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19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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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介绍

汽车运价规则介绍

汽车运价规则介绍调车费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延滞费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

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道路阻塞停运费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统一汽车运输价格计算办法,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是汽车运输价格的行为规范。

凡参与我省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由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别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货物运输价格(除车辆通行费、运输站服务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参考本实施细则第三章列出的计价办法自行协商定价。

第四条汽车运输价格的确定,必须以企业营运成本为基础,保持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收费。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省内营运里程按照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执行;省内新增或调整的营运里程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后执行。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省核定的运价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车站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车站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五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范文

汽车运价规则范文

汽车运价规则范文一、基础运价基础运价是指汽车运输的最低价格,是按照车辆类型、载货量、行程距离等因素确定的。

一般来说,不同类型的车辆会有不同的基础运价,载货量越大、距离越远,基础运价也会相应提高。

二、附加费用附加费用是指除了基础运价之外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1.燃油附加费:随着油价的波动,运输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客户收取燃油附加费,以补偿运输过程中的燃油成本增加。

2.行程费用:如果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收费路段或收费站,运输公司可能会收取行程费用作为交通费用补偿。

3.过路费:根据运输路线和路程计算的路桥过路费等费用,客户需要支付给运输公司。

4.辅助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可能需要客户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运输公司。

三、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客户选择汽车运输服务,一些运输公司可能会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1.团购优惠:多个客户一起购买同一段路程的运输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2.合同运输优惠:与运输公司签订长期合同的客户,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3.节假日优惠:在重要节假日期间,一些运输公司可能会推出优惠活动,例如打折、赠送服务等,以吸引更多客户选择他们的运输服务。

四、违约处理如果客户违反了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规则,运输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违约处理条款进行处罚。

具体的违约处理条款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违约金:客户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作为对运输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补偿。

2.赔偿责任:如果客户的违约行为导致运输公司遭受损失,客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运输公司可能有权解除与客户的运输合同,并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五、争议解决对于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或争议,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总结来说,汽车运价规则主要涵盖基础运价、附加费用、优惠政策、违约处理及争议解决等方面,旨在规范汽车运输定价,保障运输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进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治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进展,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那么»和«道路运输价格治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运算方法,爱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是运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物资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照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形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都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运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运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998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1987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全面掌握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汽车运费的相关规定汽货运规〈汽运价规〉

汽车运费的相关规定汽货运规〈汽运价规〉

共2700字第六章运输费用第七十四条汽车货物运输价钱按不同运输条件别离计价,其计算按《汽车运价规那么》办理。

第七十五条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最少计费重量为L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

按重量托运的货物一概按实际重量(含货物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应装足车辆额定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额定吨位收费。

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数货物重量。

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

接运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程运输方式运单上记载的重量计算。

拼装分卸的货物按最重装载量计算。

第七十六条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以下规定确信:(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的,进为1千米。

(二)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两边商定。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含两条)以上营运线路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线路计算计费里程或按承托两边商定的线路计算计费里程。

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址起至最后一个卸货地址止的载重里程计算计费里程。

第七十七条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信:(一)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而产生的车辆来回空驶,计收调车费。

(二)延滞费,车辆按约按时刻抵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车辆和装卸延滞,计收延滞费。

(三)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行至约定地址而装货落空造成的车辆来回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四)排障费,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时,需对运输线路的桥涵、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加固或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五)车辆处置费,因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洗时,计收车辆处置费。

江苏汽车运价规则0001

江苏汽车运价规则0001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X6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5座计算通行费。

4、燃油附加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规定执行。

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

第十四条政府制定的客运最高票价简称为“政府限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客运票价简称为“执行票价”。

运输经营者可按政府限价执行,也可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五条票价单位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

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购票规定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

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全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七条行包运价一、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重量折算祥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 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35元折算。

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交财[2002]39号关于颁发《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交通局、物价局、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市)运管处<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1998]50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以国家指导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为市场调节价。

本实施细则中的货物运价标准为参考标准,供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托运人参考。

汽车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优质优价。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四条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如砖、瓦、砂、石、土、矿石、竹、水泥电杆等按体积或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详见附表一)。

无换算标准的,可按货物体积抽磅折算,大宗货物可在车厢内划线计重。

第五条木材、人造板重量的确定,按贵州省林业厅、交通厅、物价局[1991]黔林计字第083号“关于下达全省木材、人造板材各换算重量标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基本运价。

第七条特种货物运价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2.22•【文号】[91]交运字13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8月17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铁运[1998]37号文

铁运[1998]37号文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铁运(1998)37号1998年3月31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促进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铁路建设基金、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每吨公里各提高0.005元。

现将这次调整铁路建设基金、铁路货物运价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1996〕18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吨公里0.028元提高到0.033元,但磷矿石、棉花仍维持现行的标准不变,农药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014元提高到0.019元,化肥、黄磷继续免征。

二、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365元提高到0.0415元,但整车化肥、磷矿石、棉花(籽棉、皮棉)仍执行现行运价,暂不作调整。

三、大秦、京秦(段甲岭至秦皇岛,含大石庄至段甲岭)、丰沙大、京原四线的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69元提高到0.074元。

四、兰新复线加价仍按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25元的规定核收。

京广线、京九线沙河街北至三江镇段继续执行分流运价,即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06元。

京九线黄村至龙川(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各站除外)、津霸线、横麻线的运价按下列两部分合并计算:第一部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运价率。

第二部分: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39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117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39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为:1吨箱0.0234元,5、6吨箱0.195元,10吨箱0.3276元,20英尺箱0.624元,40英尺箱1.326元,空自备箱按重箱50%计。

五、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0.0215元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六、青藏线执行统一运价,不分段计费。

青藏线临管运价高出统一运价的部分在全路均摊,与新路新价均摊加价费率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除外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汽车运输运价简介

汽车运输运价简介

汽车运输运价简介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的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其计算按照《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1)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l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

2)按重量托运的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应装足车辆额定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额定吨位收费。

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

接运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程运输方式运单上记载的重量计算。

拼装分卸的货物按照最重装载量计算。

3)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的,进为1千米。

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含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或按承托双方商定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

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地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计费里程。

4)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而产生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调车费。

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车辆和装卸延滞,计收延滞费。

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行至约定地点而装货落空造成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排障费: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时,需对运输路线的桥涵、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加固或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车辆处置费:因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洗时,计收车辆处置费。

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检疫部门对车辆的检验费以及因检验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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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价格第三章旅客运费计算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第七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运价单位: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九条车辆类别: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

特种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专用车。

第十条货物类别: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

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详见附表一)(略);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五类(详见附表二)(略)。

第十一条集装箱类别: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

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

第十二条公路类别: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区域类别: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营运类别: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货物运价价目第十五条基本运价: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十六条吨(箱)次费一、吨次费:对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

二、箱次费:对汽车集装箱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加收箱次费。

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

第十八条特种货物运价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本上加成60%-80%。

二、危险货物运价:(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特种车辆运价: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快速货运运价: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运价:一、标准集装箱运价: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非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货物运输其它收费第二十四条调车费: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五条延滞费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

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装货(箱)落空损失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道路阻塞停车费: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车辆处置费: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非标准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装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

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运输变更手续费: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应该收变更手续费。

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节货物运费计算第三十一条整批货物运费计算:一、整批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二、整批货物运费计算公式: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零担货物运费计算:一、零担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零担货物运费计算公式: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集装箱运费计算:一、集装箱运价按计价类别和货物运价费目计算。

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重(空)集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四条计时包车运费计算:一、包车运价按照负用车辆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

二、包车运费的计算公式: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运费单位:运费以元为单位。

运费尾数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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