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进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心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建议或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方案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1〕237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方案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联合争论、委托争论、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1—理参照《xx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方法》执行。
学校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创新券到款票据可依据地区科技局创新券兑现政策先开票后到款。
(三)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厅级科研项目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xx 高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需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会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协议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关于规定结题结账,协作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关于工作。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包括政府拨款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依法合规、严格管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结算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时,需提交经费申请书,经费使用计划、经费预算明细等资料,并经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经费结算应及时进行,科研项目结束后需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明细,经费使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的范围。
第七条对于超支情况的科研项目,需经批准后方可报销,超支经费需项目组及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八条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的经费使用行为,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整改或追回经费。
第十条经费使用需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用经费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经费监督与审计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需定期报告,并接受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经费不当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整改或追回经费,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情况需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第五章失职责任和处罚第十四条对于使用经费不当、挪用经费或其他违规情况的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经费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力的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成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必要修改,需经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批。
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1)
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的管理一、科技合同的审查和立项(一) 科技合同的审查凡校内各院(所)需通过科技处签订并加盖“西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或“西安理工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的科技合同,应采用由科技处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并履行以下合同审查、盖章程序后,方为有效合同:1、向科技处科研综合管理科介绍合同意向,领取标准合同文本和科技合同审查表;2、由各院(所)科研主管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有无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内容,并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审查结论和立项意见;3、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或科技处认为有必要的合同,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其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审查结论;4、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或科技处认为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的项目,还须经主管校长审批;5、最后经科技处审查通过后,由科研综合管理科加盖科技合同章。
经审查盖章后的科技合同,须在科研综合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并纳入学校科技合同管理。
(二)基金、计划项目的审查1、基金、计划申报项目实行校、院(所)二级审查制度。
2、各院学术委员会应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学术意义及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申报人参考。
3、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所有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学术意义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申报人参考。
4、科技处应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项目提出修改、缓报等建议。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处办理签章、登记手续后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1、纵向项目在上级部门正式下达批文、第一批拨款到位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立项时应提交项目申报书、上级部门正式批文等材料。
2、经费不到学校的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应在上级批文下达后,凭项目申报书和上级正式批文办理立题手续。
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人才引进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太原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引进人才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经费是指我校对于各类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和山西省百人计划配套经费。
第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人才开展科研、学科建设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拨款管理第四条资助经费拨放从引进人才来学校报到之日起,按年度(每来校工作12个月为一个年度)进行。
在引进人才来校报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校为其建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并将当年资助经费划拨到该账户。
第五条第一层次引进人才聘期为五年。
具体金额为:1. 第一年:500万元×30%=150万元2.第二年:500万元×20%=100万元3.第三年:500万元×20%=100万元4.第四年:500万元×20%=100万元5.第五年:500万元×10%=50万元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层次引进人才考核期为三年。
具体金额为:1.第二层次:200万元×40%=80万元2.第三层次:50×40%=20万元3.第四层次:20×60%=12万元4.第五层次:5×[1+(∑SCI影响因子/学科系数)] ×60%万元。
被资助人需在第一年度工作结束前半个月内,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经所在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报经校长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二年度的资助经费拨款,具体额度为:1.第二层次:200万元×40%=80万元2.第三层次:50×40%=20万元3.第四层次:20×30%=6万元4.第五层次:5×[1+(∑SCI影响因子/学科系数)] ×30%万元。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绪论研究经费是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持,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科研经费,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制定本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二、经费申请与审批1.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项目前,需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填写《科研经费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项目名称、预算总额、预算详细明细、实施期限等内容。
2. 科研经费申请须经项目负责人审阅并签署,然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后,进行审批核定,审批结果包括同意、驳回或调整经费预算。
4. 经费申请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以便开展后续的经费管理工作。
三、经费使用与报销1. 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
2. 科研经费应优先用于项目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设备购置、实验材料、实验动物、实验场地租赁等。
3. 经费使用需按规定报销,报销过程应合法、规范、透明。
