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经企业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新世界花园一期A地块商业项目等28项工程为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各市建委(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社团:为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辽宁省建设系统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人事厅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7年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工程系列共设置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煤气热力、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建设管理。
二、评审等级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大学本科生的能力;(3)熟悉本专业先进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会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经企业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新世界花园一期A地块商业项目等28项工程为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辽人社职〔2023〕 36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5日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2017年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

《2017年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在迅速转型升级。
为了推动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相关部门于2017年提出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以鼓励企业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概述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旨在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提升建筑业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该计划涵盖了建筑工程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应用、节能技术等,旨在促进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动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与验收流程1. 申报阶段企业在申报阶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说明、技术方案、技术应用效果预期等内容。
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地反映新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预期,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后方可进入验收阶段。
2. 验收阶段通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入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验证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效果以及对工程质量、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影响。
经过专家组的评审,合格的项目将获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认定和奖励。
四、示范工程的意义与影响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建筑工程的品质和技术水平,还有利于引领建筑业的发展方向,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示范工程还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典范,激励更多的建筑企业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建筑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
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还能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将为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动力,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与验收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建建字第307号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建建字第30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把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建建〔1994〕490号和建建技〔1995〕7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择优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这项工作得到多数地区和企业的积极响应。
目前已收到有关地区、部门申报的71项示范工程,我部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拟采用新技术的情况及建设规模,经过认真的审查,择优确定北京西客站主站房等31项工程为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为做好这批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制订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建筑业司。
二、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计划,强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使示范工程确实成为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效益好、施工速度快的样板工程;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要提出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总结材料和书面验收申请。
三、我部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组织10项新技术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示范工程竣工后,我部将会同或委托有关方面组织验收,必要时将组织召开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以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先导、辐射作用。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章保修和纠纷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改扩建工程及物流中心*****有限公司2011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工程概况第二部分应用的新技术分类第三部分单项新技术应用演示第四部分效果总结工程效果图(一)第一部分工程概况第二部分应用的新技术分类根据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结合该工程特点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归类如下表所示:工程效果图(二)第三部分单项新技术应用演示⊙1. 建筑用成型钢筋制作品加工与配送现场钢筋加工机械(一)⊙该工程占地面积较大,现场场地狭小,工期紧,周边均为商业区及住宅区,且钢筋需求量较大,本工程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的第三章钢筋及预应力技术总的3.7节的建筑用成型钢筋制品加工与配送技术,主要应用于框架柱、框架梁及现浇板筋,计:1200吨,取得了显著效果,其主要技术特点为:1、提高了管理水平,减少钢筋浪费,真正实现“限额领料”;2、确保了工程工期,按项目工期的要求实行统一配送,方便高效;3、节省了施工场地;4、减少了安全隐患;5、保证了工程质量,机械设备的使用、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不断提高的服务技能是您工程的可靠保证;6、提高了现场整洁,降低噪音污染、缓解扰民矛盾;7、简化了现场管理,现场可以减少材料堆码、设备布置、临建设施、人员等等的管理工作;8、成本核算清晰,钢筋施工成本变得一目了然。
现场钢筋加工机械(二)重点、难点及质量保证措施:1、原材料控制根据国家建筑规范,建筑工程所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现场钢筋加工机械(三)2、成型钢筋进场点验。
严格要求每捆钢筋进场都必须有完整的捆扎,并且不少于两个标识牌。
标识牌应有如下描述:使用部位、流水段、钢筋规格、根数、样图等。
考虑到工地塔吊载重负荷,要求每捆钢筋重量不得超过1.5t;点验方式是进行数量点验,每捆直筋验收人员点查根数后核对标识牌上根数,若有误差双方确认;箍筋及套子则要求配送中心打成标准捆,点查捆数,抽查单捆件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六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六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1.24
•【文号】建质[2010]196号
•【施行日期】2010.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六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的通知
(建质[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2007年我部确定了第六批145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经过三年的工作,已完成新技术应用示范工作内容。
我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进行了评审,共有124项通过评审,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大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激发技术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
附件:第六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建设部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设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设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经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或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已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有关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已经过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设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石油大厦

2013年12月20日,局技术质量部主持召开了由大连公司完成的“大连中国石油大厦工程(立项编号:2011-16)”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会。验收委员会听取了项目部的汇报,审查了相关资料,经质疑和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1、该工程已全面完成申报书的各项内容,资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
2、该项目成立了新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新技术推广工作计划和质量技术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了实施。
本工程地上结构外框架梁、裙楼二层和三层会议室大跨度梁为有粘结预应力梁,应用Βιβλιοθήκη 为:51吨。4模板及脚手架技术
4.4组拼式大模板技术
本工程核心筒墙体采用组拼式大模板,应用量为:2200 m2。
4.11附着升降脚手架技术
本工程主楼地上四层以上外脚手架采用附着升降脚手架,应用量为:3000 m2。
5钢结构技术
工程荣获“第二批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
项目采取有行之效的绿色施工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施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实现了示范目标,先后获得了“2011年度大连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2011年度沙河口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2012年度省级文明工地”、“2012年度哈、长、大三市建设安全联检金牌奖”等荣誉称号,在行业中起到绿色施工带头作用,节能降效减排经济技术指标在我区处于领先地位。
