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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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离岗管理制度

学校离岗管理制度

学校离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离岗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教职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离岗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校领导、教师、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学校离岗管理包括产假、病假、事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学校离岗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离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教职工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歧视教职工。

第七条学校离岗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学校制定,并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宣传、培训。

第二章产假管理第八条学校教职工怀孕的,享有产假。

产假包括孕前、产前、产后三个阶段。

第九条孕前保健阶段,教职工应当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应的保健措施,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产前阶段,教职工怀孕满7个月时,可开始休产假。

产前检查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可休假。

第十一条产后阶段,教职工产假结束后,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安排休息和恢复,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产假期间,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产假而对教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十三条教职工产假期满后,须提前15天向学校提交产假结束请假申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其安排到工作岗位。

第三章病假管理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

第十五条病假时间为3天及以下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审批;病假时间超过3天的,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应当按时提供病假期间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报告,并按照医生的指导合理安排休息和恢复。

第十七条教职工病假期满后,须提前3天向学校提交病假结束请假申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其安排到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连续患病需要长期请假的,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医生的建议进行合理安排,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事假管理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因私事需要短期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事假申请。

教师离岗管理制度

教师离岗管理制度

教师离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离岗管理行为,明确离岗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教师的离岗管理。

第三条教师离岗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离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离岗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提前报告学校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离岗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离岗管理的各项具体职责,落实到相关管理人员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离岗行为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离岗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离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因个人原因或其他非法途径擅自离岗。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离岗管理的台账制度,明确登记离岗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章离岗类型及管理第九条离岗分为正常离岗和特殊离岗两种类型。

正常离岗是指因公出差、病假、事假、年休等合理合法原因的离岗。

特殊离岗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应在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离岗申请,明确离岗类型及离岗时间。

对于特殊情况,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离岗期间教师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保持对学校的接收信息和学校管理部门的联系。

第十二条对于正常离岗教师,学校应当及时审批,并在相关台账上明确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离岗管理台账制度,对离岗教师的类型、时间、理由等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离岗教师的联系人制度,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顺利的与离岗教师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对于擅自离岗的教师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三章离岗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离岗管理的监督制度,对离岗教师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离岗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教师在离岗前,进行离职交接工作,包括交接工作内容的明确、下一任接班人的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离岗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离岗教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离岗原因和时长是否合规,对于擅自离岗的教师应当进行处理。

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稳定。

然而,教师队伍的流动性较大,教师的退出对学校的教育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教师退出机制,对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保障学校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退出程序。

在教师离职时,学校应明确规定教师离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离职申请的流程、审批程序、离职手续的办理等。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离职档案,对教师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离职流程等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统计分析。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离职原因的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教师离职原因的分析,学校可以了解到教师离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工作环境、薪酬待遇、个人发展空间还是其他因素。

在此基础上,学校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薪酬待遇、拓宽个人发展空间等,以减少教师的离职率。

另外,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教师流动机制。

对于一些需要调动工作地点或岗位的教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地点和岗位,以满足教师个人的发展需求。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开展内部竞聘、岗位轮岗等方式,激发教师的工作激情,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从而减少教师的离职率。

最后,学校应加强对离职教师的后续管理和服务。

离职教师是学校的宝贵资源,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离职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对离职教师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其工作和生活状况,及时为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举办校友活动、职业发展指导等方式,为离职教师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和学习机会,使其在离开学校后仍然能够与学校保持联系,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教师退出机制,对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保障学校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退出程序,加强对教师离职原因的分析和研究,建立健全的教师流动机制,加强对离职教师的后续管理和服务,从而减少教师的离职率,保障学校的长期稳定发展。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结合我区教师“区管校聘”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特制定《萧山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实施目标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活力,开发教师潜能,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品质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在编公办教师。

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对未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不能履行教学岗位职责的教师,按照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四、实施形式转岗、待岗学习、解聘。

五、实施条件(一)学校按照《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教〔2018〕101号)、《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二)学校与上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实施对教师的评估和考核。

