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基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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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台湾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1985年2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依本法第二条第四款计算平均工资时,下列各款期间之工资及日数均不列入计算。

一、发生计算事由之当日。

二、因职业灾害尚在医疗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减半发给工资者。

四、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其事业,致劳工未能工作者。

第三条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业,适用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之规定。

第四条本法第三条第八款所称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系指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依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之规定指定者。

并得仅指定各行业中之一部分。

第五条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之年资应合并计算。

第二章劳动契约第六条本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义如下:一、临时性工作:系指无法预期之非继续性工作。

二、短期性工作:系指可预期于短期间内完成之非继续工作。

三、季节性工作:系指受季节性原料、材料来源或市场销售影响之非续性工作。

四、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期间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三款之期间不得超过9 个月。

第四款之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劳工之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

第七条劳动契约依本法有关规定约定下列事项:一、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之工作有关事项。

二、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休息时间、休假、例假、请假及轮班制之换班有关事项。

三、工资之议定、调整、计算、结算及给付之日期与方法有关事项。

四、有关劳动契约之订定、终止及退休有关事项。

五、资遣费、退休金及其他津贴、奖金有关事项。

六、劳工应负担之膳宿费、工作用具费有关事项。

七、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八、劳工教育、训练有关事项。

九、福利有关事项。

十、灾害补偿及一般伤病补助有关事项。

十一、应遵守之纪律有关事项。

十二、奖惩有关事项。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二)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二)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二)《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二)二、工资法律制度(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具有如下特征:(1)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物质补偿;(2)工资标准必须是事先规定的,事先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工资法规、工资政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3)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本人;(4)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

(二)工资形式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

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1、计时工资。

是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我国常见的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计件工资。

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3、奖金。

是给予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物质奖励。

有月奖、季度奖和年度奖;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综合奖和单项奖等。

4、津贴。

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

5、补贴。

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

它与劳动者的劳动没有直接联系,其发放根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等。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对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

主要有: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工资以及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等。

(三)分配原则1、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2、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过程原则。

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

劳 动 基 准 法

劳  动  基  准  法

二、休息休假制度
• • • • 1、休息日 2、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 4、带薪年休假
1、休息日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 时。 • 《劳动法》 •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 至少休息1日。
2、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天; •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 假半天。 • • • • • • • • • •
• • • • P275 应得工资 经济补偿金(应得工资的25%) 赔偿金(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5 倍)
案例1 案例1
• 小韩受聘于某咨询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 内容为访问客户,约定工资为1000元每月, 现公司无故拖欠小韩两个月工资,现小韩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问:咨询公司应当支 付小韩多少元?
目录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工资法律制度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章 工资法律制度
• 一、工资概述 • 二、工资的支付及其法律保障 • 三、最低工资法
一、工资概述

劳动法3(劳动基准)

劳动法3(劳动基准)
(二)年休假 1、立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实行)
2、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 带薪年休假。 例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由职 工自理。
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延长工作时间 (一)概念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工作。
主要是两种形式:
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工作
加点:在标准工作日(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节 工资
2、辅助工资 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1)奖金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 (1984) (2)津贴和补贴
第二节 工资
三、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 按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 (三)年薪 目前一般限于企业经营者。
第二节 工资
四、工资保障 (一)最低工资保障 1、最低工资标准 (1)定义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 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 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 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日本劳动基准法

日本劳动基准法

日本劳动基准法(197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工人作为人在生活上应有的需要。

(2)鉴于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仅不应以此标准为借口降低劳动条件,而且必须力求高于本标准。

第二条(劳动条件的决定)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决定之。

(2)工人和雇主应遵守劳动协约、雇佣规则及劳动合同,并诚实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平等待遇)雇主不得以工人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而在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方面规定不同的待遇。

第四条(男女同酬的原则)雇主不得以受雇者是女工为理由而在工资方面规定与男工不同的待遇。

第五条(禁止强迫劳动)雇主不得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

第六条(禁止中间克扣)除法律允许者外,任何人不得以帮助别人的就业为职业从中获利。

第七条(行使公民权的保障)工人为行使选举权、其它公民权利或者为执行公共职务而在工作时间中要求必需的时间时,雇主不得拒绝。

但对其行使权利或执行公共职务没有妨碍时,雇主可以改变所要求的时间。

第八条(适用的企业范围)本法适用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企业或事务所。

但仅雇佣共同生活的亲族的企业、事务所或家庭佣工则不适用本法。

1.从事商品的制造、改造、加工、修理、整洁、拣选、包装、装饰、精制以及以出售为目的而从事合成、拆装的企业或破坏、拆卸以及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电气、瓦斯或各种动力的生产、变换和传导业以及水道工程)。

