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日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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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法律实务操作的讲义

关于信托法律实务操作的讲义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
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 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业 2、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托3、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 信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4、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 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 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 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3、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3-
田高翔律师主讲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信托业务之法律实务操作》之专题讲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
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
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作 托等;按照委托人的数量,分为单一信托(单个委托人)和集合信托(多个委托人);
按照投资领域和运用方式不同,分为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贷款信托、基础
操 设施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按照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分为指定管理信托和代为确
定用途的信托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信托计划:
务 1、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实 该产品通过对不同信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分配做出优先和劣后等结构化安排,

第6章 信托法

第6章 信托法
6)终止事由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 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 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 代理的成立和存续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和继续生存。

2、信托和委托权的不同 3、信托与合同权 4、信托存款和银行存款
6.1.3 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6.5.1 资金信托 6.5.2 我国的集合信托计划制度 6.5.3 证券信托 6.5.4 基金信托 6.5.5 土地信托与其他不动产信托
6.6 公益信托制度

6.6.1 公益信托概述 6.6.2 公益信托主体 6.6.3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6.6.4 公益信托终止


4、按信托标的物分类 货币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
5、按信托关系分类
公益信托:为实现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直接目的通 常是为不特定的全社会或社会部分公众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救灾扶 贫、发展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在税制上有优惠待遇,其设立与终止须经行政主管机 关的许可,设定后受到行政主管机关而非法院的监督。 私益信托: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或不特定的个人获取利益的目 的而设立的信托。 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信托。 在他益信托中,如果委托人撤回信托会侵害受益人的利益,一 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 自益信托: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 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和撤回设定信托的意思表示
信托法
孔梓娜
第6章 信托法
01
信托和信托法概述 信托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制度
04 03 02
05
02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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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信托法专题课件

信托法专题课件

信 托法概述
二、国内外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1、 英美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确立与发展 2、 英国法体系的两重性 3、 Use的成立及其在法律上的缺陷 4、 信托制度的确立 三、美国的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继受与发

• • 萨尔曼一词,即所谓的概念则见诸于法兰克族最古老的
法源——萨里克法典(Lex Salica )。该法典规定: • “被继承人在无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收归国王”。在该法
律制度的前提下,作为一种规避措施,萨尔曼(受托人)制 度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 萨尔曼(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的前提条件: 在委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 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为 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 • 所以,所谓萨尔曼共同起源说,系指作为日尔曼法上的遗 嘱执行制度的萨尔曼(salmann)制度与英国的习惯法的有 机融合。 • 而这种有机融合,被称之为是今天信托制度诞生的源泉。
萨尔曼共同起源说
• 萨尔曼的内容: • 萨尔曼,系指存在于法兰克时代(5世纪末—9世纪)的
末叶到中世纪的、拥有种种功能的财产上的信托性转让。 • 在这种转让下,将该信托性转让的受让人较为直接地称
作了受托人。 • 萨尔曼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其前提条件是:在委
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委 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 为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就此意义上来说,虽和现 代意义上的信托不同,但也不能说就没有一定的联系。
13世纪的中期。它来自于该教会的绝对清贫的教 义,是该教义的副产品。 • 2、将士出征的临时目的
不过分地拘泥于信托的起源
• 在信托制度史的研究上,就信托的起源展开深入的探讨, 毫无疑问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研究现代信托法 的过程中,如果把我们的视野过多地集中在信托起源的争论 上,则无大益。因为英国的use制度又是受谁的影响,来源 于何处,是否受了萨尔曼或罗马法上的遗赠的影响也不得而 知。因为在“用益设计”出现前的英国,曾先后被罗马人和 日耳曼人长期统治过,英国人民的确从他们的做法中获得了 启示。或许两者都没产生过影响,用益设计可能就是英国人 民智慧的独创物,因为人类面对相同的困境会创造出类似的 对策,这丝毫不奇怪。因此,我们应把眼光放在Use是如何 发展为现代信托制度和现代信托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 功能的。从现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上来追溯的话,更为接近的 仍是英国的固有法说,即英国起源说。多数学者认为信托起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是信托的母国。

