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如何抉择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一、定义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X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X(社会规X)。
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
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XX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 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们今天讨论法和情何者更能解决纠纷。
首先确定几个概念。
法,根据法理学的定义,分为法的规则和法的原则,法的规则指一切成文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法的原则则指法治的思想。
而纠纷,即矛盾双方或多方所争执的事。
现在,我们再看如何解决纠纷。
解决纠纷分为两个环节,其一,对纠纷做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其二,保证次裁决能切实有效地执行。
我方认为,法在这两个环节中比情更胜一筹。
首先,法是一个完整的成理论的体系,有固定而明确的评判标准和依据。
对于纠纷中的当事人,其应受的惩罚或应被保障的权利都有明确成文规定,绝不会因为身份、地位、文化程度等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法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带有偏向性。
而情,则很难做到这一点。
它太难以控制,或客观公正,或偏激片面,谁也无法保证它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所谓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任何一个既定纠纷,每个主题内心的情感尺码都不尽相同,就必然难以形成公平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的标准,谁能保证能做出公正的裁决?不保障客观的裁决又谈何更能解决纠纷?正如南京的彭宇案,当彭宇诉说自己的无辜时,人们义愤填膺,为彭宇鸣不平,打电话质问甚至辱骂老太太,社会上情感的天平完全偏向于彭宇。
但,与人们的期盼大相径庭的是,法律,依据各种证据与事实判彭宇赔偿损失。
那么事实是什么?双方亲自承认,法做对了。
在这种社会大众的情如此盲目的时候,正是法律,在偏激的社会风向中屹立不倒,用明确的规章条文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其次,法之所以为法,就是因为有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这是法与道德,与情的一个重要区别。
诚然,许多时候我们并不希望用强制力去实施一些裁决,但是,作出的裁决如果不能保证被实施又有什么意义呢?法的强制力很多时候是起了一种威慑的作用,而非一定要实行。
综上,我方认为。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法律无情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
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
法、情不能两全。
两者是相对的。
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
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
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
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
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
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
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
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
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
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
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资治通鉴原文三月,敕先赐右卫大将军郑光县及云陽庄并免税役。
中书门下奏,以为:“税役之法,天下皆同。
陛下屡发德音,欲使中外画一,今独免郑光,似稍乖前意。
事虽至细,系体则多。
”敕曰:“朕以郑光元舅之尊贵,欲优异令免征税,初不细思。
况亲戚之间,人所难议,卿等苟非爱我,岂进嘉言!庶事能尽如斯,天下何忧不理!有始有卒,当共守之。
并依所奏。
”翻译三月,唐宣宗下敕令原先赐给右卫大将军郑光县以及云陽的庄园一并免除税役。
为此中书门下上奏,认为:“收取税役的法规,天下都应相同。
您屡次发布德音,希望使中外法令齐整划一,今天唯独先除郑光的税役,似乎与前面的意思稍有悖离。
虽然这是一件很细微的事,但牵涉的问题却很多。
”唐宣宗为此下敕宣称:“朕以为郑光皇帝元舅的尊贵身份,企图给他优异的待遇,免征租税,起初没有细加思考。
况且亲戚之间,正是人们难以议论的,你们如果不是热爱我,岂能向我进如此好的意见!其他一般性事务如果都能这样,天下何忧不能治理!有始有终,君臣应当共同遵守。
按照你们所奏请的去办。
”解析作为一个组织的一把手,总有周围的亲戚朋友想通过特殊待遇来耍耍威风,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他们真的缺那点钱么,也不见得,而本故事唐宣宗的做法给我们做一把手的很多启发。
本案例的开头,唐宣宗肯定是受到太后或者其他人的请托,抹不开面子,只好答应给右卫大将军郑光(也是他的舅舅)免税的待遇,但是这样唐宣宗肯定知道这样做是违背他的意思的,这个时候就有三种处理方式:1. 就按照这样执行如果就按照这个执行下去,那就是皇帝自我打脸,以后别人看着唐宣宗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以后也就没人想遵守唐宣宗的规章制度了。
2. 唐宣宗自己收回唐宣宗自己也可以收回,但是这样做首先是朝令夕改,也对自己的形象不利,更重要的是会得罪了太后和舅舅代表的一帮人,为了这点小事又不太值得。
3. 唐宣宗让下面人驳回这样的情况就是唐宣宗和下属密谋,让下属提出来反对,唐宣宗顺坡下驴,为唐宣宗解套,也没有破坏自己所定的规矩,给朝廷的其他人做了一个榜样。
法与情难以取舍
法与情难以取舍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艰难的抉择,那就是法与情的取舍。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我们应当遵守其规定,但情感往往使我们产生违反法律的冲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与情的矛盾,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法与情的对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程序,经过严谨的推敲和思考而产生的。
法律的约束力应当被每个公民所尊重和遵守。
然而,当情感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因为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而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情感是人类的内在感受,它是我们为之所动的力量。
有时候,法律无法满足我们的情感需求,我们会选择违反法律,去追求自己内心的感受。
二、法律的作用与限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它对于人们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使人们在各个领域中有所依循和约束。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它无法穷尽所有情况,无法考虑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情感诉求。
