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开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假设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乏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设想 (10)完毕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那么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方,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平安,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措施,泄露了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容。
论证人保护
论证人保护[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
但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可以从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缺陷,并从证人保护制度的对象、内容、启动、执行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这项制度。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权利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他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由于感知是证言形成的基础,只有亲自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因此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证人都是特定的。
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与国外相比,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
关键问题是我国缺乏国外通行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已经形成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制度体系,首先应当肯定这些制度在实践当中的积极意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是不完善的。
我国目前的这些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以改变现有的证人出庭率,影响了证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
从法理上说,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证人权利的保障是为了促使证人义务的履行,而证人义务的履行又反过来保证了证人可以享受应得的权利。
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都不是法律生活的常态。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证言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因此,证人面临着威胁、恐吓甚至报复。
对此,国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保障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没有证人保护法,只有一些笼统的保护证人的规定,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欠缺。
证人作证要独立承担由作证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人的不公正待遇引发的后果是谁都不愿作证人,庭审无证人成了我国法庭审判的普遍现象。
长此以往,对国家打击犯罪是极其不利的,也有损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3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察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85条规定:”侦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
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近年来,证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其中研究论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展开详细探讨。
首先,文章将介绍证人保护机制的意义和现状,随后,阐述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所涉及的方面,并分析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展望未来。
一、证人保护机制的意义和现状作为法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参考证据来源,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但是,由于涉案或者害怕报复,一些证人可能会选择不予出庭或不配合调查,给诉讼工作带来诸多问题。
为此,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证人保护机制也就应运而生。
我国证人保护机制的基本条款在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刑事诉讼环节中非法证据的意见》中做出。
《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分别作出了规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保护证人权益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和案件使用的规范文书等。
二、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的涉及方面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证人保护机制研究涉及许多方面。
其中最主要的包括:1、证人保护机制的理论研究:论证证人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明确证人保护机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探讨其内涵和功能。
2、证人保护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研究现行我国证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定、程序操作等,评价其现有模式的利弊,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3、证人保护案例研究: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证人保护案例,分析案件的背景和应用证人保护机制的具体方式,归纳出在实践中证人保护机制的共性。
4、比较法研究:针对世界各国证人保护机制的情况分析,从中挖掘适合我国的机制和经验。
三、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证人保护机制研究领域已经有了许多成果,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系统性:现有的各篇研究论文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证人保护机制展开了研究,但从整体上看还缺乏系统性。
2、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存在很多理论讨论或者提出改进意见,但进一步转化为实践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着证人保护措施不足、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各部门保护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法律规定造成的。
因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在法律中明确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完善对证人经济补偿的相关立法,更新观念、大力宣传证人保护制度、鼓励人们作证,加大对打击报复证人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关键词:证人;保护;补偿ABSTRACTProtecting system 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witness are lacking off in China. The mean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ng system are attributed to lack of both explicit and specific as well as operation legal provisions for witness protection. First, there was no assigned department for protecting witness who can give the evidence for the case occurred. Seco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volved unit was not be clarifie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special “Witness Protection Act”. In this law, it must include a clearly defined scope for the target that he needs to be protected, show out the measures of protection, completed the financial allowance for witness. In the same time, update their concepts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and encourage people to testify, increase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to retaliate against a witness, and establish a special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y.Key words:witness; protection; compensation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的证人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证人证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等敏感问题,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分析其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证人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人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身份泄露、报复打击等,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概述(一)证人身份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自己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使其能够安心作证。
