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特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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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则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其⼦⼥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代位继承不适⽤遗嘱继承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个⽐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家讨论⼏个这⽅⾯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家理清思路。

案例⼀:甲⼄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母,甲有⼀兄弟⾟,妻⼦⼄有母亲戊。

甲⼄丙丁⼀起出游,途中发⽣事故,四⼈均在事故中遇难,⽆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丙丁是不同辈分⽽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情况,由于⽆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是甲和⾟。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平均继承,故甲和⾟各得10万元。

⼄作为甲的妻⼦只有在作为丧偶⼉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各⾃的财产由各⾃的继承⼈继承。

甲的继承⼈是⾟,因此甲的10万元由⾟继承。

⾟总共继承了20万元。

⼄的继承⼈是其母亲戊,⼄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关系⽐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次继承,⽽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可以在草稿上画⼀下⼏个当事⼈的关系。

⽐如:丙丁…………甲⾟(丙丁的继承⼈是甲⾟)甲……………⾟(甲的继承⼈是⾟)⼄……………戊(⼄的继承⼈是戊)画出⼈物关系图,可以⽅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的特征及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的特征及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的特征及原则是什么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前⽴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接受被继承⼈遗产的资格,即继承⼈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

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对被继承⼈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使、⽽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是⾃然⼈基于⼀定的⾝份关系享有的权利(⼆)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于被继承⼈死亡时才可⾏使的权利的效⼒。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

⾃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得⾃主决定是⾏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

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未表⽰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对其继承权的⼀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的⽅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种单⽅法律⾏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某种法定事由,继承⼈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继承概述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一个法律基本名词,民法中的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 )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取得(1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

4、继承权的丧失(1)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定、遗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限于故意杀害,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原因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有例外: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2 )与前述问题有关,强调两点:1)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10-4 遗嘱继承: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10-4 遗嘱继承: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诚毅勤朴
遗嘱继承及其特征
✓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 继承方式。
✓ 特征: ---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产的遗转,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
诚毅勤朴
遗嘱有效要件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 (3)管理遗产; (4)分割遗产,在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或明确 继承人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按遗嘱所指定的份额或数额, 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5)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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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 划内容,包括设立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 付等,详细订立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 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 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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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变更、撤销和执行
✓ 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遗嘱的部分内容 的单方要式行为。
✓ 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 方要式行为。
✓ 遗嘱的执行:指遗嘱人死亡后,由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 人在有效遗嘱中表示的愿望而最终实现遗产的转移。
诚毅勤朴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职责 是:
比如说在遗产信托中可以设定其信托期间存续至找不到其直系血亲时才终止理论上有可能永远延续下去没有信托终止期也可指定遗产购置家族墓园或灵骨塔规定后世子孙免费入祀的资格条件
诚毅勤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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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

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

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遗嘱继承是目前比较多的继承方式,尤其是名下财产、股份比较多的人,为了避免自己死后继承者出现争产纠纷,往往会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

遗嘱继承有好处,那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很多人都不太了解。

接下来就是由我为您整理的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事实?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

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特点是什么?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自由。

3、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若是被继承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属于遗赠。

)三、遗嘱的形式有哪些?(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全部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猎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

只有财产全部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二)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

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假如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三)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

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财产全部人死亡,假如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四)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全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

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全部权,他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

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全部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一)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

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挨次、继承份额及遗产安排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二)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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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移动网络的飞速发展对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的促进作用以及新零售发展的具体内容 2. 掌握移动电子商务与新零售的具体应用场景。
二.目录
4.1 没有移动网就没有电子商务 4.2移动用户渗透率改变了电子商务 竞争规则 4.3从网店到 APP 再到公众号微商城 4.4移动电子商务造就新零售最后一 块拼图 4.5东盟电子商务之窗 4.6电子商务学术进展
(1 )网络广告规模达 4844 亿,市场生命力依然旺盛,“价值要素”的科学 化是第一驱动力。广告带来的销售增长要求被细化和量化,企业试图将 包含广告、数据、销售在内的营销融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运营当 中去,并真正使营销成为企业市场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这意味营销价值要素 在技术和人力的配合下也会愈发科学和成熟。 (2 )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顺着技术发展轨迹,以网络媒体为核心的融合程 度不断加深 (3 )电子商务企业广告生命力顽强 4.3.2APP 提高购物体验 ·定义:APP 应用自身变现,主要模式有:如游戏类 APP 的付费下载, APP 中的付费模块(Free+Premium )及基于内容的知识变现等 ·特点(1 )移动 APP 核心资源
第二,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
人、国家;
第三,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指
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上是采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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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 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遗嘱继承司考民法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遗嘱继承。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定继承司考民法复习笔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夫妻财产与债务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复习笔记汇总(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1)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

