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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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级

责任制度

2017年1月制定

主要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职业危害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审定、颁发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建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四、主持编制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方案,保证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计划。负责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

五、每季度或不定期主持参加矿井职业危害防治会议,研究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听取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汇报,解决职业危害防治中存在重大问题,负责督促、检查矿级负责人员及时排除职业危害防治事故隐患。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和考核。

七、参加各级政府、安全检查部门通知的职业危害防治会议,负责传达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督促安全生产负责人提出职业危害防治整改计划。

八、主持职业危害防治事故的处理,做到“四不放过”,负责处理职业危害防治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对职工加强管理,采取措施,

防止职业病和灾害的发生。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治结合的思想,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三、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签发实施,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人员负责搞好全矿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的建立,配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人员,支持他们的工作,并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

五、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并监督按要求规定进行整改。

六、认真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先进经验,对职业危害防治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惩罚。

七、组织对各种事故的抢救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八、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会议,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监督。

煤矿职业病防治各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科室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监督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

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矿长(主要负责人)为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分管职业病防治的生产副矿长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矿井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根据井下情况组织 (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三)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五)组织对全矿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

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经常听取各部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建议,及时采取措施。

(八)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九)对本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分管职业病防治的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安全副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三)检查督促全矿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负责审核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

(五)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负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警示牌板的制作、悬挂和维护。

(七)检查落实劳动者按标准佩戴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八条分管技术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及上级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二)负责制定矿井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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