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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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
3、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实质上变更: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4、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5、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6、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
7、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11、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12、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1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4、不可撤消信用证:
15、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6、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17、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18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19、开证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20、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
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
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
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22、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
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
单据。
23、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
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
物的证据。
24、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
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25、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
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
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
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
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9、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
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
因此,不能转让。
30、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
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
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
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2、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33、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
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4、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
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
合同。
35、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
全损之情况下。
36、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
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
三者的求偿权。
3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
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
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
海损的部分损失。
3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40、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
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41、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
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
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
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
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
负责赔偿。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
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保
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
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44、仓至仓条款:
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
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
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
所为止。
45、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
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
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
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
的国际组织。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
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
成果巨大。
47、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
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
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
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48、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
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
受的待遇。
49、关税结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
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
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
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50、关税领土: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
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每个这
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
个缔约方来对待。
51、关税同盟: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
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
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
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
52、自由贸易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
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已取
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53、国籍继续原则: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
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受到损害的投
资者应先尽可能利用当地国内可能享用的一切司法
或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
本国行使外交保护。
通融赔付是出于宽怀与友好,而不是出于合同义务的
赔付。通融赔付往往是为了减少麻烦,维护与重要客
户及中间商的良好关系,扩大保险人的良好声誉。
55、普惠制:即普通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
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通的、非歧视的、非互
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56、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
议,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
国际组织.。
57、GATT保障措施: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