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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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强化科技兴业意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加强对全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文件精神,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我省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公布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审核公布的以创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目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目标工程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设厅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及成果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

1 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多项新技术的工程。

(2)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某一项(子项)新技术,且应用水平突出的工程。

3 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作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

4 拟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五条申报单位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

第六条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履行申报推荐工作,批准单位可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并对目标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目标工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目标工程参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目标工程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本工程。

第九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全部完成《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申报单位应将《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及评审资料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1、施工许可证或开关报告;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阐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等;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包括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5、工程质量证明:单位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应用成果评审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申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综合评审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目标工程,经公示批准后授予“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六条在质量状况等同的情况下,示范工程可优先推荐和评选各类优质工程,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示范工程参加“省世

纪杯”优质工程申报时,可不受本地区申报“省世纪杯”的名额限制。

第十七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应用建筑业新技术的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批准单位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从省级目标工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九条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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