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标-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中央厨房卫生管理指导标准
5)冷库专用盛器不得挪用、占用,使用中必须保持干争;
6)做好节能耗工作,冷库规定开放原料领用时间;
7)所有进入冷库人员都有责任保持冷库的干净和整洁;
8)早晚两次做好冷库冰箱的温度登记工作,确保冷库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1)仓库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仓库卫生工作及各种原料的摆放、领料和补充工作;
7)专用操作间要求常温不高于25度,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1)冷库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冷库的管理:包括卫生.各类原料摆放和整理;
2)严格实行原料摆放:定点、定名、.进料时期、区域划分,严防海鲜与肉类混放、牛肉与羊肉猪肉混放、以防食串味;
3)所有食品严格按照先开启先用、先进先出、左进右出的原则,杜绝三无产品,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杜绝过期、变质产品;
3)装置油烟排风设备并对油垢应定时清理;对于所排出的污油,亦适当处理,切勿直接喷泄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4)工作厨台及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
5)冲洗地面时,将碎肉、菜屑等清除,防止遗留死角腐烂;
6)食物应在工作料理台上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
7)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3)进出的操作厨师必须按规定方法洗手消毒,并更换操作专用间工作服;
4)操作专用间工作服为专用工作服,禁制穿出操作间以外的地方,禁止非专用间的工作服出入操作间,操作人员进入操作间时必须戴口罩;
2、操作专间:
1)有完备的消毒设备和用具,感应龙头、直饮水及空气消毒设施等齐备;
2)提供合适的砧板消毒液和75%、95%的消毒酒精等,需按指定位置摆放,并按规定时间更换消毒水;
2)对领取的原料应按卫生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对不符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一律退回;
中央厨房卫生管理细则
中央厨房卫生管理细则厨房卫生工作要靠大家共同维护,必须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一.厨房卫生规定1. 厨房实行卫生责任制,划分清扫区域,把每个岗位的清扫内容分配给每个人,然后将其书面表格化(清扫卫生责任表),并作为制度贴在相应的墙上。
每人负责一个区域的卫生清扫。
责任区域必须保持清洁, 不可存在没人理的卫生死角。
2. 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均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后上岗。
3. 厨房必须按生进熟出的流程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清晰,生产加工流程简短顺畅,避免迂回交叉,路径分明。
生产作业线、垃圾清除线、餐具消毒洗涤线互不干扰,以防人员碰撞和滑倒。
清除所有动线上的障碍物,在通道、阶梯、拐弯处以及易滑倒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4. 在原料加工、切配烹调、餐具洗涤等位置设有不少于二只的密闭式便于清洗的垃圾桶。
5. 厨房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五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洗手。
工作时不戴戒指、手表等饰物。
不在食品操作区饮水或吸烟。
食品原料、成品加工操作的工作服不分或混用。
6. 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7. 工作台、橱柜风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8. 作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清洁。
9. 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保鲜袋包紧,或装在带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在冷藏或冷冻冰箱,勿将食物在常温中暴露太久。
10. 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零度以下的冷藏容器内,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
11. 调味品应用适当的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12. 工作台、炊餐用具,必须做到使用前后进行清洗,定时对炊餐用具进行物理或化学消毒。
所有消毒水必须每四个小时更换一次,比例为250mg/kg。
13 做到食物分类整齐,室内四壁、门窗清洁、明亮。
14. 各类设备及用具分类摆放有序,表面整洁、干净、无污渍。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上海市地方标准DBS 31/ XXX—20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送审稿)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非等效采用了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等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3.1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待配送食品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生制半成品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即食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易腐食品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性大于0.85。
