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省道路运输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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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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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2003年6月5日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长沙、株洲、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
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三、砖、瓦、砂、石、木材等按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重(附表四);四、凡同一标准规格和重量的成包、成件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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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汽车运价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成本和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湖南省汽车运输市场的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运输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的经营者。
(二)定价原则汽车运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三)管理方式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对于农村道路客运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运输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其他客运和货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客运运价(一)计价单位客运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价单位。
(二)车型分类及运价标准根据车辆类型、等级和座位数等因素,将客运车辆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运价标准。
例如,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等,不同车型的运价有所差异。
(三)计费里程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
运输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实际里程计算;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票价构成客运票价由基本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等构成。
(五)儿童票价优惠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 12 米至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半价计算。
(六)行李运价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重量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超过规定重量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收取行李运价。
三、货运运价(一)计价方式货运运价分为整车运价、零担运价和集装箱运价等。
整车运价按照车辆的载重吨位和运输里程计算;零担运价按照货物的重量和运输里程计算;集装箱运价按照箱型和运输里程计算。
(二)运价标准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距离、运输条件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货运运价标准。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交征管[200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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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交征管〔2006〕91号)各市(州)交通规费征稽处:为了加强征费计量管理,实现全省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征费座位)的统一,促进全省交通规费征收。
根据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交财会字〔2006〕515号),特制定《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设立计量核定中心,负责全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
二、计量核定中心按《办法》编写《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表》(以下简称《计量表》),《计量表》定期发布,实现全省同一产品型号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唯一,同一产品型号的机动车辆征费吨、座位全省统一。
三、征费标准计量统一后,我省车辆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统一的征费标准计量征费。
四、《湖南省交通规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在册车辆,与《计量表》中车辆型号不一致的,从2006年11月1日起,省局将进行锁定,对车辆型号录入有误的,必须按《计量表》登记的车辆型号进行修正;对《计量表》上未收录车型的车辆(包括新增车辆和原有车辆),各处所暂按《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初定计量征费,同时将新增车型相关资料立即上报省局计量中心,计量中心进行计量核定后编入《计量表》,各处再根据《计量表》修订初次核定的征费计量,衔接征费。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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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分解本细则依据《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制定,用于规范湖南省内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汽车运价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经营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细则,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其中,客运、公交、出租等面向公众的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其他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客运班车运价根据车型、座位数、营运里程、站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货运车辆运价根据车型、载重量、营运里程、运输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但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串通涨价。
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规定执行运价,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运价,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运输成本增加的,经营者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调价,经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消费者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运价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社会各界对汽车运价实行监督,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处方审核已成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环节。
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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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文件:关于《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05-18湘价服〔2005〕64号各市州物价局:今年以来,陆续收到各地物价检查机构和汽车客运承运人反映,为明确政策、保护承运人和车站合法权益,经商省交通厅,现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是否适用湘运汽车站与承包车辆,站与站之间、站与承包车主之间的票价划拨等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汽车客运站对承运人的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湘价重[1997]334号)已明确规定,即:“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费(不含客附费、通行费,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其标准是:“一级站甲等服务质量(简称一甲,下同)10%、一乙9%;二甲8%、二乙7%;三甲6%、三乙5%;四级站和简易站客运代理费统一执行5%的费率标准。
”各客运汽车站应严格按此标准向承运人收取费用。
二、汽车客运站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交通基础设施,按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运输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应实行站运分离,车站严格按规定收取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公平对待进站各类运营车辆。
各级运管机构应把加强站场监管力度,落实站务收费标准,作为考核站场服务等级的重要内容。
三、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省大部分汽车站权属各市州、县(市)运输公司,有些运输公司利用其对站场的管理权,对内部承包车和社会进站车辆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湘价重[1997]33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必须予以纠正。
凡运输公司内部承包车辆与运输公司的承包费用问题,也应按规定执行,并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不应通过车站票价划拨(收费)处理。
四、车站收取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属价格管理范畴,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加大对车站各项收费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运输市场竞争环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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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021c7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65.png)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1995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车辆维修以及其他运输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管理者。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条例。
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事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对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以及客货运输站场、车辆维修与检测、汽车驾驶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道路运输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章经营者第八条从事和参与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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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15
