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商场、宾馆、医院、学校等场所采用清洁高效供热方式。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规范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热领域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升级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相衔接的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汇集供热管理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逐步替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 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 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 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 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舒适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供热服务的热力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2.1 热力企业责任1. 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2.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服务水平。
3. 热力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信息,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2.2 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自改装设施。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或逃费。
3. 用户应当配合热力企业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水温标准1. 居民供热水温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稳定。
2. 商业用热供热水温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2 供热服务投诉1. 用户对供热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热力企业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处理。
2. 热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监督机构山东省能源局负责对山东省供热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4.2 管理措施1. 热力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供热服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2. 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维修的企业,将处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恶意逃费或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6.1 惩罚条款1. 对于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用户,热力企业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要求恢复原状。
2. 对于虚假投诉或恶意捏造问题的用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6.2 补偿机制当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补偿。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居民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效益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供暖时间1.供热期限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根据气温和用户需求,供热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具体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决定。
三、供热质量标准1.室内温度:供热期间,居民住宅室内温度应保持不低于18摄氏度。
2.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供热水温度符合要求,供暖过程中不得出现温度波动大、无热水等情况。
四、供热费用收取1.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使用热量进行计算,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2.居民供热费用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3.冬季居民供暖期间,供热费用应提前缴纳,逾期未缴费的用户将停止供热服务。
五、供热管网维护与安全1.供热管网应具备一定的防腐、防冻、防爆、防漏等安全措施。
2.供热管网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供热管网发生泄漏、冻堵、爆破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用户生活安全。
六、用户权益保障1.用户有权按时、足额获得供热服务。
2.用户如发现供热问题,有权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及时解决。
3.用户应遵守供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抄表、检查等工作。
4.供热管理部门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七、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单位和个人,供热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于严重违反供热管理规定,导致用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3.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一、供热管理概述供热是指通过集中供热系统向建筑物提供稳定、舒适的供暖服。
良好的供热管理对于保障用户的生活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分必要。
二、供热设备管理1. 锅炉运行管理定期检查锅炉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注意锅炉燃烧效果,保持燃烧效率高。
定期清洁锅炉管道,预防堵塞。
2. 管道维护定期检查供热管道的密封性,防止漏水。
清洁管道内壁,减少热量损失。
3. 阀门调节根据实际需求调节阀门,实现不同区域的供热需求。
定期检查阀门、管道及附件的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
三、节能措施1. 合理调节室内温度用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室内温度,避免过高或过低。
夜间可适当降低室内温度,节约能源消耗。
2. 定期检查设备锅炉、管道等供热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及时修复漏水、漏气等问题,避免能源浪费。
3. 合理使用节能设备安装温控器等节能设备,实现智能控制,节约能源消耗。
定期对节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供热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用户也可参加相关培训,了解应急措施。
2. 定期检查安全设备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备,确保其可靠性。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五、用户管理1. 用户投诉处理建立用户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供热服务。
2. 安全意识宣传定期开展供热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鼓励用户主动参与供热管理,共同维护供热设备。
以上内容为供热管理办法,着重于供热设备管理、节能措施、安全管理以及用户管理。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安全意识提升,可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工作,保障居民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企业、供热管网、供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供热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管网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管道的通畅和无泄漏。
第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第十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基础,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建立健全用能监测体系,控制供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供热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二:供热管网维护记录表注释:1.供热企业:在本文中指的是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供热管网:指连接供热设备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3.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换热器、泵站等设备。
4.监督检查部门:指负责对供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0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经营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热器、排气阀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公共服务、特许经营、保本微利、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引言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潍坊市供热行业,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节能减排,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供热范围1.1 供热管理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和热力用户。
1.2 供热范围包括集中供热、地源热泵供热、燃气供热等形式的供热方式。
二、供热单位责任2.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供热设施,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2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3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供热系统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三、热力用户权利3.1 热力用户有权享受供热服务,并应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用。
3.2 热力用户有权监督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和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3.3 热力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向供热单位进行投诉和要求解决。
四、供热费用结算4.1 供热单位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供热收费标准,并公布于社会。
4.2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情况进行结算,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加费行为。
4.3 热力用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供热费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办法的供热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供热资质。
5.2 对于恶意拖欠供热费用的热力用户,供热单位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 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维护供热行业的良好秩序。