例如,在某些罗列明确有错综复杂关系的案件中,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全面考虑个人的感受和情绪。
三、情感的力量与可能的后果情感是人类特有的情绪体验,它可以激发人们的行动和奉献精神。
情感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我们收获快乐和幸福。
然而,情感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和后果。
当我们被情感所左右,忽视了法律和规定,我们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和规范,破坏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维权活动中,情感的发酵往往导致不理智的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伤害。
四、寻求平衡的方式面对法与情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我们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对情感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只有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和维护法律。
其次,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情感的表达和释放。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第一篇: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
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时推动法律修订。
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
小三起诉原配 法与情如何抉择
小三起诉原配法与情如何抉择作者:林南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4期多年好友竟然成了丈夫的外遇,原配愤怒之下找人殴打了做小三的闺密并致其轻微伤,自己也承担了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小三将原配起诉至法院,声称原配的行为侵犯了她的生命健康权,给她的身体及精神造成损失,要求原配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原配坚称小三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要求法院驳回小三的诉讼请求,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
这场狗血剧该如何落幕?楼道里的殴打2015年1月的一天傍晚,家住安徽省阜阳市的王青(化名)像往日一样下了班,拖着疲惫的身体走回小区。
进了单元的门,眼看着马上就能进入温暖的家中休息,王青却突然心慌意乱,感觉楼道里似乎比外面还阴冷。
她加快步伐,试图赶紧进屋,甩开这些莫名其妙的念头,却终究还是慢了。
就在离家门几步之遥的楼道里,两个蒙面男人冲了过来,二话不说便对她一阵拳打脚踢。
虽然王青大声呼救并拼死反抗,但是一个女人哪里是两个男人的对手,很快王青便失去知觉,蒙面人也扬长而去。
幸好没过多久,好心的邻居下班后发现了晕倒的王青,连忙拨打110和120,送她去了医院。
一番救治,王青很快苏醒过来。
好在都是皮外伤,但满身淤青的她也吃足了苦头。
到底是谁下此毒手?王青第一时间想到了李洁(化名)——她曾经的闺密。
李洁和王青是同龄人,相识之初,两人刚刚18岁,才踏过成年的门槛。
她们一起求学,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从毕业到实习再到正式工作,两人以姐妹相称,几乎形影不离。
直到先后成了家,也依然一直很要好。
两家离得近,她们经常互相串门,聊家长里短,互相倾诉心事。
17年来,她们的深厚情谊不知被多少人艳羡。
这样的李洁,为何会指使人殴打闺密?起因是李洁的丈夫:一个曾对李洁山盟海誓矢志不渝的男人。
李洁的丈夫在当地算是成功男士,人到中年事业有成,身边的诱惑多了,心也渐渐野了。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如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尤其是关系很密切的夫妻,只要多动脑筋多观察,对方有问题的话,总能找出来,李洁也不例外,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发现丈夫有了外遇。
法官眼中的公正:平衡法与情的两难抉择
在司法领域,法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
他们必须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同时也要处理来自被告和原告双方的情感因素。
然而,在某些时候,法官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需要在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
公正是法官职责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官不得对案件中任何一方有偏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的适用给出判决。
然而,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这就需要法官在作出裁决时考虑更多的因素。
情感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之一,每个人都有感情。
当法官面对一个个案件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人们的痛苦、欢乐、怨恨和爱意等复杂的情感。
这些情感往往与案件的处理密切相关,尤其在刑事案件或家庭纠纷中更为突出。
法官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是否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如何平衡不同情感利益等。
然而,法官在平衡法律与情感时,必须确保公正和合理。
他们不能让个人情感左右判断,也不能因为情感而偏离法律的规定。
法官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来解决案件,避免主观情感对裁决的影响。
这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便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并有效地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法官可能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情境。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中,法官必须考虑到夫妻的感情问题,同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分配财产和抚养权。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需要谨慎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持公正和客观。
尽管法官要求公正,但是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主观偏见。
法官也不例外。
然而,法官应该始终努力追求最大程度的公正,避免个人情感成为裁判的决定因素。
法官可以通过参考类似案例、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审慎权衡各种因素来减少主观偏见。
总而言之,作为法官,他们必须面对平衡法律与情感的两难抉择。
在公正的原则下,法官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情与法的评判
情与法的评判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
