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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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全体同学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入住规定
(一)学校要求学生在学生宿舍集中住宿,学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完备相关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能办理。
(二)入住学生必须缴纳住宿费,按指定的宿舍、寝室、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寝室者,须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入住学生每人配备寝室钥匙一把,须妥善保管使用。禁止私配、转借和私下交换钥匙。如钥匙丢失,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汇报备案,重新换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学生因实习、退学、转学、休学、走读、毕业等不再住宿,应在离开宿舍前经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主动到住宿登记部门注销住宿和退还钥匙,经检查寝室公物无损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每间学生寝室设电表(水表)一只,每个学生限额使用水电(限额由学校另行规定),超额使用的水电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六)学生携带物品进出宿舍,须主动接受门岗检查,并进行登记。
(七)非本宿舍学生进入,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并征得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学生亲属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或由学生确认并在值班室登记方能进入宿舍。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客人。
(八)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午休时间和夜间22:00后禁止从事娱乐活动和影响他人休息的其它活动。
宿舍大门晚上24∶00关闭,早上6∶30开启,法定节假日晚上推迟半小时关门,关门后学生禁止外出。
(九)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学生对宿舍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室内布置不得损坏已安装设备和墙面。宿舍配备的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
统、门禁系统及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卸和毁坏。设施发生损坏,应及时主动向值班室报修。
(十)学生的计算机、手机、现金、存折、磁卡及其它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丢失。
(十一)自觉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寝室长负责排出清洁卫生值日表并加强督查,值日生负责维护当日室内清洁,并负责将室内生活垃圾装袋,按规定时间、地点放置,由管理人员统一清除到垃圾站。
第二条宿舍文明规定
学生应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做到文明住宿,杜绝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丢弃垃圾。
(二)向走廊、水槽、拖帕池、大便器倾倒各种垃圾杂物。
(三)在阳台外墙和栏杆上摆放、悬挂物品及向阳台外扔东西。
(四)在室内及外墙上或其它物体上乱涂、乱写、乱张贴、乱划等污损墙面。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六)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摩托车。
(七)破坏宿舍内饮水机、投币式洗衣机等服务设施。
(八)侮辱或打骂宿舍管理和服务人员。
(九)其它有损宿舍文明的行为。
第三条宿舍安全规定
入住学生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二)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
(三)严禁攀越宿舍栏杆、门窗。
(四)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跨寝室联接上网线。
(五)严禁私拉乱接。如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接线板和电源设备及在床头使用灯具等。
(六)严禁违章使用电器及容易引发火灾的电气设备。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取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使用台灯不得放置在床上和易燃物质上,灯泡功率不得超过40W,寝室内禁止使用200W以上的其它电器(饮水机、电脑除外)。
(七)未经允许,禁止使用空调、洗衣机、脱水机和复印机。
(八)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九)禁止在宿舍(寝室)内玩火、点蜡烛、用油灯、燃烧废弃物等使用明火行为。
(十)禁止在床上吸烟和在宿舍内乱扔烟头。
(十一)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十二)禁止其它可能危害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宿舍纪律规定
学生宿舍禁止下列违纪行为。
(一)午休时间及夜间22:00后,在异性寝室滞留(执行公务者除外)。
(二)异性同宿。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四)各种赌博行为。
(五)酗酒滋事。
(六)从事经商和其它推销活动。
(七)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音像、读物。
(八)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财物。
(九)打架斗殴、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十)传播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思想。
(十一)故意破坏公物。
(十二)学校禁止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条管理及奖惩
(一)学生宿舍管理实行室员监督制和室长负责制。寝室室员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互之间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室长(宿管老师、学办老师)报告。寝室室长由室员选举产生或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社区管理科)指定,并在本栋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社区管理科)备案。
室长职责: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带头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带领和督促本室室员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正确行为要给予表
扬,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给予批评,并如实向宿管老师及学办老师汇报。
3、负责安排本寝室卫生值日,督促室员认真搞好室内卫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保持好室内及楼内公共卫生场所的清洁。
4、负责带领本室室员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尽快查明原因,向宿管老师报告。
5、带领本室室员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发现情况及时向宿管老师、保卫处老师及学办老师报告。
6、积极配合和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二)学生自律督导组织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参与对宿舍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三)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宿舍安全、卫生、纪律及文明行为等进行检查、评比,其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四)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将“文明寝室”评比纳入学校“争先创优”活动统一管理,每学年评定“文明寝室”一次,授予“文明寝室室长”、“文明寝室室员”称号,载入学生档案。
(五)违规处理
1、处理程序:学生宿舍出现违规行为→室员按要求及时报告→室长及时制止和报告→宿管老师制止和批评教育→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社区管理科)处理→经教育不改或发生重大事件,须及时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处理。
2、凡违反第一、第二、第三条相关规定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没收违禁物品以外,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备案;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书面告诫书;第三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凡违反第四条相关规定者,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1)午休时间及夜间22:00后,在异性寝室滞留(执行公务者除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异性同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各种赌博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酗酒滋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