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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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 8 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 40 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1 小时;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 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种工时制地区别和加班计算标准

三种工时制地区别和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不同工时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不同工时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不同工时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八小时的工作制度,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

对于这些不同的工作制度,我们该怎样来计算他们的加班工资呢?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不同工时制度怎样算加班工资。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加班费是指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长,雇主需要按照法定要求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根据不同的工时制度,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下面将介绍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员工每工作超出40小时的时间,按照加班时间的1.5倍支付加班费。

例如,员工在一周内工作45小时,其中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为5小时。

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5(加班时间)×1.5(加班费系数)×单价(正常工资的1/小时)。

2.弹性工时制:弹性工时制是指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弹性可调整,例如,员工可以选择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8小时或9小时等。

在弹性工时制下,通常会设定一个周累计工时,例如,一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40小时。

在弹性工时制下,当员工所累计的工作时间超过设定的周累计工时,超出部分被视为加班时间,需要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工时制相同,即每小时工资的1.5倍。

例如,员工一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为42小时,其中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为2小时。

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加班时间)×1.5(加班费系数)×单价(正常工资的1/小时)。

3.计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是指根据员工的产量或完成的任务数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计件工时制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速度控制工作时间。

在计件工时制下,根据劳动合同或规定,通常会规定员工每完成一定数量或产量的任务后,可以获得一份固定的工资。

在这种制度下,不论员工工作多长时间,只要达到了完成任务的要求,就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4.联动工时制:联动工时制是指员工与雇主签订的根据社会生产和员工重复担任同一工序工作而制定的工时制。

在联动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会随着一些指标(如产量、销售额等)的变动而变动,以实现工时与产出的联动关系。

在联动工时制下,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工时制相同,即每工作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按照1.5倍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中秋节(五)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基数是怎么算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基数是怎么算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基数是怎么算(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③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选择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2)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上海的规定,则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以上标准工时制中①②③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

综合工时制规定加班费怎么算

综合工时制规定加班费怎么算

综合工时制规定加班费怎么算通常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时间与加班费用都是很好计算的,直接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加班费即可。

但要是对于综合工时制员工来讲,虽然也会存在加班的情况,但在这个时候计算加班费就比较复杂了。

那综合工时制规定加班费怎么算,我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综合工时制规定加班费怎么算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

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X3月X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要加班吗与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时制也属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而且也需要审批,企业不能自行决定实行。

不同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一般适用于: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

就法律后果而言,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延长工时外,不受加班加点的限制。

但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受这方面限制,只是在计算周期上减少限制。

因此,就不定时工时制来说,加班只有一种情形,即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此时应支付300%的工资,而在其它时间,用人单位只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均不算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引言在现代社会,加班成为许多职场人士无法避免的现象。

对于加班工时的计算方法,各国各地均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加班费的计算原理。

方法一:按照工作时间的倍数计算加班费•标准工时制的基本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超出部分按照不同倍数计算加班费。

•例如,当工作时间超出八小时,但不超过十二小时时,按照倍工资计算加班费;当工作时间超出十二小时时,按照2倍工资计算加班费。

•这种方法适用于弹性工作时间较大的行业,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但需要注意加班时间的合理安排,避免超时劳动的发生。

方法二:按照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费•标准工时制的基本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超出部分按照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费。

•例如,每小时加班费为基本工资的1/8,根据实际加班小时数进行累加,得出总加班费。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且加班较为频繁的行业,能够更加精确地计算加班费,但可能需要额外的加班记录和核对工作。

方法三:按照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区分计算加班费•将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两种情况,分别按不同的倍数计算加班费。

•例如,工作日加班按照倍工资计算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按照2倍工资计算加班费。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区分不同工作日类型的行业,能够更加合理地计算加班费,鼓励员工保持工作生活平衡。

方法四:按照国家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计算加班费•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劳动法规定,也有可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加班费的计算,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维护员工权益。

•这种方法便于操作,但需留意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的变动,及时更新和调整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结论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每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适用范围。

选择合适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员工每周或每月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安排。

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和员工情况,工时制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三种常见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一种最为常见和传统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每周或每月固定的上班时间,一般以每周40小时或每月160小时为标准。

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来工作,否则就算加班也不能获得额外的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工作岗位能够确定、生产流程稳定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标准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工作安排。

同时,由于不涉及加班费用的支出,能够有效地控制劳动成本。

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

例如,员工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可能会因为工作固定而受到限制,员工加班的愿望也会降低。

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是基于某些任务的完成程度或者设定的工作标准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要求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所标准任务,而完成任务的时间与工资水平有关。

如果完成任务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则员工可以拿到更高的工资,反之,则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获得相应的工资。

综合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无效的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员工能够控制自己的工作时间,适用于研究和创造性工作更多的企业。

但是,综合工时制对企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企业需要为员工分配明确的任务和评估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客户需求、或者员工的个人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可能是每天不同的上班时间、或者一周内总工作时间不固定等。

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并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时间进行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根据企业的生产和客户需求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适应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变化。

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依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c.加班工资的计算: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据此,你应该可以算清你应得的加班工资,一并向用人单位索赔。

2、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你还想继续干下去,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你不想在这干了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简称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般为5天工作制。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临时进行相应调整,但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计件工时制实质是属于标准工时制的范畴。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法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的标准仍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作到以下两点:1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虽然我国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其他不同的工时制度,法律予以认可的其他工时制度有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不同工时制度下职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各不相同,作为用人单位,全面了解不同工时制度与加班费之间的关系,可依法选择实施适当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作为劳动者,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所采用的是何种工时制度以及该工时制度下相应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同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需要满足: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3、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三类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即可。

标准工时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没有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即只要在一天内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的,没有加班费;2、法律规定每周必须保证休息一天,如果每周做六休一,但平均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没有加班费;3、关于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执行,对于超时加班的,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仲裁只关注是否应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不追究超时加班等问题;4、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延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延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延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以后,是可以延时加班的,那加班费是怎么计算?有计算方法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延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延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实施范围
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已批准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岗位
1
建筑业:从事建筑、安装、水利水电建设作业的一线生产人员、二线辅助工人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计算周期;电焊工、外架工、泥工、硂工、木工、铁工、混凝土工、机械工、电工、油漆工、杂工、仓管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员、工程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结算员、资料员实行以季为周期; 施工现场作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人员实行以月、季度或半年为周期。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01
审批。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02
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03
(八)审批程序
(九)计件工时制度
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1
2
3
(四)标准工时制度
01
《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02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出修订。改为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ocx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ocx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工时工资计算方法

综合工时工资计算方法

综合工时工资计算方法综合工时工资计算方法5篇综合工时工资计算方法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

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

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

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了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其中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时间为周期的一种工时制度,很多人认为在综合工时制下就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这样的认识其实并不准确。

既然综合工时也存在加班,那该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了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其中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时间为周期的一种工时制度,很多人认为在综合工时制下就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这样的认识其实并不准确。

既然综合工时也存在加班,那该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三、自愿加班有加班工资吗?《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一.工时制度有几种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不定时工作制需付吗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法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法定以周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工作周,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周内的工作时间,周是指的日历周;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限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非标准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度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应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激动作业的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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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
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

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
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
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和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工时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工时制度,都要经过政府批准之后才会生效。

4、计件工资制,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加班工资在不同工时制度下的计算
五、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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