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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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一章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XX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XX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城市桥梁定期检测评估,针对检测报告按程序进行养护维修。

五、服务流程
1.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2.经过检测评估结果,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3.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首先,城市桥梁的检测和维修必须有一定的规定来确保其正常使用。

1、城市桥梁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检验功能性能,确保桥梁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2、必须定期清洁和保养桥梁,防止老化和破坏,以维持桥梁的安全性。

3、定期进行桥梁的检修,对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进行维修和修复,以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4、应安排技术人员对重要桥梁的构造、功能性能、安全指标等进行全面的检测,以便及早发现桥梁损坏。

5、应建立桥梁维修管理制度,将桥梁检测、维护、修复等情况定期记录,密切关注桥梁状况,以便按时及时修复桥梁。

本办法作为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的依据,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质量问题及养护措施

城市桥梁质量问题及养护措施

城市桥梁质量问题及养护措施【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城市桥梁施工技术和工艺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进步,现代公路运输的发展对城市桥梁的运载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维修和养护来改善城市桥梁的使用状况,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保证桥梁的安全运行是实现交通顺畅的前提。

【关键词】城市桥梁;桥梁检测;养护管理;养护方法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的桥梁建设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城市桥梁运营使用。

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贯彻这一原则。

确保城市桥梁使用时的交通安全、维护城市桥梁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节约养护开支以及合理使用有限的养护资金,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目的。

1.城市桥梁的建设发展20世纪是我国桥梁建设的快速发展期。

我国城市桥梁的建设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的地方。

桥梁建设的成功之处有:在桥型结构和技术的结合方面有所创新;在跨径方面突破了已有的限度;深水大跨桥梁建设的技术已经成熟;在桥梁美学的理念方面也有所增强。

但同时城市桥梁建设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足的方面;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和水平。

这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构思理念和设计思路、材料的选择、工艺的技术创新等方面上。

2.城市桥梁的检测城市桥梁养护的依据就是桥梁的检测评估,检测评估报告的目的是要及时地反映桥梁的基本状况,并为此制定养护的方法。

城市桥梁的检测主要包括:记录桥梁的现状,调查车辆数量的变动对桥梁的不同影响,尤其是结构和材料在使用性方面的变化。

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县级以上的工程设施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可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1)经常性检查是一种日常循例检查,由专职桥梁管理者或是工程技术人员对桥梁进行检查。

具体的检查工作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养护的巡检周期不应超过l天,二等养护的巡检周期不宜超过3天,三等养护的巡检周期可在7天之内。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45-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规范城市桥梁检测与维修养护工作 [J], 龚正勇
2.规范城市桥梁检测与维修养护工作 [J], 崔存禄
3.城市桥梁检测要点及维修养护工作 [J], 穆美芳
4.规范城市桥梁检测与维修养护工作 [J], 吕世玺
5.城市桥梁病害和养护维修相应措施探讨 [J], 陈堪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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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鄂建文[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4]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步伐,完善城市道路功能,消除城市桥梁安全隐患,确保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建城[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并就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桥梁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和社会公共安全。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桥梁倒塌、路面塌陷、窨井伤人等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虽然我省城市道路桥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速推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机动车保有量成倍增加,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行车密度和重型车辆载重越来越大,城市道路里程和城市桥梁数量不断增多,老旧城市道路桥梁病害越来越明显,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和问题日益突出。

各地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刻吸取兄弟省市发生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自觉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重建设轻管养”现象,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地城市道路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部门合力,狠抓城市道路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落实,加大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力度,消除城市道路桥梁隐患,保障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更好地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structures of urban bridge andtunnelDBJ/T 15-××-2020条文说明编订说明《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保护技术规范》DBJ/T××××,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的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各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分析研究取得了安全保护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保护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参考。

目次1 总则 (4)3 基本规定 (4)4 控制保护要求 (6)4.1一般规定 (6)4.2结构调查 (6)4.3安全控制 (6)4.4安全评估 (7)5 外部作业 (9)5.2桩基作业 (9)5.3基坑(槽)开挖 (9)5.4暗挖作业 (10)5.5地基处理 (11)5.7爆破(振动)作业 (11)5.9其他作业 (11)6 安全监测 (13)6.1一般规定 (13)6.2监测项目 (13)6.3监测频率 (13)7 信息管理 (14)7.3视频信息 (14)附录B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15)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已运营及正在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主要为市政桥梁、隧道。

其他类型的结构,例如铁路桥梁、地铁等轨道交通,应按照轨道交通的规范执行。

城市桥梁管理法规与工作要求

城市桥梁管理法规与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这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为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是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主要是针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 城市桥梁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也属于 这部规章调整的范畴。规章中对市政公用设施运 营、养护单位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城市桥梁管养单 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养护
2011年内各设区市要 建成投用城市桥梁隧道 信息平台。
县(市)一级城市桥梁 较少、资金筹集存在困 难的,可以依托设区市 为平台,通过网络专线 连接等形式实现城市桥 梁的信息化管理。
与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三、(五)
由省厅确定全省统一的开发平台。各地要筹 集资金、配备人员,加快城市桥梁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
城市桥梁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国 家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省 政 府 及 住 建 部 文 件
省 政 府 及 住 建 部 文 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 桥梁养护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 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3号)是省政府办公厅根 据省住建厅报送的全省城市桥梁普查与检测工作情况,经 省政府同意,通报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这个文件通报了各地城市桥梁日常养护与管理、普查建 档与检测评估 、各种病害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情况,指出了 部分桥梁存在的管养职责不明确、基础资料不全 、移交不 规范、人员与资金投入不足等6个方面问题,并提出了理顺 关系 、消除隐患 、建立信息系统等7项工作要求。 出台这个文件,既表明了省政府对城市桥梁管养工作 的重视,也表明了省政府对我省各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 阶段工作的肯定,对指导我省下阶段桥梁管养工作有很大 的意义。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粤建建字[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建字[2004]113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局: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部令第118号)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二、各级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对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不同投资主体和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分类,建立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档案。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

