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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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本省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含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卧铺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或对开双方根据里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定线旅游包车、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车型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

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20公里、省辖市市区10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5公里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四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特大型、大型客车购置价格除以实际座位数(含驾驶员和导游,下同),每座位价达2万元及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0.5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达3万元及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1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中型客车每座达1.5万元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0.5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

第十五条旅客票价(运费)计算

一、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

金)

×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详见《湖北省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比差率表》(见附表一)。

2、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5元/人次,三级站1元/人次;其中100千米以内的短途运输,一级站1.7元/人次,二级站1.2元/人次,三级站0.7元/人次;25公里以内或票价在10元以下的短途客运不收取旅客站务费。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55%)。

4、燃油附加费:按《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鄂价能交[2009]199号)执行。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以成品柴油价突破每升5.49元为起征点,以油价每涨跌0.5元作为一个区间倍数,相应的燃油附加费按每人千米上下调整0.008元。

各地要组织客运企业做好燃油价格与运价涨跌的联动预案,一旦成品油价达到联动点,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3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每人次计算公式为:燃油附加费=旅客乘车里程×联动区间倍数×联动系数。

第十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最高限价,按基准运价上浮不超过

30%

的运价确定。执行票价为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票价。运输经营者可按最高限价执行,也可以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七条票价单位

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购票规定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九条行包运价

一、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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