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精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旳数量及位置,保证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如下简称“系统”)旳稳定、可靠运营,充足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旳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旳原始根据旳精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旳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旳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旳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解决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畴内平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平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旳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原则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5篇)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5篇)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____】____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____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矿长月下井不少于____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____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____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____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____个小时,升井后地面岗位____个小时)。

矿山井下作业规章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作业规章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作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矿工、巷道工、电工、通风工等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作业期间,各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矿山管理人员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上班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并遵守作业规程。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帮助,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报告,停止作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鞋和防护服等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遵守通风规定,避免因缺氧或有毒气体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用电安全规定,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并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规定,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防止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作业场所的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疏散规定,按照应急预案有序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救援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井下作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因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矿长对本矿井下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听从指挥,不得违章作业。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

2. 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违章操作、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井下作业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井下作业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井下作业。

2. 井下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 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4.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5. 严禁酒后、疲劳、带病下井作业。

五、通风与防尘1. 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规定,确保井下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加强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保障井下作业人员健康。

3. 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六、防火与防爆1. 严格执行矿井防火、防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2.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加强对瓦斯、煤尘等易燃易爆物的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七、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

矿井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矿井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因人员超员引发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辅助设施及地面相关区域。

三、限员标准1. 采掘工作面:(1)掘进工作面:从迎头退后200米范围内进入人员不得超过9人;(2)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进入人员生产班不得超过16人,检修班不得超过40人。

2. 辅助设施及地面相关区域:(1)生产班:每班不得超过40人;(2)检修班:每班不得超过50人。

四、限员管理措施1.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限员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限员管理措施。

2. 在采掘工作面、辅助设施及地面相关区域设置限员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限员规定。

3. 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将限员规定传达至每位作业人员。

4. 限员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限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各单位应设立限员管理站,配备防爆电话,确保调度室与进出人员的联系畅通。

五、交接班制度1. 交接班时,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或其他人员必须采掘工作面顺槽口以外场所进行交接班。

2. 交接班内容包括:限员情况、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等。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违反限员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人员站位的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站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

三、人员站位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站位原则,确保人身安全。

2.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操作流程,按照规定区域进行作业。

3. 作业过程中,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四、人员站位规定1.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正确选择站位,确保作业安全。

2. 井下作业人员不得在以下区域站立或行走:(1)起吊物下方或掉落、倾倒后滚落范围;(2)受力钢丝绳锚链及变向轮受力三角区;(3)支护材料及工具下落范围;(4)采煤机滚筒甩矸、机身滑矸或运输机窜矸的范围内;(5)拉移支架、推溜、打单体液压支柱掐接链条、调架等作业过程中,支架底座、推拉杆、下底座、架间或背对煤壁等危险区域;(6)拉移转载机时,破碎机与转载机头之间、拉移皮带尾时,破碎机至老桩之间等危险区域;(7)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

3.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滑鞋等。

4. 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管理人员职责1. 矿长对本矿人员站位管理负总责,确保人员站位安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人员站位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站位管理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人员站位安全。

4. 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人员站位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人员站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人员站位规定的作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检查等处罚。

3. 对在人员站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与井下作业相关的其他人员。

三、安全责任1. 矿长对本矿井下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井下作业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井下作业安全。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新员工入矿后,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进行井下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2)制定井下作业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

4. 井下作业许可制度(1)井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及安全措施。

(2)严禁无证作业、违章作业。

5.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完好。

(2)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或险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奖惩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为我国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煤矿井下单岗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单岗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单岗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单岗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单岗作业安全。

####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井下单岗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单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单岗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

####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单岗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四章作业前的准备第九条单岗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第十条单岗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并熟悉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单岗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 第五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单岗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法。

第十三条单岗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单岗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单岗作业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 第六章作业后的清理与汇报第十六条单岗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单岗作业人员应将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 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单岗作业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置措施,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单岗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时,单岗作业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单岗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主体,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的核心。

为了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当进行,针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1.1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2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由煤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构成,具有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职责。

二、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调配和管理2.1 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应照实填写个人信息,经煤矿相关部门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上岗。

2.2 井下作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录入应当采纳现代化的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适时、精准和完整。

2.3 井下作业人员应依照煤矿布置在相应的岗位上进行工作,严禁私自调配岗位。

如有需要,应经领导同意并适时更改相关信息。

2.4 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班组长和工作票签发人员,工作票应报备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上井。

2.5 班组长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值班把守,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井下作业相关不安全防备工作的执行跟踪管理。

三、培训和考核3.1 煤矿应订立实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时应依据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纪录进行。

3.2 培训和考核重要包括操作技能、安全学问、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和考核应经过认真的号召和布置,确保培训和考核的有效性。

3.3 煤矿应建立技能认定机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认定,对不合格人员应实施教育整顿,直到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连续上岗工作。

四、安全措施4.1 煤矿应明确井下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岗位内的不安全点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掌控。

