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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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及包车(含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客运车型运价执行。

第九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由车辆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的实际配置和技术参数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一、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其标准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详见附表一)。

2、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6元/人次,三级站1.4元/人次;100千米以内的短途运输,一级站1.75

元/人次,二级站1.45元/人次,三级站1.30元/人次。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5座计算通行费。

4、燃油附加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规定执行。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

第十四条政府制定的客运最高票价简称为“政府限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客运票价简称为“执行票价”。运输经营者可按政府限价执行,也可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五条票价单位

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购票规定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全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七条行包运价

一、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重量折算祥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35元折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十八条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规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价格制定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核价权限: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核价程序: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营运线路后,先根据本规则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江苏省汽车客运票价申报表》(详见附表三),按核价权限向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如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报审批手续完成后,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票价下浮。同一条客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票价变动应提前1周报具有核价权限的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表四),并提前1周对外公布(除燃油附加等政策性调价外)。

为保证票价相对稳定,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详见附表五),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如果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制。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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