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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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2012-10-26发布2013-02-01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 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 待配送食品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 生制半成品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 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 即食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 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 原料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腌制、上浆等不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
DB 31/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DB 31/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外食品》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总页数】11页(P28-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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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标-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2012-10-26发布2013-02-01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 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 待配送食品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 生制半成品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 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 即食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 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 原料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腌制、上浆等不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
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一、工作场所卫生管理1. 所有操作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杂物,地面应保持干燥无滑倒物;2. 操作间墙壁应平整、无污渍,随时保持清洁;3. 操作间门、窗玻璃应保持干净透明;4. 照明设备应正常运作,保证照明充足;5. 随时清洁排水设备,保持畅通无堵塞;6. 保持操作间环境空气清新,定期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二、设备用品卫生管理1. 所有操作间应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2. 所有操作区域应配备清洁用品(如拖把、抹布、清洁剂等),清洁用品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清洁;3. 设备用品的存放位置应明确,杂乱无章的堆积应避免,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
三、操作人员卫生管理1. 所有操作人员在进入操作间前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2. 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保持双手干净并戴上橡胶手套;3. 操作人员不得吸烟、嚼食等卫生不良行为,不得携带食品、饮料等进入操作间;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如发热、呕吐等)应及时报告,并及时就医或安排替班。
四、食材管理1. 所有食材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食材的质量安全;2. 食材在入库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保食材的卫生安全;3. 食材在入库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保鲜、储存,确保食材的新鲜度;4. 食材使用过程中,应遵守食材的储存、使用期限,确保食材的有效期限。
