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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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规〔2016〕1604号附件8)

(2016年7月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发改投资〔2010〕2588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给予支持的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主要支持纳入《规划》、馆舍面积不足的县级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G25—2010)等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档案馆馆舍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其中档案库房是档案馆履行档案安全保管职能的基本保障。新的建设标准印发实施后,相应执行新的标准。未下达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可按照新标准测算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规划》确定的档案馆需新建建筑面积以及需改造建筑面积所需投资给予补助。

第六条《规划》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按职责分级负责。中央负责审核、安排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补助投资计划,督导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省及市级政府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协调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用地、落实建设资金。

二是按标准规范建设。档案馆建设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档案馆不属于禁止建设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但在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要求,严禁违规搭建楼堂馆所、扩大办公用房比例和超标准装修。

三是按需求合理安排。各地在编制年度中央投资计划时,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

考虑无馆舍、危房馆舍和问题严重、条件艰苦的档案馆。

第三章投资补助标准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安排标准为:

按照《规划》确定的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级综合档案馆馆舍新建、改造建筑面积,以及中西部县级综合档案馆造价参考标准测算的建安工程费用(含改造费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按照《规划》确定的中部地区和享受中部地区待遇的县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库房新建、改造建筑面积,以及中西部县级综合档案馆造价参考标准测算的建安工程费用(含改造费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九条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造价参考标准只作为测算中央补助投资的依据,项目实际造价由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批复项目时确定。除中央补助投资外,地方政府应当足额保障其余投资,确保项目投资全额落实。

第四章投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各地方规划建设任务,并结合专项稽察、定期调度、监督检查掌握的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开工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地方年度投资申报控制规模。

第十一条各地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年度投资申报控制规模,从《规划》项目中选择前期工作落实、已履行审批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或已开工在建项目,会同同级档案部门认真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划》安排范围,已列入《规划》项目清单;

(二)项目单位馆藏档案数量和已有建筑面积真实可靠,中央补助的新建、改造面积符合《规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符合中央从严控制楼堂馆所有关精神:

(四)已由地方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五)规划、用地、地方投资等前期条件落实:

(六)具备开工条件,已经开工在建或计划下达后当年可以开工建设,年度投资

计划符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申报文件应当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内容,并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竣工年份、总投资和分渠道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上内容可以通过申报文件正文、附件、附表及项目储备库等方式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报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规划》等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已纳入《规划》;

(二)申报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三)申报中央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四)是否完成审批程序;

(五)是否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研究审核、统筹平衡结果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同时一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对建设规模和补助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行转发。

第十八条各地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将规划项目纳入国家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储备,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没有纳入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地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是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领导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规划落实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规划项目用地、规划、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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