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建筑面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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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1、总则
1.1 为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审查的准确性,提高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效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确立了实施建设工程电子报批的审批制度。
本指引具体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及电子文件的处理方式,以供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参考。
1.2 本指引适用于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设计方案的调整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调整四类业务处理。
2、建筑指标审查概要
2.1建筑工程审查以建筑项目为基本单元,对每一个建筑项目出两份建筑指标,指标分为:建筑功能明细表及建筑面积明细表两种类型,详见附录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录2《建筑面积明细表》。
2.2建筑项目的划分
2.2.1具有相同地上层数的若干幢建筑实体可划分为一个建筑项目,不同层数建筑实体可划分为多个建筑项目;
2.2.2对于裙、塔楼结构,虽裙楼和塔楼层数不同,除2.2.3情况以外,一般作为同一项目对待,不划分为两个项目;
2.2.3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
应将层数相同的塔楼与裙楼地下室划分为一个项目,其余塔楼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项目。
2.2.4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虽有不同层数的,但如塔楼为连体结构,无法分隔,此时可作为一个项目对待。
2.2.5 同一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只作为一个项目对待,不划分为多个项目。
2.3建筑功能明细表说明
2.3.1项目名称。
项目命名格式为:“建筑性质(建筑编号,<裙房> <连体>”,后两项为可选信息;例如:“商业、住宅楼(自编号A、B栋,裙房连体)。
建筑性质可从十一大类建筑项目中选择,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
只有在建筑项目为一个独立用地的公建单体楼时才可选用“公建”作为项目名称。
2.3.2幢数。
计数原则是指一个楼梯入口为一幢,如为多楼梯入口但明显为一个连体的建筑(无分隔逢)也可计算为一幢。
2.3.3建筑规模
2.3.3.1含总建筑面积及地上、地下分项面积。
总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项目地上、地下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其数值等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细表中列明的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面积总和。
2.3.3.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分别指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
2.3.3.3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以及面积计算的比例的规定,详见附件3:《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2.3.4建筑层数。
2.3.4.1一个建筑项目按自然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计算的地上最高层数和地下最低层数;对于地上层数,如果建筑项目中有跌级设计的,则应注明跌级部分的层数,例:最高层数为20层,跌级为16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
2.3.4.2 如楼层中设臵小于1/2楼层面积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2米,该层可视为夹层,接上例另有1层夹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另设1层夹层);
2.3.5主要功能
2.3.5.1功能名称。
指十大类建筑项目,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市政配套、其它,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5.2建筑面积。
指该主要功能的建筑面积,包含墙体面积。
主要功能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5.2.1 住宅建筑面积包含阳台面积,封闭阳台以全
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以半面积计算,阳台部分不包含相邻住宅部分的墙体;
2.3.5.2.2 商业面积包含地上、地下除规划要求配套公
建项目外的所有商业性质用房的面积;餐厅、会所等商业用房除非单独报建,否则不另列,统一计入商业面积之中。
2.3.6公建配套
2.3.6.1功能名称。
指本地块规批中要求配套的公建项目名称,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6.2建筑面积。
面积按公建的净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面积,不含外围墙体部分建筑面积。
公建配套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6.2.1公建配套中的中西药店、肉菜市场、综合商
店、新华书店等类似商业的项目,不应计入主要功能的商业面积中,应在此栏中单独计算。
2.3.6.2.2如所报项目为公建配套同时又是主要功能,
例:公建配套楼,应统一计入公建配套栏目中,此时主要功能栏空缺。
2.3.7其他功能。
其他功能包括七种子类型,要求计算各项子类型建筑面积,如其中某种类型在建筑项目中不包括,该项面积也应填为“0”,不能空缺。
2.3.7.1地下汽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
包括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的面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写在备注栏中。
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如没有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则该项面积为“0 / 0”,不能空缺。
2.3.7.2地下设备用房。
地下设备用房的总面积;地下建筑中,除了车库以及公建商业等需计算容积率面积用途的区域之