五、废弃物管理1. 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整理、收集,并丢弃到指定的垃圾箱中;2. 废弃物的垃圾箱应定期清洗、消毒,并及时更换垃圾袋,保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六、工作卫生管理记录1. 对于每个操作间,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记录卫生情况;2. 卫生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各项卫生情况,包括操作间的整洁程度、设备用品的卫生状况、操作人员的个人卫生等;3. 卫生检查记录应留存备查,以便随时检查、审查。
中央厨房的清洁消毒操作规范
中央厨房的清洁消毒操作规范
清洁消毒,是中央厨房现场管理的重点之一,但一些央厨在制定清洁消毒程序时常常缺乏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这样容易导致现场清洁人员操作不当。
01清洁频率
根据车间内各种食品接触面和非接触面的种类和卫生程度来确定清洁的频率。
每天清洁:每天工作结束后进行1次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厨具表面清洁后,再用消毒剂进行消毒。
包括墙面、地面、门窗、厨具、操作台及设备表面等。
每周清洁:每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1次。
包括墙面、地面、废物垃圾桶、排水沟、地漏、灯具、排风口、顶棚等。
每月清洁:每月的生产结束后,进行大清洁消毒1次,包括拆洗设备附件及其它附属装置(下水道、盖板、卫生间等)。
02清洁方法
03消毒频率与消毒液
消毒频次:正常生产情况下工作操作台、直接接触食品加工的加工设备、地面及工器具清洁完成后进行一次消毒液擦拭消毒,车间开紫外消毒灯、臭氧机、空气消毒机消毒30分钟,至少每天消毒一次。
整个车间每周或视情况需要时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消毒液:二氧化氯消毒溶液、氯制剂类消毒液、季铵盐类消毒液等,消毒液应交换使用,建议每种消毒液使用一定时间后更换另一种,防止微生物的耐药性。
04消毒方法。
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规定
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1、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每天洗澡,勤洗头发;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手表,佩带饰物;2、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必须要洗手:a、开始工作前;b、处理食物前;c、上厕所后;d、处理生食物后;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f、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j、处理动物或废物后;f、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x、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Y,在非食品加工场所进食,饮水或吸烟后必须清洗,消毒双手后才能进入食品操作区;3、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4、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吐痰,吐口水,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呕吐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如果患有以下疾病,将不得参加食品操作;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采购食品原料卫生控制制度1.检查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单;肉类食品向供货方索要检疫证明,并保证肉证一致;2.检查包装食品有无产品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厂址及厂名等标志;3.检查食品外观、色泽、气味是否正常,冷冻食品是否有解冻现象;4.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清洁,包装材料是否属食品级;5.检查蔬菜的新鲜程度,是否有虫害,以及农药残留是否超标;6.检查运送食品的车辆是否专用、清洁;7.检查米面有无虫蛀、鼠咬、霉变现象,包装有无破损;8.检查调味原料是否掺杂掺假,粉饰的现象;9.所有的冷冻品在到达时的温度应该在-13℃以下检测时的表面温度可以允许达到-5℃,但不能超过,不能出现解冻迹象;供应商的送货车必须有冷冻设备,确保原材料处于冷冻状态;10.供应商的卫生检疫证明或清真证明应该在包装上有明确地标注,并且与供应商提供的三证一致;产品验货时距生产日期不能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仓库管理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仓库负责人对入库的食品做好验收工作,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地30厘米、墙10厘米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4、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5、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冷藏制度1.食品应分类保存,半成品与原料,生熟食品严格分开存放;2.冰箱或冷柜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使其无异味、臭味;3.冰箱要及时清除里面的污物、积水,定时整理食品架,食物不得超期存放;一般来说,当天需取用的原料应存放于冰箱1℃-4℃,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贮存较长时间的原料则应标明日期存放于于冷冻柜内-22℃~-18℃;4.