结语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热力用户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温暖舒适的供热服务。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威海市供热行业的管理秩序,保障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用热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供热条例》和《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供热单位1. 供热单位的资质要求供热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供热经营许可证、热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
2. 供热单位的责任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施及时维修保养、保证供热设备运行安全、实现供热质量监控等。
四、用热单位1. 用热单位的义务用热单位应遵守供热管理办法,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保护供热设施,合理使用热能。
2. 用热单位的权利用热单位享有按时获得供热服务、享受保障供热质量、维权维护等权利。
五、供热服务1. 供热服务内容供热服务包括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运行和监控等。
2. 供热服务标准供热服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热设施运行稳定、供热效果良好。
六、供热费用1. 供热费用计算方法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或热量消耗计算,作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2. 供热费用缴纳用热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费用,否则将影响供热服务。
七、监督检查1. 监督主体市、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热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2.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用热单位反馈意见等。
八、处罚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供热单位及用热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九、其他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具体细则和标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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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对于人们的生活品质和生产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供热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各地不断完善和出台供热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介绍供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供热责任方的义务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责任方的义务,包括供热企业、热力站和用户。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维护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热力站应当做好供热调控工作,确保供热温度稳定;用户应当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合理使用热能,不得私接私拉供热设备。
二、供热服务标准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服务标准,包括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供热稳定性等方面。
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确保用户的舒适度;供热时间应当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确保用户的供热需求;供热稳定性应当保持在高水平,避免出现频繁的中断和波动。
三、供热设备运行监测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设备运行监测的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设备日常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热力站应当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用户应当加强供热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清洗暖气片和管路。
四、费用收取和计费方式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费用收取和计费方式。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费用,并及时向用户发放账单;热力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计费系统,确保计费的准确性;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供热费用。
五、供热投诉处理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用户在发现供热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或热力站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供热企业或热力站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投诉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合理需求。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责任方的义务、供热服务标准、供热设备运行监测、费用收取和计费方式以及供热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聊城市供热系统的管理,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范围聊城市供热系统的供热范围包括市区的居民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建筑等。
三、供热时间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具体时间可根据天气情况进行调整。
四、供热温度1. 聊城市供热系统的供热温度应保持在18-20摄氏度,供应温度波动范围应小于1摄氏度。
2.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室内设置合适的温度。
五、居民采暖设备维护1. 居民应定期对采暖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居民不得私自更改室内供热管道和阀门等设备,如需更改,应向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六、供热计量和收费1. 聊城市供热系统实行计量供热和收费制度,供热费用根据居民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算。
2. 供热费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周期收取,不得随意抬高或拖欠。
七、供热投诉和维权1. 居民在使用供热服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纠纷,可以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
2. 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3. 如居民对供热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
八、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供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供热管理部门可以终止供热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居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侵权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
九、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聊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聊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聊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引言:供热是指通过中央供热系统将热能输送到居民和商业建筑中供暖的方式。
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山东省在供热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特色。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的供热管理办法,包括供热计量、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供热计量为了提高供热服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山东省实行供热计量制度。
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供热单位需要安装供热计量设备,准确记录每个用户的供热能耗。
供热计量设备应该具备以下要求:准确性高、稳定性好、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等。
同时,供热单位还应定期对供热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二、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费用是指用户为使用供热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山东省将供热费用调整方式分为定价调整和价格调整两种形式。
定价调整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对供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
价格调整是根据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和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供热单位还需要做好供热费用的清算工作,确保费用收支的透明和公平。
三、供热设备维护为了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山东省对供热设备的维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供热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其次,供热单位应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的供热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此外,为了提高供热设备的效率和能源利用率,供热单位还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能效评估和技术改进。
四、用户权益保护山东省高度重视用户的权益保护工作。
供热单位需要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并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暂停供热等情况,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供热单位还应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结论: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供热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供热计量、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设备维护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措施的落实,山东省能够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供热管理的监管,保障居民的热力供应,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所有供热单位的热力供应管理。