外,其他的范围均可纳入地下设备用房。
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面积。
2.3.7.3首层架空。
指首层的架空范围总面积。
如首层架空中有部分区域用作汽车、非机动车库或是公建配套用途,则该部分面积应分别计入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公建配套之中,不能重复计入首层架空面积。
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2.3.7.4地上汽车库/地上非机动车库。
地上汽车库和地上非机动车库的面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应有备注栏中注明。
本项面积将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7.5其他层架空/避难层。
指区别于首层架空的地面以上其他层架空和避难层的总面积;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所在的层数。
架空层不允许出现在地下建筑之中。
2.3.7.6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
泛指在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设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机械房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本项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但计入建筑总面积。
2.3.7.7其他。
鉴于建筑结构及功能分区布局的复杂,对于以上所有指定名称的其他功能之外的区域可纳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部分,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建筑总面积减去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的前六项之和。
该面积在总建筑面积计算中起到平衡作用,本项面积将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当标准层上
只有单一的使用功能(公建例外)时楼梯范围一般纳入单一功能范围之内,否则将纳入其他范围。
对于单一公建的标准层中出现的楼梯应纳入其他范围。
2.3.8相关指标。
该部分指标仅起说明作用,不参与面积的平衡计算。
2.3.8.1基底面积。
指建设工程首层平面建筑物外墙边线,包括架空层外墙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架空层下面为市政道路、雨蓬和飘板除外)所围合的面积。
一般情况为首层建筑面积总和,但不得计入首层建筑中的夹层面积。
如首层中出现封闭式天井,该天井的范围将纳入基底面积之中。
首层中出现的有上盖汽车入口通道范围应计入基底面积,但在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应扣除该范围的面积。
2.3.8.2住宅户数。
本建筑项目的住宅总户数。
如项目中不含住宅,则该项数值为“0”,不能空缺。
2.3.8.3阳台面积。
本建筑项目中所有阳台面积的总和,含封闭阳台全面积和不封闭阳台的二分之一面积之和。
如项目中不含阳台,则该项面积为“0”,不能空缺。
2.3.8.4地下商业面积。
本建筑项目中设在地下的商业功能分区总建筑面积。
如没有地下商业面积,则该项面积为“0”,不能空缺。
2.3.8.5计算容积率面积:本建筑项目中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中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以及其他子项的建筑
面积总和。
2.3.8.6容积率。
如审批项目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只有唯一的建筑项目,则应填写该项指标(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总面积),否则该项指标空缺用“--”表示。
2.4建筑面积明细表说明
2.4.1建筑面积明细目的在于列明各类建筑面积的组成形式,包含说明地下、地上、裾楼、塔楼面积总和,以及各部分建筑标准层的构成,以及每个分层平面内部的功能划分的情况。
2.4.2建筑总面积。
计算数值应与建筑功能明细表结果一致。
2.4.3 建筑总面积应等于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2.4.4 地上建筑面积应等于裙楼面积与塔楼面积之和,如无裙塔楼之分,则应为各个标准层面积之和。
2.4.5 每个建筑标准层面积应等于它的各个功能部分的面积总和。
2.4.6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请注明计算方法,即请用单层面积乘以层数的方式注明,含不封闭阳台的情况计入一半面积。
2.4.7 对于住宅面积应在备注栏目中标明住宅户数。
2.4.8包含阳台的建筑层请在备注栏注明阳台面积,包含汽车库的项目请注明车位数量。
2.5建筑高度说明
2.5.1建筑高度。
在功能明细表中没有列出,但需在总平面
图上明确注明此数据。
2.5.1.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
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2.5.1.2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2.5.1.3当屋顶天面层存在附属建筑时,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或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此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层附属建筑顶部。
2.5.2 建筑顶点高度。
指建筑物的绝对高程值,即指建筑物最高点的广州高程值,一般用于机场净空控制范围或其它类似对建筑高程值有控制要求的场合。
具体以“±0.00高程”加上“建筑自然层总高度”加上“天面建构物高度”计算而得。
3、绘图基本要求
3.1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 R14版本的DWG文件,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3.2 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个分层标准平面图。
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此类制图要素应与送审图纸保持完全一致;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以下简称“指标要素”)。
3.3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严格采用广州市坐标系作图,总平面图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等坐标变换,分层平面图则不受此限制。
3.4 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数。