4.2 煤矿应加强井下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装备,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4.3 煤矿应加强不安全源的掌控,在井下作业前应开展全面的工作安全检查,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

五、工作量统计和考核5.1 煤矿应建立井下作业量统计和考核机制。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AQ 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定位系统1. 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定位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实时定位:准确显示井下人员的位置信息;(2)考勤管理:记录井下人员的出勤、下井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3)安全管理: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滞留等信息;(4)紧急呼叫:支持井下人员向地面监控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5)区域限制: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如有非法进入,系统自动报警。

三、人员定位系统管理1. 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熟悉人员定位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2. 系统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24小时开机和双机热备要求;(2)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3)监控值班员对系统提示的井下呼叫和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处置,并向调度室汇报;(4)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5)每月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6)保持监控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7)穿戴整洁,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四、人员定位卡管理1. 井下作业人员需佩戴人员定位卡,并妥善保管。

2. 人员定位卡发放、回收、更换等环节,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新入职员工需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人员定位卡;(2)人员定位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更换;(3)离职员工需将人员定位卡上交至相关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3. 对在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事业单位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煤矿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井下作业证件。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五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资格和安全培训证明;(二)身体健康,经过体检合格;(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准入应经过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责任由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第九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学习;(四)煤矿井下作业技能的培训。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由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测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如发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使用规程。

第十五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条件,保障其安全作业。

第六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学习。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岗位。

三、限员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执行。

2. 结合矿井实际情况,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3. 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限员标准1.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水文地质类型、瓦斯等级等因素,确定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

2.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4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属于低瓦斯矿井,施工队组为一个综采队,两个掘进组,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00人,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含20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

五、作业人员定员1. 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生产班20人,定员包括采煤机司机、支架工、大溜司机、转载司机、皮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端头端尾工、电工、清理浮煤工、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干等岗位。

2. 检修班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30人,定员包括检修采煤机、检修支架、泵站检修、皮带检修、大溜、转载检修、进、回风巷支护、清理卫生、电工、瓦检员等岗位。

六、监督检查1. 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单位要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1)身份证复印件;(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井下用工管理制度

井下用工管理制度

井下用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井下作业,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高效进行,保障井下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井下作业,是指在地下深处进行的生产作业,包括采矿作业、设备维护、矿石输送等。

第四条井下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出详细规定。

第五条井下用工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井下作业环境安全、工作者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证书,严禁未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服从作业指挥,不得擅自调动或更改设备。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井下作业要求。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眼镜、防护服等。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禁止吸烟、禁止酗酒等规定,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强度进行工作,不得轻率超时工作或者疲劳作业。

第三章井下作业环境管理第十二条井下作业环境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氧气充足、有害气体浓度低于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通道、照明、排水等设施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区域的地质结构和支护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急通道、救援设备等,确保作业时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必须遵守矿山生产安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必须进行定期隐患排查、安全技术培训、模拟演练等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九条井下作业必须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并积极整改,确保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井下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井下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井下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井下作业行为,保障井下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井、隧道等井下工作场所从事生产、施工、维护等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工人、监督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井下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井下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指挥,自觉维护井下作业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五条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井下人员入井规定第六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体检,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后方可进入井下作业。

第七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依照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八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守作业程序,绝对不得擅自独自进入井下作业区。

第九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了解井下的作业环境和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井下通风、排水和电气设备等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火灾、瓦斯爆炸等危险事故。

第三章井下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相关的岗位资质,熟悉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程,负责井下作业的安全组织和指导。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救援装备,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确保井下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制定井下作业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一旦发生井下作业事故,井下人员必须立即采取逃生避险措施,向地面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负荷、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的生产,准确了解煤矿人员数量和位置,便于救灾,根据《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007)和《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933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安装在井下作业人员开采的矿井中使用,并实行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

如果不安装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就不会受到组织生产的影响。

基建地下矿山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身份证,煤矿要严格入井管理。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及人员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入井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地下煤矿企业都希望将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控的考勤信息作为员工薪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选择和安装。

第七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当专门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变电站、电源及中心站的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

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修改。

第8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2]007)技术。

第九条煤矿安装和使用的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严禁不同系统之间的设备更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组织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如果中心站未设置在总调度室,则终端应设置在总调度室;中心站主机应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器备份,一台备用,一台备用。

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保证两、四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下变电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检查、调试和检查的地方,围岩不乱,支撑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和杂物。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包括生产、辅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 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量化考核、奖惩分明。

对作业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四、管理内容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入矿人员必须接受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岗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实操考核。

(3)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矿灯等个人防护用品。

(3)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管理与救援(1)制定井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行为等。

(2)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2. 奖励(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组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技术科长)(机电科长)下设三个业务组:监控组机电组设备维修组工作职责组长: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全面领导工作。

常务副组长: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副组长:在组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组长负责本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工作。

监控组: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监测各分站数据的上传并定时对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的设备进行定期校验。

机电组:负责本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电源和线路安装和维修管理工作。

设备维修组:负责本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并定时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设备进行定期校验。