6.信托法课件

6.信托法课件

6.1.2 信托权与相近权利的比较
1、信托与代理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
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
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
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
4. 信托存款与银行存款
• (1)二者法律关系类型不同
• 银行存款是普通债的法律关系, • 信托存款是特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 (2)二者收益率不同
• 银行支付利息,信托存款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 (3)二者审查严格程度不同
• 银行存款不问来源,信托资金需要审查来源合法。
• (4)二者资金变动的限制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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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托主体
• 6.2.1 委托人 •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让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从事财
• 银行存款可以是多次,信托资金一般是大额并一次性转让。
• (5)二者管理与核算方托存款每笔存款单独管理和独立核算。
6.1.3 我国信托概况
• 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设立。\视频\外贸信托财富中心宣传片.flv
6.1.4 信托法
6.1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6.1.1 信托概述
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

信托法课件

信托法课件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 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日本贷款信托法

日本贷款信托法

日本贷款信托法【题注】(1952年6月14日法律第195号)1952年6月14日实施1971年4月1日修订法律第33号〔目的〕第一条本法律是以将贷款信托的受益权化为受益证券的同时,为了保护受益者,便于一般投资者投资,以便向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所必需的领域顺利地提供长期资金为目的。

〔概念〕第二条(一)本法律中的所谓“贷款信托”,是指在一项信托契约条款的基础上,按照由受托者与多数人的委托者之间签定的信托契约,将接受的金钱主要以贷款或单据贴现的方式,统筹运用于金钱信托。

对有关信托契约的受益权,则以受益证券来进行表示。

(二)本法律中的所谓“受益证券”,是指按照有关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表示受益权的证券,由受托者按本法律规定发行。

〔信托契约条款和信托约〕第三条(一)信托公司(包括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以下同)的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必需依照事前经大藏大臣承认的信托契约条款进行签定。

(二)信托契约条款内应规定如下事项:1.信托目的2.签定信托契约时,有关信托财产额的事项3.受益证券的有关事项4.委托者及其权利义务继承的有关事项5.信托资本及收益的运用管理有关事项6.信托收益的计算时期及方式的有关事项7.信托资本的偿还及收益分派时期、方式、场所有关事项8.按照信托契约条款统筹运用涉及信托契约的信托财产的有关事项9.上述信托财产与其它信托财产别离进行运用的有关事项10.信托契约期限、延长期限和在信托契约期限中解除契约的有关事项11.按照信托业法(1922年法律第65号)第九条弥补损失和补足利益的规定,签定弥补资本契约时,对其比例和其它与此有关的事项12.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的有关事项13.信托契约条款变更的有关事项14.公告方式15.为保护其它公益和受益者,对以为必要和适当的事项,应以大藏省令进行规定。

(三)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期限,必需在2年以上。

〔信托契约条款的承认〕第四条(一)信托公司按照第三条第1项规定提出承认申请时,必需在记载有信托契约条款的承认申请书上,附送记载信托财产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发行计划的文件提交大藏大臣。

第三章 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法

三、受益人的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 共同受益人。 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可以放弃。 2. 享有委托人的部分权利 即知情权、查阅复制权、信托管理方法调整 权、撤销权与要求赔偿权和解任权。 3. 申请裁定权 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 。
案例4:转让信托受益权
2004年2月4日,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资金信托合同》,约 定的信托资金金额为竞拍并完成望春花社会法人股 4007714股过户至上海岩鑫名下的全部成本,预计 人民币4,540,216元;信托类别为自益信托,存 续期暂定2年; 约定若上海岩鑫变更受益人,华宝信托有权收取受 托金额0.8%的变更手续费; 关于信托的变更、终止,约定上海岩鑫未经华宝信 托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合同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上海岩鑫,华宝信托应 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划转至受益人名下等。
案例3:委托他人代理信托事务的责任
2005年6月,求是公司作为举办人,与浙江科技学 院合作办学,成立求是学院。 2006年8月,求是学院因管理运作困难,终止办学, 由浙江教育学院接管,继承求是学院的资产及债权 债务。教育学院决定对中投信托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17日,一审法庭判决:•求是公司向教 育学院返还1373余万元;•通用公司在抽逃1200万 元范围内对求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 投信托对通用公司上述所负债款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中投信托因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书》,提起上诉,将教育学院、求是公司、通用公 司列为被告,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2:信托期间的收益
2003年11月13日,原、被告共同签署退会 登记表,该表载明:原告退会日期为2003年 11月,退股3份,3份股份转让价格为 158007.02元,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4881.40元,实发退股金额133125.62元。 备注栏中:按企业2003年10月末净资产的 50%测算退股金额,增值部分交纳20%所得 税。 原告领取了上述退股款后,多次要求被告支 付剩余的50%退股款,但被告均以其不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 法院。

