构成( )。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借婚姻骗取财物D.借婚姻索取财物10、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下列哪项原则性规定?()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C.“夫妻互享配偶权”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11、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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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篇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一、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约定之效力往往高于法定,故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法定财产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原则的补充。
2.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所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民事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可以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
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体现了我国在婚姻立法的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条文内容介绍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定或约定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可分两类: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
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
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
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
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
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这既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补充,也体现了《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的特殊的价值取向。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本身就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军人的伤亡往往是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因此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就应得到特别的维护和照顾。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不详的部分,以便于利用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以不断更新的形式出现,司法裁判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比如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彩礼问题、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按揭房问题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都必须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会在后文中论及。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个人财产之外,介绍婚姻财产制度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个人债务。
划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线,同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是新婚姻法(包括《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唯一一个提到个人债务的条文,其中之意,除了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能证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也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制度如此设计是基于认为为结婚或婚后的生活婚前举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视为夫妻婚前的共同花费。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应当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明确地划清界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之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
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
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
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