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结汇、售汇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概念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通过了《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在总则中指出:.“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外汇指定银行须按本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业务。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我国过去的外汇结汇和外汇留成制度不同,新制度取消了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和外汇留成与上缴制度,实行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要点精解1.结汇。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就要有充足的外汇来源来满足用汇的需要。通过结汇把外汇集中在银行是保证供汇的基础。因此,《暂行规定》对经常项目下的结汇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外汇性质不同,确定三种不同办法: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某些规定项目的外汇,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规定办理结汇;少数特殊性质的外汇可以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2.售汇。在实行结汇制的同时,取消经常项目下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制度。企业进口用汇,要用人民币到银行购买,办理对外支付,这就是银行售汇制。将实行配额管理,特定产品管理和自动登记的货物进口需要持许可证、进口证明或办理登记手续外,其他进口只需要持发票、运单等商业单据和合同协议等凭证,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
3.付汇。《暂行规定》规定,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从外汇账户支付的,须经开户银行对其收支范围进行审核,符合前项结汇规定的,方可支付。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需在有关结算合同规定的结算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我国,从1994年起,便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6月修改了《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并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尚存的经常项目的汇兑限制。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复习指导有关汇率制度目前也是我国现实中最热点问题之一,人民币汇率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国际关注的焦点。因此本编将此知识点列举出来,也是出于对热点的追踪,有部分的经济法教材对此部分也未有涉及,读者也可以将其作为教材的补充资料进行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