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变质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库或冰箱内,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存放,私人食品不准放入冰箱或冷柜;5、库房要定期进行清扫、货物整理、安全使用检查的工作;6、每天冰箱清理两次,每天早上清理主要是清除隔夜原料,水发原料换水,擦洗冰箱内外;晚上清理主要是各种原料分类归置,定期除霜;剩余和备用食品,或放冰箱,或加笼罩盖好; 粗加工间卫生制度1.工作衣、帽穿戴整齐后方可进入操作间;2.工作前应彻底清洗双手,工作中接触不洁物品后,应重新洗手;3.杜绝加工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农药残留超标,以及感官异常的蔬菜;动物性食品原料在加工之前先从感官性状检查是否有异常;4.冷冻食品原料应先解冻后检查,蔬菜应与肉类产品分池清洗,分案加工;5.严格按水产品类、肉类,分池分类,解冻清洗;6.粗加工类产品先洗后切,保证营养,切配时集中精神,提高速度,禁止嬉笑打闹,避免工伤;7.刀切好的蔬菜肉类应立即放入保鲜库保鲜,在外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8.所有食品清洗后不得落地存放,都应放在固定的容器内离地存放以防污水溅上;9.放食品的容器必须要清洗消毒干净,容器内外不得有残留物;10.加工工具设备是否有锈迹、破损、脱落、螺丝松动的现象;11.每餐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用具、容器、水池、筐、地面、台面、设备、地沟等清洗干净进行消毒,不得有残渣、积水,食品机械应使用食用油润滑;12.每餐工作完后,将刀、墩及其它切配工具,清洗干净后备用,保持干净无异味;13.机器用完后必须清洗干净,检查有无脱落、破损现象,不得有残留食物;烹调间卫生制度1.工作衣、帽穿戴整齐后方可进入操作间;2.工作前应彻底清洗双手,接触不洁物品后应重新洗手;3.班前检查所有灶具、厨具有无锈迹、污垢、污迹、松动现象;4.灶间照明充足,必须装有防爆装置;5.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标识不清、虫蛀、鼠咬、色香味异常,以及罐头包装出现胖听、锈听、漏听的调料、调味品;6.不使用标识不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油脂,加热后出现异常现象主动停止使用;7.按专业技术,依照不同的食品操作规范烹饪,掌握火候烧熟煮透,既保证安全,又将营养损失降到最低;出锅后15秒内测量餐食的温度,不得低于75℃,并进行纪录;8.出锅后的成品必须盛放在专用的清洗消毒后的熟食容器内;9.品尝口味不得手抓,尝后食物不得再放回锅内;10.半成品须凉透后方可放入保鲜库内,不得超过12小时使用;11.原料、半成品应分库码放;所有洗净后及加工成半成品的食品均全部上架、码放整齐,不得直接放在地上;12.所有工具容器以不同材质区分,生熟食品不得混用;不锈钢的容器为熟食容器,铝制容器为半成品的容器;13每道菜厨师要挂牌制作,须特殊炒制的应特别注意,如:扁豆;14.每餐后对灶、厨具、地面、水池、地沟等要全面清洗干净;消毒制度消毒:1:消毒间浸泡;在将用具和盛器清洗后,放入消毒池,消毒液的余氯浓度为250-300ppm,浸泡不少于5分钟2:冲洗:将消毒浸泡后的用具和盛器用净水冲洗10分钟;3:烘干:将冲洗后的用具和盛器烘干20-30分钟4;各加工间及中央厨房内,每个加工间各自备消毒水,各自工具及环境每日擦洗消毒晾干,下班后开启消毒紫光的;包装间制度:1、准时上班,经过消毒间进入车间;2、人员进入包装间时应进行二次更衣,并佩戴一次性口罩;3、非包装人员不准入内;4、留样食品不少于50克;5、包装加热后出品;6、操作结束后打扫干净,关闭设备;2.设备维护保养制度:3.中央厨房设备、餐具的维护及保养措施4.1、粗加工设备:绞肉机、切片机5.维护:每日下班前对设备进行清扫,可用潮湿布擦,不得用水清洗主机;根据机器的容量不能超负荷使用;6.保养:开机前进行检查有无杂物、注油;7.冷库、冷柜8.维护:每周清洗,保持外观清洁,电源切断后3分钟以后才能启动,箱内物品存放期间必须留出室内间隙,以保证箱内冷气能正常循环;9.保养:每周除霜一至两次,每月一次清扫冷凝器翅片,用毛刷净灰;10.2、热灶间设备11.双头双尾、蒸箱、低汤灶12.维护:每月检查设备绝缘程度,遇到炉火意外熄灭,应先关闭燃气阀,火种阀排除残气重新点火;清洗炉台时,切勿用水冲洗电源开关及风机,以免受潮而降低绝缘性能并损坏风机;13.保养:每天使用完毕,关闭所有燃气管道阀门;14.摇摆水嘴、星盆磁心水嘴15.维护:定期检查有没有跑、滴、漏;16.保养:不得用铁器重器敲打;17.3、面点间设备18.和面机、打蛋机、搅拌机、压面机19.维护:每日下班前对设备进行清扫,可用潮湿布擦,不得用水清洗主机;根据机器的容量不能超负荷使用;20.保养:开机前进行检查有无杂物、注油,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21.电饼铛、电烤箱22.维护:每天清扫,严格遵照说明书上的要求;23.保养:开机前进行检查,无异味,方可正常使用;运输过程及车辆卫生控制1.配送车辆应专车专用;2.车辆要定时冲洗、消毒,保持车厢内外清洁卫生;3.严禁在车内放入易腐食品或有毒有害物品,以防污染;4.装卸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成品直接卸在地上,严禁野蛮装卸;5.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随身佩戴健康证,严禁送餐人员踩踏或坐在送餐箱上,以及其它不文明的举止;6.每日配送,司机和配送人员需熟悉路线,掌握好时间,严禁早到或晚到,准确保证到店时间;。
中央厨房卫生标准及5S检查表
3
22
车间地面卫生清洁,无污渍,异物残留,随时保持清洁;下班后地面无积水、油渍,
2
23
每班生产完后清洁下水道、外盖、挡鼠栏并保持内外表面卫生清洁、无污垢、无肉碎残留、无异味,
5
总计
1
计分由每一项单数分相加的总和(具体参考底部评分说明)
120
1、5S检查基础分以120分计算,计分方式以检查项目扣分计算方式,工作出色奖励得分; 2、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80—94分合格;得分95—109分为良好;得分110分以上为优秀.