竞聘未上岗的教师实施转岗或待岗学习。

(三)对新进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本《细则》应通报、告知全体教职工。

六、实施内容(一)转岗或待岗学习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或待岗学习:(1)教师无法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2)未能竞聘上岗又不服从教育局调剂的教师;(3)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2.对以上情形的教师,学校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

实施转岗的,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

学校脱岗处罚制度

学校脱岗处罚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三、脱岗行为及处罚标准1. 脱岗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未履行工作职责;(3)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玩手机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4)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5)工作时间擅自离校,未履行请假手续。

2. 处罚标准:(1)对于首次脱岗的教职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2)对于第二次脱岗的教职工,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3)对于第三次脱岗的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4)对于第四次脱岗的教职工,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5)对于第五次及以后脱岗的教职工,给予辞退或解聘处理。

四、处罚程序1. 发现脱岗行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实,并填写《教职工脱岗情况登记表》。

2. 对脱岗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3. 学校人事部门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核,并通知被处罚教职工。

4. 被处罚教职工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5. 学校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所有。

3.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教师退出机制2023实施方案

教师退出机制2023实施方案

教师退出机制2023实施方案一、退出对象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教师退出对象是指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已聘用的教师及工作人员。

二、退出条件教师退出分为解聘和辞聘两种。

解聘是指学校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师德师风失范、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或经考核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师职业而解除其聘用的行为。

辞聘是指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的;师德师风失范,违反职业道德,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经认定负有责任的;在职期间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通知:学校将解聘或辞聘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教师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听证:教师提出听证的,学校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记录:对教师的陈述申辩、听证等进行记录。

公示:学校应当在作出解聘或辞聘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学校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

备案:解除聘用合同书签订后,应及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办理解聘或辞聘手续:自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解聘或辞聘手续。

四、退出待遇教师退出后,不再具有教师资格,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退出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工资和福利。

教师退出后,其人事关系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退出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教师退出后重新择业的,按照新的就业单位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退出后的安排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为退出教师提供转岗再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退出教师提供创业扶持、技能培训等帮助。

对因体弱、疾病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的女教师,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和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制定了教
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师申请离职
教师如需离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

学院(系)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将通知人事处或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二、教师解约
1、学校可以在合同期满前30天向教师发出解约通知书,解约原
因应当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教师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

2、教师可以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学校提出解约申请,学校将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与教师协商解约事宜。

三、教师辞职
教师如需辞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辞职
申请,并注明辞职原因。

学院(系)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通知人事处或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四、教师停薪留职
教师如需停薪留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
申请,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五、教师退休
教师年满60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教师如需申请退休,应在规
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
过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为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希望广大教师在工作生活中能够
认真遵守。

教师脱岗管理制度

教师脱岗管理制度

教师脱岗管理制度一、教师脱岗行为的定义及危害教师脱岗行为是指教师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不按规定工作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不但严重影响了教师的专业形象,也严重危害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教学质量。

例如,教师脱岗可能导致教学计划无法顺利执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受到极大的影响,更有可能造成教学混乱,甚至带有不良后果,严重地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教师脱岗管理制度的目的与原则1. 目的: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规范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保证学生权益和教育教学质量。

2. 原则:(1)依法治校:教师脱岗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以人为本:教师脱岗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和劳动价值,处理好管理和关爱的关系。

(3)科学合理:教师脱岗管理制度应当合理、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操作性,易于被教师接受和遵守。

(4)公平公正:教师脱岗管理制度应当公平公正,对所有教师一视同仁,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对待。

三、教师脱岗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督促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学校要求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要求,认真备课,按时上课,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

2. 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考勤制度,加强教师的考勤管理,确保教师按时到岗,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强化教师工作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工作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师的工作行为合法合规。

4. 加强教师教育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素质。

5. 加强教师的奖惩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的奖惩制度,对教师的脱岗行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规矩。

