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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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第十章附则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ⅩⅩ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

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 50%以上投票权。

(三)集团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单位资信状况及其关联关系识别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方案,经办机构分别在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管理行为。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集团(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及流程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退出标准及流程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风险,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匹配、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总行对全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整体协调、全面监控。

“分类管理”是指本行从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管理模式等不同维度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风险匹配”是指本行给予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与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先授信后用信”是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使用信用前,必须先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按照本行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对公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MIS”)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操作的指导;负责以CMIS为平台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的收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协同经办机构对该行重点支持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负责指导一级支行辖内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跨一级支行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审批集团(关联)客户退出申请。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

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4.财务状况良好;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 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三)特别授信是指本行对达不到现有授信要求的个别客户,在按基本授信进行定量测算后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别原因给予特别的授信。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五条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

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第四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向第三人做出的保证行为,包括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授信业务及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调查、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信用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与放款、授信后管理与清收处置、内控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的明确和规范,并通过授信政策、制度、系统、人员等要素的有效组合而形成的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的总称。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事项是指与授信业务风险及风险控制相关联的事项。

主要包括:核定担保限额、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管理、授信业务授权、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和风险分类等。

第六条本行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授信管理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管理要求。

(一)主体统一,是指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形式统一,是指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额度管理。

(三)币种统一,是指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对象统一,是指本行授信的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对已经在本行授信的法人主体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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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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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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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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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
(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识别为符合统一授信管理条件的集团客户,适用一致的授信政策,核定整体的授信额度,建立
统一的额度台账,采取一致的授信行动。

(二)适度授信。

我行应根据集团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整体额度和差异化确定集团成员具体额度,防止发生集中风险和结构性风险。

(三)分级管理。

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制。

总行负责总行经营机构直接营销的集团客户、在我行多家分行授信且系统风险较大的集团客户,总行公司银行部对总行负责经营的集团客户实施名单制管理;分行负责总行经营名单以外的集团客户。

(四)监控预警。

我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和共享预警信息,及时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客户家谱的建立是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前提。

在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审批前,应完成集团客户家谱的建立工作,查明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

集团客户家谱建立采用多头负责、随时认定的方法, 由公司银行部统一负责进行认定和维护。

集团客户发现与维护的发起主要由经办客户经理负责。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查审批时发现应纳入集团客户的,应通知经办单位发起建立与维护家谱。

贷后管理人员在后续管理中均可通知经办单位发起建立与维护集团客户家谱。

第七条我行对集团客户设立统一授信管理、统一监控管理两种授信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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