(二)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作证。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公信力。
(三)证人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证人提供了安全保障,使其在作证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
(四)证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证人作证的经济负担,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的现状与不足(一)证人身份泄露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人身份泄露问题较为严重,导致其遭受报复打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二)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尽管法律规定了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对证人安全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证人安全保障措施难以落实。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制度,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例。
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证言缺乏直观性、交叉诘问性,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埋下了重要隐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相关规定上不够具体,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都将可能使证人保护制度流于法律层面。
因此,还需对证人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1.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证人保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以证人保护为核心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而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证人保护。
那么什么是证人保护呢?要对证人保护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必须明确证人保护的外延。
首先本文所指的证人保护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供其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其次,证人保护是由国家有权机关提供的,其主要目的是为证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最后,证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其免受不法侵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保护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保障案件知情人能够出庭作证,由国家权机关提供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由该法律保障措施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
1.2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1.2.1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其所掌握的信息通常对案件被告人能否顺利被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证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往往出于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不敢出庭作证,缺少了相关的证言就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证人保护制度是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1.2.2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关键证人如果因为害怕而无法出庭作证,不但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的进行,更有可能导致控诉方采用书面的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防止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证人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和压力,以及不良犯罪分子的威胁、利诱、打击等手段,证人往往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和保护问题,这给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我国建立了完整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一、证人保密制度。
刑事诉讼中,法庭要求证人提供有关罪案的证言,但是,证人的证言可能会影响到自己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利益。
为了保护证人的利益,我国建立了证人保密制度,即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可以要求法庭对其身份、住址、工作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公开。
二、证人身份保护制度。
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人物,往往容易成为罪犯的攻击目标。
为了确保证人的身体安全,我国建立了证人身份保护制度。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关键证人,可以采取秘密审讯、秘密住所、身份转换等措施来保护其安全。
三、证人隐私保护制度。
在一些案例中,证人可能因为向有关机构或公众披露了某些犯罪信息而面临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困扰。
为保护证人的隐私权,我们国家建立了证人隐私保护制度。
隐私保护措施通常包括隐名处理和打码。
四、证人保护程序和措施。
我国针对证人保护问题,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证人保护办公室。
证人保护办公室负责制订保护计划,加强证人调查等工作。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证人的安全,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并且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更加了解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和刑事司法的正常发展。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证人受威胁、恐吓、报复等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犯罪嫌疑人或相关势力对证人进行恶意干扰,甚至迫使其改变证言,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证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证人常常面临长时间的敌对交叉问询,很可能导致其放弃证言或提供不完全的证据;证人在服刑期间或之后不得不面对犯罪分子的报复,丧失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要改进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法,规定证人的特殊权益,明确证人的义务和责任,为证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构。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专门的证人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有合适的人员组成,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心理援助技能等,以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
应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其应对压力和抵抗干扰的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让证人了解自身权益,并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证言。
需要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制定相应的证人保护计划,针对重大案件和涉及证人的敏感案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提供身份保密、提供暂时居住地、提供心理咨询等,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应建立保护证人的经济机制,为证人提供合适的经济补偿和帮助,降低证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经济压力。
需要加强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证人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措施。
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加强教育培训以及加强监督评估等措施,来提高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探究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探究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摘要:证人是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参加人,对能否做出公正的判决和惩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但主要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善,导致无法形成完善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使得很多证人不愿作证。
通过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对策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证人保护;证人保护制度;现状;构想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理论上是源自《宪法》第41条第2款,这一条文从根本上明确了证人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