法律敎育网(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利益。

违反所附义务的效果【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的形式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1.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遗嘱的优先次序(1)公证遗嘱最优先(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三)、遗嘱的效力1、有效的遗嘱2、无效的遗嘱: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其生前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以及对个人事务的安排。

遗嘱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法律规定、效力认定、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及遗产的继承等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

(2)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给不同的继承人。

(3)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等事务。

(4)其他事项: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事宜、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

3. 遗嘱的生效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通过以下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1)书面形式: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口头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撤销原遗嘱。

(3)公证形式:遗嘱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二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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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是现代世界各国都承认的一种继承制度。

它起源于罗马法,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遗嘱自由原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

但大多数国家又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主要有:(1)遗嘱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2)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3)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必要的继承份额等。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得出的,二者的区别即是遗嘱继承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遗嘱继承除了须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外,还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存在。

法定继承只要有被继承人死亡一个事实即可。

2.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都由遗嘱人自己来确定,而法定继承中,这些内容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3.遗嘱继承中,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

即遗嘱人有权指定继承人继承部分或者全部遗产。

虽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两种继承制度,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它们也是有联系的。

对一项继承来说,有合法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合法遗嘱的就要适用法定继承;同时,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人,而不得是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

二、遗嘱的形式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广义上的遗嘱指死者生前对死后一切事务的安排。

如遗言死后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等。

狭义的遗嘱仅指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是民法上的遗嘱。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遗嘱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遗嘱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由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意思进行的。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遗产的分配和处理方式,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这种单方性的特征使得遗嘱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优先地位。

二、自由性遗嘱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即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遗产的继承人和份额。

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将遗产分配给他认为该得到的人,也可以增加或减少继承人的份额。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遗嘱人在遗嘱中具有较大的决定权。

三、效力性遗嘱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文件形式,它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依法较为常见的遗嘱形式有公正遗嘱、附条件遗嘱、手写遗嘱等。

正式的遗嘱形式和程序能够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继承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四、死亡时生效性遗嘱具有死亡时生效的特点。

遗嘱人在生前所作的遗嘱,在其死亡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必须凭借遗嘱并遵守遗嘱的约定来继承和处理遗产。

因此,遗嘱的效力与遗嘱人的死亡紧密相关。

五、撤销和修正的可行性遗嘱是可以撤销和修正的。

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修改继承人或份额的约定,也可以撤销遗嘱的效力。

变更和撤销可以通过立新遗嘱、口头遗嘱或遗嘱中注明的其他方式来实现。

六、以生活有确凿为前提遗嘱的作用是为了在遗嘱人生前安排和约束自己的遗产。

因此,遗嘱必须以确凿的生活为前提,不得对生活造成损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遗嘱的内容涉及非法或违反伦理道德的事项,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总结起来,遗嘱是一种具有单方性、自由性、效力性和生效性的法律行为。

它可以改变继承法的默认规则,确保遗产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和处理。

遗嘱的核心价值是体现遗嘱人的自由意愿和尊重个人意愿的原则,为个人财产的合理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遗嘱是指人在临终前或死后留下的一种个人意愿声明,用于指定财产的继承人或处分财产,并规定其他事项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是民法中常见的一种制定财产继承规则的工具,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遗嘱是自由的。

遗嘱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权利进行自主支配的一种表现。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财产的继承人、遗赠对象和其他事项,没有限制和强制性规定。

这是遗嘱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公民的自主权利。

其次,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的制定是公民单方面的行为,与其他人的同意无关。

遗嘱制定时,不需要得到继承人的同意或者其他人的参与,只需遵守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这使得公民能够在自己最后的意愿中自由地设置财产的归属。

第三,遗嘱是主观的。

遗嘱制定是基于个人意愿的行为,要求公民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己的意愿,作出合理的决策。

遗嘱能够真实地反映公民的意图,保护公民的意愿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其四,遗嘱是撤销的。

根据公民的意愿,遗嘱可以进行撤销或变更。

公民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已经制定的遗嘱,以便重新制定新的遗嘱,适应自己的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的变化。

这保证了公民在遗嘱制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最后,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法的遗嘱可以对继承人和其他权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合法遗嘱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例如对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遵循一定的继承顺序和限制遗赠数量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能够生效,并对权利人产生约束力。

