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于在项目档案管理和专项验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和表彰。

对于在项目档案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项目档案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形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满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与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中,均应形成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设备仪器档案管理要求制定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摘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在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入手,分析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现状和挑战。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重视项目目标和可行性分析;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加强进度控制和资源管理;项目验收阶段则需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后期运营和维护也至关重要,以保障项目的长久效益。

结合项目管理技术和工具的运用,能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

文章强调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义和提出了提升管理水平的建议,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有益借鉴,促进这一领域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工具、提升水平、发展方向、意义、建议。

1. 引言1.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作为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支撑,国防科技工业必须不断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作。

合理规划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完成,并为国防科技工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1.2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在这一领域显得尤为关键。

目前,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项目管理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项目管理涉及的技术和任务复杂度较高,管理难度大。

项目涉及到的资金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

一些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项目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项目进度不明确、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编制说明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是对项目的轮廓性设想,说明项目提出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初步分析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初步论证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等。

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策和法规、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等。

三、本规定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一般性编制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调减有关内容。

目录1 项目单位概况 01.1 单位基本情况 01.2 产品及科研生产情况 01.3 现有条件 02 建设项目概况 02.1 项目名称 02.2 项目依据 02.3 建设目标 (1)2.4 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1)3 建设的必要性 (1)3.1 项目建设背景 (1)3.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4 建设方案 (2)4.1 总体建设思路 (2)4.2 工艺技术方案 (2)4.3 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3)5 建设地点及自然条件 (3)6 环境保护要求及对策 (4)7 职业安全等要求及对策 (4)8 工作制度和劳动定员等 (4)9 项目进度安排 (4)10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4)11 投资风险与效果分析 (4)12 主要结论及需说明问题 (4)13 附件 (5)附件1:投资估算表 (5)附件2:新增(改造)主要工艺设备表 (5)附件3:近十年来投资建设项目汇总表 (5)附件4:其他材料 (5)1 项目单位概况1.1 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历史变革、专业定位、军调定位、资产及股份构成等;单位地址、所(厂)区功能布局、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科研生产面积(其中军品面积)、工艺设备数量等;单位人员情况,其中军品在岗人数及构成等;科研生产、保密等资质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格式见表1),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银行信用等级等。

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说明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规划)编制,重点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提出客观评价,为主管部门审查和决策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满足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地震安全、消防、节能、社会稳定等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提出项目招标方案。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不进行财务评价,特定项目或审批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军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涉及战时动员能力时应增加相关内容,包括现有生产动员预案、工作制度情况,项目建设前与建设后生产动员能力估算、生产动员能力提升建设方案等。

六、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工艺设备等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七、本规定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一般性编制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调减有关内容。

目录1 项目概述 (1)1.1 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法人 (1)1.2 项目编制依据 (1)1.3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4 建设目标 (1)1.5 主要建设内容 (2)1.6 项目进展情况 (2)1.7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2)2 需求分析 (3)2.1 任务情况 (3)2.2 建设需求分析(产品方案) (3)3 物料和能源供应 (3)3.1 配套协作关系和物料供应 (3)3.2 能源供应 (4)4 建设条件和厂(场)址选择 (4)4.1 建设条件 (4)4.2 厂(场)址选择 (5)5 建设方案 (5)5.1 总体建设方案 (5)5.2 工艺 (5)5.3 总图运输 (7)5.4 建筑 (8)5.5 结构 (9)5.6 给水排水 (10)5.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5.8 动力 (11)5.9 电气 (13)6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等 (16)6.1 环境保护 (16)6.2 职业安全 (17)6.3 职业卫生 (17)6.4 消防 (17)6.5 节能 (18)6.6 地震安全 (18)6.7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19)7 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19)7.1 组织机构 (19)7.2 劳动定员 (19)7.3 人员培训 (19)8 项目建设实施计划 (19)8.1 项目建设周期 (19)8.2 项目实施安排 (19)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21)9.1 编制依据 (21)9.2 招标内容和范围 (21)9.3 招标组织形式 (21)9.4 招标方式 (21)10 投资估算 (21)10.1 编制依据 (21)10.2 编制说明 (21)10.3 建设项目总投资 (21)10.4 资金筹措 (22)10.5 投资估算表 (22)11 财务评价 (22)12 社会效益分析 (22)13 结论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2)14 附件 (22)14.1 投资估算表 (22)14.2 工艺设备明细表 (23)14.3 招投标情况表 (23)14.4 附图 (23)14.5 其他附件 (23)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doc 6页)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doc 6页)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0年10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投料试车等;(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编制规定(科工法[2005]496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编制规定(科工法[2005]496号)