我国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現在宪法、刑法、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刑法》中分别规定了处罚有关妨碍证人为案件事实作证的行为、对证人作证之前或之后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指使的相关人员对相关报案人员、进行控告的受害人、了解案情的作证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还涉及了对有关被犯罪嫌疑人及其指使的相关人员威逼利诱、欺辱、殴打作证人员及其亲友的惩罚方式和力度;并进一步规定了以各种手段打击报复作证人员及其亲友,所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近年经全国人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有关对作证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及不足(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有积极的进步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出来:(1)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可以适用的案件类型。
这一点体现在新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危”、“恐”、“黑”、“毒”等案件中涉及的主要证人均属保护对象。
(2)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刑诉法第62条中对证人信息的高度保密、人身及住宅保护、隐蔽式作证形式等保护措施,形成了全方位、多种形式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3)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补助。
刑诉法63条规定了证人有得到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花销的经济补助的权利。
(4)明确规定了某些证人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不受出庭作证义务的限制,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近亲属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利。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论文关键词:证人潜在危险保护立法和司法论文摘要:无论英美法系仍是大陆法系,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在证据制度中都被应用的最普遍、最普遍的一种。
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如果在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带有必然的滞后性。
有关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改善曾被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提出,但一直未有冲破。
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
现在,我国正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大力提倡“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
一切案件的侦查、审判都在寻求案件事实,证据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点或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之外,凡是明白案件情形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要在法庭上通过控辩两边询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按照,因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现实却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证人,而证人却不肯出庭,这一矛盾日趋突出。
证人为何不肯作证?我国证人的保护制度是如何运转的?笔者将针对我国有关刑事证人保护的制度加以论述。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明确具体。
目前,我国法律中不乏对证人保护的条款,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宪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述、控诉或揭发,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置。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冲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侮辱、殴打或冲击报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惩罚。
”1997年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要挟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咱们能够看出以上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仅仅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护、由谁保护、从何时开始保护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促进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案件的重要参与者和重要证据来源,证人的出庭作证对案件的查清真相、准确定性质以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证言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只有有效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 正文2.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法律体系对证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打压、威胁或者利诱等行为,同时也规定法院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积极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于刑事证人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和相关机构都能够有效地保护证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安全、公正地提供证言。
这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就,但也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2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
申论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一、现状,问题: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原因:1.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
2.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3.现行立法不能满足证人保护需要:立法简单分散,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不具体,保护手段匮乏。
三、政策:1.加强群众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
2.改变执法人员固有观念,使其充分理解证人作证的重要性以及证人保护的重要性。
3.完善证人保护的立法。
四、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出庭作证的错误看法。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正义感。
消除他们旧的世俗顾虑,真正地使公民成为正义的、理性的现代法制公民。
2.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
3.健全法律制度。
1、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3、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4、完善证人家属和亲友的保护制度。
五、论文:一、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立法,仅有的几条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体系分散、内容狭窄、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保护证人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证人因自己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不愿作证、证人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突出。
一、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诉讼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有些案件中,证人甚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英国的丹宁勋爵指出,“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然而, 目
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表现
如下:
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证人保护法,证人保
护相关规定只存在于其他法律条款中,缺乏专门针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不利于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
2. 保护力度不足:我国当前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力度比较低,
主要依靠物理保护手段,比如警察保护、拘留关押等,而缺乏更为
细致、优化的保护措施,比如身份隐藏、保护生活来源等。
3. 不良趋势严重:目前社会上打击报复证人的不良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证人的证言可能被滞碍或者变化,进而影响判决的正常进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
人保护制度:
1. 建立证人保护法律制度,明确证人权益,并加强对证人保护
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2. 加强警方技术装备与技术手段的投入,建立证人保护的先进
机制,比如身份隐蔽、保护证人的生活来源等,为证人提供更周全
的保护措施。