3.5 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3.6 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臵,详见附录4《指标要素实体图层标准》。
3.7 图中的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3.8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而且建筑送审图纸的建筑功能明细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必须与电子文件中计算的数据保持完全一致。
4、实体及属性定义
4.1 建筑属性定义。
用于说明整个建筑项目的基本性质,没有对应的实体,一个建筑项目定义一条记录,每个记录分为10个子项属性,以下分别说明。
4.1.1建筑编号。
建筑项目自编号,一个建筑项目中建筑编号集合,如一个项目拥有A、B、C三个塔楼,建筑编号填为:A、B、C。
4.1.2建筑功能。
从十大建筑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可供选择的类型名称为: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
4.1.3 幢数。
按楼梯入口计数的结果值,虽有多个楼梯入口但如果明显为一个连体的建筑(指无分隔逢)也可计算为一幢。
4.1.4裙房及连体。
如该建筑项目包含裙楼,则选择裙房标志,如多幢建筑之间相连,则选择连体标志。
4.1.5 地上层数。
按自然层计算的建筑的地上总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应≥2.2米)。
4.1.6 地下层数。
按自然层计算的建筑的地下总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应≥2.2米)。
4.1.7 ±0.00高程。
首层室内地坪的广州高程,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1.8 室内外高差。
首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度差,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1.9 女儿墙高度。
建筑天面层上的女儿墙高度,如无则为0,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1.10 天面建构高度。
建筑天面层上建构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为米,精度为两位小数。
4.2各类指标要素一般需建立:总平面、分层平面、功能分区、架空层、停车库、阳台、内天井六种图层,各个实体必须附加相应的属性数据。
输入的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完整,严禁随意输入、
弄虚作假。
4.3总平面。
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定义总平面实体,其与分层平面图中的分层平面实体相对应,当多个总平面表现的层数连续且外轮廓线重叠,可合并用一条总平面实体表示,如总平面实体反映为地下建筑时,必须采用虚线加以区分。
总平面实体定义两项属性:建筑编号、关联建筑。
说明如下:
4.3.1 建筑编号。
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3.2关联建筑。
记录该条总平面轮廓线对应的分层平面图,采用实体句柄形式记录,一个总平面对应多个分层平面时采用“;”相隔。
4.4 分层平面。
在每个分层平面图上定义分层平面实体,该实体作为总建筑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分层平面实体应包含除架空层以外所有应计入建筑面积的区域,包括不封闭阳台、高度超过2.2米的窗台等。
如分层平面分层平面中包含架空层实体,计算分层平面实体面积时将自动扣除包含的架空面积。
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4.1建筑编号。
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4.2建筑类型。
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4.4.3建筑层数。
录入建筑的层数信息,连续的层数可用:“∽”联接,如起始层为2,终止层为4,则写为:“2∽4”。
如有
非连续建筑层,直接写明,用“;”相隔。
接上例,第6层与2至4层标准层一致,则写为:“2∽4;6”。
4.4.5层高。
该分层平面的层高,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后两位。
4.4.6单层户数(户)。
该分层平面上每层的住户数。
4.4.7特殊类型。
指特别说明该分层平面是否为夹层及天面层建筑的说明。
对于夹层建筑,如处于首层时,可不计入首层面积之中,对于定义为天面层建筑实体,层高不纳入建筑高度计算之中。
但如果所处天面层建筑单边长累计大于主体建筑对应边长的1/2,或者建筑面积大于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时,天面建筑的高度应考虑天面建筑高度,所以此种情况不能定义为“天面层建筑”特殊类型,而应作为普通类型看待。
4.5 架空层。
架空层实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但要求作为独立的实体类型定义。
绘制时依据架空建筑的柱外包线,对于净空低于2.0米的情况可不作架空层定义。
架空实体也是总建筑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架空层中可以包含分层平面实体,计算架空层实体面积时将自动扣除包含的分层平面面积。
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5.1建筑编号。
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5.2建筑类型。
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4.5.3建筑层数。
录入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4.4.3说明。
4.5.4层高。
该架空层的层高,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后两位。
4.6 停车库。
停车库实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但要求作为独立的实体类型定义。
绘制时应将内部的其它使用功能部分排除。
停车库应被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
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6.1建筑编号。
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6.2建筑层数。
录入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4.4.3说明。
4.6.3车位数量。
该停车库汽车车位数,取整数。
4.6.4汽车库面积。
该停车库汽车库区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整数。
4.6.5非机动车库面积。
该停车库非机动库区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整数,要求汽车库面积与非机动车库面积之和等于停车库面积。