2.矿业、采石业以及其它土石或矿物的开采。

3.从事土木、建筑及其它工作物的建筑、改造、保存、修理、改建、破坏、拆卸的企业及为之作准备工作的企业。

4.使用公路、铁路、轨道、索道、船舶或飞机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企业。

5.管理船坞、船舶、堤岸、码头、火车站或仓库货物的企业。

6.耕作农场、开垦荒地或从事植物的种植、栽培、收割、采伐的企业及其它农业企业。

7.饲养动物、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其它从事牧畜、养蚕、捕鱼的企业。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Labor Basis Method)是一种企业内部控制的方法,它是由企业本身来评估和监控员工的工作表现。

它的基本原理是,企业设定一系列的工作标准,将这些标准作为员工工作表现的基准,以便对比员工的表现情况。

如果员工的表现超出标准,企业可以采取表彰、奖励或其他激励措施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如果员工的表现未能达到标准,企业可以采取技术培训、调整工作流程等措施,帮助员工改进工作表现。

总之,劳动基准法是一种企业通过设定工作标准,通过比较员工的实际表现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来改进和提高员工的工作表现的方法。

台湾劳动基准法

台湾劳动基准法

台湾劳动基准法2002-6-12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发布日期:2002-6-12 执行日期:2002-6-1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第2条本法用辞定义如左:一、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二、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四、平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

工作未满六个月者,谓工作期间所得工资总额除以工作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

工资按工作日数、时数或论件计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计算之平均工资,如少于该期内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日数所得金额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计。

五、事业单位:谓适用本法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六、劳动契约:谓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

第3条本法于左列各业适用之:一、农、林、渔、牧业。

二、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三、制造业。

四、营造业。

五、水电、煤气业。

六、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七、大众传播业。

八、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

依前项第八款指定时,得就事业之部分工作场所或工作者指定适用。

本法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

但因经营型态、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适用本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行业或工作者,不适用之。

前项因窒碍难行而不适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劳工总数五分之一。

第4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雇主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它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事劳动。

第6条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劳动契约,抽取不法利益。

劳动基准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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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定时工时与综合计算工时 的主要区别。
3、你认为该如何完善我国的休 假制度?
2020/4/13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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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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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时立法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利益,实现休息 权
2、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3、调节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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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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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时形式和休息 休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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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时形式
(—)标准工时形式
1、标准工时的含义 2、标准工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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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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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般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条件 2、程序 3、长度
(二)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 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 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 及时抢修的;
2、劳资自治主义的模式:欧美大多数国 家,如美国、英国、德国
(三)对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模式的 思考
2020/4/13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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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作时间与 休息休假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5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的概念、种类,掌握延长工作 时间的法律规定,了解我国现行工时 制度的内容,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 立与协调劳动关系发挥指导作用。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郭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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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基准法的体系和 立法模式
(—)劳动基准法的体系
劳动基准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工资、工时、 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职工与未成年 工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 是否是劳动基准法的内条,各国做法不 同。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

勞動基準法全文共八十六條,分為十二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八章技術生;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一一章罰則;第一二章附則。

(一)適用對象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勞動基準法第1條)。

本法於下列各業適用之:(第3條)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而「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2條)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為從事前列各項行業之勞工。

因此,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依公司法「委任」(非雇用)之經理人皆不適用。

(二)勞動契約1.資遣(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1條)(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之期間長短,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

資遣費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解雇(雇主無須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2條)(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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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厂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 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 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 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 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 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单位 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 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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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保障
1.工资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 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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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 1.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经
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 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 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 长工作的时间。 加班加点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需是 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 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 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 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形 式。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