•【字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2、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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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管价权限,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我委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e7998cb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b.png)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450a5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13.png)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五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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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二○○九年二月十八日)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为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管,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了《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做好《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依照权限规定抓紧制定当地的客运运价标准;二是要认真测算具体营运线路的客运公布票价,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农村客运要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票价标准;三是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的道路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市(州)班车(包括机场客运专线班车)客运价格;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班车客运价格。
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客运价格。
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
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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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市(州)班车(包括机场客运专线班车)客运价格;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 班车客运价格。
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客运价格。
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
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公布执行。
道路客运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明码标价,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1 -第四条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营运里程图表中未核定营运里程的,可由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实测核定。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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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湘价商[2011]17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11.16【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1〕179号)各市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为维护公路车辆救援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是各级政府应急工作的一部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救援资质的有关单位按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或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拖行、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包括尸体转运)等救援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在事故救援现场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交通和救援秩序,确保尽快恢复交通。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领导和组织下,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高速公路施救设备配备的标准和需要配置救援车辆、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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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上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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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上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湘价重字[2000]第350号•【施行日期】200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上浮问题的通知(湘价重字[2000]第350号2000年12月20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认真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调动公路客运企业春运的积极性,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经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2001年春运期间我省部分公路客运车辆旅客票价扩大上浮幅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上浮幅度的票价执行范围,限于除高等级客车(包括一、二、三级)以外的其他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企业、个体客运车辆的旅客票价;高等级客车旅客票价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8)湘价重字第2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实行浮动票价。
省会到市、州所在地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旅客运输票价是否增加浮动幅度,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浮动票价的计价基数:省内干线公路旅客运输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6)湘价重字第9号文件规定的各种车型的客运中准价格为基础,向上浮动不超过40%;省际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实行同线路、同车型对等原则计价。
三、扩大浮动幅度的票价起止时间,要严格按国家经贸委、交通部规定的春运时间执行,即从2001年1月9日起,至2月17日止,期间40天。
春运结束后,应恢复到现行票价。
四、所有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浮动票价的执行范围和幅度,并向广大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车站和其他旅客集散地公布春运期间各线路、客站点的票价标准。
同时要努力改善服务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对公路旅客票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渡运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重[200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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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渡运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渡运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重[2001]304号2001年12月21日)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汽车滚装运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有利发挥北门渡口现有渡运能力,满足湘北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岳阳北门战备渡口开通岳阳县鹿角镇至沅江市漉湖镇汽车滚装运输后,向车主收取汽车渡运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汽车渡运收费不分重、空车,以车辆标记载重吨位计算,每航次每吨35元;不足0.5吨按0.5吨收取,超过0.5吨按1吨收取。
二、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收费标准在渡口向车主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本批复核定的汽车渡运收费标准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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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
监管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正>湘价商[2009]33号HNPR-2009-38032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为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管,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了《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做好《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依照权限规定抓紧制定当地的客运运价标准;二是要认真测算具
【总页数】4页(P69-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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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备车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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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备车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湘价商[2012]168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备车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商〔2012〕168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鉴于铁道部《关于公布自备车管理费费目、费率的通知》(铁运〔2008〕193号)已对企业自备车运输管理收费进行了规范,因此,关于企业自备车的收费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我局湘价服〔2008〕32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自备车管理服务费(包括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发送和到达管理服务费),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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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2003年6月5日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株洲、、、、、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
