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
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成都公租房六年后必须退租吗
相关推荐 成都公租房六年后必须退租吗 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 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成都公租房六年后必须退租吗,希望大家喜欢!
成都公租房六年后必须退租吗 1、租赁期届满可以申请续租,不是必须要退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 向用工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 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 赁住房。 2、承租人隐瞒或伪造居住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纳入住房保障诚信记录系统,由市公管中心责令 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追缴承租人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成都公租房6年后怎么办 1、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申请。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 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成都公租房六年后必须退租吗】相关文章: 03-03 03-03 03-19 03-13 03-19 03-06 03-20 03-18 03-16 03-11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政府应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公租房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应遵守公租房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公租房的维修、保养由政府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第十一条承租人搬离公租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房屋。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成都公租房申请流程
解决住房问题重要性
01 住房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关系到每个人 的切身利益。
02 解决住房问题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 感。
03 稳定的居住环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
02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核
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 5万元以下(含5万元);
承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将对承租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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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签订合同
申请人与公租房管理单位签订 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
租金计算方式及优惠政策
1. 租金计算方式
公租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根据房屋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
2. 优惠政策
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租金优惠,如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具体优惠政策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费用说明
申请时间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订流程
1. 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区(市)县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相关材料。
2. 资格审核
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包括 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 。
3. 选房配租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选房程 序,按照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 定选房顺序,并签订选房确认 书。
目的: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 住房困难,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 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成都市公租房政策概述
01
成都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制定了一系列公租房政 策。
02
明确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租金标准等 ,为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条件下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和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管理要求、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保养,租金缴纳等。
第五条承租人有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修复。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不能拖欠。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私自转租公租房,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承租人有权对公租房内的设施设备提出合理维修要求,管理机构应及时维修。
第九条承租人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环境,不得在公租房内乱扔垃圾,保持房屋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章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管理机构按时提供房屋保养和维修服务,保障公租房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保持公租房整洁卫生,不得在房屋内抽烟,不得养宠物。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承租人对公租房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利,但需合理使用,如有故障需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有权申诉管理机构的不当管理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保障租金按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承租人的管理意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成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2017-2021年)》及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发展规范、四级体系、网格管理、服务下沉”原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和规范管理目标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多部门联动规范管理,做到市政府部门牵头、区(市)县政府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构建四级规范管理体系。
市、区(市)县两级将住房租赁相关服务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来蓉人员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
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构建规范管理机制(一)部门职责分工1.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消防等隐患。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7〕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7〕21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围绕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目标,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安居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构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租赁房源供应渠道,建立市属国有租赁住房为引导、商品房新建配建为主体、个人富余住房为补充的供应体系。
到2017年底,组建或改建3~4家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启动一批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管理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
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我要与大伙儿共享的是: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以下,仅作参考!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第一条(目地根据)为提升房产租赁管理方法,标准租用市场监管,确保租用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成都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应用领域)当地行政区内的房产租赁以及管理方法,可用本方法。
国有制直管公房的租用、员工与本企业的住房租用和廉租住宅的租用,不适合本方法。
第三条(专业术语含意)房产租赁,就是指出租方将其房子出租给承租方应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款房租的个人行为。
房子出租人将房子承揽给别人运营,或是以协作、合作经营的为名,不参于运营、不参加盈利分派的,视作房产租赁。
第四条(管理方法标准)政府部门各单位应依规提升对房产租赁的监管定期检查融洽、相互配合,创建信息内容沟通交流规章制度,完成管理方法共享资源。
第五条(管理方法岗位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当地房产租赁管理方面。
市房地产管理单位隶属的市房地产运营管理办实际承担全省房产租赁管理方法的业务流程具体指导、监管和查验工作中。
公安部门承担租用房子的突发事件应对、消防管理及房子承租方的户籍管理工作中。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承担依法查处运用租用房子开展非法经营等违反规定运营个人行为,依法查处不法房产中介公司服务项目组织。
税收行政管理学单位承担租用房子的税款征缴管理方法。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政策行政管理学单位承担承租方和定居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方法。
整体规划行政管理学单位和城管执法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按照分别岗位职责承担违法建筑的依法查处。
第六条(管理员权限)滨江、青羊、金牛座、武候、成华区(含高新园区,下列通称五市区)范畴内,市属之上(含市属)企业的普通住宅房产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授权委托市房地产运营管理办承担租用备案办理备案。
区属下列(含区属)企业和本人的普通住宅房产租赁及其住房房子的租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授权委托房子所在城市的区房地产管理单位承担备案办理备案。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成都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金管理租金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租金指导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引导。
第七条租赁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租赁市场监管第八条管理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对租赁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5.31•【字号】成房发[1999]第17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1999年5月31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024成都公租房有什么申请条件
2024成都公租房有什么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业院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里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公租房有什么好处1、规划合理。
公租房小区主要布局在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有相对成熟的产业支撑。
交通方便。
每个公租房小区均处在轨道交通的站点附近,公交路线充足并适当设置公交转运站场,保证小区居民方便出行。
2、配套完善。
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
3、环境宜居。
由一级物业企业提供一级标准的服务。
通过比选确定有实力、高水平的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公租房楼宇立面、小区景观和活动场所,有门禁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等八大智能化系统,成为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
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5-4.0之间,绿化率35%左右,与周围普通商品房楼盘大体相当。
4、户型合理。
户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总量的85%以上,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厨房、厕所等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类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 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第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成本、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四川省公租房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8号)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补助用于新建、收购和改建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
第五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余额.(六)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任务量、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困难程度、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地。
第八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分配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参照上述分配办法,一次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支付管理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1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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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六条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
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第七条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
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
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审核公示按以下流程进行:1.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2.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
民政部门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其他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3.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4.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在初审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移交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
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2015年年度后的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和其他申请对象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实行摇号轮候选房。
第十三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其他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非成都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所持居住证人数确定配租套型。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
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租。
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
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1.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3.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5.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6.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7.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