总结起来,遗嘱具有自由、单方、主观、撤销和有法律效力等特征。

这些特征综合体现了遗嘱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保障了公民的自主权利和意愿自由的实现。

同时,也通过法律的限制和规定规范了遗嘱的制定和效力,维护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一、概念题1.遗嘱继承(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有: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③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④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能力(人大2007年研)答: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人大2004年研)答: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遗赠(人大2015年研;北科2012年、2007年研;浙大2006、2000年研)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继承权同步练习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继承权同步练习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继承权同步练习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下列不属于遗嘱继承特征的是( )。

A.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B.继承的顺序、遗产分配由遗嘱确定C.以遗嘱人死亡及遗嘱有效为发生根据D.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2.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由下述人员继承( )。

A.其他遗嘱继承人B.该遗嘱继承人的子女C.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D.该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无行为能力人B.限制行为能力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D.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4.下列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伪造的遗嘱无效B.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C.受胁迫、欺骗所产生的遗嘱无效D.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5.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 )。

A.遗嘱人签名B.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C.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D.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6.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 )。

A.仅限于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B.仅限于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C.仅限于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D.包括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7.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公证遗嘱可以由( )而变更。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口头遗嘱D.公证遗嘱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8.遗赠所具有的特征之一即是( )。

A.遗赠是双方法律行为B.遗赠是有偿的法律行为C.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D.遗赠可以在遗赠人死亡前生效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继承权9.受遗赠人( )。

法律规定房产遗嘱(3篇)

法律规定房产遗嘱(3篇)

第1篇房产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设立,将其房产及其他遗产在其去世后按照其意愿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房产遗嘱是遗产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财产安全和继承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房产遗嘱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房产遗嘱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房产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房产及其他遗产的处理意愿,通过法律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房产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旨在确保其财产在去世后能够按照其意愿分配。

2. 特征(1)合法性:房产遗嘱必须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自愿性:遗嘱人设立房产遗嘱应出于自愿,不得受到他人强制。

(3)真实性:房产遗嘱内容应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不得虚构。

(4)处分性:房产遗嘱是对遗嘱人房产及其他遗产的处分。

二、房产遗嘱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对房产遗嘱具有指导意义。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专门规定继承问题的法律,对房产遗嘱的设立、生效、执行等方面具有明确规定。

3. 《合同法》《合同法》对房产遗嘱中涉及到的合同关系具有规范作用。

三、房产遗嘱的设立条件1.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房产遗嘱的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2. 遗嘱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遗嘱人设立房产遗嘱时,必须具有处分其房产及其他遗产的权利。

3. 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房产遗嘱内容应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房产遗嘱的设立程序1. 遗嘱人亲自设立遗嘱人应当亲自设立房产遗嘱,不得委托他人设立。

2. 遗嘱人签署遗嘱人设立房产遗嘱时,应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3. 遗嘱人指定见证人遗嘱人设立房产遗嘱时,可以指定见证人。

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3)了解遗嘱人的意愿。

4. 遗嘱人确认遗嘱人设立房产遗嘱后,应当向见证人确认遗嘱内容。

遗辖继承法律规定(3篇)

遗辖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遗产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遗辖继承法律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行使、遗产的分配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遗辖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遗辖继承的基本原则1. 平等继承原则: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不得歧视任何继承人。

2.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继承人在继承权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影响继承。

3.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4. 保护弱者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法律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二、遗辖继承人的范围1. 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非法定继承人:在特定情况下,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可以指定非法定继承人作为继承人。

三、遗辖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

2. 继承人的通知义务: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共同处理遗产。

3. 遗产的保管义务: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 遗产的分割义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的意愿,合理分割遗产。

四、遗产的分配1. 遗产的确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和债务。

2. 遗产的清偿:在分割遗产前,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方式:a. 按份继承:继承人按照各自的份额继承遗产。

b.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遗产。

c. 遗赠: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特定的继承人或者非继承人获得遗产。

五、遗辖继承的特殊规定1. 代位继承: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继承权由其子女继承。

3. 遗产赠与:被继承人可以赠与特定的继承人或者非继承人遗产。

4. 遗产放弃: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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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特征包括什么
一、遗嘱继承的特征包括什么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定方式,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预。

(2)是正式法律行为。

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遗嘱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在我国,遗嘱是分为了很多种的,就包括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

对于不同类型的遗嘱,一方面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另一方面生效的条件要求也有所差异。

若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这个时候就要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要是都没有的话,才会按照法定方式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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