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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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
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
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
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
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
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
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
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
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
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
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
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
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六条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
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
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
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
统一组织申请。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第七条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
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
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
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
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
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
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
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
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
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
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
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
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
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
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
委托书原件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流程进行:
1.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
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
进行公示。
2.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
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
录入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
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
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廉租租
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
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