人员管理系统值班制度为保证我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监控值机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参加市级组织的统一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上班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精神饱满、高度负责。

三、值班人员班中必须保证双人双岗,24小时轮岗值班,严禁空班漏岗。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值机人员必须做到监控主机专机专用,不得从事非监控工作的其它活动。

五、监控人员班中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上报矿调度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严禁擅自做主或迟报漏报。

六、监控人员班中应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按规定上传有关数据,做到记录真实,上传及时。

七、值机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班清楚明了,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人员管理系统岗位责任制为保证我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矿人员定位监控系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人员要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观察人员定位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二、监控人员每班必须和井口考勤人员核对入井人数,并上报调度室。

三、监控员监测人员超时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马上和井下核对查明原因,并上报调度室进行处理。

四、井下分站出现故障或人员定位识别卡发生异常时,应及时联系维修工进行处理或更换,并填入故障登记表。

五、维护人员应遵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对线路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

六、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执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监控,不准空班脱岗。

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交接班制度为保证我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监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

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由值班员查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运行工作事项,确认各项工作无误后,由交班、接班人员先后在记录薄上签名,完成交接工作。

二、当值班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应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

交接班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在途中进行交接班。

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监控室。

三、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

交接班手续结束后,一切工作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记录和现场交接清楚为准,凡遗漏应交代的事情,由交班者负责;凡未交接清楚的事情,由接班者负责;交接班双方都没有履行交接手续的,双方都应负责。

四、交接班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精神饱满、高度负责。

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及处理制度一、当井口考勤人员发现人员监测系统显示入井人员和井口不一致时,应立即上报调度室,核实人员具体位置,发码器携带情况以及是否正常。

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通知携卡人员班后到监控室修理或更换并记录。

二、发现井下人员超时,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调度室,核实人员具体工作情况,由调度员协助处理。

如因井口分站漏读引起,则由监控室值机人员在系统软件上人工修正。

三、当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启用备用监控主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井口或井下分站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修理,并通知井口考勤人员,数据以井口考勤房记录为准。

同时对故障现场进行组织抢修,在规定时间内本单位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及时请维护厂家技术援助。

五、在故障期间,对上级指示要及时传达,认真执行。

人员管理系统操作规程一、监控值机人员应熟悉本矿所在网络使用的IP地址、服务器地址等基本功能。

二、熟练联网软件的操作、普通故障的处理及维护工作。

三、经常分析查看联网软件监测数据,掌握监控软件的各种操作方法程序。

四、不得随意开停监控主机,监控主机屏幕始终显示人员定位监控软件界面。

五、监控设备电缆应定期维护、避开吊挂,不得与动力电缆共杆或共钩。

六、临控主机应使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分站应每月维护一次,清理杂物,每天检查主机供电线路、传输电缆一次。

七、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人员定位监控数据变化,发现异常应立即汇报主管领导。

八、监控主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兼作它用,不得在监控主机上玩游戏或进行与系统无关的任何活动。

人员管理系统控数据备份管理制度为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的管理,使人员定位监控系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一、根据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数据应及时公布、及时填写,出现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填入运行日志。

二、每月1日当班人员做好人员定位监控数据的备份,存入硬盘,不得随意更改监控数据。

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的备份归档,并要求集中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备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备份的数据存放在指定的数据保管柜中。

五、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保管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尘等。

人员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接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监控室的一切设备设施。

二、专机专用,严禁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计算机上打印文件、玩游戏等做和系统操作无关的一切事情。

三、除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不能随便上机操作,以免引起操作错误,使系统文件丢失。

四、严禁其它计算机接入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络,严禁在监控系统主机上使用一切外来或不安全的U盘、软盘、光盘、硬盘等存储介质。

五、监控主机运行一段时间后,必须改用备用机。

对主机进行清扫灰尘等维护工作。

六、对有关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其它各类设备,非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操作。

专业人员操作除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外,还要按说明书要求定期保养维护。

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管理制度一、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顶板不小于300mm。

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分站属高精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时应轻拿轻放。

三、传输分站和读卡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部门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分站电源线必须接自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

五、各分站电源由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供电。

六、出现故障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非专业人员严禁私自开盖作业。

人员管理系统巡回检查维护制度为搞好我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切实有效的控制系统设备故障率,使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行,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在生产过程中,井下监控人员必须每班对所有设备进行巡检一次,观察有无异常,设备有无人为破坏或自然损坏。

二、井上监控人员每班必须对主机及传输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有故障的及时修理,需更换的应当及时更换。

三、每周井下监控人员必须对井下的线路和设备卫生进行一次清理。

四、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人员定位系统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为确保我矿安全人员定位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2、建立企业的人员定位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3、煤矿企业的人员定位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基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5、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6、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7、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8、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9、建立专用各类井下基站、线路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10、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12、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13、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14、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15、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16、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7、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18、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19、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20、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21、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22、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23、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24、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