日本信托法

日本信托法

日本信托法〔施行〕:1923年7月1日(1922年敕令512)〔修订〕:1947年法223号第一条定义本法所称信托,系指有财产权转让和其它处理行为,令别人遵照一定的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理。

第二条遗嘱信托信托可根据遗嘱进行。

第三条信托公告1.关于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时如无登记或注册,则无法对抗第三者。

2.关于有价证券的信托,要按照敕令的规定在证券上标明属信托财产;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托,则要在股东名单或公司债券底帐上明确记载属信托财产,否则,无法以此对抗第三者。

第四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理受托者应遵守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理。

第五条受托者未成年人,禁治产者、准禁治产者以及破产者不得为受托者。

第六条营业信托的商业行为性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应列入商业行为。

第七条受益者的利益享受由于信托行为而被指定的受益者,有权享受信托利益。

但,信托行为如另有规定时,则应服从其规定。

第八条信托管理人1.如不特定受益者或受益者尚不存在,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者的请求,或以职权选定信托管理人。

但,对以信托行为指定信托管理人时不在此限。

2.信托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前项所规定的受益者进行有关信托的法院审理或审理以外的行为。

3.法院可酌情从信托财产中给信托管理人适当报酬。

第九条受托者享受利益的限制受托者除为共同受益者之一者外,一律不得以任何人名义享受信托利益。

第十条违法性信托依法令不得享有某项财产权者,不得享受与受益者所拥有的同样利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诉讼信托不得以诉讼行为作为主要目的进行信托。

第十二条诈害信托1.债务者明知将危害其债权者而进行信托时,即使受托者出于善意,债权者也可以行使民法第424条第1项所规定的取消权。

2.依前项规定而取消的信托,不影响受益者已接受的利益。

但,对受益者的债权偿还期未到,或当受益者接受其利益时始得知债权者遭到损失的事实,或因重大过失而无法得知时则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占有信托财产的缺陷1.受托者有信托财产时,应继承委托者所占有的缺陷。

信托法课件

信托法课件
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信托法教学课件)第二讲之二日本的信托制度

(信托法教学课件)第二讲之二日本的信托制度
内容充实: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内容广阔,长期以来学界与实务界的主要研 究成果和商事信托立法的内容得以显现(如信托的分立与合并、与资产证券 化相关的特殊目的信托、受益权证的让渡、限定责任信托等),共约8万字。 + 3、信托法传统理论上的突破(信托的定义) + 修改后的新法在某些方面遭到了学者们的严厉批评。
日本新信托法的诞生及其创新和完善
+ 1、旧《信托法》条文的数量增加及其排列方式的改变 + 旧信托法条文数量仅75条,延续了80多年,在编撰体例上没有采取章节的方
式。
+ 2、新信托法的编撰体例及其条文数量
采取章节的排列形式:由总则和其他12章节构成,共271个条文。将旧法中的 公益信托分离出来,单独立法。
日本信托与信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日本信托制度引进的背景
“信托”作为一个舶来词首次出现在日本的《日本兴业银行法》 (1900年)里。当时的日本经过了明治维新,商业资本突飞猛进, 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日本兴业银行法》允许银行从事“地方 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股票的信托业务”,从而揭示日本正式移植 了信托制度。虽从形式上做了移植,但是该信托条款并未发挥多 大的作用。到了1906年随着日俄战争的结束和迎来的经济复兴, 为了振兴产业经济,急需引进外资,但为了取得外资的进入,必 须给人一个放心的投资环境。为获得外汇,作为一项紧迫的国策 于1906年制定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所谓附担保公司债信 托,系指为受益人,即公司债权人,受托人在委托人,即公司债 发行公司指定的财产上设立担保权,对该担保权予以管理。其目 的旨在通过公司债这一措施提高信誉力度,期待外国人取得公司 债而获得外汇的收入。日本兴业银行首开该项信托业务,尔后各 家银行相继效仿。
概念上的突破及其带来的立法效果

_日本信托法及信托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与课题

_日本信托法及信托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与课题

日本信托法及信托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与课题神作裕之 著 杨林凯 译[摘 要] 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围绕梳理日本信托法及相关法制这一主线,试图明确民事信托及商事信托的定义及区分标准,强调民事信托发展的应然及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力求准确地概括日本信托法制现代化的全貌,并归纳了与信托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