6. 增加教师的福利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福利保障工作,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增强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退(离)休、退职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退(离)休、退职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退(离)休、退职管理规定教职工退(离)休、退职管理规定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人退休的规定,完善办理退休手续的办法,加强对退(离)休教职工管理,根据湘人发[1996]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退休条件(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指定的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工人。

(二)不具备退休年龄条件,经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予退职。

二、退休手续的办理1.根据文件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次月起计发退休费。

出生年月均由总务科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核实为准。

2.按国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由总务科核实,经指定医院检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人事局审批,其退休待遇按有关政策办理。

三、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及其他(一)教职工退休后,生活福利和管理工作,由校工会、总务科、校老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重大问题上报学校党政领导处理。

1.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政策规定的各种补贴,由总务科按有关政策审核,学校财务室发放;医疗,离休人员由学校按上级政策管理,退休人员按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2.退(离)休教职工“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能够享受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系指房屋补贴和同等条件的困难补助等。

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几个传统节日,学校向职工发放慰问物资时,退(离)休教职工同等享受;防寒防暑补贴,离休教职工与在职教职工相同,退休教职工减半发给。

3.退(离)休教职工保持在职所享受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政治学习,由学校老龄工作小组安排,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组织实施;党员进入联合党支部,按党章的规定和学校党总支的计划开展活动。

65号:教职工退出岗位实施细则

65号:教职工退出岗位实施细则

仁怀市沙滩学校教职工退出岗位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建设教育强市的意见》(仁发﹝2012﹞2号),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为努力实现建设教育强市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仁怀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怀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仁怀市财政局〈关于教职工退出岗位的实施意见〉》(仁教科字〔2014〕5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科学配置教职工资源,优化教职工结构,激发教职工潜力,确保师资队伍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

完善教职工出口,对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教职工,退出相应工作岗位。

二、退出对象沙滩学校在编教职工(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上级借用人员除外)。

三、退出渠道退出渠道包括申报免职、乡内调整、转岗、申报调离、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申报免职是指达到申报免职条件的上级行文任命的中层领导,向教育局申报免职。

乡内调整是指达到乡内调整条件的教职工调整到乡内缺编学校。

转岗是指达到转岗条件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到非教学岗位。

待岗培训是指达到待岗培训条件的教职工暂不安排独立的工作,在教科局指导下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申报调离是指达到申报调离条件的教职工上报市教科局调整到外乡(镇)缺编学校。

解聘是指达到解聘条件的教职工解除其人事聘用关系。

辞聘是指教职工主动申请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四、退出条件(一)申报免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实行申报免职:1.工作严重失误,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重大影响的。

3.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的。

(二)乡内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实行乡内调整:1.本人提出乡内调整申请(顺向调整),经学校行政研究同意,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暂行规定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暂行规定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强化教师的岗位意识和岗位责任,建设一支教学科研水平强和师德师风高尚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情形(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来院后三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教育教学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五)严重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七)因学科专业调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教学岗位,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八)来院工作后发现应聘时有伪造应聘材料、弄虚造假行为的;或在试用期间发现明显不适应教学工作的;(九)青年教师来院后经过导师一年的培养,考核不合格,延长一年后仍不合格的;(十)违反教师师德、学术道德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十一)一学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连续两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三次的;(十二)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结果不合格,且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由所在系(部)进行帮助和改进,一学期后测评仍不合格的;(十三)所在系(部)认为必须退出教学岗位情形的。

二、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程序(一)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教师,所在系(部)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前与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沟通,并报告分管院领导;(二)所在系(部)提前30天通知本人,告知依据和理由;同时填写《XX学院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三)人事处商同教务处、科研处、工会后提出意见报学院;(四)学院审定;(五)教师本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3天内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议。

学校教师脱岗处罚制度

学校教师脱岗处罚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学校教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三、脱岗定义脱岗是指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规定时限或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行为。

四、脱岗处罚措施1. 轻微脱岗(连续脱岗时间不超过5天或累计不超过10天):(1)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根据脱岗天数,给予相应扣除工资的处理。

2. 一般脱岗(连续脱岗时间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1)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给予警告处分;(4)根据脱岗天数,给予相应扣除工资的处理。

