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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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稳步提高,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激励公司各级部门安全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1、2、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加强我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2、1、适用范围:
A、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生产区域月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
B、适用于我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
2、2、主要内容:
A、各部门安全文明生产月度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B、各部门干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绩效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淄博浩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权限:
4、1、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度、年度考核由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部门提出考核意见,主管安全生产的总经理负责进行考核评判;
5、管理内容
5、1、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为半年考核与年度考核。
5、1、1、半年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在半年的生产总结会前予以公布;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在当年度的生产结总会前予以公布。
5、1、2、在每年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之后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评判,每半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普查、抽查,其结果是年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评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每月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也是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评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5、2、奖励
5、2、1、奖励办法
A、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中凡公司给予各部门的奖励应
按照部门正职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主管占10%副职主管占20%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占70%
B、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中班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厂范围半年、年度安全生产达标单位予以“安全班组”称号及适当奖励。
生产指标绩效考核暂不纳入本次办法。其考核标准以日常安全管理考核标准为基础。
5、2、2、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无重大消防隐患事故发生,无违章指挥事故发生;
B、无需住院的工伤事故发生;
C、生产部门的月度工业伤害总数不超出指标2宗;
D生产部门的月度工伤经济损失或百人经济损失率不超过指标的
400元;
E、无重大设备事故发生;
F、定期开展部门内的安全活动及限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下发的每一项安全整改工作。
5、2、3、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奖励规定:
A、公司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全线达标,经安全生产管理小
组年终评议通过,经济奖励2000元。其奖金分配参照第5.2、条款规定。
B、生产部门各项指标全线达标的车间,经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年终评议通过,对该部门、车间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1000元,其奖金分配参照第5、2、条款规定。荣获“安全文明生产先进车间”称号的车间最少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考核年度内该车间无需住院的工伤事故发生。
2)考核年度内该车间无重大违纪、违章作业、指挥的记录。
3)考核年度内该车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得有条有絮,并记录在册。
4)考核年度内该车间的月度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平均评价结果在良好以上。
5)无火灾、爆破事故的发生。
C、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坚持不违章作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爱护安全
防护设备(施),发现安全隐患积极向有关人员反映并进行整改,成绩突出者,年终经部门(车间)评议推荐,被公司评为先进安全生产者,由公司奖励300元。
5、3、处罚
5、3、1、处罚办法
A、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中凡公司给予部门的罚款应按
照部门的主管占10%副职主管占20%责任管理者占70%勺原则罚款,其扣罚款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B、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中分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厂范围内月、年度安全生产严重不达标部门给予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5、2、2、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度绩效考核处罚规定:
A、各部门工伤经济损失总额每超过500元的按2倍给予处罚。(500元以内的免予以处罚)
B、各部门半年伤害人数每超出2宗的按300元/宗给予处罚。
C、发生重伤以上工伤(含重伤)事故者对事故发生的生产部门责任主管分别给予降薪50分、40分、20分处理,原则上半年内不得享受同职待遇;事故恶劣的给予解雇处理。
D发生火灾、爆破事故者(含未遂火灾、爆破事故)对事故
发生的车间部长、跟班车间主管或部门责任主管给予降薪50分、40分、20分处理,原则上半年内不得享受同职待遇;事故恶劣的给予解雇处理。
E、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或影响生产停工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者对制造部长、主管给予降薪50分、40分、40分、20分处理,原则上半年内不得享受同职待遇;事故恶劣的给予解雇处理。
6、附件
6、1、本标准由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起草,并对本标准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公布之时起实施,其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