第二,从商事信托的角度阐述了信托的特征,指出了信托法的普遍适用性及信托作为财产基础制度的多样性。

进而以八大标准尝试划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并指出区分意义及合理性所在。

然后分别从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的角度对八十多年来日本信托法制的最大规模修改的必然性进行论证。

第三,分析信托的有用性,也就是价值功能,以及实现该功能的配套制度保证。

第四,通过介绍和分析现代社会信托的新型利用,指出依旧存在的需要解决的法律课题。

第五,特别强调受托人的能力性创新是信托现代发展的原动力。

[关键词] 信托法制 概念 受托人 创新[作 者] 神作裕之,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法、信托法。

杨林凯(1972—),男,辽宁营口人,青山学院大学法学部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信托法、公司法、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02(2012)05-0074-08一、前 言承蒙介绍,我是来自东京大学的神作裕之。

在大学里,我主讲商法、信托法和金融法等课程。

今天,能够有机会在颇具传统的信托大会上与诸位信托实务专家谈上几句,深感荣幸。

自从平成十六年(2004年)信托业法修改以来,以平成十八年(2006年)信托法的制定为顶峰,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了面貌一新。

处于核心地位的平成十八年(2006年)信托法,自施行以来业已经过两年半,该法不仅在规则方面实现了大幅度的任意法规化,而且还引进了宣言信托、限定责任信托〔1〕等新型信托形态,无论是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均引起了广泛注目。

信托法PPT

信托法PPT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对信托的不同定义: (1)英美法系:多从受托人所负的衡平法义务 或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信任关系角度给信托下 定义 1)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据此, 持有财产的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该 财产,而且任何一个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该 项义务。(英国信托法学者安德海尔) 2)美国:信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关 于财产权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必须为他人的利 益而处理财产,并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美 国《信托法重述》)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的内涵 • 信托在法律上是一项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本质 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其基本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并将经营收益交付给委托人 指定的受益人。 • 信托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 (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制度无法办到的) • 举例: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 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 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二、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 • 依照各国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对于以合同设立的信托, 当事人可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信托 合同。准用《合同法》的规定;2)遗嘱。准用《继承 法》关于遗嘱的规定;3)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以外 的信件、数据电文等。 • 英美法系还有一种宣言信托,即由委托人为了他人的 利益而依据自己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声明所设立的信 托。宣言信托的特点:1)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 2)委托人不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信托财产所有 权与利益相分离的性质仍然不变;3)宣言信托只能是 他益信托。我国不承认该信托,认为不符合信托“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特点。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内容提要:一个世纪以来,日本的信托法理论与信托制度、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一起成长、发展和完善。

在日本一步步成为信托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法律人主导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一直扮演着关键角色。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丰硕,学说流派观点不一。

在信托实务界与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良性互动中,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得以持续、稳定、迅速地发展。

我国借鉴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由来已久,应该从更深的层面上借鉴日本的经验,从而使我国尽快跻身信托先进国家的行列。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法理论一、引言众所周知,日本的信托制度发达,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也相当完备。

与此相对应,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在日本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的发展进程中,信托法理论研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及时总结和提升国内信托发展的实践经验,并借鉴英美等国的信托先进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立法水平的提高和信托制度的完善。

我国汲取日本信托发展的有益经验,不应仅仅停留在立法技术、产品设计等层面上,还应注重对日本信托理论研究的借鉴,尤其应该认真总结和吸收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宝贵经验。

毕竟两国都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继受“信托”这一舶来品,必然会遇到很多相同或相似的问题。

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信托法规范和体系尚处于构建的初始阶段,信托法理论研究水平亟待提高。

本文通过整合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相关资料,对其中的代表性作品加以评介,以期对我国的信托法理论研究能有所启示。

二、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代表性着作概览一个世纪以来,日本的信托法理论与信托制度、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一起成长、发展和完善。

其间,信托法理论研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既有对英美等国先进制度的借鉴,也有对本国信托实践的总结和提升,还有对信托观念普及、信托立法完善和信托制度本土化的推动。

