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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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精品文档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催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确实定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行为人自己责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任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冒用法人名义或超越代理权:实际行为人为当事人法人非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为他人行为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因劳务行为致他人损害责劳务派遣:被派遣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无过错不究原那么。

机动车侵权责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实际借用人为被告任租赁借用时,假设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共同被告校园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侵权:实际侵权人为被告,但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和侵权人为必要共同被告。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除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行为,是一种由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和保护的行为。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适用法律原则、公开原则等。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是指请求行使诉讼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2. 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诉至法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但案件的处理将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诉讼的程序1. 起诉阶段:包括立案、受理、审查、传票等程序。

2. 审理阶段:包括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

3.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四、证据的认定与举证1. 公证书、借条、合同等书证;2. 当事人的陈述、宣誓和盖章;3. 监控录像、照片、录音等物证;4.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五、一审判决的效力和执行一审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情况下,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的义务。

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六、留置权和先予执行1. 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律或者其他权利要求,还债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留置的权利。

2. 先予执行: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判决中涉及的特定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七、异议和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并交纳上诉费;对于受到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在上诉状中如实陈述。

八、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案件需要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取证费等多个方面。

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等因素而定。

九、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以国家机关强制手段,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进行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或者解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公开性、合法性和适宜性。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权益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法院是指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

诉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院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裁定。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的权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管辖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院行使。

七、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

其中,立案程序包括诉讼材料的递交、受理裁定的作出、立案通知书的发放等;审理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辩论等;裁决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效力等。

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九、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总结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

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

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

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法院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

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7.申请法院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

要书面申请。

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②依职权,不限。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法院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

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

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

在开庭后,判决前。

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3.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法院主动再审。

14.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

15.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

16.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

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17.非诉程序:督公破18.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19.非特执证不辩论20.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21.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22.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

23.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民事诉讼的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民事诉讼的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重点

生活要和别人交流才能成长,以前一直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民诉知识点:重点1、管辖2、当事人和代理人所形成的诉讼参加人3、证据4、二审5、审判监督程序6、普通程序7、执行非重点:诉(标的或种类)、基本原则制度、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法院调解。

三个非重点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和涉外。

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员回避与民诉比较民诉和仲裁8个重点85%民诉和仲裁、刑诉必考:法院调解、诉(标的或种类)第一章:1、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种类发生民诉和仲裁产生区别的根源是仲裁是社会救济,它借助了一个社会的力量,其本质是意思自治,它借助的是民间的力量。

而诉讼是虽然公权力解决私权力给当事人一定的权利处分但是这个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因为诉讼是借助国家的审判权,是公力救济。

2、民诉法对人效力-适用上的区别第二节1平等原则诉讼上权利的相同(两者诉讼地位不同)和对应相同:查阅、提供证据等对应:起诉-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请求-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撤诉-反诉申诉保全-复议申请诉讼上权利的相同和对应:给私权对抗的双方平等的机会和手段让他们维护他们的权利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调解和好的,原告6个月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法院是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离婚法院是要受理的,因为婚姻的双方对婚姻的起诉权是平等的,原告起诉离婚不准离,程序就结束了而被告没有行使起诉权因此无需受到限制。

裁定是程序上的处理,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没有涉及当事人实体上的利益,裁定做出后可以生效: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撤诉等程序上涉及当事人实体上的利益:要从当事人平等的角度设计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2辩论民诉核心是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给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内容宽泛,程序(管辖、当事人、资格)和实体(事实、法律适用、是否构成侵权)。

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到执行程序中没有当事人主张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判和裁判对象,诉什么审什么,不能超不能漏。

民诉司法考试考点整理

民诉司法考试考点整理

一、级别管辖及其标准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案件的性质:涉外案件、专利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简单案件交由低级别的法院管辖,复杂案件交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案件的影响范围: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具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级别的管辖法院(四)诉讼标的金额——现实意义各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唯一或主要的级别管辖标准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一)必要的共同诉讼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2、构成要件:(1)原告或被告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特点: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的实质是一个案件,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法院也必须一并审理和判决。

4、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内部)的关系:(1)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如主张诉的变更、申请撤诉、处分实体权利等),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其效力才及于全体。

——协商一致原则。

但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遵守诉讼期间、有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等,无须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其效力就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2)一定的独立性:共同诉讼人可以实施与共同诉讼无关的行为,比如,可以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能力欠缺,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2、构成要件:(1)实体要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程序要件:(2)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4)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法院管辖;(5)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3、实质:(1)普通共同诉讼是数个诉(案件)的合并(数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2)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将数个诉合并成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即使进行合并审理,但是判决必须针对各诉分别作出。

司考民诉考点总结2023

司考民诉考点总结2023

司考民诉考点总结2023一、案件受理程序1. 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受理的地域和权限范围;•具备诉讼资格的原告和被告;•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案件受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交诉状;2.法院受理诉讼,并进行立案登记;3.法院对受理案件进行认可或驳回,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原告;4.法院通知被告,要求其提出答辩意见。

2. 案件受理的异议和回应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或被告不满意法院的受理决定或对立案材料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回应,并决定是否接受或驳回异议。

二、起诉状的要素和制作1. 起诉状的要素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其要素包括:•法院名称和案号;•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住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所有的证据材料。