3
6
更衣间、冲凉房内衣服、鞋子等按要求摆放整齐;
3
7
更衣间、冲凉房内墙壁卫生清洁,无乱贴乱挂;
2
冷 库 出 货 区 域
1
出货区域地面、墙壁清洁无污物,无污迹,无积水,无异味;
2
2
出货区域卡板,叉车等设备定点摆放整齐,清洁卫生;
3
3
出货区域地面无多余或非工作使用设备停留现场;
2
4
现场无工作人员作业时,保持大门关闭状态;
中央厨房卫生标准及5S检查表
日期:2013年月日
区域
序号
检查项目
记分
备注
配分
扣分
奖分
中央厨房生产车间
1
生产人员着工作服,工鞋,穿戴整洁干净,无异味,污渍;工帽佩戴要求头发不外露,口罩要求遮住口鼻,进入生产车间按洗手消毒流程执行。
2
2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各类手表,戒子、项链,耳环等饰品;人员不能留长指甲,男员工不能蓄胡须及头发长度不遮盖耳朵;
中央厨房设计规范标准
中央厨房设计规范标准中央厨房(工厂)设计规范一、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设计前期准备工作1.场地总体的建筑结构、水、暖等相关原始图纸。
2.收集相关各部门的具体要求。
3.研究周边餐饮的相关设计情报。
三、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1.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2.进行凉菜配制,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
3.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8.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9.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10.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1.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12.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五、洗手消毒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2.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3.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8.2.1 8.2.2 8.2.3 8.2.4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内包装材料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中充分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 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一次性内包装材料加工
即食食品分装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专间的要求。 5.3.6 贮存场所 5.3.6.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按食品种类分别设立冷藏库、冷冻库和常温库房,各类库房的容量应当满足生产加工数量的需要。 5.3.6.2 冷藏、冷冻库(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即食食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 藏库、冷冻库应配备温度指示装置。 5.3.6.3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货架,能使贮存的食品隔墙离地存放。并配备标识设施,以 标注不同物品、进货和使用时间及存量等内容。 5.3.7 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 5.3.7.1 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5.3.7.2 工用具和容器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采用热力消毒的, 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3.7.3 接触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5.3.7.4 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5.3.7.5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自动添加装置应 定期检定。 5.3.7.6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和容器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5.3.8 检验室
[指南]上海地标-餐饮干事团体炊事外卖卫生标准
[指南]上海地标-餐饮干事团体炊事外卖卫生标准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009—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2012-10-26发布 2013-05-01 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非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CAC《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PRECOOKED AND COOKED FOODS IN MASS CATERING(CAC/RCP 39-1993)》。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从事的团体膳食外卖服务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事的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食品,以及餐饮服务单位临时、散客打包外卖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团体膳食外卖服务指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团体膳食用餐者的临时订购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场所集中加工膳食半成品或成品后,将膳食半成品或成品集中配送到团体膳食供餐点,而后再将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膳食或直接供应成品膳食的服务行为。
3.2 团体膳食供餐点指由团体膳食用餐者设立或指定的,供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加工制作团体膳食或直接提供成品膳食服务的场所。
3.3 净菜指经挑选、清洗(干燥)、整理、分割、切配等粗加工后,不经调理,达到直接烹饪安全要求的动植物食品原料。
包括新鲜蔬菜和经清洗、整理、分割切配后的生鲜畜禽肉、水产品等动物性食品原料。
3.4 调理半成品指以农产品、畜禽、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粗加工后,添加调味料等食品辅料进行调制、腌制、盐渍、上浆、发酵等加工处理,经热加工处理或不经热加工处理,达到直接供进一步加工熟制安全要求的阶段性产品。
中央厨房洁净等级标准
中央厨房洁净等级标准通常分为四级,包括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一般)和四级(基本要求)。
具体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性描述:
一级(优秀):墙壁、门窗无污垢,炉灶和炊具等餐器具干净卫生。
下水管道通畅,且没有溢出物。
同时地面洁净,垃圾倒除。
工作人员必须剪指甲并穿戴工作衣帽,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二级(良好):每半个月大清扫一次。
三级(一般):每日一小搞,每周一大搞环境才可以达标。
四级(基本要求):最基本的个人卫生要求能达到并能监督执行。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餐厅的用餐环境和主厨人员的身体状况达到一定水平,同时也是对食品安全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在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基础上,重点以“场所净、设施净、工具净、人员净、食材净”等“五净”为重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在厨房醒目位置张贴并落实。
同时,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连锁餐饮和大中型餐饮业中,推行HACCP、ISO9000和22000等标准,采用4D、
5S、6T等管理方式,推动清洁厨房建设科学化、标准化。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初稿0818修改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初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控制和人员等方面应达到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中央厨房及加工配送过程,但不适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监管部门禁止加工配送的食品品种。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还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 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T 273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DB 31/447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DB 31/410 餐饮业即食食品环节表面卫生要求《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10月1日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3.1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熟制半成品净料经初步熟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3即食食品企业自行加工的,无须经过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的食品。