4. 经费报销需提供经费报销材料,包括发票、凭证、费用明细清单等。
5. 经费报销需经过科研项目负责人审阅并签署,然后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与报销。
6. 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经费报销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经费监督与审计1. 经费使用应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与审计机构的监督与审计。
2. 内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外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约定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4.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1.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
2. 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包括科研经费申请、审批、使用、报销等各环节信息的录入与查询功能。
3. 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和权限管理功能,确保经费信息的安全和可控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以适应科研发展需要。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
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 2013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 〕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 〕43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XX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XX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方法X XX 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方法校人字[xx]36 号为了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稳定骨干教师队伍,加大学校教师队伍“博士化工程”的建立力度,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标准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资助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学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资助标准 1、xx 年 1 月 1 日起在职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的人员,学校资助科研启动费 2 万元,其中,获得博士学位后已得到学校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的博士后出站人员,不重复资助;2、xx 年 1 月 1 日起接收来校工作的博士(博士后),学校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2 万元;3、xx 年 1 月 1 日起引进的在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的人员,学校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5 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结合本人的研究方向,根据教学、科研、学科或专业建立的需要,以科研工程的形式申请,填写《XX 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申请表》(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明确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预期到达的目标、取得的成果形式以及经费使用方案,经所在学院(部)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合格后下达拨款通知,根据工程进展,分期拨款; 3、方案财务处以经费本的形式拨给申请者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本由申请者作为工程负责人掌握保管。
四、使用管理 1、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周期为 2 年; 2、科研启动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的启开工作,不能用于与教学、科研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开支。
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为:(1)购置教学、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2)购置图书资料;(3)支付论文版面费、著作或教材的出版费;(4)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调研及差旅费;(5)科研工程的申报;(6)课题工程的实验研究;(7)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业务资料费); 3、工程负责人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4、经费的使用承受方案财务处的统一监视,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也不能从中提取酬金和管理费;5、科研启动费不计入各院(系)科研经费总额,不计算科研工作量;6、效劳期未满而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guo,经费未使用完的,停止使用;已用局部需归还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科研经费是推动科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支持,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与合理化是提高科研工作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的关键。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维护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依据1. 目的:(1) 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透明和高效使用;(2) 提高科研人员经费管理意识和能力,规范科研经费管理行为;(3) 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提升。
2. 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 上级有关文件和通知;(3) 我院相关制度。
三、科研经费申请与报销1. 科研经费申请(1)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表》,并附上科研项目立项证书及其他必要材料,经所属科研部门审核同意后提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2) 项目申请应具体明确经费用途、金额及计划使用时间,必要时应提供招标、采购、合同等必要文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3)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额外经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 科研经费报销(1)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将科研经费报销单、原始凭证和相关付款证明原件提交科研管理部门。
经核对无误后,科研管理部门将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经费报销单应详细记录经费用途、金额、支出时间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票据材料。
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照报销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交。
(3)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通过后,将及时返还给项目负责人,如有发现经费使用不合规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1. 存放和保管(1) 科研经费到账后,应及时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由院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监督。
(2)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经费安全保管和使用记录,确保科研经费不受任何损失和浪费。
(3) 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并将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考核办法【共三章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经费考核办法(2010年7月讨论稿)【共三章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人才引进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促进学科建设,大力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优势作用,早日实现研究教学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主要用于各类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和山西省百人计划配套经费的发放与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种类包括:高水平项目获奖,高水平项目立项,高水平学术论文,知识产权,重要报告,学术著作和教学竞赛等方面。
第二章引进人才考核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考核周期为三年(自来校起12个月为一个年度)。
考核采用打分制,实行三年总分数累加考核。
第一层次人才在完成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任务后,不再进行打分制考核;其余层次人才考核合格标准为:第二层次人才累计达80分;第三层次人才累计达60分;第四层次人才累计达40分;第五层次人才累计达30分。
第五条:考核基本条件为第二、三、四、五层次人才引进当年需以太原理工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六条:具体考核范围和标准参见下表:123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考核办法执行中,引进人才需每年(自来校起的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向“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成效总结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三年执行期限结束后时,需向“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和仪器、设备、器材、固定资产等明细账目,并加盖财务印章。