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三、砖、瓦、砂、石、木材等按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重(附表四);四、凡同一标准规格和重量的成包、成件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五、每立方米重量不足迹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每0 .003立方米折算一千克;六、家禽、牲畜整车运输和凡作整车的货物,在监理部门规定的高度、宽度和长度限度或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重。
超过时按实计重;七、凡使用大型平板车、电杆车、冷藏车、各类罐车运输特种货物时,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计重。
超过时按实计重。
第七条: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第八条:里程确定与计算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营运里程和装卸里程,营运里程以省交通厅颁发的现行《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为准。
货物运输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公里,超过五公里时按实计算。
未经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共同查定,报当地交通局(委)备案。
二、整车货物运输,多点装(卸)的,其计费里程自第一个装(卸)货点至最后一个装(卸)货点的行驶里程相加计算。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及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与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或因货物性质、交通管理要求等需要绕道行驶时,应按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九条:计价单位货物运输整车以吨为单位;零担以千克公里为单位。
计时运输以吨位小时为单位。
运费结算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运价线路分级及运费计算一、货物运输,运价线路分为二级,具体划分按省交通厅一九八八年三月绘制的《省公路运价线路分级示意图》中的一、二级运价线路合并为一级运价线路等级,原三级运价线路为二级运价线路等级。
二、跨越不同价率的线路货物运输,按分段计算相加,一次四舍五入进整,核收全程运费,不得采用均价计算。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基本运价货物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整车普通货物,普通车型(中型吨位)行驶在一级运价路线上的运价,即0.28元/吨公里。
第十二条:普通车型整车货物运价普通货物:一级线路上为每吨公里0.28元;二级线路上为0.35元。
特种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每吨公里0 .35元(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五)。
第十三条:零担货物运价零担普通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5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8元。
零担特种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4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5元。
第十四条:小型汽车运价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货车。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三吨以下(不含三吨)小型货车。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2元。
第十五条:拖拉机运价大、中型拖拉机按汽车普通车型运价执行。
手扶拖拉机按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汽车运价执行。
第十六条:短途运输运价一、运距在25公里以(含25公里)为短途运输。
短途运输运价以货物种类、线路等级运价为基础,加吨次附加费计算,吨次附加费标准为,5公里为1.5元;6—10公里为1.2元;11—15公里为0.9元;16—20公里为0.6元;21—25公里为0.3元。
(见附表一)二、短途运输运价和吨次附加费的计算,以起运地点为准,起运点在城区的按城区标准计费,起运点在城区围以外的按长途运输中的短途运输标准计费。
第十七条:特种运输一、凡货物件重5吨(不含15吨)以上或长度10米(不含10米)以上和需要15吨及以上车辆运输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
在运输过程中,需拆除建筑、排除路障、加固桥梁、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等均由托运方负担。
二、特种车辆运输特种货物,按特种货物运价计算,利用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八条: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运价因货物运输需要或应货主要求,由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承运的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35元。
冷藏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第十九条:包车运价一、普通车型计时包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公里和线路等级运价及货类计算吨位小时运价。
小型货车、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5公里和车型运价计算。
特种车型货车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办理。
二、包车计费时间以车辆抵达托运人指定地点到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承运方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包车计费时间起码为四小时,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
三、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吨位小时运价及包用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应包车人要求整日包车,每日按八小时计,如实际行驶里程超过160公里时,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
四、计时包车空驶损失费,自车站(库)至托运人指定运输地点到完成任务地,返回车站(库)的实际往返空驶里程,按车型及一级线路运价的50%收取。
第二十条: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应在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
一、应托运方要求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行驶速度的物资;二、应托运方要求当天派车立即起运或限定到达时间的急运物资;三、非营运线路(国家未负责养护的道路)单程运输物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可在规定运价基础上协商减成。
一、同一托运方提供的回程贷源,回程部分运费可减20%;二、同一托运方交由原车货物的包装物回程利载,空容器和辅助材料,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40%计费。
第二十一条:专项物资运输凡在矿区、基建(公路基建)工地围,担任大宗的煤矿产品、建设材料等专项物资运输可以执行专项物资运价。
专项物资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但最高运价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40%。
第二十二条:跨省运输运价整车货物运输跨省运价按起运点交通物价部门的规定计收全程运费,也可以按省际运输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调车费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往返空驶里程按车型、车辆核定载重吨位和线路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一、应托运方要求由车辆驻地调往外地装运物资的(如果在调车过程中发生捎运,应扣除该路段的调车费,然后再计算实际空驶里程调车费)。
二、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因托运方责任使装贷落空。
第二十四条:延滞(误)费因下列情况之一,应计收车辆延滞(误)费,按车型计时运价50%计算。
延滞(误)费,一小时免收,超过一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累计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一、由于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延迟装卸所造成车辆停歇;二、应托运方要求,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对车辆设备需要进行改装、修复使车辆停歇;三、因托运方责任,使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停滞;四、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组织装卸的货物,超过规定的装卸时间(附表三)五、因托运方提供的装卸场地、货物性质等原因影响吊车作业时,每吨每小时按6元计收;六、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于承运方责任,未按规定时间供车,由承运方向托运方支付对等的延滞(误)费。
第二十五:吊、铲、叉车作业费一、吊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含包装重量)计收。
货物单件重量在4吨以下(不含4吨)每吨次按3.5元计收,4—8吨(含8吨)每吨次按6元计收,8—15吨,每吨次按9元计收。
因货物原因,需要计时作业时,其计时作业费按每车吨每小时6元计。
二、铲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每吨次按0.50元计收。
如物资单位租用铲车或因客观原因影响铲车正常作业时,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元计收。
三、叉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含包装重量)计算。
货物件重在3吨以(含3吨),每吨次按3.5元、件重在3—5吨(含5吨),每吨次按6元计收。
需要计时作业时,按每车吨每小时6元计收。
四、吊车、铲车、叉车调车归建费,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和车辆的标记吨位0.30元/吨公里计收.第二十六条:车辆、货物处置费应托运方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进行临时改装、拆卸和清理恢复的工料所需费用,货物的商检、检疫、防疫和车辆必须进行特殊清洗,消毒所需的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
第二十七条:车辆空驶损失补贴费跨省整车货物运输,全程发生的空驶里程,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货物基本运价50%计收空驶损失补贴费。
省整车货物运输不得收取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八条:装卸、中转、仓理费一、整车货物装卸,按当地交通、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零担货物装卸每50千克为一计费单位,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货物件重在150千克以(含150千克)每一计费单位装卸费各0.20元。
货物件重150千克以上和危险、贵重、鲜活物资,每一计费单位装卸费各0.40元。
三、凡受理负责发送和达到的零担货物在仓期间占仓、移位、堆码、整理包装等,收取零担货物仓理费,以50千克为计费单位,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其仓理费为0.40元(起运、到达站各0.20元)四、凡需要经过中转的零担货物,每增加一次中转,加收一次中转装卸费和中转仓理费,其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计收。
第二十九条:道路通行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经过的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发生的费用,省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省外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均由承运方向贷主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