4.7 功能分区:用于说明分层平面中内部建筑功能划分情况,功能分区按照其使用性质的不同,分属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种类型,具体名称参照技术标准附件数据字典。
功能分区实体绘制时相互之间不允许交叉,而且必须被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
4.7.1 公建配套说明。
公建配套实体定义只需考虑本符合用途的净范围,而不需考虑其它区域分摊。
4.7.2 地下设备用房说明。
对于地下建筑除车库以及需计入建筑容积率面积的区域(如地下商场之类)以外范围,可全部定义为地下设备用房,不需定义实体及属性。
4.7.3天面层上需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需要定义为功能分区中的“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如电梯间、设备房等需计算建筑总面积。
4.7.4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7.4.1建筑编号。
所属项目的建筑自编号。
4.7.4.2分区类型。
分为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
4.7.4.3分区名称。
针对分区类型不同,对应分区名称,具体请参照2.3.5、2.3.6、2.3.7中说明。
4.7.4.4建筑层数。
录入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4.4.3说明。
4.8 内天井。
用于确定标准层中的中空面积,方便计算建筑各类面积时扣除中空的部分而定义此类实体。
复式建筑的上层包含的内空部分、建筑连体部分的上容部分均可定义为内天井,对于汽车入口通道或是地下多层汽车库之间的换层通道只应定义一层的停车库,在没有定义的分层平面内则可以定义内天井形式进行处理。
内天井实体必须为分层平面实体或架空层实体包含。
内
天井只需指明属性类别,无其它属性要求。
4.9 阳台:在各个分层平面图中的存在阳台时必须定义,阳台实体必须被一种类型为“主要功能”的功能分区实体所包含。
阳台类型:分为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两类,不封闭阳台的面积按一半计算。
4.10 半面积:在分层平面图中如果出现按规定只应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区域时,定义半面积实体及属性,用于定义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类型的建筑区域,具体规定请参照附录三:《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该部分区域如果出现在住宅、学校、厂房等主要功能区域范围内时,此部分面积计入主要功能该部分面积之内,否则计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项之内。
属性为用途,包含走廊、檐廊、门廊、挑廊、车棚、货棚、站台、室外楼梯、架空通廊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用途名称。
4.11 各种实体空间关系补充说明。
除总平面实体外同种类型的实体不允许相互交叉、包含、重叠;架空层实体和分层平面实体允许包含,不允许交叉、重叠;总平面实体所定义层数相同时不允许有交叉、包含、重叠关系。
4.12 特殊处理说明。
同一个建筑项目中,如存在多幢独立的建筑,或是一栋建筑中出现相分离的结构完全一致的塔楼,此时相同的标准层平面只需绘制一套,由于建筑面积计算主要依据分层平面计算,将导致建筑总面积错误现象。
遇到此种问题,请设计人员根据自动计算结果,依据重复建筑的倍数重新计算各项指
标,并自行更改绘制在表上数据。
但要求设计人员将此种问题的出现及自行计算的方法采用文字说明,并注明于图中醒目之处。
附录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
2. 第三项中的公建配套面积以公建的净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面积。
3. 基底面积是指首层外墙(柱)外包线所围合范围的建筑面积。
4. 如首层架空作汽车库使用,则该部分只当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计,不重复计入首层架空面积。
附录2
建筑面积明细表
注:1.建筑面积栏请用单层面积乘以层数的方式注明;
2.对于含阳台的建筑层请在备注栏注明阳台面积,也采用单层阳台面积乘以层数方式;
3.对于含有汽车库的项目请增加一栏注明车辆数量,采用单层车位数乘以层数的方式。
附录3
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1、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1.1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凸窗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本楼地面至上一楼地面的高度)大于
2.2米的(含2.2米——以下同)永久性建筑。
1.2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离地(楼)面以上
2.0米处的外墙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他结构外围也按此原则计算。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架空自然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2.3穿过房屋的道通,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份,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建筑物大堂内的多层手扶电梯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
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大于2.2米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6坡屋顶的建筑空间,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度超过2.0米部份,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7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8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9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0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2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3有玻璃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4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5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净高在2.0米以上部份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