提交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总体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未提到的考核事项,但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经个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由“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并报太原理工大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后给与相应的分数。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者,经“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可以解除《太原理工大学聘用合同》与《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并有权终止经费使用直至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资助对象1.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 研究生导师。
三、经费来源该类经费来自于学院的引才专项经费和科研专项经费。
四、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1)资金按照项目计划申请,经高层次人才或研究生导师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具体项目计划和预算。
(2)学院主管部门对项目计划和预算审核,审批通过后将经费划拨到相关账户。
(3)未进行经费申请或申请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未即刻违规。
2. 经费使用(1)经费必须按照申请预算的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未经学院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不得改变经费用途。
(2)使用经费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的财经管理规定。
(3)如遇研究成果转化,应在经费使用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成果转化的效益数额向学院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
3. 经费报销和财务管理(1)项目结束后,高层次人才或研究生导师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费结算报告和所有相关凭证。
(2)经费结算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严格按照国家预算制度做好各项工作资料的归档。
(3)对于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私分、挪用等违规情况的,必须追究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须做好追赃工作,追缴违规经费。
五、违规处理1. 在经费申请、使用、报销和财务管理中存在下列严重情况之一的,学院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该类经费申请、使用及更多其他相关权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费使用行为。
(2)擅自将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的用途。
(3)擅自挪用经费或将经费挪作他用。
(4)私自分配经费或利用经费谋取个人利益。
(5)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2. 对于学院内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宣传教育工作失当等问题进行查处,严重情况将追究经办人员的纪律责任。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院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退还经费并有权不给予下一步支持和资助。
六、其他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如有需要,学院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办法进行规定的修改与补充。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层次人才快速融入科研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支持对象1. 经费来源: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启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及我院自筹等渠道。
2.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全职和非全职引进人才。
三、经费资助额度及使用范围1. 经费资助额度:根据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启动经费资助额度分为A、B、C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A类: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B类: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C类: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设备购置费;(2)科研材料费;(3)差旅费;(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5)出版/专利费;(6)其他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经费管理及审批流程1. 经费管理:启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我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审批流程:(1)高层次人才提出启动经费申请,填写《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档次;(5)院长办公会议审批;(6)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协议。
五、经费使用及监督1. 经费使用:高层次人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合理使用启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 监督管理:(1)高层次人才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经费使用情况;(2)所在二级单位应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启动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指导;(3)科研处定期对高层次人才启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审计部门对启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经费调整及结余处理1. 经费调整:在启动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须按照审批流程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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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人字[2006]86 号
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是根据国家、省部和学校有关人才政策而设立的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科学研究的专项经费。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的管理,保证该项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使用原则
1、与学科建设需要相适应。
科研配套费的使用不仅要能满足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工作需要,更要与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学科建设、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目标相一致。
2、分年度拨付使用。
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配套经费根据其岗位聘任期限,分年度拨付,逐步到位。
二、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资助对象及标准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资
助对象及资助标准按学校高层次拔尖人才引进实
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使用计划表》。
明确本经费所从事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目标、经费使用的总体进度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预期的成果形式等,经所在学院(中心、所)论证、学科建设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批后,通知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项帐户,分年度划拨经费。
3、用配套经费购买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等,先填写《年度仪器设备、
软件等购置计划》,经所在单位、学科建设处审查后,方能办理购置手续。
四、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科研配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和高水平学术活动,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配套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为:
(1)基地(实验室)建设,使用比例不低于90%;
(2)学术活动(国际交流为主),使用比例不超过10%。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配套费的使用比例可适当放宽。
2、科研配套经费的使用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统
一监督。
3、用配套经费购买的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等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国资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科研配套费不计入各院(系)科研经费总额,不纳入科研工作量计算范
围,任何人不得从中提取酬金和管理费用。
5、科研配套经费的使用周期与高层次人才的聘用周期一致。
五、经费的考核
1、高层次人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必须向同行专家考核小组汇报科研配套费的执行、使用及其效益情况。
2、科研配套经费的使用必须确保聘任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辞聘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XX 理工大学
20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