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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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运价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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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运价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路运价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2]21号2002年3月25日)
东风汽车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专用铁道运价的请示》(东风司文[2002]53号)悉。
几年来,由于燃料、动力调整,你公司专用铁路运价水平与国家铁路测算水平相比偏低,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公司专用铁道运输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专用铁道实行包干运价,即不分东风公司内外,货物品名和运距远近,统一运费为每吨16.00元(国家储备粮食每吨10元)。
二、整车电子轨道衡过磅费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文杂费标准执行,即整车30.00元。
三、以上批复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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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11
•【字号】鄂发改工业[2019]37
•【施行日期】2019.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和
新材料等
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的通知
鄂发改工业[2019]37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推进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高端装备制造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新材料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
投资指南以产业链分析为基础,寻找弥补产业链的薄弱环节,通过强链、延链、补链,构建上下游协调、完整的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
各地可参考产业链投资指南,瞄准目标企业、行业领军人才有针对地开展招商
引资引才,促使一系列相互关联项目构成产业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各地在操作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联系,将提供政策咨询与支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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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
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
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3fcd66ce2f0066f53322fe.png)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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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范文一、基础运价基础运价是指汽车运输的最低价格,是按照车辆类型、载货量、行程距离等因素确定的。
一般来说,不同类型的车辆会有不同的基础运价,载货量越大、距离越远,基础运价也会相应提高。
二、附加费用附加费用是指除了基础运价之外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1.燃油附加费:随着油价的波动,运输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客户收取燃油附加费,以补偿运输过程中的燃油成本增加。
2.行程费用:如果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收费路段或收费站,运输公司可能会收取行程费用作为交通费用补偿。
3.过路费:根据运输路线和路程计算的路桥过路费等费用,客户需要支付给运输公司。
4.辅助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可能需要客户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运输公司。
三、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客户选择汽车运输服务,一些运输公司可能会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1.团购优惠:多个客户一起购买同一段路程的运输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2.合同运输优惠:与运输公司签订长期合同的客户,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3.节假日优惠:在重要节假日期间,一些运输公司可能会推出优惠活动,例如打折、赠送服务等,以吸引更多客户选择他们的运输服务。
四、违约处理如果客户违反了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规则,运输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违约处理条款进行处罚。
具体的违约处理条款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违约金:客户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作为对运输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补偿。
2.赔偿责任:如果客户的违约行为导致运输公司遭受损失,客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运输公司可能有权解除与客户的运输合同,并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五、争议解决对于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或争议,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总结来说,汽车运价规则主要涵盖基础运价、附加费用、优惠政策、违约处理及争议解决等方面,旨在规范汽车运输定价,保障运输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8d4712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9e.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6
【摘要】<正>鄂价能交[2009]19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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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https://img.taocdn.com/s3/m/5bb5804f0912a21615792946.png)
附件1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
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 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2、《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上没有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3、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20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城区3公里计算。
4、班车客运的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的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加出发地、到达地的市(城)区里程计算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fdeecf8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a1.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鄂价工服规[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8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6月17日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普通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53027a3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4a.png)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工商、质监、旅游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客货运输站(场)枢纽建设、应急运输保障以及农村客运发展等给予财政扶持。
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道路运输科学技术应用和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发展新能源道路运输,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展多式联运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封闭式运输方式。
第七条运管机构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服务标准体系,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级客车运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6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级客车运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c5eb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8.png)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级客车运价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级客车运价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346号1999年12月2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自高级客车运价调整后,对发展我省高级客车,改善运力结构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出现了相互刹价、票价执行混乱等现象。
为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对B型(指购置新车的出厂价格平均到每客座为2万元及以上)高级客车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包车和旅游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相应调整A型高级客车价目比差率(详见附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在各客运站点张贴公布。
二、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运价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通知的执行。
对擅自抬价或降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高速公路各种高级客车的票价和春运运价统一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定,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反映。
五、本通知规定由湖北省物价局、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湖北省高级客车运价比差率表(略)
——结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583ec9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6.png)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de7e4e852458fb770b560e.png)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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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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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鄂政办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一日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决定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特制订如下方案:一、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和由政府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政府其他部门贷款建设的和经营性的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另行报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
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
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简单易行原则。
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四)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
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标准(一)超限判别标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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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鄂发改价调〔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242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发改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等规定,我委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强调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三、定价权限在发改部门的,按照“谁定价,谁组织听证”的原则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工作。
四、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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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运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壹)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壹)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
运营者能够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运价单位(壹)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壹)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2、《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上没有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3、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20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城区3公里计算。
4、班车客运的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的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加出发地、到达地的市(城)区里程计算确定。
第八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车辆类别的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壹)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壹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壹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三)轿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壹级、高二级四档。
第九条旅客运费(票价)的构成及计算。
(壹)客运票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二)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客运车型运价和旅客计费里程乘积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
(三)旅客站务费是指客运站为旅客提供侯车、休息、如厕、卫生、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及提供计算机售票服务向旅客收取的费用。
(四)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每人次车辆通行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席数×实载率)。
实载率按60%计算。
(五)燃油附加是指建立道路客运价格和成品油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六)其他法定收费是指由省及省之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动输主管部门规定能够收取的其他费用。
(七)除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旅客运价外,按本办法计算核定的票价均为上限标准。
(八)跨省份班车客运价格。
可按起、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客运车型运价和旅客计费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和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客运线路起、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壹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壹致。
(九)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燃油附加制定及其票价核定的管理权限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执行。
各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和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对实行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不足以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农村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各地能够制定农村道路客运的运价油价联动方案。
运价油价联动能够采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也能够采取客运车型运价随成品油价格挂钩变动的方式。
第十条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由运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认定。
第十壹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运费(票价)单位每张客运票价1元。
票价在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在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实际执行票价格的50%计算。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运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四条行包运费(壹)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量。
(二)购买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仍可免费携带自用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
(三)旅客携带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部分按行包运价计算运费。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十五条货物运价根据货物运输任务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外其他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计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文制定。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七条价格管理权限(壹)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1、道路运输价格政策;2、除农村道路外的道路旅客客运基本运价、旅客站务费、通行费核算方法、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包含在票价中的其他法定费用;3、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指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旅客客运价格;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货物运输价格。
(二)市(州)、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道路旅客运输的计费里程。
(三)、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1、制定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发出指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旅客客运价格。
2、核定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其他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线路上限票价分工范围,由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四)县(市)人民政府负责:1、制定当地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运价油联动方案。
2、核定当地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第十八条定价程序(壹)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运价油联动方案后,应报上壹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运营者应当不超过上限票价原则,确定其执行票价,且填写《湖北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备案表》(附表壹),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备案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且责成运营者按规定要求重新备案。
(三)在执行燃油附加政策时,当调整后的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进入另壹燃油价格区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0号柴油价格调整后的3日内,及时核定本地座席等级客车的上限票价;自第3日起,运输运营者能够按不超过核定的上限票价,调整执行票价。
原执行的票价高于燃油附加变动后核定的上限票价的,运营者应于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下调后的第3日起,按不超过新核定的上限票价,调低执行票价。
第十九条价格公示(壹)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运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除政府政策性调价外,运营者变动运价应当提前2周公示。
(三)政府政策性调价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十条运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以价格欺诈手段拉客、宰客。
第二十壹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第二十二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壹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票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壹印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人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
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客、货运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10年月日起执行,原《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