总之,在日本一步步成为信托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法律人主导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一直扮演着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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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型の商事信託(2): 合同金信(合同運用指定金銭信託)
○しくみ(図): 投資信託」との比較 ○しくみ(図):「投資信託」との比較 ○約款:特別法はナシ ○いくつかの論点 ●受益権の有価証券化は不可? ●約款変更(特別法ナシ:兼営法のみ-実例あり) ●その他、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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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信(合同運用指定金銭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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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法(続き) 第7条 何人も、証券投資信託を除くほか、信託財産を主として有価証券に 対する投資として運用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信託契約を締結し、又は信託法 第3条第3号に掲げる方法によってする信託を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同法 第185条第3項に規定する受益証券発行信託以外の信託であって信託の受 第185条第3項に規定する受益証券発行信託以外の信託であ て信託の受 益権を分割して複数の者に取得させ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こ の限りでない。 第8条 ①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主として換価の容易な資産に対する投資 として運用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投資信託であって受益者の保護に欠けるお それがないものとして政令で定めるものを除く。)は、金銭信託でなければなら ない。 ②信託法151条 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 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の信託財産 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の信託財産 と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以外の信託の信託財産を一の新たな信託の信託 財産と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③信託法第6章第3節及び第9章 の規定は、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につい ては、適用しない。
2008年度 特別講義 信託法
その2
1
貸付信託(再掲)
約款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2
受益証券
運用財産
信託銀行 (信託の受託者) (運用+資産管理)
(注1)合同運用 (注2)信託契約の本数は多数
1
運用型の商事信託(1):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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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29条の2 ①信託会社は、重要な信託の変更(信託法第103第1項各号に掲げる事項に係る信託 の変更をいう。)又は信託の併合若しくは信託の分割(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重要な信 託の変更等」という。)をしようとする場合には、これらが当該信託の目的に反しないこと 及び受益者の利益に適合することが明らかである場合その他内閣府令で定める場合を 除き、次に掲げる事項を、内閣府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公告し、又は受益者(···)に 各別に催告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 重要な信託の変更等をしようとする旨 二 重要な信託の変更等に異議のある受益者は一定の期間内に異議を述べるべき旨 三 その他内閣府令で定める事項 ②前項第2号の期間は、一月を下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③第1項第2号の期間内に異議を述べた受益者の当該信託の受益権の個数が当該信 託の受益権の総個数の二分の一を超えるとき(···)は、同項の重要な信託の変更等を してはならない。 ④前3項の規定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適用しない。 一 信託行為に受益者集会における多数決による旨の定めがあるとき。 二 第1項に定める方法以外の方法により当該信託の受益権の総個数(···)の二分の 一を超える受益権を有する受益者の承認を得たとき。 三 (略) ⑤一個の信託約款に基づいて、信託会社が多数の委託者との間に締結する信託契約 にあっては、当該信託契約の定めにより当該信託約款に係る信託を一の信託とみなし て、前各項の規定を適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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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法(続き) 第21条 投資信託委託会社(当該投資信託委託会社からその運用の指図 に係る権限の全部又は一部の委託を受けた第2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政令で 定める者を含む。)がその任務を怠ったことにより運用の指図を行う投資信 託財産の受益者に損害を生じさせたときは、その投資信託委託会社は、当 該受益者に対して連帯して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 第12条第1項 投資信託委託会社は、その運用の指図を行うすべての委 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につき、当該指図に係る権限の全部を、第2条第1項 に規定する政令で定める者その他の者に対し、委託しては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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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営法第5条 ①信託業務を営む金融機関は、多数人を委託者又は受益者とする定型的 信託契約(貸付信託又は投資信託に係る信託契約を除く。)