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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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试

和试卷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

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

课程设计、实习(实训)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

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

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

分别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

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

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校统一

安排,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考试。需要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xx职业大学期末提前考试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部、中心)、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

进行。

笔试时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

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

2.考查

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

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方法及

形式与考试相同,具体可由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3.由于教学需要而变更考核方式,学院(部、中心)需在第十周前申报,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补考

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

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相关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补考监考人员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落实。

4.校级公共选修课不参加补考,可改修其它课程。 5.在毕业前组织毕业生的积欠考试。

6.学生毕业离校后,若仍有不及格课程,三年内(从入学年计3年制不超过6年,四年制不超过7年)可自愿返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缓考必须凭证明(因病凭县市级医院证明)填写《x x职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在考前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课程成绩以缓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必须补考。

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一般应在事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五条免修

学生通过其它途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填写《xx职业大学学生免修申请表》申请免修。免修具体事项按照《x x职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章试卷命题、印制和发放

第六条课程试卷命题必须体现教学基本要求,以大纲为准绳,试题难度、题量要适中,做到科学、全面、公正、客观。避免因试题容易、题量不足或试题过难、过多,使考试成绩出现失常现象。

第七条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考核课程实行随机抽卷考试,并实行考教分离。暂不用试题库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出卷,经教研室主任组织同课程教师审议,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批准。试题要同等难度二份(a、b卷),均须做好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清楚,开卷等其它形式考试必须在试卷明显处加以说明。试卷(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课程考试2周前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同一学期同样要求的同课程一律使用同一试卷,并同时考试。

第九条试卷的印刷与管理由各学院(部、中心)自行负责。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

第十条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实行巡考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具体安排由校领导、各学院(部、中心)有关领导参加的巡考,填写《x x职业大学考场巡查记录表》,负责处理全校考

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学院(部、中心)负责安排对本部门的巡考。

第十二条期末考试的时间确定、考场安排由教务处

负责。期末考试监考人员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落实。各学院(部、中心)监考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期末考

试前3天送交教务处,做到考生40人以下考场为两名

监考教师,考生达41-70人之间为三名监考教师,考生71名以上为四名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考查课程期末考核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组织,教务处安排抽查。

第四章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

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禁

止提前交卷。提前交卷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

考场附近逗留。

第十五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凭身份证(校园卡)按

规定位置入座。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教师应及

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考生除携带答卷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其它

物品(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必须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

和工具书等资料。

第十八条学生接到试卷后,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黑色或蓝色,有特殊要求除外)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十九条学生须独立答卷。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

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老师处理,不得以任何

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暗示。考生之间不准

互相询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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