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培训-银行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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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外币现钞的管理 《通知》第三条: 1.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 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5000美 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 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 行办理。
(四)交易币种错误: 2012年2月,某银行长寿支行为境内个人“武某”办理一笔购汇 49844.55美元,币别错选为“人民币”。(个人结售汇交易币种均 为外币) (五)错误使用撤销、修改功能(业务参号相同,无法冲正): 2010年4月,某银行江北支行为境内个人“吴某”办理购汇38万港币 (折48955.4美元),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重复录入1笔。此后,银 行隔日修正时,错用“撤消”操作,导致数据统计虚增,无法修改。
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之56号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 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 ;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 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 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 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之56号文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培训
2014年4月
主要内容

现行主要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个人异常交易典型案例

一、现行主要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序号 1 2 3 4 主要内容及要点 个人项下外汇管理主要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7年2月1日 及要求,对办法相关规定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 细化 个人结售汇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2007年1月-2008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个人 答疑1-4期 年2月 外汇管理政策常见问题 银行开具外币现钞出境携带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及操作规程 2003年8月、 证、报送《携带外币现钞出 (汇发[2003]102号和汇发[2004]21号) 2004年3月 境统计表》等要求 《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7日 (汇综发[2008]159号) 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时的应 急措施及要求:详细台账登 《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第 2008年5月20日 记;48小时内补录系统并备 49号) 注;7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 地外汇局等要求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个人分拆结售汇及银行处理 2009年11月20日 (汇发[2009]56号) 、现钞结汇等 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操作的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指南 2010年1月1日 细化规定 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4月1日 汇的相关要求等 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 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 2011年12月1日 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管理具体要求、方式等 名称 生效时间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银行操作注意事项: 《办法》8条、《操作规程》 (1)由存款银行或购汇银行办理《携带证》; (2)银行审核材料:有效出境证件、有效签证或签注、外汇资金证 明(利息清单、取款凭条)或购汇证明、其他证明(从其他人账户 中提取,如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3)《携带证》加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签发之日起30 天内一次性使用有效。 (4)第二联原件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并于每月前5个 工作日内报送《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指南

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录入错误的更正规则 各银行应逐日核对个人结售汇系统信息与业务凭证记载信息的一致 性。对录入错误的数据,应按规则及时、准确修改、撤销、冲正, 并在系统“备注”中标注: (1)当日录入错误的,使用“撤销”或“修改”:证件号、资金属 性错误或取消交易——“撤销”,再重新录入;除此以外,——“ 修改”功能直接更正错误项。 (2)隔日、跨月度录入错误,使用“冲正”方式。证件号、姓名、 资金属性、金额、币种等各项录入错误,先“冲零”(金额项输入 原折美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备注写明冲正原因及 原错误业务参号后,再重新录入,不得对错误数据进行差额冲正。 (3)跨年度错误录入数据不得冲正。
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

政策框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 额监管”。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 [2009]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分拆标准、管理要求和处理 措施等。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 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 “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 明确“关注名单”的筛查、核实、管理和上报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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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细则、政策答疑



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境外个人购汇(当日累计500美元,直接办理),其余逐笔审单。 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办法》37条:境内个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证 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同胞。 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细则》经常项下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对外贸易经 营者及个体工商户,收支属经营性外汇收支,按机构管理(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办理:境内个人10、12、14条,境外个人11条、 1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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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之56号文
3. 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 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要关注这些个人购汇的人 民币资金来源是否同一个人划转,汇往境外同一个 人,结汇资金是否通过人民币换转至同一个账户 等),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 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 支局报告。
个人结售汇系统常见操作错误
(三)资金形态错误: 2012年1月,某银行为境内个人“刘某”办理一笔结汇1万美元,在个 人结售汇系统中录入的结汇资金形态为“外币现钞”。经核实,实 际为现钞账户结汇。(结汇资金形态的“外币现钞”是指手持外币 现钞结汇);2011年4月,某银行江北支行为境内个人“周某”办 理购汇25万港币(折合32207.5美元),在“供汇方式”栏,将 “存入个人外汇账户”错选为“提钞”。 结汇资金形态:外币现钞、汇入资金、账户资金、旅行支票 购汇结算方式:提钞、汇票、电汇、旅行支票、信用卡、存入个人外 汇账户、其他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结汇资金形态为“账户资金”,购汇结算方 式为“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提钞金额应为0,前/汇往地点为“中 国”。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指南
3、境外个人身份编码:
国别代码(采用国标3字母代码大写,填写护照的签发国)+护照号码(除 去空格和分隔点,连续录入)。 结汇业务中,国别代码为选择“境外个人”后选入; 购汇业务中,国别代码为需在证件号码前单独录入。 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按境外个人管理,国别代码输“中国” ,“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 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 入该顺序码。具体说,除了三位国别代码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 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 )录入前8位号码。
银行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第二条: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 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 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 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 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 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 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 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指南
个人证件录入规则: 1、一般境内个人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15位/18位)。 2、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编码: A+出生年月日(yyyymmdd)+姓名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 姓名拼音编码规则: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 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 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
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之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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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 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之56号文
3. 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 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 的人民币账户。 4. 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 (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 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 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办法、实施细则、政策答疑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细则》28、29条:储蓄账户之间(直系亲属)、储蓄账户与结算 账户之间(限于对外支出,不得划转后结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 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申报、统计)。 外币现钞管理: 《细则》30条:个人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 《细则》31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 《答疑第一期》指出: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办理。
个人结售汇系统常见操作错误
(一)证件号码录入错误: 2012年1月,某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为台湾个人“袁某”办理结汇 HKD120000(折15429.32美元),证件号码错录为TWN0117022204。 (“04”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顺序码,不应录入) (二)交易属性错误: 2010年2月,某银行沙坪坝支行为境外个人“林某”办理结汇88068.23 美元用于境内购房,“结汇资金属性” 错录为“其他经常转移” (应当选择“直接投资”)。 2010年4月,某银行铜梁支行为台湾个人“李某”办理结汇31005.75美 元,结汇资金属性错选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境内个人结汇 才能选择该项目)
2.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 现钞结汇: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 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有交 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 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 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政策之56号文
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
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 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 有以下特征: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 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 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 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出境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外币现钞,无须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 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向银行申领《 携带证》。 超过等值1万美元,具有特殊情况的,向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 入境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无需申报, 超过的须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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