について約款 の変更をしようとするときは、当該定型的信託契約における委託者及び受 益者のすべての同意を得る方法によるほか、内閣総理大臣の認可を受け て、当該変更に異議のある委託者又は受益者は一定の期間内にその異議 て 当該変更に異議のある委託者又は受益者は一定の期間内にその異議 を述べるべき旨を公告する方法により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②前項の期間は、一月を下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③委託者又は受益者が第一項の期間内に異議を述べなかった場合には、 当該委託者又は受益者は、当該契約の変更を承諾したものとみなす。 ④第1項の期間内に異議を述べた受益者は、信託業務を営む金融機関に 対して、その変更がなかったならば有したであろう公正な価格で受益権を買 い取ること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⑤信託法第 ⑤信託法第103第7項及び第104条の規定は、前項の請求があった場合 第 項及び第 条 規定は、前項 請求 あ た場合 について準用す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同条第11項 ただし書中「信託行為 又は当該重要な信託の変更等の意思決定」とあるのは「定型的信託契約 約款」と、同条第12項中「前条第1項又は第2項」とあるのは「金融機関の 信託業務の兼営等に関する法律第5条第4項」と、同項ただし書中「信託行 為又は当該重要な信託の変更等の意思決定」とあるのは「定型的信託契 約約款」と読み替えるもの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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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金信> Q22:貸付信託との仕組み上の違いはどこか。特別法がないのはなぜか。信託法 上の委託者と受益者は誰か。 ●特別法はないので、業法としては兼営法となる。投資家(資金出捐者)が委託者 兼受益者となる(この点は貸付信託と同じ)。 兼受益者となる(この点は貸付信託と同じ) Q23:合同金信において、受益権を有価証券化することはできるか。 ●特別法はないが、信託法のもとで可能ではあるが。。。 Q24:合同金信において、約款の変更をするためにはどのような手続をふむ必要が あるか。異議を述べた受益者がいる場合、どうすればよいのか。受益権を買い取る 場合、固有財産と信託財産のどちらで買い取るのか。 ●兼営法5条で行う。受益者が異議を述 た場合、信託財産で買い取る(受益権 ●兼営法5条で行う。受益者が異議を述べた場合、信託財産で買い取る(受益権 は消滅する)。
4
2
投資信託:委託者非指図型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5
受益証券
運用財産
受託会社 (信託の受託者) (運用+資産管理)
<投資信託についての設問の例> Q10:「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とは何か(投信法2条1項参照)〔以下、Q17までは この類型の投資信託についての設問である〕。 Q11:「委託者指図型投資信託」において、信託法上の委託者と受益者は誰か。 Q12:投信法3条は、何を定めているのか(なお投信法4条も参照)。 Q13:投信法7条は、どういう趣旨か。有価証券に運用する合同金信はこの規定に Q13:投信法7条は どういう趣旨か。有価証券に運用する合同金信はこの規定に 違反しないのか。 Q14:投信法8条は、どういう趣旨か。ETFは、どの条文で認められるのか。 Q15:投信法が委託業者に受益者に対する責任を定めているのは、どのような意味 か(投信法21条参照)。 Q16:投信法12条〔権限の委託〕の趣旨は何か。 Q17:約款変更の手続は、どうなっているのか(投信法17条·18条)。 Q18:「委託者非指図型投資信託」とは何か(投信法2条2項参照)〔以下、この類型 の投資信託についての設問である〕。誰が信託法上の委託者·受益者か。信託契約 の本数は何本か。 Q19:投信法51条·52条·53条の趣旨は何か。 Q20:受託者の受益者に対する責任を(信託法に規定があるのに)特別法で定めて いるのはなぜか(投信法56条参照)。 Q21:投信法55条〔権限の委託〕と信託法35条(信託業法22条·23条〔兼営法2条 1項で準用〕)との関係はどうなるのか。
約款(受益権の有 価証券化なし)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投資家 (信託の 委託者兼 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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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財産
信託銀行 (信託の受託者) (運用+資産管理)
(注1)合同運用 Q22:貸付信託との仕組み上の違いはどこか。特別法がないのはなぜか。信託法 上の委託者と受益者は誰か。 Q23:合同金信において、受益権を有価証券化することはできるか。 Q23:合同金信において 受益権を有価証券化することはできるか Q24:合同金信において、約款の変更をするためにはどのような手続をふむ必要が あるか。異議を述べた受益者がいる場合、どうすればよいのか。受益権を買い取る 場合、固有財産と信託財産のどちらで買い取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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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追加質問: 信託法における信託契約の変更に関するルールはどうなっているか(信 託法149条〔1項と4項に注意〕、103条〔「重要な」ものだけ〕、105条など)。 これと信託業法29条の2〔同4項に注意〕、兼営法5条の関係はどうなるの か。信託業法29条の2第5項の意味はどこにあるのか。 信託契約が1つで受益者が1人の場合→信託法149条、信託契約が1 つで受益者が複数の場合→同149条+105条、信託契約が多数であって 信託財産が合同運用されるような場合(貸付信託や合同金信のようなタイ プ)→信託法上は規定がない、信託業法29条の2第5項が対応。 一般に、信託法の規定によっても(同149条·105条)、信託業法29条 の2の規定によっても信託契約の変更が可能(ただし同4項)。さらに〔信託 兼営金融機関の場合には〕兼営法5条の規定によっても信託契約の変更が 兼営金融機関の場合には〕兼営法5条の規定によ ても信託契約の変更が 可能。 信託契約が多数であって信託財産が合同運用されるような場合、信託 法のもとで信託契約を多数決等で変更しようとする場合、信託契約にどう定 めておくべきか(信託法149条4項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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