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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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一、关于《测评办法》有关条文的释解
第二条:不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自愿参加。
第四条:对抽查不符合标准的档案馆,不予审批或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
第七条:国家二级档案馆和国家三级档案馆测评小组成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本地区从事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档案馆工作业务指导和长期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列出本年度本地区到期应复查档案馆,每年1月31前报国家档案局。
国家一级档案馆复查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国家二级档案馆和国家三级档案馆复查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关于《测评细则》有关条文的释解
(一)条件保障
1.出台的相关文件必须有涉及档案馆工作的内容。
出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
2.档案馆面积未达《档案馆建设标准》(JB103-2008)的要求的,不能评为国家一级档案馆。
测评国家二级档案馆和国家三级档案馆可按比例得分(正在建设新馆的档案馆,档案馆面积以设计图纸标注面积为准)。
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3.“视频监控与门禁设备”指档案馆应在档案库房、阅览室、展览厅、计算机房(包括数字化场所)等重要业务工作区域,馆区电梯、出入口、楼道、馆区周边等部位合理安装监控探头。
在档案库房出入口安装指纹或磁卡等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当具备目标识别和授权功能,可记录出入人员身份和出入时间。
4.按档案馆馆藏数量计算档案保护经费。
出示本地区近3年地方经济年度增长百分比数量的证明材料和近3年部门年度预算、决算表。
5.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计入人员配备总数量。
馆级领导成员中无低于50岁以下者(以考评当年年龄计),有大专以下学历者、无档案专业学历或未受过档案专业培训者,在得分中各扣0.2分。
(二)基础业务
6.“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是指《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中所列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出示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批复文件。
7.全宗卷编制须符合《全宗卷规范》(DA/T12-2012)要求。
8.《档案馆指南》编制须符合《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DA/T3-1992)要求,《全宗指南》编制须符合《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T/T14-2012)要求。
(三)开发利用
9.有预约服务制度并有公告也可视为公休日开馆。
出示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目录及已划分为控制使用的档案目录和已开放的档案目录,按后两项之和占前一项的百分比得分;出示开放档案的有关凭证(如开放公告、批准开放的文件等);延期开放须有报批手续。
10.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应有满足工作需求的设施、
设备。
出示档案馆被同级政府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的相关文件,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名册及近3年已公开信息目录。
11.利用馆藏档案制作电视片、宣传品或开办媒体专栏等均可视为开发档案文化产品。
12.流动展览可视作专题展览。
“其他社会教育活动”指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
(四)信息化建设
15.档案管理应用平台应能够对档案接收、保管、利用、鉴定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