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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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区的管理,规范评标区秩序,确保评标工作有序正常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标区是依法设定的保障评标正常进行的区域,实行工作日及评标期间封闭管理。

第三条评标区实行持证准入,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应走专家通道专用电梯。招标单位代表进入评标现场人数最多1人。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摄录等电子设备。

第五条代理机构需于项目评标时间开始前15分钟将《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入场证件领取表》递交至评标区管理人员,评标区管理人员核对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身份。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评标区内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需要出入评标区的,应填写《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由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同意并签字后,经评标区管理人员备案标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人员陪同下方可临时出入。未经监督机构允许和评标区管理人员备案,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评标区内、外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需要互相联系的,需要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就投标文件有关事宜需要询问投标人

时,应通过评标室专用语音变声设备沟通或书面问答。确需投标人进入评标区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同意后,由评标区管理人员临时登记方可进入。非经通知、邀请并签到,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九条进入评标区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服从评标区管理人员管理,爱护场内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在指定的区域用餐和休息,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来回走动,相互串岗,大声喧哗等,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资料,工作结束后不得无故逗留。

第十条评标期间,评委不得离开评标区域,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场,须由评委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经监督人员同意,将评标工作证和书面申请复印件交至评标区管理人员后方可离场,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第十一条因评标需要,评委中途离开评标区检验样品或其他特殊事由的,应由评审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部门批准,全程由监督部门及评标区管理人员陪同,不得与无关人员进行联系或接触。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离开评标区的评委、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将证件交还给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人员。代理机构应确保相关设备物品归还至原处。

第十三条相关评审资料需要进出评标区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送至评标区入口处,移交给代理机构评标区内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质疑复审项目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入场。

第十五条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要求从门禁传递任何物品进入评标区,特殊情况需要带入的衣物等需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人员同意,经评标区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进入。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与外界联系的,书面报经监督人员同意后,由评标区管理人员备案并监督。

第十六条正常评标时间为9:00至17:30,如需延时的,评标时间原则不超过22:00。需进行隔夜评标或超时评标的,由项目承办人员于16:00前将评委人数报评标区管理人员,提前做好加班及隔夜评标专家休息区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隔夜评标专家休息区除专家、项目承办人、评标区管理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需要隔夜评标的,当日评标工作结束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评标专家进入隔夜评标专家休息区。除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和评标专家接触。

第十九条评标过程中出现设备或系统故障时,专家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采取措施,应立即报告监督人员及评标区管理人员,由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严禁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与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通报,并将情况通报至相关单位和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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