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
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
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
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
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
”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
”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
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
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
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
法律无情 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
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
法、情不能两全。
两者是相对的。
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
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
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
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
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
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
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
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
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
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
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
法律有情无情辩论--反方资料--总结整理--合肥中学生辩论赛
一:开篇陈词国家的统治工具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开宗名义定义先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修改并颁布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就如果违背社会良知的恶法范总称当然我们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良法而是指血腥暴力有辩论的意义了那么什么是无情呢?这里的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性的推理,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
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
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
再从执法的角度看。
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
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从真实的案例也能看出法律无情。
2010年,四平市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救治重病的妈妈,盗走了客人现金,法律并没有因为他的孝心而免予处罚。
情与法的艰难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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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S u梓 安
/ / 嫌疑人 x的献身》 l 被认为是东野圭吾先生 的巅峰
< < 之作 , 获奖无数 , 并已在 日本和韩 国两度搬 上银
\ \幕。因此这次苏有朋导演的中国版翻拍 , 注定要
受 到 众 多 关 注 和 审 视 的 目光 。
这 是一 个悲 情 的故 事 。在刑 警学 院任 职 的物 理教 授 唐川 I 与 中学教 师 石泓 年少 相识 ,因 同为 天才 少年而
爱是 他 的信仰 。 而唐 川 I 的情 感 世界 尽头 , 是对 正义 的坚 守 , 对 普 罗
处 的缩 影 , 像 一面 清 晰的镜 子 照 出了你 我 的样 子 , 他 的
孤寂 、 不 被理解 、 为 了生 活 的妥协 、 对孤 独 的反抗 、 在社
会关 系 中的艰 难挣 扎 , 都 是我 们人 生 困境 的无 限放 大 。
了 解 脱 和 救 赎
工作时 的潇 洒 自信 他 和石 泓是 一 次次 比拼 中 的棋逢 对手 , 亦 是高 处不 胜寒 的惺 惺 相惜 , 所 以在 真相来 临 时
他 才会 心痛 得 不愿接 受 。 情 与 法 的纠结 , 正 义与情 感之 间的取 含…… “ 这 个 世界上 没 有无用 的齿 轮 , 只 有齿轮
所 以 不 难 理 解 他 对 陈 婧 近 乎 疯 狂 的 爱 :陈 婧 如 同 一 道 光, 指引 他逃 离那 个黑 暗 的世 界 , 让 他 找 到 了 数 学 之 外
大众 的尊 重 , 道 义是他 的信仰 。
四色 问题 不难 , 反 证 黎 曼 猜 想 也不 难 , 河 堤 杀 人 案
理 掩 盖 了 本 土 化 过 程 中 的 违 和 剧 情 推 进 的 节 奏 , 的光影 处理 , 演 员 的精 彩演绎 , 对 故 事 的 把 控 能 力
法是否容情辩论赛观后感
法是否容情辩论赛观后感刚看完一场超精彩的“法是否容情”的辩论赛,那场面,就像一场没有硝烟但火花四溅的战斗。
正方的观点是法容情,他们一上来就像一群充满理想主义光芒的勇士。
正方一辩条理清晰地阐述说,法律其实是源于人类社会的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从根源上就带着情的影子。
比如说那些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条文,像保护儿童、老人的相关规定,这难道不是法在体现对弱者的同情吗?这就像是法律这个严肃的大人,内心也有柔软的部分,在守护着那些需要被保护的小可怜。
而且在量刑的时候,也会考虑犯罪者的一些特殊情况,像犯罪动机,如果是因为被长期欺凌而反击,那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就会酌情从轻。
这就好比法律在评判的时候,不是只看冷冰冰的行为,还会去探究背后的情感故事。
反方呢,那也是相当厉害,坚决主张法不容情。
反方一辩一开口就有一种冷峻的气场,他说法律必须是客观公正的,就像一把精确无比的尺子,不能因为情感而伸缩。
一旦掺入了感情,那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
比如说,如果一个人是因为和法官有私人交情就减轻处罚,那这个社会还不乱套了?法律是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可以因为情而改变,那每个人都可能去钻空子,整个社会就没有规则可言了。
他们还举了很多例子,像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无论犯罪者有什么苦衷,只要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就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绝不能因为同情就网开一面。
到了自由辩论环节,那可真是激烈得像一场辩论赛版的“武林大会”。
正方举例说,在一些民事纠纷中,调解就是法容情的体现,大家坐下来谈感情、讲道理,最后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不是法容情吗?反方马上反驳说,调解也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并不是无原则的迁就情感,而且一旦调解不成,还是要依据法律条文判决,这恰恰说明法是不容情的。
