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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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
(不良十二条)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得,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得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得,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得,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得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得,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得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得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得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得,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与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得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得,可以认定转让债权得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得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得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得,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得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得,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得办事处。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得通知
(海口会议纪要)
法发(2009)19号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得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得顺利进行,维护与促进社会与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相关当事人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您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就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得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得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得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得,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与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得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得顺利进行,维护与促进社会与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与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得副院长、相关审判庭得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得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得瞧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得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得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与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
范与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得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与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与国有资产安全得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得目得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得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得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与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与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得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与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与稳定得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得群体性、突发性与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得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得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得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得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与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与社会稳定得“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得统一,确保审判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得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得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与政策得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得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得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与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得审理。
二、关于案件得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得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得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得,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得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