3. 关注打击报复证人的不良行为,建立严格的法律机制和制度,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总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依靠法制的力量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XXXXXX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学生姓名:X X X学号:XXXXXXXXXXXXXXX专业班级:09秋法本指导教师:X X X2011年5月目录内容摘要、关键词 (1)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二、我国证人作证及证人保护的现状分析 (1)(一)报复证人案件屡屡发生 (2)(二)证人害怕报复,庭审出庭率低 (2)(三)署名举报少,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3)(四)打击有组织犯罪取证言困难 (3)三、我国现行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不同法律在证人保护范围上存在矛盾 (3)(二)实施证人保护的主体分工不明确 (3)(三)法律只重视事后对证人受到侵害的救济 (4)(四)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4)(五)司法机关保护证人有义务无责任 (4)(六)证人作证有义务无责任 (5)(七)证人保护的内容相对狭窄 (5)四、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5)(一)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5)(二)设立证人隐名作证制度 (6)(三)建立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6)(四)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6)(五)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7)(六)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7)(七)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7)(八)建立证人保险制度 (7)参考文献 (8)内容摘要本文先从群众不愿举证、证人不愿出庭、证人遭报复的现状分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后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证人保护立法及试点工作应当同引进国外成熟经验结合起来,多路并举、齐头并进。
进一步指出证人保护制度的灵魂是保密,为此应当建立独立的证人保护机构,并且对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完善方面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
【关键词】作证,报复,证人保护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述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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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笑荷
(0710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摘要: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证据,有着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重要价值。
然而,在我国当今的现状下,证人的出庭率是非常低的,其根本原因可能是我国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不甚完善。
随着法治文明的建设进程加快,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在司法层面上对于有效的打击犯罪有不容小觑的作用,且对于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民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本文以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为切入点,探讨了制度存在的不足,以期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证人保护司法公正权益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可以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寻到踪迹。
然而,证人保护制度的准确概念却至今在学界未能达成统一的认知。
考量相关条文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情况,试对证人保护制度作如下定义: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以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
无疑,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其一,有利于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的初衷及最根本的作用。
现实中,证人不到庭或者到庭不作证的现象时有存在,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其安全得不到保障为最主要的原因。
证人及其家属可能面临着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人的威胁、报复及恐吓,如果证人的安全都无从保障,那么要求其进入法庭作证则成为了妄谈。
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关注证人证言的价值性时,证人最为关注的则是自己的安全是否因为作证而受到了威胁。
所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证人的人权。
其二,证人保护制度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有力手段。
证人在对国家履行作证的责任及义务的同时,法律作为强有力的维权武器应当承担起保护证人安全的责任。
如果法律放任那些“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那也就是对法律权威挑衅的服软及妥协。
所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宣示我国法律的威严,维护法律的权威,优化法律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1.在保护方式上侧重于事后惩罚,欠缺预防性的功能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虽存在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然而,基本都是对证人权利被侵害之后的一种事后救济。
例如在《刑法》308条,规定了对于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刑事定罪情形。
然而,这些事后的惩戒措施尽管对于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对于证人来说,他们最为关注的是确保自己的安全或其他权益不会受到侵害,而不是说单纯的得到受侵害后的救济。
只有真正的做到保障证人作证之前及之后的权益均能受到保护,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使其安全、无后顾之忧的去作证。
基于此,才有利于证据的保全,提高司法的效率。
2.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内容上不完善
这一缺陷主要表现为,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且在立法上存在矛盾等不协调之处。
首先表现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只规定了对人身安全及名誉的保护,而并未涉及到关乎财产安全的保护。
在现实中,相对人在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时,侵害证人的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且对证人的伤害也并不小于其人身受到的损害。
所以说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范围是不全面的。
其次的体现为,保护的对象范围狭小且规定存在矛盾之处。
在《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中对于证人保护的范围采取不同的规定,一个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另一个则只是证人本身。
这种立法上的矛盾就会直接导致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的不清晰明确,进一步必然会影响对证人进行保护的实际效果。
另外,保护的对象只限定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范围内,忽视了对其他与证人有着较亲密关系的其他人员的保护,比如恋人关系等等。
法律规定中救济范围的不全面、不明确在根本上滞固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只有纠其弊病才可以更好的实现对证人的保护,推进法治公平,更好的为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助力。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1.制定严密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
在我国立法中只规定了对于犯罪者事后的惩罚情形,缺乏预防性的措施,因此制定一套严密完整的保护措施是尤为必要的。
这一体系应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两种。
事前的保护措施包含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可行性措施一般包括为证人提供安全的住所,提供全面的保护等等。
事后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证人的生活安全(必要时可帮助其秘密迁移户口),提供相关的国家政策支持等等。
2.建立多樣化辅助的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国家理应为证人投保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建立一种完善的保险制度,通过国家的财政力量来更好的补偿证人可能受到的人身财产侵害,做好证人出庭作证后的相关保障工作,使证人更能无忧的作证。
其次,设立相关的隐名作证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
隐名作证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以免其受到非法伤害,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证人采取的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措施。
只有真正的建立起多样化的辅助证人保护制度,才能对证人的权利做到全方位的保护,从本上减少报复行为的产生。
3.明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
为解决我国部门法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混乱不一的情况,应当进一步在立法层面上确定对证人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将受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亲密关系的人。
受到保护的范围不宜过宽或过窄,过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国家负担、提高司法成本;过窄则会影响到证人保护的实施效果,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进程。
另外,将证人的财产安全归入保护范围,以及建立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等等均是完善我国证人制度的可行性方法。
总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对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建设法治文明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构建一个全面规范的证人保护制度对当今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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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楷.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9).
[3]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4).
《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原文作者:张笑荷,该学术论文发表于:职工法律天地年4期。