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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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验收标准20(1)

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验收标准20(1)

6、分站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存储识别 卡卡号和时刻;系统通信正常时,上传至中心站。
五 其它功能
1、打印功能。
2、人机对话。
其它 功能
3、自诊断功能。 4、双机切换功能。 5、备用电源。
6、网络通信功能 7、其它功能
1、存储时间应满足携卡人员所有信息在3个月以上。当主机发生 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分种。
2、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三) 其它 指标
3、画面响应时间,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不大于2秒,其余 画面应不大于5秒。
4、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千米。
5、系统应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参数设 备及页面编辑除外)功能。
2、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限 制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 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 等功能。
3、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 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二) பைடு நூலகம்、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 管理功能 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
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验收标准
矿 名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法人 姓代 名表
生产厂家
重庆煤科院
代理单位
徐龙印
电话
8084229
晋城市文兴科贸有限公司
系统 型号
KJ251A
煤安标志 原系统 证 号 升级系统
MFD080052
煤安标志 有效期
2010.4.26-2013.4.26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2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2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____人,并保证____小时不间断运行。

人员定位通用技术条件

人员定位通用技术条件

技术要求为满足矿井建设需要,提高矿井安全系数,健全和完善矿井“六大系统”现需要购置人员定位系统一套,原矿井没有装设人员定位系统,特提出如下技术要求:1 一般技术要求1.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标准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1.2 系统及其关联设备必须取得煤安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等,如系统中附带其他厂家的设备,还需出具国家检测部门联检报告。

1.3 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符合潞安矿业(集团)公司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1.4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1.5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1.6中心站及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1.7 帽卡式识别卡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并出具对人身健康无害的报告。

2 系统组成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3主要技术指标3.1中心控制计算机系统3.1.1存储时间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位置监测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3.1.2画面响应时间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s。

3.1.3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确保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的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处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围内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的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方法为加强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行业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标准》〔 AQ1048—2007〕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经理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主管部门为监控室,分管副经理和监控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监控值机员负责日常的值机、巡检和故障登记,监控维修员负责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

第三条监控室要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和正常稳定运行。

要为系统配备不少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保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第四条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上报。

要定期对系统进行软硬件的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必须保证系统的双机备份功能,主备机必须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并配备声光报警装置。

第五条监控值机人员必须掌握井下监测分站以及无线接受器的具体安装位置,班中定期巡检系统主备机及LED屏管理主机的运行状态,并仔细填写各项记录。

遇到监测分站或无线接受器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监控维修工处理。

第六条监控维修工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撤除,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维修,每天对井下设备及线缆进行巡检,并填写相关记录。

第七条要严格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在系统主备机上安装其他软件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以防病毒感染。

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系统主备机。

第八条各部门人员如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监控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系统人事根底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各部门人员的无线编码发射器出现故障要及时与监控室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加强系统分站及无线接受器的管理。

维护人员要每天检查系统设备及电缆,保证设备及电缆的完好。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损坏、拆卸井下分站和无线接受器,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安装在各队辖区内的系统设备及线缆由各队负责日常管理,承当人为损坏或丧失造成的后果。

人员定位系统检查标准

人员定位系统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是否合格
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签字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井下设备 安装与使用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 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适 用,防爆设备应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 可下井使用 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 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监测工必须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 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入井电缆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查看系统及其设备的安标证书 查看实物和启动计算机 接入系统检查 查看实物 查看实物和安全防护策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查看实物,功能有效性测试 现场检查 查看值班记录及值班人员培训 合格证统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填写系 统运行日志,监测日报应有矿领导或值班领导 的签字 要有最新的、完整的井下系统布置图,对井下 信号采集设备的数量、位置要明确的表示 系统覆盖范围检查。系统要覆盖出入井口、重 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 系统在掘进和回采跟进时的维护记录。主要内 容是信号采集器在跟进、回撤移动的记录,包 括安装位置 下井人员应携带有效标识卡 为保证人员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 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建议完善以下制度: 1.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2.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5.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6.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四、技术资料 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 、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 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 术负责人审批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 应保存1年以上 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根本规X(试行)一、总那么1.为规X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X。

2.本规X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与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根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X》(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X》(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连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 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 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AQ6210 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 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CAQ 6210 — 2007)I范围本标袱规定丁煤矿丼下作业人员笹理系统的产品分类'枝术嬰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F简称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Y列文件屮的条款通过本标袱的引川而成为木标袱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川文件.其随后所布的修改申(不包括勘课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袱.然而. 鼓励根扌居本标袱达成协议的抨方研究足否可使川这些文件的返新版本。