3.4中心温度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本市早在2005年即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DB31/160—2005)》,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该标准已无法适应本市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发展现状。
为使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2010年《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列入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
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X2010—00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2012年2月,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决定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拆分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2个标准。
参与标准修订的单位有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食品药品监督所、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餐饮烹饪协会。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针对《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食品药品监督所、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烹饪协会和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在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生产、销售现状,形成了标准修订草案.之后,标准起草工作组组织了行业协会、企业、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经认真研究分析,最终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从乾、李洁、刘晔青、经小蓓、付长鸿、秦伟顺。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制制度1.doc
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1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1、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每天洗澡,勤洗头发;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手表,佩带饰物;2、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必须要洗手:a)、开始工作前。
b)、处理食物前。
c)、上厕所后。
d)、处理生食物后。
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f)、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j)、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f)、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x)、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Y),在非食品加工场所进食,饮水或吸烟后必须清洗,消毒双手后才能进入食品操作区。
3、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4、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吐痰,吐口水,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呕吐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如果患有以下疾病,将不得参加食品操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采购食品原料卫生控制制度1. 检查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单;肉类食品向供货方索要检疫证明,并保证肉证一致。
2. 检查包装食品有无产品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厂址及厂名等标志。
中央厨房卫生制度
中央厨房卫生制度中央厨房卫生制度一、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理念对整个业余流程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以节约降低资源成本,提高稳定出品质量为管理宗旨。
中央厨房管理最重要的是安全管理。
积极培养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是食品安全,坚决做到本职工作的卫生指标和食品安全保障。
对每样出品所涉及到的原料的保质期和存放周期要做到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不定期的教育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厨房的安全稳定是餐饮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以系统化整合核心竞争力;以规范化提升管理水准;.以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竞争力;以效益化为目标进行厨政管理。
抓好员工的心理素质培养,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现代化管理理念,完善厨房管理制度。
强化厨房组织管理,构建优秀的厨房组织。
明确各管理层和员工的职权职责。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的操作标准,使厨房的出品得到保障。
凡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中央厨房企业文化管理企业之“道”就是企业文化,最高的管理就是把管理融于文化中,让员工在无处不在的文化教化中不觉得被管理,进而增强员工自我约束能力和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增强自己是企业主人的自觉意识和荣誉感,员工忠诚度必然会随之上升。
1、提倡亲密风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者与员工,员工与员工,员工与顾客彼此融洽如一家。
2、提倡团结风尚全体员工分工明确,又互相合作,是目标一致下的团结。
这种团结是企业实现自已目标的根本保证,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团结才能使员工同心同德。
3、提倡互助风尚员工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彼此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和帮助。
4、提倡友爱,员工彼此友好相处,互相厚爱,友爱以“仁”为基础,只有“仁”才能与别人友爱友善。
员工都有要求做到严于律已,宽于待人。
5、提倡勤俭风尚勤俭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同样是企业兴业之道。
6、提倡尊重风尚厨房内部尽管有职务,工种之分,但厨房的每个成员都要能彼此尊重,不轻视他人,多看别人的优点,多向别人学习,能尊重别人的人格、知识、技术和劳动乃至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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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2012-10-26发布2013-02-01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 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 待配送食品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 生制半成品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 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 即食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 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 原料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腌制、上浆等不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
3.8 热加工指食品的煎、炒、炸、焖、煮、烤、烘、蒸等加热处理过程。
3.9 生产加工场所指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场所。