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
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
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
现状调查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 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算。
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四、工程建设监理费 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5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 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 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咨询、 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7
星图片解读以及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特殊检测费用; 8.核工程的环境影响咨询费按核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表 6-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 药、区域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 市政、烟草、兵器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 服务、火电
1
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用、建设用地费及特殊行 业要求或按地方规定应计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
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2008年3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涉密项目还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土建、安装等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四)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二)、(三)款标准,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合同估算价之和达到上述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灾后重建,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合同估算价格相比过高,公开招标得不偿失;(五)研制采购专用非标准设备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 2013〕1017 号 2013年8月2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各高校,军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须报我局履行审批手续。

本规定印发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调整等审批事项的,继续办结;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计的,仍报我局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二、当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抓好有关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请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2013 年 8 月 23 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发展;(二)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0.12•【文号】科工计〔2015〕931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5〕931号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档案局2015年10月12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论证、批复、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项目文件。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统一领导项目档案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二)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会同国家档案局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三)负责组织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接收和管理项目档案目录信息;(四)组织开展项目档案管理宣贯培训、交流,建立档案专家库。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于在项目档案管理和专项验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和表彰。

对于在项目档案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项目档案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形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满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与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中,均应形成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设备仪器档案管理要求制定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组织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其中重大项目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

国防科工委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

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协调。

(五)综合计划司负责会同有关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1.?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3.?项目建设地址;4.?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201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工作安全环境和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投资计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管理固定资产的根本保证。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适时编制计划。

投资计划编制过程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制定合理投资计划结构,满足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

投资计划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确保投资计划制定合理、实施顺利。

三、设备验收管理设备验收是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顺利的重要环节,是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保证。

设备验收应当遵循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按照验收规程进行操作。

设备验收所涉及的试验、测量、测试等活动,均需在专业测量、检测机构进行,且排除可能干扰试验结果的环境干扰因素。

设备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保证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确保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验收文件。

四、设备管理与维护设备管理维护是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良好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基本途径。

设备使用购置后,应当建立资产台帐,管控台帐、库存清单;设备的使用及使用寿命的监控也应当涉及总表、细表、依据设备种类对应的资产清单。

各种设备材料应有专人进行负责管理,加强资产维修保养,防患于未然,保障设备使用寿命和稳定性。

设备管理和维护最终目的在于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五、与环境保护协调管理环保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企业家们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为此合理开发利用固定资产,更好地完成企业社会责任至关重要。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科工法【2002】177号 2002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承办单位概况1. 1 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人代表、职工人数及构成,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近三年销售收人、产值、利润和税金。

1.2 产品、科研、生产技术水平与现状介绍本单位产品、科研、生产技术水平与现状,与国内、外水平差距。

1.3 现有条件(含在建项目投资及建设改造内容)及使用情况。

2 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2.2 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2.3 分析国内外有关产品技术的现状和差距,本项目产品科研生产现状、不足和问题。

2.4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规模、纲领,可利用的存量资产情况。

2.5 主要生产技术与工艺,工艺流程和研制流程(或工艺流程框图),生产、试验条件;原材料来源、能源消耗等。

2.6 任务分工和协作关系2.7 新增和改、扩建试验室、生产厂房和重大附属设施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工艺区划、生产试验内容。

2.8 新增主要设备的必要性,开列设备名称(见附表2);如需引进技术或设备,「要说明国内外技术或设备的差距及进口的理由。

2.9 项目建成后所能达到的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3 市场预测3. 1 项目有关产品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生产能力对比分析。

3.2 销售预测和价格、产品竞争能力分析。

3.3 预测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产品市场的影响。

4建设条件初步分析4.1 自然条件状况拟建项目建设地点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形等自然条件概况,如系新厂或必要时需附区域图。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1年10月31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 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XXXX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是指当年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总和。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商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

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 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 月底前安排完毕。

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首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年中补充计划建议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9月15日前适时申报。

国债投资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年中适时申报项目投资
计划建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

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
(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
(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建设项目管理费或技术协调费的;
(三)侵占、截留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
(四)在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季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