3. 严重脱岗(连续脱岗时间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1)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给予记过处分;(4)根据脱岗天数,给予相应扣除工资的处理;(5)对连续脱岗时间超过30天的教师,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 特殊情况:(1)因病请假:教师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请假期间,学校视病情给予相应扣除工资的处理。

(2)因公出差:教师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差手续,并附上相关证明。

出差期间,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扣除工资的处理。

五、处罚程序1. 教师脱岗行为发生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对脱岗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教师,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4. 处罚决定生效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将处罚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菏泽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菏泽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菏泽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作为教育行业的一员,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教师队伍中,有些教师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退出教育工作,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1.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在工作退出方面需要特殊的保障和规定。

2.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让学校在教师退出之后能够及时调整教师队伍,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完善的退出程序。

学校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师退出程序,包括申请退出、审核、公示、备案等环节,确保退出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2. 确定退出条件和标准。

明确教师退出的条件和标准,包括年龄、工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考量,同时要考虑到教师个人的意愿和家庭情况。

3. 提供相关的帮扶措施。

学校应当为即将退出的教师提供相关的帮扶措施,包括职业规划指导、心理咨询、退休金待遇等,让教师能够顺利过渡到退休生活。

4. 加强退休教师管理。

对已经退出的教师,学校应当建立起健全的退休教师管理制度,包括退休教师活动组织、福利待遇保障等,让退休教师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关怀。

四、实施效果。

1.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让教师在退出后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2.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让学校在教师退出之后能够及时调整教师队伍,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3. 营造和谐的教师队伍氛围。

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让教师队伍更加和谐,减少因教师退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五、总结。

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营造和谐的教师队伍氛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让教师能够在退出后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怀,同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教师离校离岗管理制度

教师离校离岗管理制度

教师离校离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师离校离岗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离校离岗申请1. 教师如需离校离岗,应提前向学校相关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时间、事由、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2. 学校接到教师离校离岗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及时予以答复。

3. 教师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出离校离岗申请,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离岗属违纪行为。

三、离校离岗类型1. 病假:教师因病需请假离校者,需提供医生证明或报到病假。

2. 事假:教师因私事需请假离校者,需提供详细说明并经相关领导批准。

3. 产假:女教师怀孕需产假离校者,需提供医务部门出具的产检证明。

4. 陪产假:男教师陪产需请假离校者,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5. 婚假:教师结婚需请假离校者,需提供结婚证明并经相关领导批准。

6. 丧假:教师家中有丧事需请假离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离校离岗审批1. 学校将根据教师的请假事由和时间安排,进行审批并签字批准。

2. 重大事项需校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由教育处审批。

3. 请假事由不能虚假,如被发现属实将追究责任。

五、离校离岗返校手续1. 教师在请假期满需返校工作,应提前向学校请示,并提供相应证明。

2. 返校后需提交请假期间的工作报告。

3. 教师未经批准提前返校者,应按规定程序接受教育处的处理。

六、离校离岗管理1. 学校将建立教师离校离岗管理档案,记录离校离岗申请、批准、返校等情况。

2. 学校将定期对离校离岗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 学校将及时处理因教师离校离岗引发的教学进度问题,保障学生学习。

4. 学校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扣发工资、降级职称等处理。

七、离岗期间的保险与待遇1. 教师在离岗期间享受学校相关假期待遇,不计入请假期间。

2. 教师在请假期间如有意外、疾病等受伤情况可享受学校购买的保险理赔。

3. 教师离岗期间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待遇由学校按规定给予保障。

以上即是我校教师离校离岗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教师能够严格遵守,做到规范有序,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秩序稳定。

教师离岗管理规定

教师离岗管理规定

教师离岗管理规定导言:教师离岗是指教师因各种原因而离开岗位,不参与正常的教学活动。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连续性和效率,学校需要对教师离岗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教师离岗管理的一般规定,包括请假、休假、换岗、陪产假等内容。