响,不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
劳动基准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问题
03
与其他法规相比,劳动基准法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或冲突,需
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未来劳动基准法的修订与完善方向
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使劳动基准法更好地落地实施,需要制 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劳动基准法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加 强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劳动基准法。
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福利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文化娱乐等, 以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劳动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 职业病的发生。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应当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
业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02
参与制定与修改劳动基准法规
工会应参与劳动基准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代表劳动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和建议,为完善劳动基准法规体系贡献力量。
03
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关系
工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帮助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关系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03
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管
政府部门在劳动基准法实施中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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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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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 日為止。
休息、休假~請假
婚假:可請八天假。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
勞動基準法
學號:39147007 學生:楊文仁
勞動契約
目的: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是要約定勞工 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內容:一份完整契約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上班時間、 休假、工資、獎金、安全衛生、福 利、紀律、獎懲制度等項目。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 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 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補償
受領補償權有一定的期限。 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
星期。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事假:不給薪。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
强化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
劳动基准法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进行了规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减少职业病危害
劳动基准法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减少劳动者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机会。
06
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完善方向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基准法实施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劳动 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水平和效率。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及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就业条件、工资待遇、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安全卫 生等方面,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同时,劳动基准法还适用于劳动合同的 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以及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等方面。
安全卫生基准
工作安全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职业卫生
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就业规则
童工及未成年工作者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作者,保障其受教育及身心健康发展。
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歧视
禁止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确保员工平等就业。
03
劳动基准法的实践应用
特点
劳动基准法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统一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控的基本法律制度。
历史与现状
历史
劳动基准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20世纪初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我 国于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标志着劳动基准法在我国的确立。
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劳动基准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仍需不断完善和更新 。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

《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劳动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一)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劳动基准就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劳动基准法就是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基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主要由规定劳动标准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包括工时标准、量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1、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2、工作时间的种类(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为:(a)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b)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c)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a)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b)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c)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a)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

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2023-11-11contents •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督•劳动基准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劳动基准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案例分析目录01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基准法的定义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目的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通过设定统一的劳动基准,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基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义务,约束其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基准法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形式。

劳动基准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02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确保劳动者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工资。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确保不同职位和工种的劳动者获得公平的最低工资。

避免工资歧视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促进企业竞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降低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加班加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加班加点带来的负面影响。

鼓励企业采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恢复体力和精力。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防止因长时间工作导致的疲劳过度,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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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 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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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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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 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 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加班、加点程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 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或劳动者 协商”,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不但不与劳动者 协商,而且以解除劳动关系相胁,强迫劳动者加 班、加点劳动。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应当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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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10天 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 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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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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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 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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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无固 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 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 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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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LOGO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 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 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 天”。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 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 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 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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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某1995年4月与某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为公司 的货车驾驶员,主要担负向外地送货的任务。 在工作的过程中,张某经常需要在星期六或 星期日到外地送货,也常常为送货而连续工作 十几个小时。但是,企业从未给予过加班费, 张某为保住自己的工作也从未向企业要求支付 加班费,担心自己一旦要加班费,公司可能会 解除其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张某的合同期即将到期,得知公司 因其年龄偏大,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与其 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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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 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 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 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 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 费?( ) A.560元 B.800元 C.1120元 D.1360元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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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 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 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LOGO (一)工作时间的种类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 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定时工作时间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

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 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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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休假的种类
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带薪年假。 (1)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我国新出台的法定节假日共11 日, 包括:元旦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 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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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离婚或丧偶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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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国 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 条第二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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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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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 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 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 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 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 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 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 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 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 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向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 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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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的探亲假 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20天的探 亲假一次;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探 亲假或者职工自己愿意两年探亲一次的,则可以 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4)实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在休假期 间探亲,如果其休假的期间不足法定的探亲期间, 则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张某应当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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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
LOGO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张某可以实行两种工作制度: 一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因为《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第1款第2项明确 规定,对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是实行一般的标准工作日制度。即对待张某也可以向企 业中的一般的其它劳动者一样,实行一般的标准工作日制度。 但是,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不得因超时工作, 主张加班、加点工资。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人员,则可以主 张加班、加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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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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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它是指在工作日内给 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 最短不得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它是指两个临近工作 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在1周内 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日,一般 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 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和事业组织, 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应当保证劳 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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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就是以周、月、季和年等为周期, LOGO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 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 相同。 下列情况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 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 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 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 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完成。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基准法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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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节 工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劳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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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劳动基准法主要包括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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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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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LOGO 某私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订单充足而 常常加班。有时甚至每天加班的长度少则2—3小时,多则 4—5小时,超过了工人身体的承受限度。工人拒绝加班的, 业主即以解除劳动关系相威胁。 经过工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前去调查情况,企业也承 认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同时强调,企业这样做也是不得 已,况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超额支付给劳动者以报酬,绝大 多数工人愿意多加班,多拿工资,只有少数工人觉得太累, 不愿意加班。由于工厂是流水作业,考虑到企业和大多数职 工的利益,厂方决定加班并无实质性的错误 用人单位在哪几个方面违反了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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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亲假。它是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资、工作 岗位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探 亲假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职工在见习期、学徒期以及退休、退职职工不享 受探亲假待遇。 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另一方不能重复 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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