包括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热加工、冷却、分装(或内包装)、外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
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
3.10 清洁作业区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即食食品分装(冷却、存放)专间等场所。
3.1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场所、热加工半成品冷却(分装、存放)场所、面点制作场所、发酵场所、工用具保洁场所等。
3.12 一般作业区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包括原料加工场所、生制半成品分装(存放)场所、外包装场所、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等。
3.13 环节表面食品直接接触的食(饮)具、工用具、容器、操作台面、操作者等的总称。
3.14 缺陷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
4 选址和厂区环境4.1 选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 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2 厂区环境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5 厂房和生产加工场所5.1 设计与布局5.1.1 应设置具有与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分装(或内包装)、外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
生产加工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5.1.2 生产加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并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5.1.3 生产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冷却、分装、包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1.4 即食食品分装(冷却、暂存)应当设置专间,其面积应与食品品种和分装数量相适应。
单纯分装即食调味料(如火锅蘸料)的分装间面积不小于15㎡,其他即食食品的分装间面积不小于30㎡。
5.2 建筑内部结构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5.2.1 生产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2.5 m以上。
5.2.2 生产加工场所墙壁应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到顶。
5.2.3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5.2.4 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5.3 各类场所的设施设备5.3.1 通用要求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生产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配备满足加工用水要求的水处理系统。
5.3.2 原料加工场所5.3.2.1 原料加工场所分别设与加工食品品种相符合的原料清洗水池和操作台(如畜禽类、果蔬类、水产类等),水池数量或容量和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5.3.2.2 加工易腐食品原料的场所应配备空调等温度控制装置。
5.3.3 烹调热加工场所5.3.3.1 食品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5.3.3.2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 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纱网或网罩便于装卸和清洗。
5.3.4 冷却场所5.3.4.1 食品烹调后需要采用冷链工艺的,应配备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快速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隧道式冷却设备)或设置冷却专间。
5.3.4.2 采用专间方式冷却的,专间内应配备降温、紫外线灭菌、温度指示装置等设施。
5.3.5 分装间即食食品分装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专间的要求。
5.3.6 贮存场所5.3.6.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按食品种类分别设立冷藏库、冷冻库和常温库房,各类库房的容量应当满足生产加工数量的需要。
5.3.6.2 冷藏、冷冻库(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即食食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藏库、冷冻库应配备温度指示装置。
5.3.6.3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货架,能使贮存的食品隔墙离地存放。
并配备标识设施,以标注不同物品、进货和使用时间及存量等内容。
5.3.7 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5.3.7.1 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5.3.7.2 工用具和容器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采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3.7.3 接触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5.3.7.4 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5.3.7.5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自动添加装置应定期检定。
5.3.7.6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和容器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5.3.8 检验室5.3.8.1 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的面积和布局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特点、检测项目相适应,开展微生物检测的检验室总面积不小于25 m2,不开展微生物检测的,总面积不小于15 m2。
5.3.8.2 开展微生物检验应设有无菌室。
无菌室应当设置准备间、缓冲间、洁净实验室。
布局采用单方向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4 m2,具备适当的通风和温度调节设施。
5.3.8.3 实验室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5.3.8.4 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6 设备、工具和容器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卫生管理7.1 场所与设施卫生管理按照GB 14881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环境管理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设备及工具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 清洗和消毒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6 杀虫剂、杀鼠剂、清洗剂、消毒剂及有毒有害物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原料与包装材料的要求8.1 原料原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执行。
8.2 包装材料8.2.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8.2.2 内包装材料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中充分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
8.2.3 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8.2.4 一次性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后进入专间。
9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9.1 原料加工9.1.1 食品原料应进行挑选、解冻、清洗(干燥)、去皮,剔除腐烂、病、虫、异常、畸形、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去除不可食用部分。
9.1.2 畜禽类、果蔬类、水产类原料应当分池清洗,清洗后要沥干,去除多余水分,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盛装沥干的容器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9.1.3 严格按照加工配方和工艺规程,对原料进行切配、分割、腌制和上浆等加工。
9.1.4 切配、调制好的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与原料分开,避免受到污染。
需冷藏或冷冻保存的半成品需按照贮存条件分类存放。
9.1.5 动物性食品的腌制应在4℃以下冷藏条件下进行。
易腐食品暂存应在7℃以下冷藏条件下进行,分装应在25℃以下条件下进行。
9.2 热加工9.2.1 热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