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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

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提升保险从人员素质,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

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

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或者佣金个人。

第四条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所需要接受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第五条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是指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审核与监督。通过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

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六条青岛保监局负责制订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后续管理制度,通过网站公开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申报条件和

审查标准,并指导具备条件保险机构申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

第七条由青岛保监局选聘专家顾问,组织专家学者和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共同组成“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对拟在青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培训师资和培训讲义等内容,评

审结果将定期通过网站向业界和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必须向青岛保监局组织成立“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上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经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九条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相

关申请材料、认证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请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以下方式提

交认证申请: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含市级)分公司

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由法人机构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管理人员;(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

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三)具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培训师资,并且培训师资应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

(五)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有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

材;

(六)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青岛保监局规定其

他条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负责对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

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应负责对受其委托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

简称“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委托代理培训,与保险代理机构

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应制订培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三条不具备培训条件保险公司,应委托经青岛保监局认证培训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和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委托代理培训。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机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

(二)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以及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培训师资;

(五)一次性培训规模不少于30人;

(六)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备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材;

(七)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八)青岛保监局规定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不具备培训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委托经青岛保监局认证培训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本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具备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申请文件;

(二)机构简介,包括人员管理模式、以往培训情况等;(三)培训部门和培训管理人员简介;

(四)营销管理模式和培训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五)培训师资情况,包括现有专/兼职培训讲师名单、简历、学历证明、培训经验等;

(六)培训课程设置情况说明:

1、可讲授领域培训教材;

2、培训计划纲要;

3、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拟采取培训方式;

4、保险营销员培训课程体系及相关教材;

5、培训讲义纲要等。

(七)培训场所及设施情况等;

(八)上一年度接受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应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对申请认证及后续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前所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委托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和保险专业知识等方面。保险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法定继续教育培训由青岛保监局指定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认证培训师资所讲授经认证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企业文化和营销技巧培训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也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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