已编制规划和预案的城市,应按照《办法》要求,对规划和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编制上报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险情,确保桥梁安全。

省建设厅将于11月对地级以上市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市主管部门于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普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填写附表)。

附:建设部令第118号(略)附表:(略)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内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为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于6-8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县(市)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自查。

省住建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

二、检查内容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宣贯情况;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2、城市桥梁完好情况。

重点检查Ⅰ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

即: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斜拉桥、弯坡桥、索桥等)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三、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桥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道路畅通,是城市重点监管的市政设施,抓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道路桥梁检测与维修

道路桥梁检测与维修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了加强城市桥梁设施安全管理,促进城市桥梁养护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我省实施情况看,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桥梁管理,切实提高养护工作质量,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道路桥梁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脉,是保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

当前,全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全省6800多座现有城市桥梁中,有相当部分于八十年代前设计施工,桥体老化严重,同时受各种事故隐患和人为破坏行为的影响以及维修工作的滞后,不少桥梁的安全运行难以保障。

因此,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学习和宣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和实质内容,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市政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重建轻养”的局面。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桥梁设施管理的各项制度首先,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认真实施。

第二,要尽快建立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档案。

为了保证桥梁设施的安全,推动桥梁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城市桥梁普查,着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将桥梁每次检测评估及评定的技术等级纳入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为养护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运用信息化、现代化手段,提高桥梁设施技术档案管理水平和养护工作的效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粤建管函[2007]250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25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要求,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情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决定从7月上旬至8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情况,包括组织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隐患整改情况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措施,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等问题依法处理情况。

(二)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重点检查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市政桥梁等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执行强制性标准,及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情况。

(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五)《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六)《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七)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其他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三、检查方法与要求(一)本次检查分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检查,省建设厅组织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管理办法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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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8 号 @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 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 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 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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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8 号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 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 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之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运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于运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运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运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关联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仍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规范城市桥梁检测与维修养护工作

规范城市桥梁检测与维修养护工作

关键词 : 城市; 桥梁检 测 ; 维修 养护 ; 认识 ; 建议
生, 这与缺 乏规 范化管理 、 不重视桥梁的维修养护工作息息相 关。
Ab ta t t ri g fo t e wh l o e s i t n a d s r c :S a tn r m h o e pr c s n sa d r — i i g t e b i et si g a d ma n e n e t i ri l x zn r h dg t n i tna c , h sa tc ee 。 e n p t td t e b i g e t g s se a d m an e a c y 。 a i e h rd e t si y t m n i t n n e s s a n t m n p a t a r ,a d t e r p s d s m e s g s e i r c i l c wo k n h n p o o e o ug e — to o d a t h u si n c u ̄e n t e a t a i ns t e lwi t e q e t s o c h o d i h cu l
■ 龚 正 勇
譬} 市

摘要: 范城 市桥梁检测与维修养护 工作全过程 出 从规 发 ,对 实际工 作中的桥 梁检测 制度及 维修 养护制度
进 行 了 阐述 , 并针 对 实 际操 作 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提 出 了几 点 建议 。
城 市桥 梁是我国现代 化建设 的重要基础设施 , 是一 种复杂的工程结构
梁进 行规范化 、 制度化的检 测、 维修养护 与管理工作 , 保障城市桥梁 完好和
安 全运 行 , 断 提 高城 市桥 梁 的 养 护 管理 水 平 。 不

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鄂建文[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0]2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宜昌、孝感、鄂州、咸宁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我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要求,11月2日至11月7日,我厅组织市政行业专家分三个小组对全省15个市、直管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除外)《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抽查在全省各地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和养护维修管理单位自查、普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提问、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地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和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和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共查找出安全隐患和问题26个,并责令限期整改。

从本次抽查情况看,全省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和养护维修管理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了养护维修管理制度,加强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促进了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一)认真宣贯《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一是领导重视。

各地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和养护维修管理单位的领导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将其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严密组织,加强宣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号:建城[2011]202号颁布⽇期:2011-12-14执⾏⽇期:2011-12-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市政市容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城市桥梁数量有了较⼤的增长,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作任务繁重。

⽬前,⼀些地⽅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等问题,影响城市安全运⾏。

为进⼀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现通知如下:⼀、⾼度重视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作(⼀)城市桥梁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作作为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建⽴完善的桥梁安全负责制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制。

各城市要加强统⼀领导,完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作体系,明确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形成合⼒。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监督和检查⼯作,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实现考核⼯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城市桥梁管理⼯作,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

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的⽴法和建章⽴制⼯作,为城市桥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建⽴城市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管理单位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消灭“⽆主”桥梁,确保每座桥梁严格按要求管理,按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

(三)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

桥梁管理单位应及时建⽴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桥⼀档,⼒争在两年时间内,建⽴完善的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并根据桥梁运⾏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等,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城市管理办法桥梁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办法桥梁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办法桥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桥梁管理,及时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跨越河流、道路、铁路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集资、贷款等形式修建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驻地单位和独立工矿区自建的桥梁,可按照本条例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发现桥梁重大安全隐患、预防桥梁重大安全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使用与维护第七条城市桥梁竣工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未在桥梁两端设置承载力、限高、限宽、限速等警示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桥梁建设单位移交桥梁管理部门桥梁实体时,桥梁竣工资料一并移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八条城市桥梁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由原建设单位督促原施工单位完成。

第九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通过城市桥梁的,应当先征得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意见,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复的意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第十条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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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涛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

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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