2. 起诉状的制作制作起诉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使用规定的格式和模板,确保内容格式正确;•内容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严密,合理安排内容的顺序;•使用准确、明确的法律术语。

三、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1. 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书证:包括公文、合同、凭证等书面文档;•物证:包括物品、痕迹、标本等有形的物质证据;•视听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可视听记录的证据;•手写、口供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手写材料和口头陈述等证据;•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专门鉴定结论等。

2.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告可以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四、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判决或调解的实施,通过法院采取措施,暂时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损坏;•扣押:暂时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其处置的合法性;•约谈:约谈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以了解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真题知识点总结如下: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的请求。

立案程序包括递交诉状、受理、立案等程序。

2. 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辩论和判决的程序,包括受理、准备、开庭、合议和判决等程序。

3. 上诉当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递交上诉状、受理、审理、开庭、合议和判决等程序。

4. 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受理执行申请、执行程序、执行裁定等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各种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的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对于实践指导和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所采用的程序和规则。

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提交、举证责任、证据的鉴定、证人的出庭等程序。

2. 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程序。

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

4.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财产执行和行为强制执行等程序。

四、民事诉讼案例点评民事诉讼案例的点评是针对具体案例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进行的评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和规定。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真题知识点的总结,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和案例点评的掌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的知识,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主管范围有助于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会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中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等,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必背

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必背

民诉:第一天微博@懂法律的小哥哥整理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4.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法律关系的诉。

5.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反诉与本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但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7.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有权进行辩论。

8.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9.《民诉法》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人民陪审员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11.《民诉法》21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2.《民诉解释》第4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3.《民诉解释》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4.《民诉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5.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6.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7.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18.依据《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9.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民诉解释》规定,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法定要求,通过审理、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审理、判决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如法定程序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检察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和受理。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起诉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条件、受理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裁定等。

三、举证和调解1、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举证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举证对象、举证方法、举证期限、证据的保全等。

2、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的形式、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等。

四、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听证,进行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做出判决的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

2、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判决的程序包括:判决的形式、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五、执行和终结1、执行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异议处理等。

2、终结终结是指民事诉讼所有程序完结,案件审结或已经执行完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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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的确定行为人自己责任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冒用法人名义或超越代理权:实际行为人为当事人为他人行为负责法人非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因劳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劳务派遣:被派遣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无过错不究原则。

机动车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实际借用人为被告租赁借用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共同被告校园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人身侵权:实际侵权人为被告,但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和侵权人为必要共同被告。

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活动组织者责任通常由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作为被告第三人行为致害的:第三人为被告第三人侵权但管理人未尽到安保义务:共同被告新闻报道侵权原告只诉一个的,怎么诉怎么列;单位和作者均被诉的,先看有无职务隶属关系,若有只列单位为被告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诉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解散诉讼起诉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一般保证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or将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怎么诉、怎么列企业法人解散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就被注销: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原诉讼人情况追加的必要诉讼人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被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登记的业主借用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出借单位借用合同专用章借用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借用银行账户个人合伙中的某合伙人个人合伙从事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其余的合伙人继承遗产中的部分继承人有关继承遗产的诉讼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其他继承人被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不明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代理人共同财产的部分共有人共同财产受到他人侵害其他共有人保证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务人直接侵权人对被害人发生侵权行为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人分立后的某个单位有人单位分立为多干单位分立后的其他单位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数量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是否为可拆分之诉不可拆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可分之诉,各诉可独立是否需经当事人同意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确定不确定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使用程序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1)要经过公告(不少于30日)、登记等特殊程序,以便确定当事人(2)裁判具有扩展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代表人的产生方式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推举—商定—指定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和B就某一法律关系发生争执;若A告B时,当C发现自己利益因A与B的某一法律关系受损,即其需要提出独立的诉讼;此时C为有独三,C可告A+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告B时,发现C也有责任,A追加C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根据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法院无权追加申请参加或者法院追加诉讼地位独立原告,享有所有原告诉讼权利处于辅助人的地位,也是广义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一审判决中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可以作为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判决有责任的可以提出上诉。

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不会参加被告诉讼,可能会承担责任代位权诉讼、合同转让纠纷8、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诉)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1、期间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简易和普通)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和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包括可变和不可变。

期间的计算:年月日—次日开始;时—次时开始。

期间的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庭外和解。

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不受一审审限和二审审限的限制。

2、保全和先予执行比较:启动方式、适用范围、担保、裁定效力及其救济机制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回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执行前保全3、送达(必须是法院向当事人才是送达)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须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直接发送电子文书无效)和适用对象(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具体的留置方式及其适用限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记录送达过程,即使为送达。

离婚案件不能将送达文书交与当事人配偶。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主体: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转交送达只有三种情况: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公告送达适用条件:(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

期限:国内60日,国外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二审送达地址以一审为准。

4、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调解一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审必须制作(为了明确一审判决书的效力,二审调解书送到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原则上调解协议不得转化为判决书,但有两种例外:(1)无民事行为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2)涉外诉讼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类似于书证,利用“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反应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X光片,雷达扫描资料电子数据(2012年新增):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功能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感知、记忆、表述)对专业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及其他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参诉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依申请或依职权依申请回避不适用适用不适用费用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承担谁申请谁承担其他问题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不出庭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对质本证和反证:第一步,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

第二步,谁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步,该证据是有谁提出来的。

若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本证;若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反证。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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