第三条供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供热设施检测和维修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供热设施检测和维修制度,定期检测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维修设施中浮现的问题,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和长期稳定的运行。
第五条供热设施的检测应按照运行设备的不同种类,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和周期,检测内容应包括供热设施的外观、结构、管道、阀门、电器设备等各方面,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六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应当采取先期预防、及时修补的原则,对设施维修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对大面积的、严重影响供热的设施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市相关部门。
第三章热力供应管理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秉承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下列原则制定管理方案和执行供热服务:(一) 实行合理的计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不搞乱收费。
(二) 制定热源服务指标,保障供热质量。
(三)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消费者投诉与反馈机制。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区域内的用户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并解决热力供应中的问题,确保居民的热力供应质量和稳定性。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咨询和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各种匡助和服务,及时回应用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章热力管道管理第十条热力管道采用维修标准和规定的材料进行安装和修筑,应保证其强度和耐用性,管道路线应纵横交织,罗列合理。
第十一条热力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其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中的问题,防止管道崩溃或者爆裂,确保居民的热力供应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当管道浮现渗漏或者倾斜等异常情况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堵和修复,为居民提供稳定、安全的热力供应。
第五章热量计量管理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质量计量标准和规定,对居民供热量进行测量和计算,保证计量数据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2023修正版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1. 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供热事务,制定供热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供热效率,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舒适的供热服务。
3. 职责3.1 供热公司的职责供热公司作为供热系统的运营方,应承担以下职责:-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制定供热计划,合理安排供热时间和温度;-及时处理供热系统故障,并向用户提供解决方案;-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3.2 居民的职责作为供热的受益者,居民也有一定的职责:-合理使用供热设备,不得私接、私拉、乱用暖气设备;-及时向供热公司反映供热问题,配合解决;-定期维护和保养居民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4. 供热管理措施4.1 供热计划供热公司应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户需求,制定合理的供热计划。
供热计划应充分考虑到天气变化、居民生活作息时间和用能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供热时间和温度。
4.2 故障处理供热公司应设立24小时故障报修热线,及时响应用户的供热问题。
一旦接到故障报修,供热公司应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故障,应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提供替代方案或临时供热措施。
4.3 设备维护供热公司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工作包括清洗供热管网、检查供热设备的运行状态、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等。
供热公司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4.4 用户教育供热公司应开展用户教育工作,提高用户对供热管理的认识和了解。
用户教育内容包括正确使用供热设备、节约能源的方法、保护供热设备等方面的知识。
供热公司可以通过宣传册、网站、用户会议等方式进行用户教育。
5. 具体操作5.1 供热计划编制供热公司应根据天气预报和用户需求,编制供热计划。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潍坊市供热管理活动,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供热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潍坊市供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潍坊市的规定,合理利用能源,提高供热效率,确保供热质量,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落实供热设备的安全监测、维护和更新,确保供热设备运行安全。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供热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解答用户的热源选择、供热方式、供热设备选型等问题。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能源的稳定供应,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期限。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供热设备管理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备档案,记录供热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供热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供热设备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供热不中断。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清洗、排污、加注润滑油等,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供热设备的报废和淘汰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三章热力管网管理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热力管网档案,记录管网的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热力管网的安装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管网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管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潍坊市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热安全和良好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市区及各县(市、区)。
第三条定义1. 供热:指将能源转化为热能,并将热能输送到用户处的活动。
2. 供热系统:指供热能源、输送管道、热交换设备、控制设备和用户终端设备等的总称。
3. 供热单位:指供热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4. 用户:指通过供热系统获得供热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故障:指供热设施、设备或者系统浮现的不正常情况。
6. 停供:指无法正常供应热力的情况。
第二章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四条供热设施的建设1. 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
2. 供热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按照像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节能。
3.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五条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检修1.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
2.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需要住手使用时,应即将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或者停供,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六条供热计量与结算1. 供热单位应对供热系统进行计量,确保供热量的准确测算。
2.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对用户进行供热费用结算。
第七条供热服务质量1. 供热单位应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热服务。
2. 供热单位应定期开展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用户权益保护1. 用户有权享受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热服务,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
2. 供热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设备、耗材或者接受附加服务。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秩序,保障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第三条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任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指导意见,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供热设施,保障供热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标准供热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供热供水安全、环保、高效。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五条供热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算用户的供热费用,并及时向用户发送供热费用通知单。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供热费用。
第六条供热服务质量的保障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保障供热用户的供热需求。
供热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第七条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测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热运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应急处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处理,并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法律责任供热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山东省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城市供热的管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供热主体及责任第二条乌鲁木齐市供热主体为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负责城市供热的生产和供应。
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的具体责任包括:供热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热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供热服务的提供和监督等。
