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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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

孟燕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主任/教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那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我们刚才提到了,一个就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各级安监部门,再有一个就是安全生产监督专项管理部门,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关部门。

首先我们先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的职责,安监部门的职责是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管理的检查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进行审批或者验收,再有就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工作。所以我们说,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安监部门它的职责,实际上就一个,就是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下面就有关部门的职责了,国务院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际它的职责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就差在安监部门是综合监督管理,这个有关部门是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督管理,就在第一条上,其他的,比如说第二条就是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因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对整个这个安全工作都实现综合监督管理,那么对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它的工作要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项实际上刚才也说了,这个审批验收,比如说消防,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还有一些工程,那它的这个消防方面的,消防设计的,设计审查还有整个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都是公安消防这一块,所以它也要进行消防验收、审查,只是说它做专项的。

再一个也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这块的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这里还特别提到,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这样的话主要是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的意识,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他们共同的职责,安监部门、有关部门都有这个职责,进行宣传教育的职责。

那这里我特别提到,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它包括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还要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那具体来看,这个职责是什么呢?就是那我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这两个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那它具体的职责,刚才其实也说到了,有执法,要有审批,这些都要去做,

那具体职责其实就两个,一个就行政许可,一个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我们叫源头上的或者我们叫事前的,监督检查我们是过程中的,实际上就这两个职责。那第一个我们说行政许可职责,实际上刚才我们看到了,天津瑞海公司,实际上它行政许可这一块就是一些审批,比如说没有批准就去建设这个项目了,未批先建等等,这个就是行政审批这一块就出了问题了。过后相关部门对它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又失查,所以它这两方面都存在问题。

那么我们看看,这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这两方面都要做什么呢?

第一个就是行政许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这是一定严把关的,这是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最主要的,这个关没把严,实际上就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放行了,为什么国家要有这个行政许可,为什么对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有这个行政许可的权利,或者我们叫做职责,就是要严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进入这个领域。所以第一个就是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这样,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所以要取缔那种无证经营,无证生产的这样的企业。天津港瑞海公司就是先建,然后去履行这个手续去,这个应该是不允许的,应该是先把手续办齐。我们一步一步来,如果你去先建先经营,我们就说了那这是你是非法的,你没有拿到许可,你就从事这项工作了,所以这样的话就立即予以取缔。这个《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对未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这是刚才说了,取缔的就是我们所说的非法的没有拿到证就去干事的这样的单位。

第三点,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也就是说,这个第二点就是说,已经拿到批准了,比如说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了,拿到经营许可证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了,但是它平时安全管理非常混乱,导致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能够安全经营,安全生产的这种要求了,那么就要把它原有的资质给撤销掉。所以我再把行政许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它行政许可的三点我再简单的强调一下。第一点就是对必须进行审批验收的这种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进行审批验收。如果是达不到条件的一定不能放行,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说,对没有取得审批验收,或者说审批验收不合格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它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定要予以取缔,一旦发现,一旦接到举报,一定是取缔。所以我们说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第三点就是已经取得行政审批,但是它又不具备条件了,各方面安

全生产条件又不具备了,那这样的话就要撤销原来批准,也就是说它把那个资质给吊销掉,这个我们说的是行政许可三个方面。

第二个就是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项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那么这里《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那么监督检查的时候,这些我们所说的监管部门,它有这些权利,第一个权利就是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那既然监管部门有这个权利,那么相对来说企业或者我们说生产经营单位就要配合安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必须配合的,这是第一个权利,叫现场检查权。

第二个权利叫当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该要让他们改的要改,而且必须坚决改,限期让他改,当场能改的当场改,当场不能改的限期让他们改正。再有就是说,在必要的时候,对这种违法行为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个我们说的当场处理权。

第三个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也就是说,如果是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了,这样的话,我们说执法部门就要应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从危险区域撤出职工。再有就是说,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这是必须严格把关的,这是第三点,紧急处置权。

第四点叫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这个我们说的是查封扣押权。实际上我们看了,查封的主要就是一些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场所,扣押的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仪器、器材,也就是说这个扣押的主要就是不合格的,所谓合格不合格看的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就是说查封的都是不合格的器材。同时也要求,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那实际上刚才也特别说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现场检查,要不打招呼,直奔现场。而且检查就是不能听报告,只是听报告,也是一种形式,我们说的现场监督检查就是说不打招呼、直奔现场,不要走形式,真正去发现去,然后指出问题,企业进行整改。而且这里特别强调的,安监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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