M 是不注E1期的引用文件.:K圾新版本适川子本标准。

GBfT 2887电子计铮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没谷第1部分:通用要求汲3836. 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没备第2部分:隔爆型P” GB 3836. 3煤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没备第3部分:増安型3836.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没备第4部分:本质安企型“rGB 10111利用腹机数骰子逬行随机抽样的方法AQ 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J11枝术要求MT209煤矿通讯、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286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锌理办法MT/T 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測试方法MT/T 899煤矿用■(官息传输装買MT/T 1004 2006煤矿安全虫产监控系统通川枝术条件MT/T 1005-2006矿用分站MT/T 1007-2006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測井下人W位贸.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茁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 入时刻 ' 工作时间、井不和茁点区域人员数坦.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測、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矜、管理等功能,3.2识別卡LU下井人W携带.保存布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迓监测分站的识別范围时•将川于人员识别的数掂发送给分站。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2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2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____人,并保证____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doc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doc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1 ICSD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the system of personal location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for the underground coal mine2007-07-01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产品型号、分类(1)5 技术要求(2)5.1 一般要求(3)5.2 环境条件(3)5.3 供电电源(3)5.4 系统组成(4)5.5 主要功能(4)5.6 主要技术指标(6)5.7 传输性能(7)5.8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7) 5.9 工作稳定性(7)5.10 抗干扰性能(7)5.11 可靠性(7)5.12 防爆性能(7)6 试验方扶(8)6.1 环境条件(8)6.2 电源条件(8)6.3 测试仪器和设备(8)6.4 受试系统的要求(8)6.5 受试系统的连接(8)6.6 系统运行检查(10)6.7 基本功能试验(10)6.8 主要技术指标测试(11)6.9 传输性能试验(12)6.10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12)6.11 工作稳定性试验(12)6.12 抗干扰性能试验(13)6.13 可靠性试验(13)6.14 防爆性能试验(13)7检验规则(13)7.1 检验分类(13)7.2 出厂检验(13)7.3 型式检验(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特性要求(14)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保证煤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安全可靠,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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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总要求GB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 899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 1004-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2006 矿用分站MT/T 1007-2006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考勤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跟踪系统、移动目标监测系统、人员定位安全管理系统、矿用人员管理系统等。

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 识别卡 Identification card又称标识卡、射频卡、射频标签、电子标签、无线编码发射器、识别标签、发码器、手机(有位置监测功能)、寻呼机(有位置监测功能)等。

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 位置监测分站 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又称阅读器、读卡器、读头、定位分站、读卡分站、数据监测分站、识别器、无线接收分站、基站等,以下简称分站。

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 传输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又称基站控制器等。

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 主机 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并发识别数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 漏读率 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 工作异常人员 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 识别区域 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 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 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最大位移速度 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产品型号、分类4.1 型号产品型号应符合MT/T286的规定。

4.2 分类4.2.1按工作原理分类a)场强式;b)射频标签式;c)其他。

4.2.2 按信号传输方向分类a)单向;b)半双工;c)全双工。

4.2.3按识别卡结构分类a)与矿灯一体;b)与手机一体;c)与BP机一体;d)帽卡;e)胸卡;f)腰卡;g)其他。

4.2.4按系统结构分类a)独立式;b)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体;c)与煤矿井下移动通信系统一体;d)其他。

4.2.5 按识别卡供电方式分类a)无源;b)有源。

4.2.6按识别卡的工作频率分类a)特高频(300M~3GHz);b)超高频(3G~30GHz);c)其他。

4.2.7按功能分类a)非连续监测式;b)连续监测式;c)其他。

5 技术要求5.1 一般要求5.1.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MT/T1004-2006、MT/T1008-2006、AQ6201-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5.1.2 中心站及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5.1.3 帽卡式识别卡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并出具对人身健康无害的报告。

5.2 环境条件5.2.1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15℃~30℃;b)相对湿度:40%~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kPa~106 kPa;e)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5.2.2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kPa~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3 供电电源5.3.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3.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 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b)谐波:不大于10%;c)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4 系统组成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5.5 主要功能5.5.1监测5.5.1.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5.5.1.2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5.5.1.3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5.5.1.4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5.5.1.5 系统应具有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卡唯一性检测功能。

5.5.1.6系统宜具有对携卡人员位置连续监测功能。

5.5.1.7系统宜具有寻呼功能。

5.5.1.8系统宜具有呼救、告急功能。

5.5.1.9系统宜具有广播通信功能。

5.5.1.10系统宜具有双向语音通信功能。

5.5.1.11系统宜具有就地报警和地面远程控制报警功能。

5.5.1.12系统宜具有生命探测功能。

5.5.1.13系统宜具有电机车、胶轮车等动目标监测功能。

5.5.2 管理5.5.2.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5.5.2.2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5.5.2.3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5.5.2.4 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5.5.2.5 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5.5.2.6 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5.5.2.7 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5.5.3安全监控系统宜具有煤矿安全监控功能,或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兼容。

5.5.4 存储和查询5.5.4.1 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存储内容包括:a)出/入井时刻;b)出/入重点区域时刻;c)出/入限制区域时刻;d)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e)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f)超员总数、起止时刻及人员;g)超时人员总数、起止时刻及人员;h)工作异常人员总数、起止时刻及人员;i)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

5.5.4.2 系统应具有查询功能。

查询类别如下:a)按人员查询;b)按时间查询;c)按地域查询;d)按识别区查询;e)按超时报警查询;f)按超员报警查询;g)按限制区域报警查询;h)按工作异常报警查询;i)按人员分类查询;j)按部门查询;k)按工种查询等。

5.5.4.3系统应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功能。

5.5.4.4 系统应具有数据备份功能。

5.5.4.5 分站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

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存储识别卡卡号和时刻;系统通信正常时,上传至中心站。

5.5.5显示5.5.5.1 系统应具有汉字显示和提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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