一、请假管理:请假是教师离岗的一种情况,学校规定教师请假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方可离岗。

教师请假应符合请假事由明确、时间合理以及事先提交请假申请等要求。

学校将严格按照教师请假管理规定处理请假事务,确保请假程序的公平与规范。

二、休假管理:休假是教师享受的一种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学校规定,教师享有带薪年休假和其他福利休假。

学校将制定详细的休假管理办法,确保教师的休假权益得到保障。

三、换岗管理:换岗是指教师在某一时间段内临时离岗,并由其他教师替代其工作。

换岗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连续性。

学校将建立完善的换岗管理制度,确保换岗的流程和安排合理。

四、陪产假管理:陪产假是指教师的配偶生育期间,教师可以请假照顾家庭。

学校将根据教师、教育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合理的陪产假管理规定。

教师在享受陪产假期间要履行相关手续,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病假管理:病假是指教师因疾病原因离岗休息,并获得医生的证明。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病假管理制度,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医生的证明,确保请假的合法性,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病假管理程序处理。

六、特殊时期离岗管理: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学校将建立应急离岗管理制度。

教师在特殊时期离岗应当遵守学校安排,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七、离岗管理记录:学校将建立教师离岗管理的档案记录系统,详细记录教师的请假、休假、换岗等情况,以便于统计和管理。

教师离岗管理记录应保密,并仅限于学校内部使用。

八、离岗管理的讲解与培训: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教师进行离岗管理的讲解与培训,提高教师的离岗管理意识与能力。

讲解与培训内容包括离岗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等,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师退出管理制度

教师退出管理制度

教师退出管理制度1、引言教师退出管理制度是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因种种原因要求退出工作的一项管理规定,它涉及到教师的个人权益、学校的管理秩序以及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教师退出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退出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教师退出的原因及方式教师退出是指教师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原因要求退出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退休、调离、辞职、解聘等。

教师的退休是一种正常的退出方式,调离是指教师调到其他学校或部门工作,辞职是指教师主动要求辞去教师职务,解聘是指学校将教师因违法违纪等原因开除。

对于不同的退出原因和方式,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3、建立完善的教师退出管理规定(1)明确退出的程序和条件:教师退出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包括退休年龄、工龄等条件,以及退休手续、转调程序、辞职手续、解聘程序等规定。

(2)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在教师退出管理制度中,需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3)规范教师退出的程序:教师退出的程序应当合乎法律规定,遵循基本的程序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的退休保障制度:对于退休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退休保障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5)做好离职教师的管理工作:对于离职教师,学校应当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包括交接工作、离职手续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加强教师退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对于教师退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和整改,确保教师退出管理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5、经验与启示建立完善的教师退出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教师队伍规模庞大,教师的退出管理事关教师的合法权益,事关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学校离职制度管理

学校离职制度管理

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三、离职定义1.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辞退,不再与学校发生劳动关系;2. 教职工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经学校批准离岗休息;3. 教职工因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调离工作岗位。

四、离职程序1. 教职工提出离职申请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辞退,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离职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离职原因、离职时间、交接工作安排等内容。

2. 学校审批学校接到教职工离职申请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离职的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1)教职工在岗期间的绩效表现;(2)离职原因是否符合学校规定;(3)离职时间是否影响学校教学工作。

学校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教职工离职。

3. 办理离职手续(1)教职工离职得到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① 领取《教职工离职手续清单》;② 按清单要求,逐项办理交接工作;③ 清理个人物品,退还学校借用物品;④ 与学校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教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 依法扣除工资、奖金等;② 依法追回学校财产;③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离职后的待遇1. 教职工离职后,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2. 教职工离职后,如需办理离职证明、职称评定等相关手续,学校应予以配合。

六、保密义务教职工离职后,仍应遵守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信息。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离岗管理制度

学校离岗管理制度

学校离岗管理制度学校离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离岗管理,提高学校离岗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包括领导干部、教师、职员等。