本工程外墙为中空保温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系统。
墙体工程:除钢筋混凝土墙体外,厚度为200及以上的墙体为轻质混凝土空心砌块,厚度为100的墙体为双面石膏板轻质内隔墙。
安装工程分为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电梯工程。
采暖工程包括散热器采暖系统和地热采暖系统。
供水方式与分区:总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市政直接供应区,供水范围为-4层至3层,在满足用水点的水压及水量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供水压力,避免二次加压浪费能源;第二部分为加压供水区,供水范围为4层至顶层。本建筑采用双立管排水系统,分别设排水立管及通气立管,正负零以上污水直接排至室外化粪池,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正负零以下污废水汇集至集水坑,用潜水泵提升排出室外。高层顶部屋面采用重力流内排雨水系统;裙房屋面采用虹吸雨水内排水系统.雨水经雨水斗,雨水立管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辽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4号)各市建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厅审批办职责:(一)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为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强化科技兴业意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加强对全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文件精神,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我省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公布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审核公布的以创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目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目标工程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设厅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及成果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1 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多项新技术的工程。
(2)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某一项(子项)新技术,且应用水平突出的工程。
3 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作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
4 拟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五条申报单位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
第六条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履行申报推荐工作,批准单位可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辽住建安〔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16〕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根据《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省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申报项目为2015年~2016年新开工的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投资到位、社会影响大的建设工程。
二、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申报书》可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
2、各市建委(局)按照《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将本地区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档和《申报书》于5月13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申报项目汇总表在省厅网站上下载。
3、省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为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工程,待《申报书》中提出的内容全部完成,且工程质量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省厅组织复查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为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三、其他事项经审核被确定为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参建单位,将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丁波电话:138****5544邮箱:***************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韵动领地东五楼邮编:1100212016年4月11日附件1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地区: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时间:年月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件2。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
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三、整治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重点内容(一)建设单位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改扩建工程及物流中心*****有限公司2011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工程概况第二部分应用的新技术分类第三部分单项新技术应用演示第四部分效果总结工程效果图(一)第一部分工程概况第二部分应用的新技术分类根据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结合该工程特点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归类如下表所示:工程效果图(二)第三部分单项新技术应用演示⊙ 1. 建筑用成型钢筋制作品加工与配送现场钢筋加工机械(一)⊙该工程占地面积较大,现场场地狭小,工期紧,周边均为商业区及住宅区,且钢筋需求量较大,本工程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的第三章钢筋及预应力技术总的3.7节的建筑用成型钢筋制品加工与配送技术,主要应用于框架柱、框架梁及现浇板筋,计:1200吨,取得了显着效果,其主要技术特点为:1、提高了管理水平,减少钢筋浪费,真正实现“限额领料”;2、确保了工程工期,按项目工期的要求实行统一配送,方便高效;3、节省了施工场地;4、减少了安全隐患;5、保证了工程质量,机械设备的使用、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不断提高的服务技能是您工程的可靠保证;6、提高了现场整洁,降低噪音污染、缓解扰民矛盾;7、简化了现场管理,现场可以减少材料堆码、设备布置、临建设施、人员等等的管理工作;8、成本核算清晰,钢筋施工成本变得一目了然。
现场钢筋加工机械(二)重点、难点及质量保证措施:1、原材料控制根据国家建筑规范,建筑工程所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现场钢筋加工机械(三)2、成型钢筋进场点验。
严格要求每捆钢筋进场都必须有完整的捆扎,并且不少于两个标识牌。
标识牌应有如下描述:使用部位、流水段、钢筋规格、根数、样图等。
考虑到工地塔吊载重负荷,要求每捆钢筋重量不得超过1.5t;点验方式是进行数量点验,每捆直筋验收人员点查根数后核对标识牌上根数,若有误差双方确认;箍筋及套子则要求配送中心打成标准捆,点查捆数,抽查单捆件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强化科技兴业意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加强对全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文件精神,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我省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公布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审核公布的以创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目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目标工程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设厅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及成果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
1 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多项新技术的工程。
(2)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某一项(子项)新技术,且应用水平突出的工程。
3 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作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
4 拟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五条申报单位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
第六条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履行申报推荐工作,批准单位可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并对目标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对目标工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目标工程参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目标工程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本工程。
第九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全部完成《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申报单位应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及评审资料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1、施工许可证或开关报告;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阐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等;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包括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5、工程质量证明:单位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应用成果评审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申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综合评审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
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目标工程,经公示批准后授予“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六条在质量状况等同的情况下,示范工程可优先推荐和评选各类优质工程,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示范工程参加“省世
纪杯”优质工程申报时,可不受本地区申报“省世纪杯”的名额限制。
第十七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应用建筑业新技术的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批准单位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从省级目标工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九条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