第三章城市供热服务管理第四条城市供热服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全天候、高质量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热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供热费用缴纳义务,并接受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城市供热服务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供热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应遵循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管理监督与处罚第十条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供热服务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2.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服务监督检查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供热:指在城市范围内,通过供热设施向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供热服务的行为。
2. 热力公司:指负责城市供热生产和供应的公司。
3. 供热设施:指供热所需的锅炉、管线、换热器等设备。
4. 供热用户:指使用供热设施提供的热水、热力的居民、企事业单位。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1. 引言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居民获得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本文档介绍了供热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为供热单位和居民提供参考。
2. 供热管理的基本原则供热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供热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合法合规运行。
- 高效节能原则:供热单位应采用高效节能技术,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 安全可靠原则: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设备运行稳定可靠,避免发生事故。
- 公平公正原则:供热单位应公平合理地配置供热资源,确保居民享受到公正的供热服务。
3. 供热管理的具体措施3.1.供热设备管理供热设备是供热系统的核心,对供热质量和供热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供热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设备检查与维护: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 设备更新与升级:供热单位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需求,及时更新和升级供热设备,提高供热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 安全监控与预警:供热单位应安装并维护供热设备的监控系统,及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2.供热管网管理供热管网是供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热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管网清洗与维护: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清洗和维护,保持管网畅通无阻,减少管道泄漏和堵塞的风险。
- 管网检测与修复:供热单位应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供热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网漏损问题,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 管网改造与扩建:供热单位应根据供热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管网改造和扩建,保证供热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供热质量。
3.3.供热计量管理供热计量是评价供热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供热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计量设备安装与维护:供热单位应安装和维护供热计量设备,确保供热能耗的准确计量。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_办法_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下文是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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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住宅楼及商业网点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供热,逐步达到分户计量。
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供热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县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供热单位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一条城镇供热设施包括热源(锅炉房)、供热管网及管道井、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共用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及管道井、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地沟底管(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共用设施分界为新并网的建筑入口阀门井或建筑物外墙皮1.5m处为界)。
热用户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的保修期按相关质量保修规定执行。
供热共用设施自移交后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入网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中的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所有权归热用户所有,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保养,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由于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护不利或热用户原因造成室内供热设施损坏,给自己及相邻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热用户负赔偿责任。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热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施工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立即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城镇供热应实行特许经营,供热单位从事城镇供热经营活动,由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批,供热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二)有充足的符合规定的热源;(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七)有完整的管网系统图纸;(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供热单位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单位。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供热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热任务。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结算办法、停热及停热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或少于县政府的规定。
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用热合同应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强化单位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
第二十条分户供热的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锁闭其用热设施。
被锁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充水试压前30日内予以开启。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四)执行县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及收费标准;(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县供热管理办公室。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臵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折算。
第二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后申请停热的热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因热用户停热造成室温过低致使各种管道冻裂,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停热的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设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处理热用户投诉,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采暖费第二十七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热用户)的义务。
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热用户)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供热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的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热用户不得拒绝、阻挠收费人员登门收费。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费合同。
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费合同的,供热单位在缴费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能缴纳采暖费而不予缴纳,县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
第三十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供热单位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
未重新签订或者未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未变更供热合同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已经供热的住宅和商业网点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新交工的供热设施在2个采暖保修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经检查确认是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改,直到符合相应规范规定合格为止,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第六章供热运行管理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热用户。
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第三十二条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根据气温情况,县政府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节假日不低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