第三条离岗管理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休假、调岗、借调、出差、培训、离职等。

第四条学校离岗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离岗期间教职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学校离岗管理分为正常离岗和特殊离岗两种情况。

正常离岗指根据规定享受法定假日、休假、调岗等情况,特殊离岗指突发事件、特殊任务等情况下的离岗。

第二章正常离岗管理第六条学校正常离岗包括以下情况:(一)法定休假: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工作日调休规定享受的休假。

(二)带薪年假:职工通过年度计划、申请等方式提前安排的带薪休假。

(三)病假:因疾病需要请假治疗的情况。

(四)事假: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的情况。

(五)产假:女职工因生育需要请假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正常离岗的管理程序如下:(一)申请:职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正常离岗。

申请应包含离岗事由、离岗时间、备用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批:部门负责人对职工的离岗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三)备案: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离岗申请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离岗人员姓名、离岗期限、备用人员姓名等。

第八条学校正常离岗期间,职工应按照规定与学校保持沟通,了解学校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学校正常离岗期间,职工应做好自身身心健康管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任何影响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正常离岗期间的工作交接机制,确保离岗期间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殊离岗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特殊离岗指突发事件、特殊任务等情况下的离岗。

第十二条学校特殊离岗的管理程序如下:(一)通知:学校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了解离岗原因和预计离岗时间。

(二)组织调配:学校应根据离岗情况合理组织调动其他教职员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离岗教师管理制度

离岗教师管理制度

离岗教师管理制度一、总则离岗教师是指因各种原因或协议,暂时或永久地不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为了更好地管理离岗教师,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利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离岗教师的管理,包括因病、因事、因公、因技术合作、因国际交流等原因离岗的教师。

三、管理机构学校设立离岗教师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科教师代表等组成。

负责制定离岗教师的审批、考核、管理等制度,并对离岗教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审批程序1. 因病、因事离岗的教师,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2. 因公、因技术合作、因国际交流离岗的教师,需学校领导审批。

五、管理措施1. 每位离岗教师应按时向学校提交离岗人员报告表,详细说明离岗的原因和离岗期限,并不断更新离岗信息。

2. 学校每年对离岗教师进行一次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资待遇。

3. 离岗教师应定期回校接受学校的教学及教育培训,以保持教学水平。

4. 离岗期满后,教师应根据学校的安排及时返岗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离岗期限,需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延长。

5. 学校有权随时收回离岗教师的岗位,如离岗教师不再适用于离岗原因,或者工作表现不符合学校要求,学校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离岗教师的权利1. 离岗教师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应有的福利待遇。

2. 离岗教师有权获得学校的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知识水平。

3. 离岗教师有权获得学校的关怀和支持。

七、责任追究离岗教师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教学职责,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如有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如有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需经校领导若干年胡委员会审批。

以上就是针对离岗教师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学校将依照以上制度对离岗教师进行管理。

希望通过这一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利用,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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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教师“区管校聘” 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特制定《萧山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实施目标
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活力,开发教师潜能,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品质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在编公办教师。

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
对未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不能履行教学岗位职责的教师,按照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四、实施形式
转岗、待岗学习、解聘。

五、实施条件
(一)学校按照《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教〔2018〕101号)、《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二)学校与上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实施对教师的评估和考核。

竞聘未上岗的教师实施转岗或待岗学习。

(三)对新进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本《细则》应通报、告知全体教职工。

六、实施内容
(一)转岗或待岗学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或待岗学习:
(1)教师无法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
(2)未能竞聘上岗又不服从教育局调剂的教师;
(3)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2.对以上情形的教师,学校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

实施转岗的,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

实施待岗学习的,由上期聘用学校落实导师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待岗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学校组织实施。

待岗教师待岗第一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待岗教师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解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的通知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严重违反工作规程,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影响恶劣的;
(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6)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9)待岗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保障措施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1.各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
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区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2.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公办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3.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师德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或解聘的教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委办备案。

(三)教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备案。

(四)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萧山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学习、解聘有
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逐级向学校竞聘工作仲裁小组、区教育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萧山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细则》由萧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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