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资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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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风景资源的保育
自然风景资源区域的保育,常采用分区、分级的保育措施,将保育的等级与分区开发的等级 对应起来。一级保育区域为极小开发区域;二级保育区域为有限开发区域;三级保育区域为 一般开始区域;四级保育区域(或外围保育区)为较密度开发区域。 自然风景资源的保育,主要是风景区域的生态系统保育及风景资源本身的培育、保养和维护 ,只有生态系统的保育成功,风景资源才能得以可持续发展。风景区域的大气质量应符合国 家一级大气质量标准;水标准应达到国际饮用水和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噪声污染尽 量少,在一二级保育区内甚至禁止汽车鸣笛和规定车速;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按照 国家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 风景资源本身的保育和维护,主要是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 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风景区域植被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在一二级保护区域内,严禁开山采石、砍伐林木、开垦农田。除按规划统一设置的游览设施 外,不得新建与风景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对风景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摸底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悬挂标牌。建立责任制度,落实 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防止病虫等灾害的发生; 在风景区域范围内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维持野生动物的 自然生态平衡; 建设或提供游客签名留念处,防止游客在风景区域内到处乱刻乱涂留念题刻,从而破坏风景 资源环境; 建立风景资源开发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对风景区域的工程项目必须就地取用的沙石料 ,应在不破坏风景地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在三级以下保护区域范围内限量开采;凡在风景 区域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必须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 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节 人文风景保育
我国有着五千年的古老文明,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至民主革命时期留下了数不胜数的宝 贵的人文史迹,成为世界发展史上独特而可贵的文化遗产,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 艺术和科学三方面。 人文风景资源是人类社会文化发展和人类活动踪迹的历史见证,保护好这些历史见证,是 人文风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 调查和整理有关人文风景资源资料,按国家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出有价值的人文 史迹,审报文物保护等级,并且对所有文物史迹建立档案和标志说明,制定具体的保护措 施和管理方法。 对文化史迹的修缮,须遵循不任意添加和不改变原貌的原则,完整地保存文物史迹所含有 的历史信息。为保证文物史迹的历史原貌,所有修缮部分应作说明,文物史迹的修缮由主 管部门主持,经专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除对文物保育与修缮外,应注意对文物史迹所处风景环境和历史地段进行保育或保全,以 保证文物史迹的完整性。在文物史迹保护带及控制建设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须由主管 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这些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文物保存的工程, 其中包括环境风貌和景观视野要求。 人文风景资源对社会公益开放,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保证资源的安全,尤其是对其中的 文物史迹,不得损坏、改建、添加或者拆除,并且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于有损人文风景资源保育或保存的责任者,应按有关法律条例予以相应的制裁。尤其是 对破坏和盗卖文物史迹者,更应严惩。只有依法保育,才能使人文风景资源得以可持续发 展。
保育
1980年,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联盟(IUCN),联合国环 境计划组织(UNEP)及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三个国际 组织共同完成的“世界自然保育方略”(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中,对“保育”一词定义为:“对人类使用生物圈 加以经营管理,使其能对现今人口产生最大且持续的利益, 同时保持其潜能,以满足后代人们的需要与期望。因此,保 育为积极的行为,包括对自然环境保存、维护、永续性利用 、复原及改良。生物资源的保育,特别与植物、动物、微生 物以及其余生存环境中所依赖之无生命物质有关。生物资源 具有两项重要特性,并以此与无生命之资源能明显区别,如 获得保育即得以再生,反之则遭毁灭。”
风景资源学
第七章 景观资源保育与可持续发展
严国泰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第一节 保育与开发的关系
风景区域的开发、利用与建设,必然会伴随产生环境问题, 而风景区域的环境保护,则是开发与利用的先决条件,只有 创造出优美的、良好的风景环境,保护好各种风景资源与生 态,才能使风景资源永续利用,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如果 风景资源遭到破坏,风景环境受到污染,环境质量恶化,其 结果不仅危害游人及景区居民的健康,破坏森林植被、水系 、动植物等生态平衡,降低其维持良性循环的能力,侵蚀文 物古迹与自然风貌,使其逐渐失去价值,减少对游人的吸引 力,降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必然限制风景区的开发、 利用与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风景环境的保护,搞好风 景环境的整治。
保育保障
2、行政保障 全国各大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基本上都成立了管理局或管理处,从行 政体系上保证了风景名胜地的保育与开发,建设与管理。 3、增强科学保护意识 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科学保护,每个项目 开发前,都要研究其对风景区域带来的副效应,尤其是风景区域内的大 气保护、污水治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噪声防治等方面,要与科研单 位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请科研单位定期到风景区进行环境污染 测试,以确保风景区域环境质量。 4、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一切宣传舆论工具,加强风景环境保护法则的宣传和教育,尤其是 增强风景区域内的居民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自觉地维护风景名胜资源 ,最终杜绝毁石盗林、破坏文物、乱扔垃圾等违法、违章现象。
开发
开发一词的定义:“改变生物圈并利用人力、财力、有生命 及无生命之资源,以满足人类需要并改善生活品质。欲使开 发能够持续,即必须考虑社会、生态与经济因素,有生命与 无生命资源的基础及各种替代方案的长期与短期之优点和缺 点。” 事实上,保育与开发最后都为了达到人类的目标。开发大多 是经由对生物圈利用达到人类的目标。保育则为确保生物圈 之使用得以继续不断,从而达到人类之目标。因此保育与开 发并不是相背的、冲突的、两极的现象,乃异曲同工,是同 为造福人类所必需的措施。保育实际上具有保护及合理利用 的双重意义。
保育保障
1、依法保育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宪法对风景环境的 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 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 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二条:“国家 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第 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在宪法的指导下,各行业系统和地方政府 积极制定行业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如国家文物总局制定的 《文物法》,林业部制定的《森林法》、《草原法》,国务 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黄山市颁布的《黄 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使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育工作纳 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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