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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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药品出现下列情况可予申请报损:
①非人为原因,运输致破损者;
②院内保存期间潮解、风化、发生沉淀、变质者;
③特殊必备急救药品因未使用而变质或过期者;
④在日常调剂中损坏者;
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禁止继续使用的药品;
⑥药品意外损失,如被盗丢失、水淹、冰冻等;
⑦其他情况的不合格药品。
2.药品报损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主管院长逐级批准后进行报损销毁。
3.中药材因碎渣、失去水分等易造成损耗,可按小于0.5%报损,中成药、西药按小于0.2%报损,超过报损比例按规定赔偿。
4. 因保管、养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药品报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5.临床科室申购的专科药品,因不及时使用造成过期失效者,由申请科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