这场辩论赛让我深刻地思考了法和情的关系。
其实我觉得啊,他们双方都有点道理。
法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容情的,毕竟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人是有情感的生物,如果完全不考虑情,那法律就会变得机械、生硬,让人难以接受。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这是一个时代感非常强的命题,在法制化进程飞速进行的今天,法与情的矛盾与统一,都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辩题中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是法,我想这个应该是与对方辩友基本相同的法律,或者说就是现行的司法制度。
其次是情,也就是人情,是公众的普遍的朴素的情感。
最后我想说的,是纠纷,我方认为纠纷必然是偏重于民事范围内的,由于个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引起的争执。
这样的问题是产生在双方甚至多方之间的,那么这就表明了各方都会有各方自己的情与理,以此成为各方的立场。
各自情与理的冲突构成了纠纷。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证明我方的观点。
第一,鉴于纠纷产生的原因,我方认为,不可能存在一种客观公正的情感能让其他的情感达成平衡,而纠纷的真正解决却需要对事实层面精准的分析然后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判定。
由此,大家就很清楚了,情可以作为法的辅助,但在解决纠纷上,精准而统一的法律必须要占到主体地位!第二,我们从法的产生渊源来看,法本身就是源自于公众最质朴的正义感,源于最广泛最真实的大众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所以,法本身就是情与理矛盾的最佳统一地。
总所周知,情感又是具有阶级性与多变性的,它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产生很多畸形的,非理性的情感,那么对方辩友怎么能用一个混杂着理性和非理性的情感去真正公正客观的解决纠纷或争端呢?这个时候,就应该让我们果断去选择具有高度稳定性的法律来帮助我们。
另外,法律的规范性也是胜过情感的一个要素,法律对法律关系的清晰解释对法律事实的明确界定以及对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都是情感所不能具备的精准与统一。
有这样一个庞大而精细的系统作为工具来用,我们何乐而不为呢?第三,就纠纷解决的结局而言,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执行力。
情感连道德所具有的对内心约束力都尚且不能企及,又何谈让纠纷的解决结果得到完全的执行呢?法律恰好填补了这一缺憾,它有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执行力作为保证,能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的对权利的救济。
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作文
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作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碰到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到底是法大于情,还
是情大于法?这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使劲儿,让人难以判断哪一方
会赢。
先来说说法大于情。
法律就像是一个铁面无私的包公,不管你是谁,不管
你有什么理由,只要你违反了法律,它就会毫不留情地给你“判刑”。
比如说,有人因为家里穷去偷东西,从情感上来说,我们可能会觉得他可怜,但是法律
可不管这些,偷了就是偷了,就得接受惩罚。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
序和公平,如果因为同情一个人而忽略了法律,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就像交
通规则,如果因为有人着急去医院看生病的家人就可以随便闯红灯,那马路上
不就成了一锅粥,大家的安全都没法保障了。
其实,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
但在一个正常有序
的社会里,法应该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底线,是不能轻易跨
越的红线。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人情的因素,尽量做到
合理和公正。
总的来说,法和情不是敌人,而是要努力找到一个平衡。
就像我们走路,
既要按照规则走在正道上,也要时不时看看路边的风景,感受一下人情的温暖。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既有序又充满关爱。
不知道我这么说,您觉得有没有点儿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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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观点类模拟题:法与情如何抉择这两句话实际上并不矛盾,讲的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能够站在人的角度上充分尊重人的感受,以人为本。
这两句话正是我们要执法如山,又要执法如水的体现。
法大于情强调的是法律的严肃性、法治的重要性,我们执法必须要坚持原则不动摇,因为这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工作、交往,往往看重的是交情,是人情,而大家应该也越来越清楚,一旦发生意外,情往往是最靠不住的东西,例如当一位朋友找你借钱,你碍于情面将钱借给他而没有打欠条的话,一旦他拒不还钱,你将只能吃闷亏。
因此,恰恰是出于保护每位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必然大于情。
只有做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我们国家的公平正义,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执法如山”的体现。
然而,我们不能单纯地为了执法而执法,我们需要注重工作方式,依法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人的需要,正所谓“执法如水”。
如果我们一味强调法律,出现任何事情都进行强制执法,失去了人情味,难免会让群众从情感上难以接受,那么就会偏离法律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本质。
试想,当我们的城管在依法维护街道秩序的时候,对临街摊贩进行强制驱赶,小摊贩的愤怒与周围的市民投来的无奈的眼神,足以说明我们的工作并未真正做到群众的心里。
如果我们能改变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关心群众,在维护街道秩序的同时关注摊贩和市民的需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能在职权范围内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实现共赢。
古语言:“法不容情,法可融情”,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我们的国家,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冷血的侩子手式的执法者,而是既坚持原则,又能懂得以人为本、灵活温暖的长者式的人来管理社会、服务人民。
我们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服务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们更加应该在工作中,真正做到做到执法如山、执法如水。
公正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绝不容“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